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2002年8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和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违法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造小型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和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的行为行政处罚权;(八)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9号)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函[2001]14号)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条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共109项)一、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停止使用时未及时清除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内建筑物的窗外、屋顶、平台、阳台外,悬挂、晾晒、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责令清除,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责令改正,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责令清除,按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可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后通知通信管理部门,由通信管理部门中止该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局2005年提高城市管理精细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局2005年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哈城管发[2005]19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4.15【实施日期】2005.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局2005年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城管发[2005]19号)各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南岗区建设局、园林局,平房区建设局,松北区、开发区城管部门,十一县(市)城管部门,重点地区管理机构,局属有关单位、局(执法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2005年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为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精神,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良好城市环境。
依据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制定2005年哈尔滨市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人性化管理和管理重心下移为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总体要求,通过完善管理网络和法规体系,创新管理机制,细化管理(作业)标准,施行精细操作,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强化监督手段,实施科学管理,塑造队伍形象,达到城市管理全过程无盲区、无盲点的状态。
实现城市管理工作从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事后管理向超前管理、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行政管理向多元管理转变,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完善市级为主导、区级为主体、街道办事处为基础,条块结合、一体化运作的城市管理网络;建立管理资源整合、部门(行业)职能互补、工作有机衔接、配合运转协调、全方位推进的城市管理运作机制;形成管理(作业)标准细化、行为规范,层级、岗位责任明晰,监督管理手段有力,社会多元参与的城市管理保障体系;塑造一支爱岗敬业、廉洁高效、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城市管理队伍;加快城市管理市场化、科技化、信息化进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实施意见各区局、分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作风建设,避免执法矛盾冲突和暴力抗法,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为政不廉、粗暴执法等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系统作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一)严格执法办案程序1、认真执行《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管理规定》中受案、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处罚决定、行政送达等各个环节规范要求,全面推行行政告诫、行政辅导、行政提醒、行政规劝等非强制性监管方式,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构建和谐执法的长效机制。
2、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所有执法办案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执法办案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必须两人以上执法。
3、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要严格执法人员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回避制度的程序,凡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回避。
4、严格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
凡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必须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时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情况紧急现场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采取强制措施,但事后必须立即补办审批手续;没有法定依据,严禁采取扣留现金等行政强制措施。
5、严格处罚告知程序。
严格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不告知不得进行行政处罚。
办案机构要健全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制度,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必须进行记录,并进行认真复核;法制机构要健全听证制度,凡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并提出听证要求的,必须依法组织听证。
6、严格执行罚没扣押物品管理制度。
各执法办案机构要按照《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执行暂扣(罚没)物资(物品)的出入库制度,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保存期间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文书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执法文书管理,提高执法人员规范使用执法文书的能力,促进行政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现将《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行政执法局、市局直属各单位、以市局或区局名义执法的各分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管理,实行“统一制发、集中管理、登记建档”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使用的执法文书,由市局印制,法制处负责执法文书的统一设计、发放保管、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格式和内容。
第六条各单位法制部门为执法文书的唯一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文书的保管、登记造册、领取发放等工作,负责指导执法处(科)室规范文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领取要求第七条各单位领取文书数量,要与执法工作紧密结合,根据年度行政执法计划指标数量,制定科学合理的文书使用计划,杜绝随意发放、积压存放等问题。
第八条各单位领取执法文书要由专人领取,严禁随意代领。
对确因工作需要代领的,领取人需持本单位申请,经法制处同意后,方可领取。
第三章文书使用第九条各执法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使用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行政执法文书。
文书填写要规范,认真填写,最大限度减少更改、涂改、作废,各单位文书使用作废率应当控制在5%以内。
第十条行政执法常用法定文书共20种,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使用相应文书(一)简易程序处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二)一般程序案件在不同阶段使用相应的文书。
调查取证阶段:《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约谈通知书》。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禁止贩卖冥纸冥币的通告-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禁止贩卖冥纸冥币的通告
正文:
----------------------------------------------------------------------------------------------------------------------------------------------------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禁止贩卖冥纸冥币的通告
为大力倡导文明礼仪、健康环保、平安和谐的祭祀新风,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城区内禁止占用城市道路贩卖、销售冥纸、冥币的违章行为;禁止店外经营冥纸、冥币。
二、在我市城区内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冥品。
三、在我市城区周边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等场馆外禁止占道贩卖销售冥纸、冥币等冥品,禁止焚烧冥纸、冥币等冥品。
四、禁止设置占道亭棚、以车载货等阻碍车辆、人流通行的占道设施贩卖、销售冥纸、冥币的违章行为。
五、对上述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9年3月27日
——结束——。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奖惩暂行办法作者:不详来源:网络转载点击数: 389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11日【字体:大中小】日常奖惩制度,是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
以哈尔滨市为例,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对日常奖惩作出规定。
一、奖励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奖励。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奖励分为嘉奖、通令嘉奖、记功。
对获得前款将的执法人员,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遵章守纪,廉洁奉公,起模范带头作用;(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执法成效显著的;(3)依法行政,办案质量较高的;(4)文明执法,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5)秉公执法,受到社会和群众高度评价的;(6)刻苦钻研,执法业务或专业技术过硬的;(7)在执法中贡献突出的;(8)在制止暴力抗法事件中方法得当,避免和减少重大损失的;(9)严格执法装备和器材,成绩突出的。
在单项执法工作中成效显著和完成年度任务的,给予嘉奖或令嘉奖;表现特别突出的给予记功奖励。
对获得通令嘉奖的,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每月按一档职务工资额给予奖励的,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每月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审批,通令嘉奖、记功奖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
二、惩戒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1)着装不整、举止不端,在工作时间及上岗前喝酒,迟到早退,擅离职守;(2)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非工作原因将执法车辆停放在酒店或娱乐场所门前;(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越权执法,随意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管理相对人辱骂、殴打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4)在罚款或者暂扣物品时不给票据、清单,使用非指定的罚款票据或暂扣物品清单;(5)将罚款或者暂扣物品截留、私分、故意损毁、擅自变卖或处理暂扣物品;(6)在办案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瞒重大违法违章案件;(7)接受管理相对人宴请,利用执法便利索取财物或收受贿赂;(8)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9)工作懈怠,放纵违法违章行为;(10)损坏执法专用装备和器材。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2022年,市城管局紧紧围绕建设“法治城管”这一目标,强化组织领导、提升法治思维、依法履职尽责,全方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城市管理法治环境。
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优化政府机构职能(一)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
2022年,市城管局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从省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认领行政事权1项,并按要求及时申报调整市城管局权责清单新增事项,目前正按程序报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及市清单审核组审核。
同时,按计划对市城管局权责清单平台进行维护,对市本级28条权责事项个别名目进行调整和更新,确保权责清单基本信息及时、合规、有效。
(二)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市城管局现有的20个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市政务中心集中办理并完成综窗改革,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时限和申报要件等评价指标动态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同时,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征收相关业务落实电子证照,实现了全流程在线办理,并实质性推进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改革,7项行政许可列入哈市首批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
(三)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市城管局常态化落实领导干部走流程,全年通过7次走流程,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制定优化措施,均整改到位;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包联企业机制,扎实开展政商交流活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先后实施了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建筑垃圾运输排放审批等5项惠企政策,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分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细则
直属分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细则(暂行)为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使各级领导和一线执法人员能够依据有关规定履行自身职责,避免越权执法、越权审批和案件流失,根据市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细则:一、简易程序处罚的有关规定(一)界定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虽然罚款额度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中有拆除、限期拆除等附加项目的案件,不能按简易程序处罚。
(二)备案要求1、对公民实施的简易处罚,由“简易程序备案登记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定额票据标号)等三种文书形成卷宗备案,科内暂行保存。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简易处罚,处罚额度超过自身权限的需填写“简易程序处罚审批表”、“简易程序备案登记表”、“约谈通知单”、“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等文书形成卷宗备案,科内暂行保存。
3、在每本处罚决定书用完后,领取新的处罚决定书前,形成一本合订卷,上报案件科备案。
二、一般程序处罚的有关规定(一)界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虽然罚款额度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条款中有拆除、限期拆除等附加项目的,必须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二)办案要求1、一般程序案件应按规定履行层级审批手续,各环节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一是必须经过立案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二是必须经过调查终结审批,履行告知程序后,方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是需要听证的案件必须在处罚告知书下达之前履行听证程序;四是全额收取罚款,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全部执行完结后,填写结案审批表。
2、一般程序案件结案后3日之内,将案卷报案件科审核存档。
3、重大疑难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问题随时到案件科审核,坚决避免出现无法弥补的错误。
三、案卷制作的有关规定1、一般程序案件的证据要件:应制取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或照片、方位图、授权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开展市区内重点街路区域牌匾、户外广告设施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7.04.03
【实施日期】2007.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市区内重点街路区域牌匾、户外广告设施清
理整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加强对哈尔滨市牌匾、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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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刚、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方正刚、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0【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国涛王亚虹吕国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正刚;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方正刚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方正刚【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郑永标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薛佳怡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谢文宇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永标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薛佳怡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谢文宇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永标薛佳怡谢文宇【代理律所】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方正刚【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方正刚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其居住地外墙建设建筑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6:32:13方正刚、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黑01行终263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方正刚。
委托代理人郑永标,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佳怡,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景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福禄,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文宇,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方正刚因不服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行初2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谢笑峰、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笑峰、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2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扬齐旭朝之悦【审理法官】赵扬齐旭朝之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笑峰;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谢笑峰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谢笑峰【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谢笑峰【被告】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违法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谢笑峰于2019年1月30日向市城管局邮寄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书,4月12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要求对先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处理结果进行回复。
该申请的性质属于对行政机关处理情况的询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一审判决驳回谢笑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谢笑峰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笑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7:20:29【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李淑娟、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淑娟、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5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国涛王亚虹吕国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淑娟;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李淑娟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李淑娟【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吴科宇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吕文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科宇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吕文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科宇吕文祺【代理律所】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淑娟【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0:35:39李淑娟、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黑01行终51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淑娟。
委托代理人吴科宇,黑龙江仁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孔繁志,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文祺,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淑娟因强制执行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行初3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9•【字号】•【施行日期】200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现将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及与市直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及行政处罚权限公告如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矿山安全、水资源、水土保持、水产养殖登记、红十字标志、义务兵征集及预备役、消防、义务教育、节约能源、煤炭、港口、城市供水、残疾人就业、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二、乡镇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义务教育、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
三、下列市直部门及与市直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依法行使相应类别的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和部门,按照批准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
哈尔滨市卫生局:献血、母婴保健、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护士、医疗事故处理、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业病防治、食品卫生、保健用品卫生、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碘盐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废物。
哈尔滨市人事局:人才市场。
哈尔滨市邮政局:寄递业务市场、集邮市场。
哈尔滨市气象局:气象、施放气球、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减灾。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
哈尔滨市农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用肥料市场、渔业捕捞、种子市场、农药登记及生产经营、农民负担。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风景名胜区管理。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市政、城市绿化、小型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无照商贩、侵占人行道路。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三节”期间城市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三节”
期间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06.12.18
【实施日期】2006.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三节”期间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
“元旦”、“冰雪节”、“春节”即将来临,为了给广大市民及中外宾客提供一个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现就加强“三节”期间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加强市容市貌管理
要全面清理、整饰破损、退色、蒙尘、设置不规范的牌匾和广告;清除各类公共设施、临街建筑立面、门窗上的乱贴乱画、乱扯乱挂;要及时更换、修复破损灯具、老化陈旧线路,确保重点区域灯饰亮化设施完好;要全面擦洗、整饰交通护栏、公交站廊等公共设施。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要严格执行清扫作业标准,主干街路和中心区域的环境卫生做到“两扫全保”,背街背巷要每日清扫,不留死角;要针对节日期间垃圾产量增高的实际情况,做到随产生、
随收集、随清运,袋装垃圾严禁长时间沿街堆放对环境带来污染;要及时清淘旱厕粪便,做到当日清淘,当日运出,储粪池要四周见帮、深度见底;要加强对无排水地区污水、垃圾、残雪倾倒的管理,按规。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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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10 2.1 节支率分析 .....................................................................................................................10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1 三、采购供应商 ...........................................................................................................................11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11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1 四、采购代理机构........................................................................................................................16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6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6 五、信用风险 ...............................................................................................................................17 附录 .............................................................................................................................................17
哈尔滨市城管局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
哈尔滨市城管局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2.23•【字号】•【施行日期】2003.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城管局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为了以整洁优美的城市容貌迎接元旦春节及冰雪节的来临,向中外游人展示北方名城哈尔滨的风采,现就加强节日期间城市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加强灯饰亮化管理各部门按照景观街路灯饰亮化要求,合理布设灯饰景点,及时维修陈旧设施,更换破损灯具,严格按规定时限开闭,做到楼体亮、牌匾亮、广告亮、店面亮、景点亮,亮灯率达95%以上。
二、抓好清冰雪工作各清冰雪责任单位要按照清冰雪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做好降雪清除工作,要超前做好清大雪的预案,保证设备、人员及时到岗到位,主要迎宾干道和重点部位的清冰雪作业要坚持随下随扫,随清随运,其他街路要做到雪停即扫,按时运出,确保城市交通顺畅。
三、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清理陈旧破损、缺字掉字和有碍观瞻的户外广告、牌匾、店面楼体上的乱贴乱画和各类悬挂物,清除视觉污染;要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工作,使街路常洁常净,垃圾日产日清,站点无积存;要及时维护公厕,做到设备完好,卫生整洁,按时开放;市场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市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及时清扫,按时撤市,不得外溢。
四、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园林管理部门要做好绿地防寒,新植树木保暖工作,确保安全越冬;要全面清理公园、游园和公共绿地内的垃圾及污冰污物,确保绿地整洁,设施完好。
五、加强路政管理各道路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道路巡视和管护工作,确保主、次干道路况完好、畅通;各管线设施主管单位要加大检查频率,及时维修、更换破损丢失的井盖设施,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各建设单位要及时整修破损围墙,主、次干道遮挡围墙达到规范、标准和灯饰亮化。
六、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街面的管控力度,坚决取缔各类违章占道、乱扯乱挂、乱贴乱画等行为;要采取全天候定点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无证商贩易发区域的管控力度,坚决遏制无证商贩在节日期间的“回潮”现象,确保城市秩序井然。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管理规定佚名
【期刊名称】《城市管理》
【年(卷),期】2003(000)011
【总页数】2页(P3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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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质量不合格不收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管发[2020]19号 [J],
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瓶装
液化石油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管发[2020]24号 [J],
4.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和《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的通知(京城管发[2020]9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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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挖掘的批准)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设置户外广告及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审批)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从事经营性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和医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行政许可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征收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市管城市道路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征收)行政征收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绿地占挖费、绿地恢复费征收)行政征收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树木移植损伤、砍伐赔偿费征收)行政征收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奖励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奖励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在开展义务劳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行政监督检查)哈尔滨市城管局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园林、环卫、垃圾处理、道桥维修、广场景观、灯饰亮化及所属冬季冰雪工程建设、使用的安全生产的行政监督检查)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城市园林植物的检疫、病虫害的测报和除治,以及疫情灾害的应急防控等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工程现场围挡、户外设施(户外广告、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容貌和灯饰亮化,及审批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临街单位、个体业户履行“门前四包”责任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公共场所的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和公厕清洁管护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全市街路市场摊区的行政监督检查)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市区内公民参加义务劳动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哈尔滨市城管局行政监督检查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城市绿线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其他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检查井登记备案)其他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园林植物检疫合格的,核发《园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核发《园林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其他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古树名木的鉴定)行政确认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责任区域和责任人不明确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或责任人的确定)行政确认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清扫冰雪责任区域未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确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屋顶、阳台外或者窗外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擅自对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的;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流动售犬或者占道售犬;在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搭建外挂式保温阳台;在建筑物外墙体表面裸露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管)、公用电视接收线等线缆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按规定硬铺装、不设置封闭性护栏或者围墙遮挡的,在场外堆放物料、机具等;停工场地未保持围挡设施整洁完好,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的;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或者铺装施工场地的;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对机动车运输砂石、泥浆、粪便、渣土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的,未覆盖、密闭,遗撒、泄漏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标牌等户外设施的;户外设施设置人未对户外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出现差错、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未及时维护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形式的户外设施显示不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未按照规定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商业广告又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未按照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定标注审批编号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居民住宅楼道,树木和地面上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在主要街路临街的门、窗玻璃上张贴、悬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及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的厕所未免费对外开放的;占道经营的集贸市场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未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市场、摊区环境卫生或者不具备上下水设施从事店面餐饮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未同时提出还建、补建方案,并经市、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未按规定收集、处置餐厨垃圾的;餐厨垃圾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到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未使用统一配置的专用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者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倒;未由取得许可的专业单位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收集运输车辆密闭不严,造成滴漏、撒落的;未将餐厨垃圾运送到指定处置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未经批准养殖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的;宠物在公共场所便溺,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随地乱倒垃圾、污水、残土、冰雪、粪便,乱扔动物尸体;随地填埋、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擅自经营露天烧烤等室外餐饮活动;居住区内和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废品收购、门窗制作等经营加工活动,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随地屠宰禽畜(不含集贸市场内);高空抛撒废弃物;从机动车内向外抛弃废弃物及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等的地面出入口设施出现破旧、污损的,有关责任单位未及时修复、清洗,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未保持外观完好、整洁;码头、利用岸线的水上浮动设施等容貌与周围景观不协调,堆放杂物或者在设施外体乱贴、乱画、乱挂、乱设广告,将各种废弃物排入水中;出现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未及时清洗、粉刷和修饰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建筑建设,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间等环境卫生设施;公园、旅游景点、居住区、火车站、地铁站和长途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单位,未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公共电汽车的经营单位未在公共电汽车始末站,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果皮箱;建筑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房,未自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生活垃圾和粪便收集容器;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单位,未在活动地点设置临时垃圾收集容器和移动式公厕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未按规定的时限或者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未按照规定堆放冰雪;未按照要求堆放或者运送含有融雪剂冰雪;在树池或者绿地内堆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随意倾倒使用融雪剂的融后残雪和随意倾倒其他残雪的;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者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往路面上抛撒炉灰的;装运冰雪过程中,沿途遗撒或者倾卸冰雪;未按照要求清除因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未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使用融雪剂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停放机动车辆,影响实时清雪作业;对清冰雪机械化作业路面,降雪期间停放机动车辆;降雪前已停放的,驾驶人员未及时驶离作业区;通行车辆未避让清冰雪作业车辆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医疗机构、疗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企业等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未委托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送,未由经许可的医疗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运输;未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铺装;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未将车辆车厢外侧和轮胎清理、清洗干净;未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或者未将运输合同报区市容环卫部门和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的;未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建筑垃圾,超高、超量装载,或者让超高、超载、密闭不严的运输车辆驶出工地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申办建筑垃圾准运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进行转包;未到市市容环卫部门领取建筑垃圾运输卡,随车携带备查,并按照运输卡标注的时间、路线运输;使用未安装密闭装置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或者运输车辆封闭不严;承运未经核准排放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撒落建筑垃圾;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卡》;擅自倾倒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轮胎未清洗干净,污染道路的处罚)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对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证》擅自消纳建筑垃圾;消纳场区四周未按照规定设置围墙,配备防污染设施;未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地设施完好、卫生整洁;未建立完善的消纳登记回执制度,及时登记并发放回执;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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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9号)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函[2001]14号)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条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共109项)一、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八、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强制拆除;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和条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期限等要求设置,未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宣示物和灯饰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或者未对临街围挡立面进行美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按照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清运渣土不及时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进行硬铺装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摆放、搭建不整齐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停建工程未保持围挡整洁完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室外停车场未保持场地清洁,车辆停放不整齐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改正,并处以经营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七、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作业对道路交通造成影响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开挖道路、清疏沟渠、修整绿地等行为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乱堆乱放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九、驾驶员在道路上自行或者雇佣他人洗车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未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没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对组织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运输砂石、泥浆、粪便、渣土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的车辆未覆盖、密闭,遗撒、泄漏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责令清除,并按照污染道路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未清除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运输车辆,清除后,返还运输车辆。
”二十二、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未清除轮胎上的泥土,带泥土在道路上行驶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责令清除,并按照污染道路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未清除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运输车辆,清除后,返还运输车辆。
”二十三、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随地扔果皮、烟头、纸屑、包装物、冰棍杆等废弃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随地倾倒垃圾、残土、冰雪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整车倾倒的,每车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在道路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冥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随地泼污水,焚烧落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个体业户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随地屠宰禽畜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处理,并按禽类每只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驴、马、牛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予以没收,按家禽、食用鸽每只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家畜每头(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其携带者未及时清除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并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在住宅楼房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拆除,并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单位和个体业户,未按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清除道路冰雪责任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按照清冰雪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从楼上抛撒垃圾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未及时拉运居民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未及时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集贸市场、公园、影剧院、商场、饭店、体育场(馆)、长途客运站、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未设置厕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新建、改建居民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划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教、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划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新建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标准,未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和管护责任人,未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没做到定期消毒,未保持设施整洁、完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按每个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果皮箱等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按每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规划要求移地新建,并处以公共厕所本体工程造价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