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2002年8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和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违法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造小型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和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人行道路的行为行政处罚权;(八)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9号)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函[2001]14号)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条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共109项)一、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停止使用时未及时清除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内建筑物的窗外、屋顶、平台、阳台外,悬挂、晾晒、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责令清除,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责令改正,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责令清除,按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可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后通知通信管理部门,由通信管理部门中止该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局2005年提高城市管理精细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局2005年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哈城管发[2005]19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4.15【实施日期】2005.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城市管理局2005年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城管发[2005]19号)各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南岗区建设局、园林局,平房区建设局,松北区、开发区城管部门,十一县(市)城管部门,重点地区管理机构,局属有关单位、局(执法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2005年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为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精神,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良好城市环境。
依据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制定2005年哈尔滨市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人性化管理和管理重心下移为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总体要求,通过完善管理网络和法规体系,创新管理机制,细化管理(作业)标准,施行精细操作,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强化监督手段,实施科学管理,塑造队伍形象,达到城市管理全过程无盲区、无盲点的状态。
实现城市管理工作从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事后管理向超前管理、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行政管理向多元管理转变,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完善市级为主导、区级为主体、街道办事处为基础,条块结合、一体化运作的城市管理网络;建立管理资源整合、部门(行业)职能互补、工作有机衔接、配合运转协调、全方位推进的城市管理运作机制;形成管理(作业)标准细化、行为规范,层级、岗位责任明晰,监督管理手段有力,社会多元参与的城市管理保障体系;塑造一支爱岗敬业、廉洁高效、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城市管理队伍;加快城市管理市场化、科技化、信息化进程。
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实施意见各区局、分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作风建设,避免执法矛盾冲突和暴力抗法,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为政不廉、粗暴执法等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系统作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一)严格执法办案程序1、认真执行《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管理规定》中受案、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处罚决定、行政送达等各个环节规范要求,全面推行行政告诫、行政辅导、行政提醒、行政规劝等非强制性监管方式,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构建和谐执法的长效机制。
2、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所有执法办案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执法办案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必须两人以上执法。
3、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要严格执法人员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回避制度的程序,凡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回避。
4、严格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
凡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必须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时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情况紧急现场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采取强制措施,但事后必须立即补办审批手续;没有法定依据,严禁采取扣留现金等行政强制措施。
5、严格处罚告知程序。
严格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不告知不得进行行政处罚。
办案机构要健全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制度,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必须进行记录,并进行认真复核;法制机构要健全听证制度,凡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并提出听证要求的,必须依法组织听证。
6、严格执行罚没扣押物品管理制度。
各执法办案机构要按照《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执行暂扣(罚没)物资(物品)的出入库制度,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保存期间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文书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执法文书管理,提高执法人员规范使用执法文书的能力,促进行政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现将《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行政执法局、市局直属各单位、以市局或区局名义执法的各分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和管理,实行“统一制发、集中管理、登记建档”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使用的执法文书,由市局印制,法制处负责执法文书的统一设计、发放保管、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格式和内容。
第六条各单位法制部门为执法文书的唯一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文书的保管、登记造册、领取发放等工作,负责指导执法处(科)室规范文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领取要求第七条各单位领取文书数量,要与执法工作紧密结合,根据年度行政执法计划指标数量,制定科学合理的文书使用计划,杜绝随意发放、积压存放等问题。
第八条各单位领取执法文书要由专人领取,严禁随意代领。
对确因工作需要代领的,领取人需持本单位申请,经法制处同意后,方可领取。
第三章文书使用第九条各执法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使用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行政执法文书。
文书填写要规范,认真填写,最大限度减少更改、涂改、作废,各单位文书使用作废率应当控制在5%以内。
第十条行政执法常用法定文书共20种,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使用相应文书(一)简易程序处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二)一般程序案件在不同阶段使用相应的文书。
调查取证阶段:《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约谈通知书》。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禁止贩卖冥纸冥币的通告-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禁止贩卖冥纸冥币的通告
正文:
----------------------------------------------------------------------------------------------------------------------------------------------------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禁止贩卖冥纸冥币的通告
为大力倡导文明礼仪、健康环保、平安和谐的祭祀新风,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城区内禁止占用城市道路贩卖、销售冥纸、冥币的违章行为;禁止店外经营冥纸、冥币。
二、在我市城区内禁止在道路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冥品。
三、在我市城区周边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等场馆外禁止占道贩卖销售冥纸、冥币等冥品,禁止焚烧冥纸、冥币等冥品。
四、禁止设置占道亭棚、以车载货等阻碍车辆、人流通行的占道设施贩卖、销售冥纸、冥币的违章行为。
五、对上述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阻挠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9年3月27日
——结束——。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奖惩暂行办法作者:不详来源:网络转载点击数: 389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11日【字体:大中小】日常奖惩制度,是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
以哈尔滨市为例,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对日常奖惩作出规定。
一、奖励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奖励。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奖励分为嘉奖、通令嘉奖、记功。
对获得前款将的执法人员,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遵章守纪,廉洁奉公,起模范带头作用;(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执法成效显著的;(3)依法行政,办案质量较高的;(4)文明执法,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5)秉公执法,受到社会和群众高度评价的;(6)刻苦钻研,执法业务或专业技术过硬的;(7)在执法中贡献突出的;(8)在制止暴力抗法事件中方法得当,避免和减少重大损失的;(9)严格执法装备和器材,成绩突出的。
在单项执法工作中成效显著和完成年度任务的,给予嘉奖或令嘉奖;表现特别突出的给予记功奖励。
对获得通令嘉奖的,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每月按一档职务工资额给予奖励的,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每月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审批,通令嘉奖、记功奖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
二、惩戒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1)着装不整、举止不端,在工作时间及上岗前喝酒,迟到早退,擅离职守;(2)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非工作原因将执法车辆停放在酒店或娱乐场所门前;(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越权执法,随意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管理相对人辱骂、殴打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4)在罚款或者暂扣物品时不给票据、清单,使用非指定的罚款票据或暂扣物品清单;(5)将罚款或者暂扣物品截留、私分、故意损毁、擅自变卖或处理暂扣物品;(6)在办案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瞒重大违法违章案件;(7)接受管理相对人宴请,利用执法便利索取财物或收受贿赂;(8)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9)工作懈怠,放纵违法违章行为;(10)损坏执法专用装备和器材。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2022年,市城管局紧紧围绕建设“法治城管”这一目标,强化组织领导、提升法治思维、依法履职尽责,全方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城市管理法治环境。
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优化政府机构职能(一)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
2022年,市城管局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从省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认领行政事权1项,并按要求及时申报调整市城管局权责清单新增事项,目前正按程序报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及市清单审核组审核。
同时,按计划对市城管局权责清单平台进行维护,对市本级28条权责事项个别名目进行调整和更新,确保权责清单基本信息及时、合规、有效。
(二)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市城管局现有的20个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市政务中心集中办理并完成综窗改革,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时限和申报要件等评价指标动态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同时,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征收相关业务落实电子证照,实现了全流程在线办理,并实质性推进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改革,7项行政许可列入哈市首批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
(三)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市城管局常态化落实领导干部走流程,全年通过7次走流程,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制定优化措施,均整改到位;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包联企业机制,扎实开展政商交流活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先后实施了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建筑垃圾运输排放审批等5项惠企政策,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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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149号)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哈尔滨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函[2001]14号)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条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共109项)一、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八、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强制拆除;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和条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期限等要求设置,未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宣示物和灯饰设施,逾期未拆除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责令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或者未对临街围挡立面进行美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按照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清运渣土不及时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进行硬铺装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摆放、搭建不整齐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停建工程未保持围挡整洁完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室外停车场未保持场地清洁,车辆停放不整齐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改正,并处以经营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七、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作业对道路交通造成影响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开挖道路、清疏沟渠、修整绿地等行为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乱堆乱放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九、驾驶员在道路上自行或者雇佣他人洗车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未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没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对组织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运输砂石、泥浆、粪便、渣土等散体、流体物料或者垃圾的车辆未覆盖、密闭,遗撒、泄漏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责令清除,并按照污染道路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未清除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运输车辆,清除后,返还运输车辆。
”二十二、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未清除轮胎上的泥土,带泥土在道路上行驶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责令清除,并按照污染道路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未清除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运输车辆,清除后,返还运输车辆。
”二十三、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随地扔果皮、烟头、纸屑、包装物、冰棍杆等废弃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随地倾倒垃圾、残土、冰雪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整车倾倒的,每车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在道路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冥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随地泼污水,焚烧落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个体业户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随地屠宰禽畜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处理,并按禽类每只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头(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驴、马、牛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予以没收,按家禽、食用鸽每只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家畜每头(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其携带者未及时清除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并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在住宅楼房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责令拆除,并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单位和个体业户,未按照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清除道路冰雪责任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按照清冰雪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从楼上抛撒垃圾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责令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运输单位未及时拉运居民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未及时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集贸市场、公园、影剧院、商场、饭店、体育场(馆)、长途客运站、火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未设置厕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新建、改建居民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划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教、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划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新建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规定和标准,未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人和管护责任人,未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工作,没做到定期消毒,未保持设施整洁、完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按每个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果皮箱等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按每个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规划要求移地新建,并处以公共厕所本体工程造价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