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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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办理指南一、许可项目名称及范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审核发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河南省南阳地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的复审。复审发证的范围按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确定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通知》(豫质监特发[2016]7号)文件公布的作业人员发证范围进行。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6001-2013)。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的人员,由本人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也可委托焊工考试机构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提交的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在复审期限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三)、从事申请项目工作期间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
造成事故;
(四)、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从事持证项目有关的更新知识,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作业项目的需要;
(六)、年龄不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
(七)、符合相应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规定条件的。
四、申请时应提交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须有《聘用情况》记录,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2-1)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2-2)(一式两份,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份(含原证上个人信息);
(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医院出具的年度的年度体检报告;
(六)、申请复审证明表1份(含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2个月的证明、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见附件2-3)。
五、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
(一)、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二)、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三)、在持证期间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2个月的;
(四)、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六、办理程序、时限及要求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按以下工作流程和程序办理(见附件2-5)。
(一)、由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中市局发证范围不需经考试机构考核,我市发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到期复审工作办理由行政服务大厅负责受理、审核、办理、建档存档,市局特监科负责最终的“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资料上传工作。
(二)、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由本人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向申请换取新版证书后,向原发证部门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南阳地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由市局行政服务大厅按照要求负责办理;
(三)、行政服务大厅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四)、行政服务大厅对复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复审。准予复审合格的,在证书正本的复审记录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见附件2-4)。
(五)、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可以重新申请领证。逾期未复审的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由市局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将通过复审人员的复审资料存档,并在复审记录上签章后,须5日内向市局特监科提交“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当事人信息。
(七)、行政服务大厅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及相关复审资料建档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首次复审)或者上次复审以来的用人单位出具。
附件2-3:
南阳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复审证明表
注:1、该证明请用黑色钢笔填写,填写应当清晰规范。
2、此表存入特种作业人员发证档案,教育和培训、不良记录及持证期间证明复印、涂改无效。
3、有关作业人员的不良记录证明和持证期间证明必须与持证项目时间保持连续性,持
证期间因用人单位改变中断持证作业项目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
附件2-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流程图
(不含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