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1)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1.多学科合作:临床路径管理需涉及多个学科和专业,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
各个学科应共同参与临床决策和制定路径,确保路径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循证医学证据:临床路径的制定应基于循证医学的最新证据,包括临床试验结果、专家共识等。
这意味着路径的制定需要定期更新,以确保路径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患者中心:临床路径管理的核心是以患者为中心。
路径应根据不同患者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个性化调整,以实现最佳治疗效果。
4.差异化管理:不同病种、不同病情的患者需进行差异化管理。
路径应标明不同阶段的治疗目标和方法,以适应不同个体的需求。
5.指标评估:临床路径管理要重视对路径执行情况和疗效的评估。
通过设定合理的指标和评价体系,及时检测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以提高路径执行的效果和质量。
6.过程改进:临床路径管理应为医疗质量改进提供支持。
在路径执行中,需要不断评估并改进路径及其相关的流程和制度,以实现持续改进。
7.教育培训:临床路径管理要求相关医务人员具备丰富的临床知识和管理技能。
医院应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以确保路径的顺利实施。
8.信息化支持:临床路径管理需要建立信息化支持系统,实现路径的在线执行、数据收集和分析。
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为路径的优化和改进提供依据。
9.客观性和公开性:临床路径管理的制定和执行应具有客观性和公开性。
路径制定应凭借循证医学的证据,而不应受个别医生或利益集团的影响。
同时,对路径的执行结果也应进行公开和透明化。
10.持续改进:临床路径管理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
医院应建立相关的反馈机制,以便及时获取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反馈信息,调整路径和流程,提高管理效果。
总之,临床路径管理的指导原则包括多学科合作、循证医学证据、患者中心、差异化管理、指标评估、过程改进、教育培训、信息化支持、客观性和公开性以及持续改进。
这些原则的贯彻和落实,将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增加患者满意度。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管理是一种基于临床指南和最佳实践的患者管理方法,旨在通过优化资源利用、标准化诊疗流程、提高医疗质量和减少医疗费用等手段,实现对患者全程临床护理的规划和管理。
在实践中,临床路径管理需要遵循一些指导原则,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以下是临床路径管理的一些指导原则:1.多学科团队合作:临床路径管理需要多学科专业团队的协同合作,确保患者从入院到出院的全程护理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得到充分的关注和照顾。
医生、护士、药师、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应当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临床路径。
2.患者中心:患者应当置于整个临床路径管理的中心位置,其需求和期望应当被充分考虑和尊重。
在制定临床路径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疾病类型、病情严重程度、个人特点等因素,量身定制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3.依据循证医学:临床路径管理应当基于最新的循证医学证据,避免盲目从众,确保所制定的治疗方案符合科学性和实践性。
定期更新临床指南和证据,及时调整和优化临床路径。
4.连续改进:临床路径管理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改进的过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和评估体系,及时收集并分析数据,发现问题和瓶颈,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5.标准化治疗流程:临床路径管理是通过标准化治疗流程,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并降低医疗费用。
临床路径应当细化到每一个治疗环节和操作步骤,确保每位患者都能够得到标准化和高质量的治疗。
6.管理与领导支持:临床路径管理需要医疗机构的高层管理和领导层的支持和参与。
管理层应当建立相应的政策和机制,为临床路径管理提供资源和支持,确保其顺利实施。
在实践中,临床路径管理需要综合考虑患者需求、临床实践、管理机制等多方面因素,并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逐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患者满意度和治疗效果。
通过遵循以上指导原则,可以更好地实践和推广临床路径管理,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和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是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实践指南和治疗进展为基础,通过多学科协作、多专业参与,以提高患者治疗效果、缩短住院时间、降低治疗费用为目标的一种管理方法。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提高治疗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2.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的临床路径管理。
3.临床路径制定与实施
(1)制定临床路径前应先评估医疗机构现有的临床实践指南和治疗进展,确定临床路径的基础。
(2)制定临床路径应充分考虑患者的个体差异,同时兼顾治疗效果、住院时间和费用的平衡。
(3)临床路径的实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落实机制,同时应充分征求患者的意见和建议。
(4)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记录和汇总数据,以便对临床路径的效果进行评价和优化。
4.临床路径的评价与优化
(1)临床路径的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价,包括治疗效果、住院时间和费用等方面。
(2)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临床路径制定和实施的相关人员,以便进行优化和改进。
(3)优化和改进应充分考虑患者的个体差异和医疗机构的实际
情况,同时要兼顾治疗效果、住院时间和费用的平衡。
5.总结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能够提高治疗效果、缩短住院时间、降低治疗费用。
但是,临床路径制定和实施应充分考虑患者的个体差异,同时兼顾治疗效果、住院时间和费用的平衡。
评价和优化应定期进行,并充分考虑患者的个体差异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最新版】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导读医疗机构应当制订临床路径管理评价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绩效管理体系,由指导评价小组和绩效考核部门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规定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了临床路径病种选择与文本制定的基本原则,细化了临床路径实施流程和管理制度,强调了临床路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评价的有关要求。
同时,《指导原则》突出了临床路径“四个结合”的原则,即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
近年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大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截止目前,临床路径累计印发数量达到1212个,涵盖30余个临床专业,基本实现临床常见、多发疾病全覆盖,基本满足临床诊疗需要。
《指导原则》的印发,将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有助于发挥临床路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等作用,为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等工作奠定基础。
附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关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应当遵循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课件
2 优化资源利用
促进医务人员间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患者得到高 质量的协同护理。
精确的治疗时间表和资源安排,提高效率,减少 浪费。
3 提高患者满意度
4 降低医疗成本
减少住院时间,提高治疗效果,增强患者参与感 和满意度。
优化资源利用、减少并发症、避免不必要的检查 和治疗,降低医疗费用。
临床路径的基本要素
编制标准化的临床路径,明确每个阶段的治
疗指南和目标。
3
实施和监测
4
执行临床收集相关资料,分析医疗机构的现状和需求。
培训和推广
培训医务人员,提高他们对临床路径的认识 和理解。
临床路径管理的效果评估
通过比较实施临床路径前后的数据,评估临床路径对医疗质量、患者满意度和医疗成本的影响。
临床路径管理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挑战
医务人员的接受度和参 与度不高。
解决方案
提供培训和教育,加强 沟通和协作。
挑战
不同科室之间的协调困 难。
解决方案
建立跨科室的临床路径 工作组。
临床路径管理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分享
阳光医院
通过临床路径管理,提高患者治疗 效果和满意度。
远大医院
成功实施临床路径,减少住院时间 和医疗成本。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 则
本课件旨在介绍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的定义、优势和重要性,以及制定、 实施、评估和解决方案等相关内容。
临床路径管理的定义
临床路径管理是一种通过多学科的协作,标准化患者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从 而提高患者的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的方法。
临床路径管理的优势和重要性
1 提高临床协作
1 临床指南和标准
基于最新的证据和专家共识,指导临床决策。
2017年临床路径工作实施方案.1docx
昭苏县中医院2017临床路径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制定临床路径工作实施方案,请各科认真组织实施。
一、组织原则1、我院临床路径工作实施方案在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2、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下设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指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成员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
3、各临床科室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组长为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或负责人,成员为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4、实施小组设立个案管理员,由临床科室主任指定本科室医师担任,原则上要求为主治医师以上。
二、工作职责(一)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2、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3、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4、审核临床路径文本;5、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6、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1、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2、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3、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4、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三)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2、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3、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4、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四)个案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实施小组与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的日常联络;2、牵头临床路径文本的起草工作;3、指导每日临床路径诊疗项目的实施,指导经治医师分析、处理患者变异,加强与患者的沟通;4、根据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本科室医护人员对临床路径修订的建议,并向实施小组报告。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
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五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二)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二)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三)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四)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临床路径管理原则表单和流程
阜平县医院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各临床科室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
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及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及改进措施。
第五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二)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二)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三)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四)参及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及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实施小组设立个案管理员,由临床科室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担任。
个案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实施小组及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的日常联络;(二)牵头临床路径文本的起草工作;(三)指导每日临床路径诊疗项目的实施,指导经治医师分析、处理患者变异,加强及患者的沟通;(四)根据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本科室医护人员对临床路径修订的建议,并向实施小组报告。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是指在特定领域和疾病范畴内,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医疗服务流程和规范的诊疗方案,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优化流程,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安全性。
为了保证临床路径的有效实施和管理,需要遵循以下的指导原则:1.以患者为中心:临床路径管理要将患者的需求和期望作为核心,在制定诊疗方案和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患者的意见和权益,确保患者能够获得质量高、安全、有效且经济合理的医疗服务。
2.临床路径的制定与实施要科学合理:临床路径的制定和实施要基于当前的临床实践和最新的医学证据,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和医疗资源,制订出最适合患者的诊疗方案,确保诊疗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多学科合作与协调:临床路径涉及到多个科室和专业的协作,要充分发挥各个学科和专业的优势,建立科学、高效、团队协作的机制,实现多学科的完美衔接,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效能。
4.信息化支持:临床路径管理依赖于信息化系统的支持。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医疗数据的共享与交流,提供实时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协助医生和管理人员做出正确的决策。
5.持续改进与评估:临床路径管理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评估与反馈,根据评估结果和患者的反馈信息,及时修改和调整临床路径,使之更加精细化和个性化。
6.风险管理:临床路径管理要注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患者的安全与满意度。
7.经济效益:临床路径管理要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消耗的适度节约,在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总之,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是基于以患者为中心,科学合理、多学科合作与协调、信息化支持、持续改进与评估、风险管理以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原则,通过规范和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护理。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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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s与单病种付费的异同
相同点: 两者的付费标准都预先制定,并 且都以疾病诊断以及ICD编码为基础. 不同点: DRGs组仅有几百个,可以覆盖 所有病种;而病种数有近万个,单病种付费只 能选择少数病种;另外,DRGs比单病种付费 的组合方案更为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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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路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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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临床路径的选择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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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临床路径文本应当包括医师版、护理 版和患者版,各版本应当相互关联,形成统一整体 。患者版临床路径文本应具备诊疗流程告知和健康 教育功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确定完成临床路径标准诊疗流程需要的时间,包括 总时间和主要诊疗阶段的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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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临床路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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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临床路径的实施应当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 家中医药局规定的流程进行。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 施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 当退出临床路径: (一)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需改变原治疗方案的; (二)患者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对入院第一诊断进行修正的; (四)因合并症或检查发现其他疾病,需转科治疗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临床路径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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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临床路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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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危急值管理制度。当 患者在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危急值情况,应当立即组织 专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退出路径,确保患者安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临床路径变异的记录、分析 、报告和讨论工作。对反复发生同一变异,可能影响此病种 临床路径实施的,应及时、仔细查找原因,必要时通过修改 临床路径等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物价管理和基本医疗 保险管理部门,按照临床路径做好费用测算,推进单病种付 费、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则第一章总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第一条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第三条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
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
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第五条成员。
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二)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专业资料Word.(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第六条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二)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三)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四)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实施小组设立个案管理员,由临床科室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第七条担任。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
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五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二)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二)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三)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四)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实施小组设立个案管理员,由临床科室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担任。
个案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实施小组与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的日常联络;(二)牵头临床路径文本的起草工作;(三)指导每日临床路径诊疗项目的实施,指导经治医师分析、处理患者变异,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四)根据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本科室医护人员对临床路径修订的建议,并向实施小组报告。
临床路径管理原则、表单和流程
阜平县医院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各临床科室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床路径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承担指导评价小组的工作。
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
第四条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专家任成员。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二)协调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四)审核临床路径文本;(五)组织临床路径相关的培训工作;(六)审核临床路径的评价结果与改进措施。
第五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指导评价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二)制订临床路径的评价指标和评价程序;(三)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四)根据评价分析结果提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
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二)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三)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提出临床路径文本的修订建议;(四)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第七条实施小组设立个案管理员,由临床科室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担任。
个案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实施小组与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的日常联络;(二)牵头临床路径文本的起草工作;(三)指导每日临床路径诊疗项目的实施,指导经治医师分析、处理患者变异,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四)根据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本科室医护人员对临床路径修订的建议,并向实施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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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 室医疗、护理人员和药学、医技等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
(一)在指导评价小组指导下,开展本科室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二)制定科室临床路径实施目标及方案,并督促落实; (三)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 (四)组织科室人员进行临床路径管理方面的培训; (五)向指导评价小组提出本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调整及临床 路径文本制修订的建议; (六)分析变异的原因及提出解决或修正的方法; (七)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对临床路径 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 (八)其他需要实施小组承担的职责。
临床路径管理 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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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产生并发症的疾病。常 见的有非化脓性阑尾炎,胆囊炎,胆结石,剖腹产等。
单病种付费模式是指通过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科学 地制定出每一种疾病的定额偿付标准(这个标准接近合情 、合理、合法的医疗成本消耗),社保机构按照该标准与 住院人次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住院费用,使得医疗资源利 用标准化,即医疗机构资源消耗与所治疗的住院病人的数 量、疾病复杂程度和服务强度成正比。按病种付费的特点 是,医疗机构的收入仅与每个病例及其诊断有关,而与医 疗机构治疗该病例所花费的实际成本无关。
其定义一般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第一、它是一种病人分类的方案。 作为一种病例组合方法,DRGs的核心思想是将具有某一方面相同特征的 病例归为一组,以方便管理。第二、DRGs分类的基础是病人的诊断。在 此基础上考虑患者的年龄、手术与否、并发症及合并症等情况的影响。第 三、它把医院对病人的治疗和所发生的费用联系起来,从而为付费标准的 制定尤其是预付费的实施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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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关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应当遵循与医疗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相结合、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临床路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负责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体系应当包括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和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指导评价小组和实施小组)。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专家任成员。
管理委员会是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会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本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审定本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
(三)审定本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各项相关制度;
(四)审议指导评价小组提交的有关意见建议;
(五)协调解决临床路径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六)审定本医疗机构中临床路径管理所需的关键数据、监测指标、考核指标。
(七)其他需要管理委员会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指导评价小组由医疗机构分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学、医技等专家任成员。
指导评价小组是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在医疗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
指导评价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路径管理有关意见、建议,制度草案,规划、计划草案,评价结果或报告;
(三)对各实施小组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审定各实施小组上报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及文本,涉及伦理学问题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组织开展临床路径相关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评价工作,并负责评价结果运用;
(七)临床路径管理过程中关键数据统计与汇总等数据和档案管理;
(八)其他需要指导评价小组承担的职责。
第十条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药学、医技等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指导评价小组指导下,开展本科室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二)制定科室临床路径实施目标及方案,并督促落实;
(三)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
(四)组织科室人员进行临床路径管理方面的培训;
(五)向指导评价小组提出本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调整及临床路径文本制修订的建议;
(六)分析变异的原因及提出解决或修正的方法;
(七)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
(八)其他需要实施小组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临床路径的选择与制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
(一)常见病、多发病;
(二)诊断治疗方案明确,技术成熟,疾病诊疗过程中变异较少;
(三)优先选择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已经印发临床路径的病种。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可以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临床路径文本为基本框架,遵循循证医学原则,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或相关专业学会和临床标准组织制定的最新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及基本药物目录等对其进行细化完善,形成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本地化临床路径。
第十三条临床路径文本应当包括医师版、护理版和患者版,各版本应当相互关联,形成统一整体。
患者版临床路径文本应具备诊疗流程告知和健康教育功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完成临床路径标准诊疗流程需要的时间,包括总时间和主要诊疗阶段的时间范围。
第四章临床路径的实施
第十五条临床路径实施前医疗机构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临床路径基础理论、管理方法和相关制度;
(二)临床路径主要内容、实施方法和评价制度;
(三)新的临床路径使用前的培训。
第十六条拟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应先进行入径评估,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入临床路径:
(一)诊断明确;
(二)没有严重的合并症;
(三)预期能够按临床路径设计流程和时间完成诊疗项目。
第十七条临床路径的实施应当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规定的流程进行。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退出临床路径:
(一)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需改变原治疗方案的;
(二)患者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对入院第一诊断进行修正的;
(四)因合并症或检查发现其他疾病,需转科治疗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临床路径实施的。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危急值管理制度。
当患者在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危急值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退出路径,确保患者安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临床路径变异的记录、分析、报告和讨论工作。
对反复发生同一变异,可能影响此病种临床路径实施的,应及时、仔细查找原因,必要时通过修改临床路径等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物价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按照临床路径做好费用测算,推进单病种付费、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
第五章临床路径的信息化
第二十二条鼓励医疗机构通过信息化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推动临床路径管理信息化纳入医疗机构信息化整体建设,做到有机统一,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开展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临床路径有关文本嵌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鼓励医疗机构将智能终端、物联网技术等,运用到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减轻临床科室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对临床路径管理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提高医疗管理质量和水平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要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临床科室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信息系统操作培训指导。
第六章临床路径的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完善临床路径管理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制度与评价标准,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情况的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不断总结和推广临床路径先进管理经验,组织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医疗机构交流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进。
第三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以医疗机构为依托,建立省级临床路径管理培训机构,开展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实施、管理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临床路径管理评价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绩效管理体系,由指导评价小组和绩效考核部门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诊疗行为,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持续改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管发〔2009〕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