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的有奖销售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
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行为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奖销售已成为商家的重要促销手段。
为了强占产品市场份额,一些生产者与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地“促销”其商品,由此催生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在商业实践中已是屡见不鲜,且欺骗方式和手段更趋隐蔽,有的甚至以合法的表象掩盖欺骗和违法的本质,给执法人员违法事实的认定与查处带来一定困难。
笔者试着从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案件查处中碰到的难点,并从执法人员的角度就如何正确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有奖销售活动的特征及发展趋势。
随着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商业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且开始出现新的发展态势。
(一)有奖销售表现形式呈多样化。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有奖销售行为作出定义。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近几年,有奖销售活动已经从普通商品销售渗透到特殊行业和领域,设置的奖品内容让人应接不暇,销售方式层出不穷。
1、有奖销售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
目前,在房地产销售中、电信行业(移动、联通公司)交付话费中、SP短信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彩信图铃下载、营利性网络经营公司举办的发短信中大奖活动、游戏软件开发商举办的网上用户注册、买游戏装备参与游戏赢积分中奖的活动、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举办的“答题有奖”收视收听节目、报刊发行时推出的征订(或读报)抽奖活动、证券商推出的根据客户炒股和基金的收益率来确定中奖者的有奖销售。
2、奖品内容突破物质领域。
针对简单的“物质利诱”手段难以使消费者“盲目购买”的现状,商家开始从有奖销售的奖品中大做文章,从现金和实物的物质领域发展到提供就学机会、参与特定活动、行为、使用权利等精神领域。
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例:甲厂使用与乙厂商品近似旳名称、包装装潢近,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混淆行为)
商业秘密旳特性
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经济性
商业秘密种类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注: 配方、大客户旳名单等
采用非法旳手段
直接非法获取 间接使用 违反约定
盗窃、利诱、胁迫、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此前合法获得所有权人旳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披露、容许他人使用, 如劳动者违反约定。
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权利
结社权: 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经营者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集经营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人身安全), 3、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
判断原则
1.假如“入帐”, 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属于正常旳商业来往。
低价倾销行为 不合法旳有奖销 售
虚假宣传行为
2、假如“不入帐”, 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低于成本价销售。 不属于低价倾销: 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不属于低价倾销: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1.抽奖式有奖销售, 最高奖设计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含物品价格)。 2、以超过 5000 元旳物旳使用权作为奖励: 构成。以物旳自身价格计算。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 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或其他措施, 对商品旳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旳虚假行为。
2023年继续教育知识产权考试及答案
继续教育2023知识产权考试2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每小题的备选项中仅有一项最符合题意。
)(共30分)1.创新理论在()中被初次提出。
(1分) 对的A.《经济发展理论》B.《资本化过程中的创新》C.《商业周期》D.《石油加工业中的发明与创新》2.由单个垄断公司或公司联盟在市场中通过大量使用而形成的公认的公司标准属于()。
(1分) 对的A.事实标准B.法定标准C.生产标准D.公认标准3.职务作品完毕____内,未经单位批准,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1分) 对的A.6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4.依照____规定,对于由可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AA.《伯尔尼公约》B.《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5.下列不是1997年出台的一个旨在解决网络域名重合的具体建议的机构是_____。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国际网络协会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C.世界贸易组织D.国际商标协会6.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规定书的实质内容拟定,但不严格拘泥于权利规定书的文字,这属于()。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中心限定原则B.周边限定原则C.折衷原则D.公开原则7.下列行为中属于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表达的行为是()。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盗窃别人商业秘密的B.假冒别人注册商标C.伪造认证标志D.公开原则7.下列行为中属于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表达的行为是()。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盗窃别人商业秘密的B.假冒别人注册商标C.伪造认证标志D.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8.发明与科学发现的区别在于有目的地、发明性地运用____。
(1分) 错误对的答案为CA.劳动工具B.物质帮助C.自然规律D.智力活动规则 9.以下内容,不能在我国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有()。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在当今社会,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往往给消费者带来了
很大的困扰和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典型的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某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时,宣传称只要购买他们的产品,就有机会获得豪华游
轮旅行的大奖。
许多消费者为了赢得这个诱人的奖品,纷纷购买了该公司的产品。
然而,当他们购买完产品后,却发现并没有获得任何有关游轮旅行的信息。
经过多次联系公司客服,却始终得不到明确的答复。
最终,这些消费者不仅没有获得奖品,还因为购买了并不需要的产品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一些常见特点。
首先,这些案例往往通过虚
假宣传来吸引消费者,让他们产生错误的购买决定。
其次,一旦消费者购买了产品,往往会发现所谓的奖品并不存在,或者无法兑现。
最后,消费者在遭受经济损失后,往往难以维权,因为公司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不正当有奖销售。
首先,消费者
在购买产品时要保持理性,不要被夸大的宣传所迷惑,要对所谓的奖品进行深入了解。
其次,政府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有奖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要严厉处罚,以震慑其他企业。
最后,消费者在遭遇不正当有奖销售时,要勇敢维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不正当有奖销售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损失,需要我们共同
努力来加强监管和防范。
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能够放心,不再受到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困扰。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在我们的⽇常⽣活中,常常会有很多商家为了宣传⾃⼰的产品,或者是对⾃⼰的产品进⾏促销等,会进⾏⼀些有奖销售活动。
但并不是所有商家的有奖销售活动都是正当的,其中也有很多不正当有奖销售⾏为。
那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呢?下⾯和店铺⼩编⼀起来了解⼀下。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如何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奖销售没有⼀概否定,但给予了限制,该法的第⼗条规定了三种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为,是严格禁⽌的: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条经营者进⾏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员中奖的欺骗⽅式进⾏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奖的⾦额超过五万元。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释义〕本条规定了依法应予禁止的三种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主要有附赠品和抽奖两种形式。
作为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有奖销售可以促进商品的流通,提高市场占有率,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这种促销手段对于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双重的影响:符合商业道德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有奖销售,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超过一定的范围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有奖销售,则会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法律并不是一概否定有奖销售,而只是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行为:1.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
这种行为产生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情形之下,经营者以奖品或奖金为诱饵,引诱消费者,而所设之“奖”不能为任何消费者所得,构成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骗。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谎称有奖实则无奖,如有的经营者在奖券号码上做手脚,带有中奖号码的奖券根本不存在或留置在经营者手中。
二是虽然有奖但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其内定人员可能是经营者本身,这与谎称有奖无异;也可能是其亲友或其他特定的消费者,这种舞弊行为的结果,虽然获奖者可能也是消费者,但由于属事先内定,对于众多的消费者来说同样是不可能获奖的。
欺骗性的有奖销售危害在于: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既然是有奖销售,某些不特定的消费者应有获得奖品或奖金的权利,经营者也有在给付商品(或服务)的同时支付奖品或奖金的义务。
而在这里,由于经营者的欺骗行为,逃避了应承担的部分义务,造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另一方面破坏了竞争秩序,使其他以正当方式从事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与之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实为不公平的竞争。
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行为。
其突出的特点是商品质价不符,实质为变相涨价、欺骗消费者。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商家以虚假的幌子进行销售活动,误导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来参与所谓的“有奖活动”,然后以各种手段阻挠消费者兑奖或通过中奖商品进行附加消费,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以下是一则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案例。
某家电商平台为了推广新上线的手机产品,宣布举办“购机有奖”活动。
活动规则是,在特定时间内购买指定手机即可参与抽奖,奖品有现金红包、实物奖品和购物券等。
消费者购买手机后,按照活动规则填写相关信息并等待中奖结果,有些甚至购买了多台手机以增加中奖机会。
然而,当消费者填写完信息后,并没有收到任何中奖通知。
联系客服询问时,客服表示中奖结果需要等待抽奖活动结束后公布,而这个时间却一再延后。
期间还有消费者反映,平台要求填写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声称将中奖金额直接打入账户。
为了获取奖金,消费者纷纷提供了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经过漫长的等待,活动结束后,平台终于公布了一批中奖名单,然而消费者却发现自己并不在其中。
再次联系客服核实,客服表示名单仅为“一部分”,其他名单将在未来公布。
消费者愤怒地表示,这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而且他们购买产品的初衷就是为了参与抽奖。
为了维权,消费者联合起来成立了维权群体,寻求法律援助。
经过律师的调查,发现电商平台实际上没有任何抽奖活动,中奖名单完全是虚假编造的。
电商平台利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手机,期间又通过要求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来获取更多的个人信息。
平台的目的就是通过购物返利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进行附加消费,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维权群体将这一情况向媒体曝光,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该电商平台被处以巨额罚款,并责令停止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
同时,消费者维权群体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恢复了自身权益。
这则案例揭示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危害和手段。
消费者要保持警惕,提高消费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商家进行举报,共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及合同效力讨论有奖销售活动是一种营销方式,企业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形式,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参与其活动。
就法律性质而言,有奖销售活动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如是否构成广告虚假宣传、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是否涉及商品质量、是否须合规报批等。
对于消费者而言,参与有奖销售活动也需要关注合同效力,以便保障自身权益。
首先是有奖销售活动的广告宣传是否具有虚假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宣传。
在有奖销售活动中,企业往往通过强调奖品的价值或数量来吸引消费者的参与。
如果企业故意夸大了奖品的价值或数量,实际情况与宣传内容不符,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是有奖销售活动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有奖销售活动如果通过不正当手段吸引消费者参与,如强制购买、抽奖中奖率设计过低等,就可能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涉及商品质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企业在有奖销售活动中提供的奖品品质低劣或存在质量问题,就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商品质量不合格行为。
消费者在参与有奖销售活动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明确奖品的品质、保修期限等内容,以便在获得奖品后能对其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最后是有奖销售活动须合规报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一些特殊类别的有奖销售活动需要提前向相应政府部门进行报批,以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涉及奖品价值较高或涉及特定行业的有奖销售活动就需要报批。
如果企业未经合规报批就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就可能面临处罚和法律纠纷。
关于有奖销售活动的合同效力,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在有奖销售活动中,企业通常会发布活动规则并要求消费者参与者遵守。
参与者在接受活动规则的即与企业形成了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平等自愿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案例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案例
近年来,在市场营销中出现了一些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案例,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也损害了企业声誉。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
1. 欺诈性销售:某公司承诺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可以获得一份高价值的礼品,但实际上礼品的价值远远低于承诺,甚至是次品。
2. 抽奖欺诈:某企业通过抽奖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但实际上根本没有真正的抽奖活动,消费者也无法获得任何奖励。
3. 虚假宣传:某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的功效,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该产品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实际上产品效果并不如宣传所说。
这些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也对企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企业应该遵循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1 -。
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
经营活动
01 定义
03 常见情形
目录
02 法律规定 04 相关词条 Nhomakorabea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在竞争法律规范 中被称为不当奖售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定义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在竞争法律规范 中被称为不当奖售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1、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原告的诉讼选择
本案中,因原告宋某在XX广场购买脑X金产品,从而使宋某与XX广场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 义务受合同法调整。同时,宋某作为消费者与作为经营者的XX广场之间的权利义务又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健X药业作为脑X金产品的制造商,宋某作为脑X金产品的使用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产品质量法调整;上海 健久生物科技公司系脑X金产品的总经销商,其是脑X金广告的广告主,宋某作为受众,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广 告法调整。
不合法的有奖销售[案例介绍]
不合法的有奖销售【案例介绍】3、某沿海开放城市前些年保龄球馆寥寥无几,保龄球运动只是极少数有钱人才能涉及的娱乐,每局价格颇高,因此保龄球馆的利润颇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先富起来的人也开始热中于保龄球运动。
于是,保龄球馆的生意热得做不过来。
不少商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大有发展潜力的行业,纷纷立项投资建立保龄球馆。
没过多久,该市一下子冒出大大小小数十家保龄球馆,原先供小于求的状况很快被打破,每局价格大跌。
为了吸引消费者,不少保龄球馆纷纷使出各自的“绝招”。
1996年5月,金道保龄球馆在杂志等媒介上刊登广告,称凡是在有奖销售期内,十局打到300分的顾客,均能获得一辆“Y AMAHA”摩托车(价值为3万元)作为奖励。
不少人看了广告后,冲着奖品来到该保龄球馆以试身手,但大多无功而返。
保龄球馆生意出奇的好,老板非常高兴,因为十局得300分几乎是不可能的,奖品无须兑现,这样低成本高收益的促销好不让人兴奋。
不料一天上午,顾客施俊来到球馆买了十局球票,他不经意地玩着。
谁知那天他运气非常好,在围观者的喝彩声中,竟然十局全中,得到了300分。
施俊高兴地拿着电脑记分单去服务台领奖。
然而,保龄球馆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们不相信300分会出现,该成绩是伪造的,并称有证人和录象为证。
双方遂发生争议。
施俊要求金道保龄球馆给付广告中所允诺的“Y AMAHA”摩托车;保龄球馆则认为施俊“舞弊”,成绩不算数。
据查,由于该保龄球馆设立巨奖,已被工商部门处罚,广告中的“Y AMAHA”摩托车已改为“精美礼品”。
该保龄球馆所提供的证实施俊弄虚作假的证据材料不足以采信。
【几种观点】1、金道保龄球馆应向顾客施俊给付一辆“YAMAHA”摩托车,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合同。
2、金道保龄球馆的广告含有欺诈,因违反《广告法》而应承担全部责任。
3、金道保龄球馆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应受行政制裁。
【评析意见】首先,金道保龄球馆和顾客施俊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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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对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一, 在三重有奖销售过程中,每次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均未超过法 定的5000元限额;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违法事实 没有形成。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一, 对于消费者的一次消费行为,通过当事人的三重中奖设置,最高 奖金额超过了5000元;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虽未举行,但有 奖销售活动随宣传开始即付诸实施,三重中奖的高奖吸引和诱惑 自始就影响着消费者,违法事实已经形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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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二)现有法律的局限
1.法律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种类过窄。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滞后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于1993年9月2日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至此从没 有修改过,我国经济发展如此迅速,可是相关立法却没有与时俱 进,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怪现象。 3.法律责任条款严重不足。如: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限制竞争 行为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七条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在第30条的法律责任条款中仅规定中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在情 节严重时,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何,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模糊的法律规 定必将影响执法的效力。 4.举证不能的相关规定应予明晰。举证不能指当事人举不出证 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受 害的当事人在举证有困难时,法院应予以帮助。应该制定明确的 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担的有关答复或解 释。
4、《反不正当竞争法》13条及《若干规定》规定的比较简 略,一些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已经对市场经济造成危害的有 奖销售方式日趋暴露出现。 为此,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 答复》规定了3种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在抽奖式有奖销售 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 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 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 (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 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 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 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降低消费者信心
不正当有奖销售容易引发消费者对市 场和经营者的不信任感,降低消费者 信心,影响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正当有奖销售容易引发市场恶性竞 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其他经营者 的正常经营。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常见形式
虚假宣传
经营者通过夸大宣传、虚 假承诺等方式,诱导消费
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隐瞒真相
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 的真实情况,如质量、性能 、用途等,以欺骗消费者。
欺诈行为
经营者采用欺诈手段,如 虚假抽奖、内定中奖等方 式,骗取消费者财物。
违规操作
经营者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规定,进行不
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02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分析
CHAPTER
案例一:虚假抽奖
总结词
虚假抽奖是指商家通过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 有机会获得高额奖项,但实际上中奖概率极低甚至为零。
检查抽奖活动的合法性
01
确认抽奖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02
查看抽奖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具备 合法资质,是否有不良记录。
注意中奖概率和奖励条件的公平性
了解抽奖活动的中奖概率和奖励条件 ,判断其是否公平合理。
警惕抽奖活动中的虚假宣传和隐瞒信 息,确保中奖概率和奖励条件的透明 度。
商家在销售过程中,不向消费者明示或故意隐瞒中奖概率,使消费者无法了解真 实情况。消费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与有奖销售活动,最终可能因为中奖概率 极低而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三:不公平的奖励条件
总结词
不公平的奖励条件是指商家设置不合理的奖励条款和条件,使得消费者难以获得奖励或获得奖励的成本过高。
详细描述
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 效率,确保有奖销售活动 的公平、公正、透明。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制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从事有奖销售活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是否中奖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起止时间、开奖时间、地点、方式和奖品种类和数量、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弃奖条件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三)对已经公示的有奖销售事项做不利于消费者的变更;(四)不按承诺兑现奖品、奖金;(五)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未及时明示各类奖项兑奖情况。
(六)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第四条禁止经营者不如实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经营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作为奖品和赠品,不得免除或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经营者在附赠式有奖销售商品时,要明示无赠品时商品的价格。
第六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弃奖条件、奖券出售情况、兑奖情况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本案是我局2005年查处的一起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某饮料公司以“三次连环中奖”的形式将有奖销售活动表面上分成了三个有奖销售,但就活动实质而言,三个有奖销售又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紧紧捆绑在一起进行的。
这就涉及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理解和适用,我们认为,无论经营者采用什么形式将有奖销售分成多少次都不影响其实质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有奖销售对于消费者一次消费行为的吸引是不是一次性的。
相信通过本案的分析和探讨,为我们在今后的执法办案实践中如何真正理解和运用好法律法规起到一点启发作用。
【案情】某饮料公司于2005年1月开始,在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河北、北京、内蒙古等省市区发布“××果汁3次连环中大奖”的宣传页对其生产的××果汁进行有奖销售活动。
按照该公司的宣传,凡在活动期间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果汁可有三次中奖机会:第一重奖是:买一箱(24瓶)该饮料可获刮刮卡一张,即刮即中,一等奖是价值500元的遥控直升飞机一架;二等奖是价值10元的回力玩具车一辆;第二重奖是:集够10个该饮料的拉环可获某明星签名照片一张;第三重奖是:集够10个拉环除寄回某明星签名照片还可参加每两个月大抽奖:一等奖是价值5000元的台式电脑,二等奖是价值2000元的数码相机,三等奖是时尚随身听。
某市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后依法对该公司的上述有奖销售活动进行立案调查,至查获时该有奖销售活动的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
某市工商局查明事实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争议】对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理由一,在三重有奖销售过程中,每次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均未超过法定的5000元限额;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违法事实没有形成。
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构成及其处罚
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构成及其处罚从2008年开始,“职业打假人”多次在我局辖区投诉大型销售企业,违反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定,未“明示中奖概率”,开展欺骗性销售。
其中,赵建磊诉物美大卖场和汇源果汁案经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民事上确认了以上诸多投诉中销售企业不明示“中奖概率”的行为的违法性。
尽管如此,在行政上,谁是经营者?仍然困扰着工商执法者。
本文撰写之前,为了解决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及其处罚上的诸多问题,大兴分局举办了一次研讨会,会上,大家几经争论,仍未达成共识。
作为争论的一方,作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希望对今后的执法有所帮助:第一,什么是有奖销售?第二,在有奖销售活动这类竞争活动中,《合同法》起着什么作用?第三,谁是有奖销售的经营者?一、什么是有奖销售?1993年,全国人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对有奖销售活动做出了规范;同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反法》的有关规定。
这些专门规范和打击违反法律规定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有力的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按照《规定》描述,有奖销售就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根据这一规定,什么是有奖销售似乎已不再是一个问题。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奖销售作为一种商家看重的商业促销手段,颇有“日久弥新”的动向,老的有奖销售方式仍然存在,不断翻新的奖售花样也层出不穷。
一些商家为唤起消费者对有奖销售的更大兴趣,往往挖空心思,想出一些”高招”,试图规避法律的规定。
在我局研讨的案例中,就有传统意义的有奖销售——抽奖式的买一赠一,以及抽奖式的低于成本的折扣——被抽中的消费者,商家将大比例返还购物款。
不公正,不效率,不合法
不公正,不效率,不合法摘要:巨奖销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混合合同,博彩合同部分的效力关系到整个有奖销售合同的效力,应适用混合合同的一体性处理原则。
认定巨奖销售合同无效,会导致经营者从自己恶意行为中受益的不公平现象,对多种不效率的行为产生激励,且会对由于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无效率的分配。
同时,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该规定就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效力性规则。
关键词:巨奖销售公正缺失效率缺失合同无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从”中宝马”有奖销售案⑴说起2008年5月,江苏南通市区一家具经营企业为扩大影响和促销进行了有奖销售活动,规定在活动期间凡购买一定数额价款家具的消费者可领取一定数量的奖券,商城将择日抽取中奖号码,并给予”中宝马、奖家电”的奖励。
原告张某在商城家具促销期间购买了1万余元的家具,并领到了5张兑奖券。
抽奖当天,张某并未到场,商城工作人员宣布了中奖号码,并在当地媒体公布,同时宣布了兑奖的截止时间。
在商城确定的兑奖期间张某并不知自己中奖,在超过兑奖截止时间后从别人处得知自己的兑奖券为”宝马”中奖号,于是凭兑奖券前去要求商城发放奖品却遭拒绝,理由是逾期不予兑奖,商城已在抽奖现场和当地媒体进行了中奖号码的公布,逾期兑奖的责任应由张某自己承担;另外该商场还主张,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奖销售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故”中宝马、奖家电”是指每中一组数字号码的消费者可以从商城获得1台不超过5000元家电的奖励,而非真正的宝马车。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产生了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对于张某是否属于逾期兑奖,或者说商城是否尽到了合理的通知义务;二是商城的广告语的解释问题,核心还在于商家得否以奖项设置超过5000元违法主张超过5000元部分无效。
限于篇幅,前者非本文的关注重点,不予展开;后者的问题,不仅在实务中广泛存在,分歧不定,处理不一,且在理论上值得深究。
对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若干思考
对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若干思考周春晖一、基本情况(一)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大幅修订,其中对有奖销售进行了如下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79号),以下简称《答复》,其全文如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3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奖励来销售商品,这些行为都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不正当竞争的恶性明显。
尽管这些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典型的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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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有奖销售
【案例介绍】
某沿海开放都市前些年保龄球馆寥寥无几,保龄球运动只是极少数有钞票人才能涉及的娱乐,每局价格颇高,因此保龄球馆的利润颇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进展,越来越多的先富起来的人也开始热中于保龄球运动。
因此,保龄球馆的生意热得做只是来。
许多商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大有进展潜力的行业,纷纷立项投资建立保龄球馆。
没过多久,该市一下子冒出大大小小数十家保龄球馆,原先供小于求的状况专门快被打破,每局价格大跌。
为了吸引消费者,许多保龄球馆纷纷使出各自的“绝招”。
1996年5月,金道保龄球馆在杂志等媒介上刊登广告,称凡是在有奖销售期内,十局打到300分的顾客,均能获得一辆“YAMAHA”摩托车(价值为3万元)作为奖励。
许多人看了广告后,冲着奖品来到该保龄球馆以试身手,但大多无功而返。
保龄球馆生意出奇的好,老总专门快乐,因为十局得300分几乎是不可能的,奖品无须兑现,如此低成本高收益的促销好不让人兴奋。
不料一天上午,顾客施俊来到球馆买了十局球票,他不经意地玩着。
谁知那天他运气专门好,在围观者的喝彩声中,难道十局全中,得到了300分。
施俊快乐地拿着电脑记分单去服务台领奖。
然而,保龄球馆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们不相信300分会显现,该成绩是伪造的,并称有证人和录象为证。
双方遂发生争议。
施俊要求金道保龄球馆给付广告中所允诺的“YAMAHA”摩托车;保龄球馆则认为施俊“舞弊”,成绩不算数。
据查,由于该保龄球馆设置巨奖,已被工商部门处罚,广告中的“YA MAHA”摩托车已改为“精美礼品”。
该保龄球馆所提供的证实施俊弄虚作假的证据材料不足以采信。
【几种观点】
1、金道保龄球馆应向顾客施俊给付一辆“YAMAHA”摩托车,因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合同。
2、金道保龄球馆的广告含有欺诈,因违反《广告法》而应承担全部责任。
3、金道保龄球馆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应受行政制裁。
【评析意见】
第一,金道保龄球馆和顾客施俊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
一样讲来,广告应该属于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即经营者发出信息是为了期望其他人(包括消费者)向他发出要约;其本身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
然而,广告并不是绝对不能成为要约。
当它具备了要约的条件后,它就成为要约,公布者则应承担合同的责任。
本案中,金道保龄球馆公布广告,其广告内容表明:只要在有奖销售期内十局打到300分,就能获得奖品——一辆“Y AMAHA”摩托车。
这份广告内容明确,保龄球馆做出的是不容质疑的保证,因此已具备要约的条件。
施俊在广告所示期内,用自己的行为承诺了这一要约,同时未表示舍弃。
因此双方的合同差不多成立,作为债务人的金道保龄球馆应当兑现自己的承诺。
其次,金道保龄球馆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纳谎称有奖或者有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诈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本案中,金道保龄球馆全然就没有想兑现奖品的意思,是想利用“有奖销售”来达到增加营业额的目的,其行为属于谎称有奖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另外,一辆“YAMAHA”摩托车价值3万元,远远超过了法律所承诺的最高奖5,000元的限制,也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再次,金道保龄球馆的行为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施俊是同意服务的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保龄球馆谎称有奖,引诱消费者同意其服务,又不兑现承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最后,关于处罚和赔偿咨询题。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之规定,经营者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能够按照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49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缺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
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但本案中,施俊不能得到3万元及其一倍的赔偿。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因此,法律并不承认和爱护3万元这一奖品。
施俊只能以最高奖限额的最高额——5,000元作为基数要求权益。
由于保龄球馆的欺诈,施俊可要求获得一倍于奖金额的赔偿。
因此,如果保龄球馆能证明自己没有谎称有奖,不存在欺诈,则无须加倍赔偿,只要支付5,000元或等值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