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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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中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标准和铁路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如货票系统、电子商务系统、18点统计分析系统等)或者网络(铁路局办公局域网);本规定所称的“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如U盘、硬盘、光盘等)、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信息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按照存储、处理的信息是否涉及行业秘密,分为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非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我中心局域网内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均属于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

第四条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工作,由本单位总经理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信息技术部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
1.加强对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的保密管理、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保密法纪观念、责任意识和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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