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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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甬政办发[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8号)精神,现就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城市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范围和期限“三定”工作的范围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因市政府机构改革而调整机构设置的机构。

这次“三定”原则上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涉及调整的部门,第二批为未涉及调整的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甬政办发[2008]225号•【施行日期】200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九月十七日宁波市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活动方案为隆重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深入贯彻全市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于今年9月至10月间,在全市开展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为契机,以“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创业创新”为主题,以开展“五个一”活动为抓手,通过上下联动,齐抓共促,为外商投资企业多办好事、多办实事、多办难事,持续改善投资环境,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努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服务月活动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主体,面向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着重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开展一批面向企业的公共服务活动。

服务月期间,要把创新服务内容和做好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吸取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开展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网上交流活动;开展机关干部下企业办实事活动;开展百家外企提百条建议活动;编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举办政策法规宣讲活动,推进各县(市)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公共服务网络,帮助企业释疑解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推动外商投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服务型政府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服务型政府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服务型政府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甬政办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服务型政府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迅速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思进思变思发展、创业创新创一流”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甬党[2011]2号)和《关于开展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施方案》(甬党办[2011]4号),进一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全力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断强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现将2011年开展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

请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切实加强领导,紧紧围绕市委“六个加快”的重大战略部署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深化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工作责任,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际成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关于开展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分解按照“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求,重点围绕提升政府的执行力、行政效率、公信力和基层政府的统筹力,开展服务型政府建设,主要抓好四个方面、十二项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总体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评议等工作。

现将开展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分解如下:一、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提升政府执行力积极稳妥地推进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调整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政府机构设置,明确政府部门责任,强化政府绩效考评,不断提升政府的执行力。

(一)完成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打通“断头路”专项行动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打通“断头路”专项行动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打通“断头路”专项行动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甬政办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打通“断头路”专项行动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7号)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人民政府,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宁波市中心城区打通“断头路”专项行动责任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责任分解方案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确保打通“断头路”专项行动三年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宁波市中心城区打通“断头路”专项行动责任分解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市“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加快贯通中心城区“断头路”,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方便市民出行,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开展“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启动实施打通“断头路”专项行动,除新江桥和院士桥2014年建成投用外,力争通过三年努力,打通曙光北路、桑田南路、沧海路等59条道路,基本消除严重影响区域路网沟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断头路”,市民出行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一)2011年,建成新典路西延(看经路-机场路)、车轿街(药行街-中山东路)、文化路二期(西湾路-通途路)、咸塘街(东渡路-日新街)、胜丰路(西湾路-后河巷)、悠云路(已建段-新星路)、段塘西路(盛海路-丽园南路)、徐戎路(姚隘路-惊驾路)、曙光北路(惊驾路-惊驾安置房)、兴宁路42弄延伸段(建兴西路-河流)、舟孟南路南延伸(荷花家园-新河路)、丽江西路(江北大道-康庄南路)、嵩江东路(宁横路-凤起路)、堇山东路 (东裕路-宁横公路)、南二路贯通工程(江北油厂-贵驷教堂)、通海路(化工区主干道-329国道)、东邑北路北延(东邑北路-镇骆路)、庐山路(新大路-人民路)、通途路北延(泰山路-骆霞路)、新凯河路(泰东河路-长江路)、聚贤路(徐村段)、凌云路(东外环连接线)等22条道路。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向乡镇(街道)延伸覆盖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向乡镇(街道)延伸覆盖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向乡镇(街道)延伸覆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2•【字号】甬政办发〔2015〕200号•【施行日期】201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向乡镇(街道)延伸覆盖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政办发〔2015〕2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是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决定》(甬党发〔2015〕26号)精神,现就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向乡镇(街道)延伸、实现全面覆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着力加强基层清单化权责体系建设,推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向乡镇(街道)延伸。

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理顺乡镇(街道)与县级部门及其派驻机构、村(社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清理规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明确责任事项,编制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全面覆盖。

二、实施范围全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整体推进。

县级部门及相关派驻机构积极配合。

各类开发园区可参照执行。

三、主要任务(一)理清权力事项。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部门职权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62号),参照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发布的《省市县三级权力事项基本目录》、《乡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参考样本)》和《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参考样本)》,对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乡镇(街道)的权力事项进行梳理,并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

县级部门权力清单中,通过依法直接放权、委托或延伸机构等形式在乡镇(街道)行使的权力事项,为便于管理,列入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并备注说明相关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若干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若干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若干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若干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确保实现我省今后五年各项奋斗目标,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意见,现将《政府工作报告》若干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给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单位。

一、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1.积极建设现代农业。

一是推进农产品的专业化生产和区域化布局。

今年上半年,拿出专业化生产和区域化布局的思路。

二是分别就完善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机制、建设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粮食安全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进行有关调查和研究。

今年上半年,提出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消除“餐桌污染”的工作建议或具体政策。

三是围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出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的进一步意见。

四是认真研究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

总协调人章猛进,责任单位省农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单位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省教育厅。

2.培育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

对什么是先进制造业基地,怎样培育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进行系统研究,提出规划意见。

一是就形成若干个由核心区块和核心企业带动的面向世界的先进制造业基地,进行研究规划。

二是今年上半年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进一步做大做强“五个一批”企业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7]48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21【实施日期】2007.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改进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能,省人民政府联合省电信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7日启动了浙江省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浙江省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5号)。

为认真贯彻省有关电视电话会议和浙政办发〔2007〕5号通知精神,贯彻《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2004〕第124号),全面推进我市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就推进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是成本节约、运转高效、快捷便民的政务公开载体,是深化政务公开、改进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通过电信现有的“114号码百事通”,使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具备虚拟总机、语音留言、便民服务、服务监督等多项功能,目的是解决目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公布的办公电话号码多,社会公众记不住,难以实现24小时不间断服务等问题,达到有效整合资源、提高政务信息共享程度和利用率,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需求。

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参与和自觉做好各项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二、阳光政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操作流程和工作目标(一)主要功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甬政办发〔2017〕119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最多跑一次”改革总体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基于一窗受理和数据共享”的“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持续推进我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大脚板走一线、小分队破难题”抓落实专项行动,聚焦问题、精准发力,加快整合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的“业务流”和“信息流”,不断完善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网上办”“就近办”的具体路径,努力实现全市域范围内“全城通办”。

2017年底前,要在以下六个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推进“最多跑一次”事项及办件量取得实质性突破。

从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出发,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环节、减少材料、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加快构建标准规范的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

各级各部门对外公布的“最多跑一次”事项,要达到办事事项总数的80%以上;对外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的办件量,要达到全部办件量的80%以上。

——推进“一窗受理”从“物理整合”到“化学融合”取得实质性突破。

坚持“整体政府”理念,打造“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全新模式,推进受理和办理相分离、办理和监督评价相分离,强化部门之间的流程再造,实现政务办事从“跑部门”向“跑政府”转变。

——梳理规范“一件事情”取得实质性突破。

从群众和企业办事角度出发更加科学合理地界定“一件事情”,规范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要素内容,为群众和企业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建立“一件事情”联合审批服务全流程配套规则,做到审批服务“一套标准”、行业发展“一个规范”。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甬政办发[2014]57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2014年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3日2014年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4年,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顺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拓展公开领域,提高公开质量和实效,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一、进一步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一)抓好政策文件公开。

按照“格式规范、分类准确”的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全面公开本单位文件,进一步完善企业政策查询平台和“阳光工程”网建设,方便公众查询,提高政策文件的透明度和实效性。

(二)抓好重点热点信息公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精神,由市级各相关部门牵头,认真抓好行政权力运行信息、财政资金信息、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公共监管信息的公开。

建设网上政务大厅,推动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甬政办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宁波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办法的规定》、《宁波市宁波关于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的规定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四)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方案

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方案

三一文库()〔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方案〕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方案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31doc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XX〕8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服务型政府建设“1113”行动计划的通知》(**政办发〔2016〕11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7〕4号)文件要求,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和“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围绕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效能导向,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完善公共服务供给,畅通公共服务渠道,有效解决基层群众和企业办事“找谁办、哪里办、怎么办”的问题,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便民利民。

以提高基层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为核心,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要求,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二)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梳理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完善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行为,维护基层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三)坚持公开透明。

向社会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从群众和企业利益出发,建立健全服务规则,提升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民服务的能力,实现办事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统筹兼顾。

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有机融合,利用现有平台,整合服务资源,持续深化完善“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09)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09)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甬政办发[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92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级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现有市级和市直单位政策文件的通知》(甬党办发[2009]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涉及决策、导向、评价、考核、选用、维稳、民生等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和依法清理、全面清理的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办文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与科学发展观精神和要求不一致的;(二)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的;(三)与贯彻实施省委“两创”总战略、市委“六大联动”、“六大提升”战略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四)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五)政策文件之间相互矛盾、影响执行效力的;(六)根据发展的形势任务和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七)已过时效,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已经废止的;(八)其他需要废止或者修改的。

三、工作要求这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一)各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专人,对所牵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清理意见。

(二)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上级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做好衔接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部门要做好协调、沟通,充分听取其他单位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甬政办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行政机关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工作。

本市各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二、主要任务(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1.梳理执法依据。

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自上而下进行。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所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

具体要求和步骤:(1)梳理行政执法单位“三定”规定。

明确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具体见附件1)。

(2)梳理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甬政办发[2012]119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探索了多渠道的公开形式,公开了一大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呈现稳步推进、逐步规范、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但是,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

为了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透明度,根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群众社会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对政府行政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自身利益的关切和表达意识也在增强,这些都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推进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7个配套文件,推动《条例》的实施。

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国务院还召开了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马凯作了重要讲话。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建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建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6]84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9【实施日期】2016.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9日2016年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建设工作要点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等服务事项网上运行(一)完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

开展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标准化梳理工作,2016年6月底前,实行权力清单网上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完成乡镇(街道)事项信息梳理工作。

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库建设。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和具体分工详见附件,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工作均需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参与,配合单位不一一列出,下同] (二)推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式网上运行。

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行政处罚一站式网上运行。

不断深化统一行政权力系统开发和应用,除特殊事项外,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实现100%网上运行。

加大市县间、单位间自建系统对接力度,切实减少系统使用中的“二次录入”问题。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三)依托“互联网+”优化办事服务流程。

加快推广证照网上申请、快递送达服务模式,推动电子证照、电子文件、电子印章在网上政务服务中的应用。

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行政事务

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行政事务

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行政事务摘要:“三定”方案,在权力清单制度建立过程中,与法律法规一道被视为档案行政权力的依据。

依据“三定”方案制定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缘由是我国行政组织法律体系的不完备。

充实、修改、完善现有行政组织法律法规,将“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是建设法制政府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法制政府建设;“三定”方案;档案;行政权力;权力清单《档案管理》2015年第6期发表的《论建立和推行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认为:“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权力亦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三定’方案等规范性文件规定。

”[1]同时,在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作为档案行政权力的依据,频频出现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颁布的档案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与实施依据当中。

但从法制政府建设的角度,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笔者认为依据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三定”方案,来制定档案行政权力清单,并不妥当,有一定的局限性。

这里提出来与吴雁平商讨。

1 “三定”方案与权力清单概述1.1 “三定”方案所谓“三定”方案,亦称“三定”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机构编制委员会为规范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能配置(单位有些什么权力和职责)、机构设置(单位的性质,如行政、事业等)和人员编制(单位各种编制的人数,内设机构数,领导职数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简称“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三定”历来都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政府机构的设立必须确定是干什么事情的,有哪些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职责是什么,部门有多少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

1.2 权力清单所谓权力清单制度,一般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把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对每项权能进行细化后制成“清单”,并详细说明每项行政权的职能定位、管理权限、操作流程等。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扎实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扎实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扎实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30•【字号】甬政办发[2013]200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扎实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开了一大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公众关切关注的政府信息,带动了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当前,社会各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关注,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今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我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12号)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化认识,全面落实(一)加强学习,增强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电视、广播、报刊、政务微博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行政审批、财政预算决算、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价格和收费、征地拆迁以及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等领域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13〕73号和浙政办发〔2013〕112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85号)要求,逐一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甬民发〔2023〕113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23〕11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修订后的《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2023年10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的主体第三章公开的范围与内容第四章公开的途径与程序第一节主动公开第二节依申请公开第五章职责分工与评价监督第六章附则宁波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民政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宁波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纳入机关各项工作流程。

第四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六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程序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4•【字号】甬政办发〔2017〕127号•【施行日期】2017.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程序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7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将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工作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一)发文前明确公开属性。

各地、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在审批单上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主动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对拟不主动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由主管领导审定。

市级部门起草市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对不主动公开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市级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主动公开理由的,市政府办公厅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发文前完成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

对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予以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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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6]86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4
【实施日期】201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6〕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完善“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和市委深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专项小组201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甬党改〔2016〕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思路,紧紧围绕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效能导向,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市场和社会组织的关系,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完善公共服务供给,畅通公共服务渠道,着力构建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和推进服务流程简化、服务质量优化、网上办理便捷化的“一公开三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便民利民。

以提高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为核心,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二)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遵循相关依据,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梳理公共服务事项,规范改进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三)坚持公开透明。

全面向社会公开公共服务事项,从群众利益出发,建立健全服务规则,提升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民服务的能力,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统筹兼顾。

将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工作与深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机融合,利用现有平台,整合服务资源,持续深化完善“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

三、范围对象
市级涉及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提供水、电、气、公共交通等服务的国有企业。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公共服务事项
各单位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等各类规范性文件,结合主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内容,对现有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列出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梳理的范围为: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及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等事项外,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相关事项需要政府及所属单位提供的基础性服务、经济性服务、安全性服务和社会性服务等事项。

要以创业创新为导向,明确有关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事项;以公共服务公平、可及为目标,明确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扶贫脱贫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

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有利监督的要求,对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细化到每个环节。

同时,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简政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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