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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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肇庆高新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步伐,扎实推进肇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规上企业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15万元,属规下企业的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对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当年给予10万元补助;落户后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给予15万元补助(补助当年如高企资格到期须通过重新认定,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必须完成评价入库方可申请上述奖补)。

对经向区报备并辅导区内企业成功申报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当年辅导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数量大于或等于3家(重新认定高企2家计1家)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1家奖励0.5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实施创新券补助政策。

引导区内企业加强与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的对接,对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购买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20%,每年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区科技部门根据当年企业申请数量和年度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确定当年创新券补助总额和补助比例。

三、企业创新积分支持。

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和培育一批优秀科技企业,从科技扶持、高层次人才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整合科技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形成特色发展方向和良好创新生态,具备高智力、高集聚、高效益等特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后备力量,也是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核心与基础。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坚持“目标导向、效益引领、开放合作、动态运营”的管理原则,鼓励探索各具特色的运行发展模式。

第四条强化基地产业和企业的省内外协同、区域协同和上下游协同,突出基地的行业引领性和方向唯一性。

积极争取省市区各级部门和社会力量汇聚创新资源,支持基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科技厅是基地建设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关方针政策;2.对基地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包括负责全省基地布局建设、动态管理、调整撤销等;3.负责对基地发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第六条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是基地的推荐部门和直接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基地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基地建设和发展;2.组织开展基地遴选推荐、运行情况核查、协调组织基地开展考评总结等;3.制定出台基地激励举措和有关政策,协调和推动创新要素向基地聚集。

第七条基地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基地的申报主体和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基地具体发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等,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运行保障;2.配合管理部门和推荐部门,对基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直接核查检查、监督整改、跟踪服务等;3.具体负责指导基地加强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开放合作等管理工作;4.协调解决基地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等。

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19日)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破解科技创新瓶颈,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一、全力支持创新主体提升研发能力(一)支持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企业研发费支出实行分类支持:(1)对企业当年研发费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根据企业研发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排名分类分档进行资金支持,对排名前30%(含)、排名前30%-70%.排名末30%(含)的支持上限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累计享受不超过3次。

总兑现限额800万;(2)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连续3年达15%(含)以上,且3年研发费总额超18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申报奖励当年度研发费2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每家企业仅享受1次;总兑现限额500万;(3)对研发费增长率达到20%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近三年每年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给予研发费增长部分10%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30万元。

同一申报年度符合以上多个支持规定的,不重复支持,就高执行。

(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对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上级经费30%的配套资金支持(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其中承担科技部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承担省科技厅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项目立项后拨付配套支持金额的50%,其余资金经上级科技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对新参与国家科技部立项的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单位),给予上级经费10%的配套奖励支持(上级明确要求配套支持的除外),最高不超50万元,经上级科技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实施海宁市协同创新项目,对列入海宁市协同创新示范项目的,给予项目牵头单位平均100万的经费支持,根据每个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竞争性分配。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更好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抢抓能源变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窗口期,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协同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和新优势,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重点支持方向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光伏、风电、氢能、储能、智能电网、智慧能源等新能源领域,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节能降碳改造、温室气体控制、污染治理等节能环保领域,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低碳项目咨询、运营管理、监测检测、评估核查、产品认证与推广、环境权益交易等绿色服务领域。

二、强化低碳产业招商(一)支持高端制造项目招引。

支持引进新能源、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高端制造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国内首次示范应用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的支持;对其他先进制造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0%、最高IoOo万元的支持。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外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注册资本和实际到账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各区镇)(一)支持新兴服务项目落户。

加快招引、集聚一批绿色低碳领域的细分赛道龙头、高成长性企业,支持在昆设立总部或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功能性总部。

对符合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支持基本条件的低碳领域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对落户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低碳领域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优先支持纳入昆山市总部企业认定。

加强绿色低碳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招引,对年营业收入超3亿元的,连续两年给予地方经济贡献100%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关于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先进制造业集群是产业分工深化和集聚发展的高级形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意见》(国办发〔2023〕14号),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的有关部署,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六大产业基地”建设,加快推动企业集中、要素集约、产业集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人才链、政策链相互融合,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构建富有贵州特色、在国家产业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我省制造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促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顶层设计,优化- 1 -产业布局,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推动产业集群联动发展。

创新引领,重点突破。

坚持创新驱动,推动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带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增强产业集群发展能级。

智造转型,绿色发展。

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构建智慧智造体系,促进集群价值链整体跃升。

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绿色技术、工艺推广应用,构建绿色产业体系。

开放合作,协同发展。

积极融入国家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推动产业集群深度参与国内国际分工,提升集群地位和影响力。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围绕“六大产业基地”布局,全省项目、企业、产业加速集聚,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人才链、政策链加速融合,产业集群规模不断扩大,大数据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能源电池及材料、磷煤化工、酱香白酒等产业集群向万亿级迈进,铝及铝精深加工、生态食品、医药制造等产业集群向千亿级迈进,初步形成一批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一)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揭榜挂帅”,承担“尖峰、尖兵、领雁、领航”重大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高质量高标准新型研发机构。

(县科技局)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支持民营经济加大研发投入,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

(县科技局)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推进“链长+链主”协同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首台(套)提升工程等。

(县经信局)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容错免责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县财政局)(二)推进民营经济数字变革。

大力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积极探索“产业大脑+未来工厂”融合发展新模式,加大数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东数西算”工程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大力发展数字安防、集成电路、网络通信、智能计算、高端软件、智能光伏等数字产业集群,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主动布局重点前沿科技领域。

(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推进全产业链数字化改造,探索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全球数字贸易中心建设。

(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加快推进数据价值化,积极探索数据流通方式,创新数据交易新机制、新模式。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大数据中心)(三)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

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列入“雄鹰行动”,培育更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加快建设一批世界一流企业。

(县经信局、县发改局)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升级版,发挥上市公司引领高质量发展重要作用,加大民营上市企业培育力度。

新晃产业开发区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晃产业开发区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晃产业开发区鼓励投资兴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新晃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投资兴业,充分激励和引导现有企业技改升级、达产增效,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园区资源的合理、有效开发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怀政发[2023)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方式供地。

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自然资源部门用地批准手续资料办理工程报建,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

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加土地出让价款。

第三条对新引进征地建设的工业项目给予奖励,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化工园区项目和其他范围投资项目,投资方所缴纳出让金分别超过15万元/亩、8万元/亩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奖励资金具体结算方式为土地交付后奖励20%,完成土建工程建设奖励40%,完成设备安装奖励40虬(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者年实现税收超过Io(X)万元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奖励政策。

第四条鼓励技改入园升级。

对于技改入园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对入园企业税收达15万元/亩以上技改项目,技改入园区企业可用原有自有建设用地与园区等面积置换,超出原有面积部分按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奖励政策参照新建项目政策执行。

(二)园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获得上级产业发展扶持(限无偿支持项目)和奖励的企业,按国家、省、市级,分别按扶持和奖励金额的80%、50%,3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单项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三)在晃企业技改升级后,超过原有产能的新增产能部分所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3年给予县级留存部分100%等额奖励。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4年10月15日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支持范围第三章专项管理第四章经费支持方式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布局,有效聚集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区域科技合作项目等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开放创新合作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服务。

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就《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就《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就《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就《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答记者问2021年1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产业目录》)。

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产业目录》制定的背景及过程。

答:去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正确引导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方向,推动国内外优质企业加快集聚,按照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了《产业目录》编制工作。

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海南省、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代表的意见,认真咨询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并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积极听取基层政府部门、园区、企业的意见建议。

9月1日至10月15日,我们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

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我们都积极研究采纳。

《产业目录》成稿后,我们还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评估论证。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产业目录》报请国务院审定后印发实施。

问:《产业目录》主要有哪些特点?答:一是采用“国家现有目录+地区新增目录”的体例结构。

《产业目录》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两部分。

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适用于内资企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适用于外资企业)。

二是产业条目多、涵盖行业范围广。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包含14个大类行业、143个细分行业,加上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基本涵盖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点产业和领域。

《大兴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大兴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大兴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成果在大兴区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大兴科技创新引领区建设。

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强化创新主体能力建设L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在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阶段取得重大突破,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IOOO万元,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与第三条第6点不重复支持)2.加快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鼓励企业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资源,建立研发中心。

对上一年度引进或获得国家级研发中心的可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资金支持;引进或获得市级研发中心可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条打造专业化服务平台体系3.对上一年度孵化器、加速器毕业企业留区发展,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每年增速不低于10%,给予孵化载体一次性2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三年,给予企业每年20万元资金支持。

4.对孵化器、加速器空间载体,每引进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等荣誉称号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

在主导产业领域开展概念验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的平台,按照其上年度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实际收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6.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达到IOoO万元(含)及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主体,可按照其开展项目中试熟化和试生产阶段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与第一条第1点不重复支持)7.对承担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落地的科技企业,符合要求可按照成果转化实际交易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8.重点围绕重大工程建设、产业转型升级、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方面开展新技术新场景应用,可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速不低于10%的项目场景建设主体,按照上年度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省经信委新材料是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先导和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是我省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35号)精神,培育我省新材料产业的新优势,形成支撑制造业强省建设的战略产业,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扶持目标(一)促进新材料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集中优势资源,做精做强骨干企业,加快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加快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和园区建设,实现新材料产业的有效集聚;突破关键技术,拉长产业链,支持通过拉伸产品链进行合作,构建新材料产业发展联合体,形成上下游产品配套协调加工体系;加强产学研联合,构建新材料产业发展联合体,推进创新体系建设,构建新材料技术创新平台。

未来三年,我省新材料的开发、应用和产业化水平总体上要接近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材料产业发展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成为全省竞争能力强,强势企业多,发展后劲大的主要高新技术产业。

到2011年的目标,在我省新材料产业领域培育中国驰名商标10个,中国名牌产品20个。

在新材料产业领域再培育10家国家级和30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托高分子材料、特种纤维等新材料领域再建设6家行业技术中心。

开发500项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其中30%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新材料产业产值超过10000亿元,年均增长速度20%以上。

二、政策扶持重点(二)以结构陶瓷、功能陶瓷两大系列产品为重点发展高技术陶瓷。

以山东大学、山东工业陶瓷研究院和山东硅苑新材料、中材高新材料等企业为技术依托和生产载体,扩大与国家电网、太阳纸业等省内外企业的产品合作。

2011年形成各种陶瓷材料220万吨/年、陶瓷制品100万件(套)/年的能力。

——结构陶瓷,扩大氧化锆、氮化硅、碳化硅陶瓷材料和陶瓷轴承、陶瓷活塞、陶瓷挤压模具等产品的生产规模。

——功能陶瓷,重点研究开发红外隐身、热敏、压电、陶瓷汽车尾气净化材料及陶瓷传感器系列产品。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征求《重庆市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加快我市国际会展名城建设,全面提升会展经济发展质量和规模效益,构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有力支撑我市内陆开放高地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区县和单位,起草了《重庆市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6日前反馈我委会展处。

联系电话:62663069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重庆市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我市国际会展名城建设,全面提升会展经济发展质量和规模效益,构建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有力支撑我市内陆开放高地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立足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内陆开放高地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以专业化运营、市场化转型、国际化提升为发展方向,对标国际一流,优化会展经济发展生态圈,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使会展业成为重庆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引擎,着力推进国际会展名城建设。

到2025年,经UFI(国际展览业协会)认证的会展项目达到5个,进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机构数量超过5家,单次展览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项目达到5个,培育1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展集团,跨界联动、创新驱动、开放生态的“会展”融合发展理念不断凸显,会展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会展经济综合带动效应持续扩大。

依法研提公文拟办意见———以公共决策为例

依法研提公文拟办意见———以公共决策为例

□王晓春依法研提公文拟办意见———以公共决策为例随着世界范围内民主和法治的发展,传统的官僚制管理理论逐渐走向衰落,公共治理理论逐步受到学界和管理者的青睐,其中“公共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与科学化”已经成为一项普世的政治原则和公共行政准则。

这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公共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当前,秘书工作仍是我国党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秘书工作者广泛分布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之中,履行着秘书岗位的职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这一举措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进程推到新的历史阶段。

改进新形势下的秘书工作,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规范秘书工作,大力提高秘书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一、依法治国对公共决策的要求自党的十三大首次提出“党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课题以来,经过近30年的探索和实践,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决策的法制化可以保障公共治理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公共决策科学化则可以保证国家公共治理与社会生活的高度契合,促进建立良好的公共治理秩序。

公共决策需要严密规范的决策程序。

程序的法定性要求公共决策遵循相应的程序,符合决策逻辑的生成结论,而不是脱离或者割裂程序产生结果。

决策是程序运行的必然结果,并体现在程序中的每个环节。

具体而言,公共决策形成的逻辑顺序一般是: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确定目标→拟定方案→公众和专家分析论证→各方主体意见交互→协商一选择最佳方案→执行政策→反馈、修正和评估。

依序进行的决策反映了决策的客观过程,反过来又印证了决策思维逻辑的必然性。

虽然每一项决策未必都经过上述完整程序,但关键环节不可缺少。

在决策过程中,程序的主要价值是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权、表达诉求权,规范公共权力在权限范围内主导程序的运行,并制约和预防公共权力可能出现的滥用和僭越譹訛。

决策者必须理解和掌握这种逻辑程序,严格按照逻辑程序进行决策思维。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7.02
•【字号】琼府办〔2021〕26号
•【施行日期】2021.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十
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琼府办〔2021〕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海南省促进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08〕8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生态省目标,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调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相结合,实施严格的资源环境政策,努力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经济效益型产业。

坚持自主创新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坚持产业合理布局与产业协调发展相结合,促进产业集聚,实现产业和区域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

围绕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经济结构,丰富和提升“一省两地”产业发展战略,用科技创新带动传统产业升级和产品创新,发展壮大特色产业,优化产业布局,加大开放力度,把我省的资源优势和后发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逐步形成产业特色鲜明、区域布局合理、陆海并举、城乡一体的经济结构。

二、促进产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一)以建设全国优质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为核心,发展壮大热带特色的现代农业。

按照农产品出岛出口、进超市进宾馆的市场定位,坚持走特色、精品之路,加快发展热带特色现代农业,推动农业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优化,提高农业集约化、标准化、设施化、产业化水平,把海南建设成为全国优质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

加强优势农产品生产和出口基地建设,提高优质高效农产品出口出岛比重。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科技水平。

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运销,扩大农产品加工规模,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聚集,完善壮大农产品加工园区的功能和规模,规划建设特色农产品加工区。

江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海南科技厅

江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海南科技厅

附件2海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93〕国科发计字060号)等有关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海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南组织高水平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是促进项目、平台(基地)、人才结合的重要载体。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等建设,拥有省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加快科技成果的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组织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聚集和培养行业领域需要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行业领域提供技术培训。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咨询报务。

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海南省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工程中心发展方针和政策,以及总体布局规划、优先支持领域等,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工程中心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与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签订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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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
海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快实施科教兴琼战略,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与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围绕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支持、企业主导、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积极鼓励和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加强高新技术成果市场建设,培育和发展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扶持培育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大型科技骨干企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设,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对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必须优先列入计划,重点支持。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在我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向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且投资期限超过五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企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该企业给予扶持。

第六条下列组织和产品,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高新技术开发。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项目;
(二)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各类技术交易所;
(三)中介服务机构;
(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省级税务行政部门审核,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八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改造中使用国产设备,使用国产设备投资,属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缴报建费;自建成或购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生产经营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财政收入部分。

第十一条加快发展高新技术园区,重点发展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澄迈老城开发区、临高金牌开发区、昌江工业区、东方化工城和三亚梅山产业园等园区。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要积极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积极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资金、项目和人才,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不断辐射和扩散高新技术。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要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吸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入园开发建设。

(三)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创办或者与企业联合举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二条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

重点培育天然气发电与天然气化工、炼油与石油化工、林浆纸一体化工程、汽车制造、制药等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围绕支柱产业发展和延伸产业链,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高新技术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创新等创业活动,安排资金对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项目进行贴息,对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重点项目予以定额贴息或全额贴息支持。

第十四条省工业发展资金要向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科技
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倾斜支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一)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设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技术创新、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

(二)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拨出5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部分资本金,支持市县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贷款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自2007年起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第一年安排5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1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的开发。

第十六条加大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培育名牌产品的扶持力度,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认定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鼓励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央电视台做品牌推介广告,连续播出10次以上的,每年由省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七条发挥政府资金导向性作用改善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环境。

(一)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担保公司。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自筹资金建立互助担保基金,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担保。

(三)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需要,积极提供相应的授权授信、信贷品种,扩大科技信贷投入。

第十八条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和科技风险投资咨询公司,开展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风险投资业务、评估和推荐高新技术项目、接受企业委托对高新技术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以其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一)风险投资机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缴纳企业所得税60%列入政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

(二)风险投资机构将其总投资额的70%以上投向我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比照该项目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可以按照当年总收益的3%至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的投资性亏损。

(三)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年末净资产的10%。

第二十条建立政府赔偿、补偿制度。

各级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作出的承诺、行政许可决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外,不得随意改变。

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给高新技术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科技要素参与分配、科技人员收入与贡献直接挂钩的机制。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的,通过双方自行约定,成果完成人可根据转化方式获得与其贡
献相当的股权、收益或者奖励。

(一)技术成果经取得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作价入股,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入股的比例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技术成果持有者与应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时,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应当从技术成果入股股份中获得与其贡献相当的股份,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二)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在项目投产后的盈利期内,可从该项目每年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3%以上的比例分配给有关人员,其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所得不低于分配总额的50%。

(三)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高新科技成果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的盈利期内,可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5%以上的比例分配给有关人员,主要完成人的所得不低于分配总额的50%。

第二十二条开展高新技术转让、高新技术承包、高新技术服务、高新技术咨询、高新技术培训等业务时,可从其所得净收入中提取30%以上的比例分配给有关人员,主要人员的所得不低于分配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选派承包、创办、领办、租赁企业的科技人员,其个人收益与企业分成时,个人所得不得低于承包、创办、领办、租赁净收入的60%。

第二十四条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的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兼职的,其兼职所得收益与单位分成时,个人所得不得低于净收入的40%。

经单位同意,其业余兼职的合法收入可全部归其所有。

第二十五条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可将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折算为股份。

其他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新增无形资产实际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奖励金额可以折算为出资比例。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定期举行表彰大会,表彰奖励纳税大户和信用好、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对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引进国内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应用和管理的高素质人才来我省工作、创业,在工作环境、创业环境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家代表列席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会议的制度,在制定涉及高新技术的战略发展规划、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时,认真听取、积极采纳高新技术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行业自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参与行业协会,加快建立适合高新技术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

大力宣传和表彰高新技术企业中涌现的先进典型,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诚信环境。

第三十一条科技、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
化服务意识,认真制定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措施及各项资金,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应用解释)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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