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防洪标准-防洪标准 2017
《防洪标准》(GB50201-94)

防洪标准Stamdard for flood control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____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 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水利工程防洪标准

水利工程防洪标准引言:水利工程是指利用河流、湖泊、沟渠和水库等水体,进行灌溉、排水、防洪、发电和水供等方面的工程。
其中,防洪是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减轻暴雨、洪水、融雪等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危害。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制定并遵守相关的防洪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一、洪水计算标准洪水计算是防洪工程设计的基础,其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安全性和效果。
洪水计算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洪水频率标准根据历史洪水数据和统计学方法,确定不同洪水频率下的洪峰流量和洪水过程。
常见的洪水频率标准有百年一遇、五十年一遇、二十年一遇等。
2. 洪水时程标准洪水时程是指洪峰流量随时间的变化规律。
根据不同洪水频率和流域特点,确定洪水时程参数,如洪峰时刻、洪峰流量持续时间等。
3. 设计洪水标准根据工程的用途和设计需求,确定适当的设计洪水标准。
例如,农田排灌工程的设计洪水标准一般为二十年一遇,水库大坝的设计洪水标准一般为百年一遇。
二、防洪工程设计标准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包括山洪沟道设计、堤防设计、水库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要点:1. 山洪沟道设计标准山洪沟道是指用于引导和排泄山洪的沟渠。
其设计标准应考虑到山洪流量、坡度、沟床材料和沟道纵横断面等因素。
设计时应保证沟床通畅,防止堵塞和冲刷。
2. 堤防设计标准堤防是指用于阻止洪水泛滥的河道两岸的堤坝。
堤防设计应考虑到河流的径流能力、土壤的稳定性、堤顶宽度和坡度等因素。
设计时应确保堤防的稳定性和抗洪能力。
3. 水库设计标准水库是指用于调节和存储洪水的水体。
水库设计应考虑到库容、洪水流量、水位变化和水库底泥等因素。
设计时应确保水库的安全性和灵活性,以便有效地调节洪水并减轻对下游地区的影响。
三、防洪工程施工标准防洪工程施工标准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守的规范和要求。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施工标准:1. 施工材料标准施工材料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如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材料的强度和防腐性能等。
gb50201-2024《防洪标准》

gb50201-2024《防洪标准》
该标准共分为六个主要部分:一般规定、设计、施工、材料、工程监理和验收与验收。
在一般规定部分,明确了防洪工程的分类、设计依据、防洪水位标准、防洪标准的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要求。
设计部分则主要涉及了防洪工程的基本原则、设计流量计算、各种工程构筑物的选型和计算等方面的内容。
标准的施工部分对于防洪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了规范。
其中包括了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建筑物施工、设备和安装工程施工、防洪墙和挡水堤的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主要强调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和防洪工程的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材料部分,详细列举了各种防洪工程所需要的材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
对于防洪墙、挡水堤、防洪闸和护岸等主要材料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和说明。
材料的选用和质量控制是保证防洪工程安全可靠性的重要环节,这一部分的要求对于防洪工程的材料选择和材料质量控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工程监理部分主要强调了防洪工程监理的原则、程序和监理机构的资质要求。
加强工程监理是为了保证防洪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的监管,增强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该部分还明确了监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标准的最后一个部分是验收与验收。
该部分对防洪工程的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和验收结果的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验收程序主要包括了工程竣工验收、履行手续和验收文件的编制等步骤。
防洪工程的验收是评价工
程质量和效果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工程达到预期效果和功能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防洪标准及设计要点

200~100
2000~1000 1000~300 300~200
50~20 20~10
10
300~100 100~50 50~20
《防洪标准》主要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洪水标准:
◆ 拦河水闸工程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级别并结合所在流域防
洪规划规定的任务,按下表确定
水工建筑物级别
I Ⅱ Ⅲ Ⅳ Ⅴ
铁路 防护等级: 2 级 判别因子: 铁路等级,在路网中的作用,客货运量
公路 防护等级: 4 级 判别因子: 公路等级
航运 防护等级: 内河航道 4 级;港区陆域部分 判别因子: 航道 --- 船舶吨级、通航建筑物级别; 港区 --- 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
民用机场 防护等级:3 级 判别因子:重要程度,飞行区指标
管道工程 防护等级 3 级; 判别因子为工程规模
《防洪标准》主要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
性,按其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类型予以确定。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建筑物的级别 ●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防洪标准》主要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 防洪、治涝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受益面积确定。
《防洪标准》主要内容
一、章节目录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水库工程 水电站工程 拦河水闸工程 灌溉与排水工程 供水工程 堤防工程
《防洪标准》主要内容
技术标准
规程 规范 导则 术语 正文 条文说明 附录 强制性条文
暴雨洪水、冰凌洪水、融雪型洪水 4
《防洪标准》主要内容
设计 100~50 50~30 30~20 20~10
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6 电力设施 11 6.1 火电厂 11 6.2 核电厂 11 6.3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12 7 环境保护设施 13 7.1 尾矿库工程 13 7.2 贮灰场工程 13 7.3 垃圾处理工程 14 8 通信设施 16 9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7 9.1 文物古迹 17 9.2 旅游设施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 洪 标 准
单击此处添加副标题
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
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
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
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
1
2
3
4
1 防洪标准沿革
修改的章节调整
增加了“术语”一章;
增加了“防洪保护区”一章,将原“城市”和“乡村”并入本章,设置了“一般规定”、“城市防护区”和“乡村防护区”三节内容;
修改的内容调整
1
在“总则”一章中增加了条和条,取消了原条和条,合并了原条和条;
2
“城市防护区”人口的统计口径调整为“常住人口”;
3
在“城市防护区”的分等指标中,引入了“当量经济规模”指标;
4
调整了铁路的防护等级划分数量、指标取值和涵洞的防洪标准,增加了客运专线的防洪标准;
5
调整了公路的类型、防护等级划分数量和指标取值,增加了隧道的防洪标准;
10 水利水电工程 18 10.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8 10.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20 10.3 水库工程 21 10.4 水电站工程 21 10.5 拦河水闸工程 22 10.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3 10.7 供水工程 23 10.8 堤防工程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5 附:条文说明 26
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本标准表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2017年化工医药(总图运输)

2017年化工医药(总图运输)一、单选题【本题型共4道题】1.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2014),通常大型企业防洪标准【重现期(年)】应为()。
A.200~100B.100~50C.50~20D.20~10用户答案:[B] 得分:10.002.根据《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厂区利用系数不应小于()。
A.25%B.30%C.50%D.60%用户答案:[B] 得分:0.003.液氯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米。
A.25B.30C.40D.50用户答案:[B] 得分:0.004.厂区用地面积在101~200公顷时,其主要通道宽度应为()。
A.45~50B.50~55C.55~60D.65~70用户答案:[A] 得分:10.00二、多选题【本题型共1道题】1.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根据工厂规模、厂区用地面积和当地规划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宜少于2个B.人流、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C.人流出入口应设在工厂主干道通往居住区和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靠近运输繁忙的仓库、堆场,同时应与厂外运输路线连接方便D.铁路出入口,应具备良好的瞭望条件,可以兼作人流出入口用户答案:[BCD] 得分:0.00三、判断题【本题型共4道题】1.通道指街区间设置的全厂系统性的道路、管廊、管线和进行绿化的地带。
Y.对N.错用户答案:[Y] 得分:10.002.汽车运输站台应高出地面0.80~1.55米。
Y.对N.错用户答案:[Y] 得分:10.003.罐组指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通常一个罐组包含多个罐区。
Y.对N.错用户答案:[N] 得分:10.004.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建筑区的控制范围,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Y.对N.错用户答案:[Y] 得分:10.00。
水库防汛抢险预案编制导则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有效应对洪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防汛抢险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导则。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3.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4. 《水文情报预报规范》5. 《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6. 《防洪标准》(GB50201-2014)7.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17)8. 国家和地方有关防汛抢险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三、编制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4. 以人为本,确保安全5. 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四、预案编制内容1. 总则(1)编制目的(2)编制依据(3)适用范围(4)工作原则(5)组织机构及职责2. 水库基本情况(1)水库地理位置、水文特征、工程规模(2)水库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及安全隐患(3)水库上下游相关设施及受影响范围3. 洪水灾害分析(1)洪水类型、发生频率及强度(2)洪水影响范围、程度及损失评估(3)洪水风险区划及预警等级划分4. 监测预警(1)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2)预警信息发布及传递(3)预警信号发布标准及响应措施5. 应急响应(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3)应急物资储备及调配(4)应急队伍建设及培训6. 工程抢险(1)抢险队伍组织及职责(2)抢险物资及设备准备(3)抢险工程措施及实施(4)抢险工程安全控制7. 人员转移安置(1)转移安置对象及范围(2)转移安置路线及方案(3)转移安置物资保障(4)转移安置工作协调8. 应急保障(1)交通、通信保障(2)电力、水源保障(3)医疗卫生保障(4)物资储备及调配9. 宣传教育及演练(1)宣传教育工作安排(2)应急演练计划及实施(3)应急演练总结及评估10. 预案管理(1)预案修订及更新(2)预案备案及发布(3)预案执行及监督五、预案编制要求1. 预案编制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防汛抢险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防洪标准及工程分等标准

根据“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分等、水工建筑物的分级以及设计洪水标准如表4-6、4-7、4-8所示。
表4-6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工程
等别
水库
防洪
治涝
灌溉
供水
水电站
工程规模
总库容(108m3)
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
保护农田(万亩)
治涝面积(万亩)
大型水闸:l000m3/s及以上。
中型水闸:l00m3/s及以上,不足1000m3/s。
小型水闸:l0m3/s及以上,不足100m3/s。
4.机电排灌站分等标准
根据《泵站技术规范》规定:
大型电力排灌站:总装机容量达10000KW或受益面积达30万亩。
中型电力排灌站:总装机容量在1000KW以上、l0000KW以下或受益面积在1万亩~30万亩。
根据“防洪标准”,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如表4-13所示,
表4-13 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等级
工矿企业规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Ⅰ
特大型
200~100
Ⅱ
大 型
100~50
Ⅲ
中 型
50~20
Ⅳ
小 型
20~10
注:①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②如辅助厂区(或车间)和生活区单独进行防护的,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小型电力排灌站:总装机容量在100kW以下,或受益面积在1万亩以下。
大型泵站:水泵叶轮直径在1540mm、单机容量在800kW及以上的轴流泵;或水泵进口管径为800mm、单机容量在500KW及以上的离心泵。
中型泵站:水泵叶轮直径在1000mm、单机容量在500KW及以上的轴流泵;或水泵进口管径为500mm、单机容量在280kW及以上的离心泵。
水库防汛预案技术标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水库在汛期安全运行,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水灾害,保障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水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4. 《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5. 《防洪标准》(GB50201-2014)6.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17)7. 《水文情报预报规范》8. 本水库实际情况及相关技术规范三、工作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3.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4. 保障重点,兼顾一般;5. 科学决策,高效应对。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水库在汛期发生的洪水灾害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五、组织体系1. 防汛指挥部:负责水库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 防汛办公室:负责防汛工作的日常管理、信息收集、预警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
3. 防汛应急队伍:负责防汛抢险、救援、转移群众等工作。
六、预警预报1. 水文监测:通过水文监测站、雨量站等设备,实时监测水库水位、雨量、流量等数据,为预警预报提供依据。
2. 预警发布:根据水文监测数据,结合气象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传递到相关部门和群众。
七、应急响应1. 洪水预警:根据洪水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 防汛措施:落实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设施等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加强巡查防守,确保工程安全。
3. 人员转移:根据洪水发展趋势,及时转移受威胁的群众,确保生命安全。
4. 紧急救援:发生险情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控制险情发展。
八、应急处置1. 险情处理:根据险情类型,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如堵漏、加固、排险等。
2. 群众安置: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救助和安抚。
3. 重建家园:灾后及时开展重建工作,恢复水库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
防洪标准2014

防洪标准2014
防洪标准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城市抗洪能力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2014年防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抗洪标准:确定了各种级别的洪水标准和设计水位,以确定抗洪工程的设计和建设。
2. 地质标准:要求对可能发生洪灾的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和评估,确保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 工程建设标准:包括抗洪工程的设计、建设和施工的各项技术规范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可靠性。
4. 河道治理标准:要求对河道进行疏浚和整治,保持河道的通畅,减少洪水灾害的发生和影响。
5. 水利设施标准:包括水闸、水库、堤防、排水系统等的设计和建设标准,确保水利设施的抗灾能力和安全性。
6. 监测预警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的洪水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获取并传达洪水信息,提高对洪水的应对能力。
7. 应急抢险标准:制定相应的应急抢险预案和技术标准,使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能够迅速响应和应对洪灾。
以上是2014年防洪标准的主要内容,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
有略有不同的要求。
防洪标准的更新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科技进展进行修订和更新。
国家防洪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94)1.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副题名】: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主编【标准号】:GB 50201-94【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发布日期】:1994年6月2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批准文号】:建标[1994]369号【批准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36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全文】: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国家防洪标准

国家防洪标准新华社北京,月,,日电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流域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我国防洪安全,提高防洪抢险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编制大纲。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3.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4. 《水文情报预报规范》;5. 《防洪标准》(GB50201-2014);6.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17);7.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文件;8.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编制原则1. 预防为主,防抢结合;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3.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4. 依法行政,科学决策;5. 综合治理,重点突出。
四、预案内容1. 预案概述1.1 编制背景;1.2 编制依据;1.3 编制原则;1.4 适用范围。
2. 防洪组织体系2.1 防洪指挥部;2.2 防洪指挥部办公室;2.3 防洪抢险队伍;2.4 防洪信息报送系统。
3. 防洪工程设施3.1 防洪工程概况;3.2 防洪工程运行管理;3.3 防洪工程维护保养。
4. 防洪预警预报4.1 预警预报系统;4.2 预警预报信息发布;4.3 预警预报信息处理。
5. 防洪抢险措施5.1 汛前准备;5.2 汛中调度;5.3 汛后恢复;5.4 防洪抢险物资储备;5.5 防洪抢险技术支持。
6. 防洪应急响应6.1 防洪应急响应级别;6.2 防洪应急响应流程;6.3 防洪应急响应措施。
7. 防洪信息报送7.1 信息报送范围;7.2 信息报送方式;7.3 信息报送时限。
8. 防洪宣传教育8.1 宣传教育内容;8.2 宣传教育方式;8.3 宣传教育效果评估。
9. 预案管理9.1 预案修订;9.2 预案培训;9.3 预案演练;9.4 预案评估。
五、预案实施与监督1. 预案实施主体;2. 预案实施流程;3. 预案监督机构;4. 预案监督措施。
六、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预案由各级防汛指挥部负责解释;3. 本预案如有未尽事宜,由各级防汛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GB50201-201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2010)《疏浚工程技术规范》(JTJ319-99)《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54-1-2011)《海港水文规范》(JTS145-2-2013)《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土工合成材料》(GB/T17630-17642-19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范》(GB/T 18314-2001)《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202-201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范》GB50289-9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城市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松山路:(1)建设规模松山路为东西向主干道,西侧与拟建设的岐鹤南路相接,向东止于松山环路,全长为3.822公里。
道路规划红线为40米,道路设计宽度40米,为城市主干道。
设计车速为50公里/小时。
松山路沿线有两座桥梁,分别在桩号K0+260处设置一座6*30米预制预应力箱梁桥跨小获溪。
在K0+610处设置一座1*10米空心板梁桥跨规划河道。
工程内容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综合管线、路灯照明、交通及绿化等。
(2)主要技术标准1)道路等级:城市主干道;2)道路设计车速: 50公里/小时;3)路面:沥青砼路面,设计年限15年;4)路面横坡:车行道1.5%,人行道1.0%;5)路面设计荷载:BZZ-100;6)路线交叉:平面交叉;7)设计地震裂度: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8)道路构筑物设计荷载:城-A级;9)设计洪水频率:城市内涝控制水位(10年一遇)暂按 3.0米;10)道路构筑物设计荷载:城-A级;桥梁设计汽车荷载:城-A级;人群荷载:按《城市桥梁设计规范》取值;11)桥梁结构安全等级:一级;12)桥梁设计基准期:100年;13)环境类别:II类,地下水地表水具有腐蚀性,桥梁基础采用Ⅱ类环境类别条件设计。
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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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20
10.3 水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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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水电站工程
21
10.5 拦河水闸工程
22
10.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3
10.7 供水工程
23
10.8 堤防工程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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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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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文说明26Bibliotek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 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 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 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6.调整了民用机场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7.调整了火电厂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8.调整了核电厂的防洪标准; 9.调整了高压和超高压输变电设施的分等指标和防洪 标准; 10.在“通信设施”一章中增加了光缆中继站的防洪 标准; 11.增加了世界级文物古迹的防洪标准,调整了旅游 设施的分等指标内容; 12.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增加了对梯级水库 防洪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增加了灌排泵站工程的等级划分和 防洪标准;增加了通航工程的等级划分;对部分水利水电工 程的等级划分指标和防洪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增加了“防洪保护区”一章,将原“城市”和 “乡村”并入本章,设置了“一般规定”、“城市防护区” 和“乡村防护区”三节内容; 3.增加了“环境保护设施”一章,设置了“尾矿库 工程”、“贮灰场工程”和“垃圾处理工程”三节内容; 4.在“交通运输设施”一章中,取消了原“木材水 运工程”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1总 则 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 洪建设需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 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 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 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 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 现期表示;对于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 表示。防洪标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要,采用设计一级 或设计、校核两级。
防洪标准2014

防洪标准2014防洪标准是指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对于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提供了指导和参考,促进了中国的防洪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2014年发布的防洪标准是根据国家水利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展需求,结合中国自身的洪灾特点和经验进行制定的。
该标准主要包括洪水标准、防洪工程设计标准、防洪工程施工标准和防洪工程运行管理标准等内容。
首先,洪水标准是制定防洪标准的基础和前提。
它规定了各个地区不同类型的洪水标准,包括洪水水位、洪峰流量等。
洪水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历史洪水数据和气候变化趋势进行的,旨在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洪水情况,为防洪工程的设计提供依据。
其次,防洪工程设计标准是根据洪水标准和地理环境等因素制定的。
设计标准包括了各种防洪工程的设计要求,如堤防、闸坝、泵站等。
这些要求涉及到工程的结构、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以确保工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防洪工程施工标准是指在实际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施工标准包括了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如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钢筋安装等。
这些标准旨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以提高工程的抗洪能力和使用寿命。
最后,防洪工程运行管理标准是保障防洪工程长期运行和维护的一项重要措施。
运行管理标准包括了工程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修缮等要求。
同时,工程管理还需要配备专业的运行人员和完善的管理体制,以确保工程能够随时应对洪水的威胁。
防洪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发布的防洪标准为中国的防洪事业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规范,推动了中国的防洪工程的建设和发展。
与此同时,防洪标准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洪灾形势和发展需求。
总之,防洪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推动中国防洪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4年发布的防洪标准为中国的防洪工程提供了科学的指导和规范,促进了防洪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防洪标准2014

防洪标准2014防洪标准是指根据当地地理环境、气候条件、水文特征等因素,制定的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2014年颁布的防洪标准,是我国在防洪工作方面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加强防洪工程建设、提高防洪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防洪标准2014明确了防洪工程的设计要求。
根据当地的水文特征和气候条件,要求防洪工程必须具备一定的防洪能力,能够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洪水情况。
同时,还要求在设计防洪工程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地质条件,确保工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这些设计要求的制定,为防洪工程的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指导。
其次,防洪标准2014规定了防洪工程的施工和监理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对于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也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而监理要求则是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另外,防洪标准2014还规定了防洪工程的运行和维护要求。
防洪工程建成后,需要进行定期的运行和维护,以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防洪能力。
标准规定了运行和维护的具体要求,包括设施的检查、维修、清淤等,以保障工程设施的长期有效性。
最后,防洪标准2014还对防洪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要求。
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的防洪工程管理制度,加强对防洪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还要求加强对防洪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他们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和施工。
总的来说,防洪标准2014对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我国的防洪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防洪工程的质量和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6.02
•【文号】建标[1994]369号
•【施行日期】199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45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15年5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4]36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 50201-19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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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GB 50201-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公告现批准《防洪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1-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0.4、6.1.2、6.2.2、6.3.5、6.5.4、7.2.4、11.3.1、11.3.3、11.8.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6月23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原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认真总结了原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94实施以来的经验,借鉴了其他一些国家的防洪标准,吸纳了国内部分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同时参考了流域防洪规划和区域防洪规划成果,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多次研究、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增加了“术语”、“基本规定”、“防洪保护区”和”环境保护设施”四章,将原“城市”和“乡村”两章并入“防洪保护区”一章;2.在“交通运输设施”一章中取消了“木材水运工程”一节,在“电力设施”一章中增加了“核电厂”一节,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增加了“拦河水闸工程”一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1料寄交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梅锦山侯传河李小燕吴海亮张志红李爱玲王勇李维涛洪建王煜王府义李荣容刘娟王国安温善章周健主要审查人:汪洪高安泽朱尔明焦居仁李代鑫曾肇京富曾慈胡训润陈效国谭培伦丁留谦刘九夫1 总则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需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防护对象 flood protection object防洪保护对象的简称,指受到洪(潮)水威胁需要进行防洪保护的对象。
2.0.2 防洪保护区 flood protection area洪(潮)水泛滥可能淹及且需要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区域。
2.0.3 防护等级 grade of flood protection对于同一类型的防护对象,为了便于针对其规模或性质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从防洪角度根据一些特性指标将其划分的若干等级。
2.0.4 当量经济规模 equivalent economic scale防洪保护区人均GDP指数与人口的乘积。
2.0.5 可能最大洪水 probable maximum flood在河流设计断面以上,水文气象上可能发生的,一定历时的、近似于物理上限的洪水。
3 基本规定3.0.1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于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防洪标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要,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3.0.2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政治、环境等因素对防洪安全的要求,统筹协调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通过综合分析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宜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
3.0.3 同一防洪保护区受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威胁时,宜根据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灾害的轻重程度分别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
3.0.4 防洪保护区内的防护对象,当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且能进行单独防护时,该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单独确定,并应采取单独的防护措施。
3.0.5 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3.0.6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3.0.7 防洪工程规划确定的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3.0.8 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提高或降低:1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提高防洪标准;2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降低防洪标准。
3.0.9 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经论证确有困难时,可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4 防洪保护区4.1 一般规定4.1.1 在确定防洪标准时,应分析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洪水特征、地形条件,以及河流、堤防、道路或其他地物的分隔作用,可以分为几个部分单独进行防护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洪保护区,各个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分别确定。
4.1.2 划分防洪保护区防护等级的人口、耕地、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应采用相应标准洪水的淹没范围。
4.2 城市防护区4.2.1 城市防护区应根据政治、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常住人口或当量经济规模指标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4.2.1确定。
表4.2.1 城市防护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Ⅰ Ⅱ Ⅲ Ⅳ特别重要 重要 比较重要 一般≥150 <150,≥50 <50,≥20 <20≥300 <300,≥100 <100,≥40<40≥200 200~100 100~50 50~20注:当量经济规模为城市防护区人均GDP 指数与人口的乘积,人均GDP 指数为城市防护区人均GDP 与同期全国人均GDP 的比值。
4.2.2 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防护区,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时, 其防洪标准可取本标准表4.2.1规定中的较高值。
4.2.3 位于滨海地区的防护等级为Ⅲ等及以上的城市防护区,当按本标准表4.2.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4.3 乡村防护区4.3.1 乡村防护区应根据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4.3. 1确定。
表4.3.1 乡村防护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4.3.2 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提高。
地广人稀或淹 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降低。
4.3.3 蓄、滞洪区的分洪运用标准和区内安全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防洪规划的 要求分析确定。
5 工矿企业5.0.1 冶金、煤炭、石油、化工、电子、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医药等工矿企业应根据规模分 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5.0.1确定。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矿企业,还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经分析论证确定防洪标准。
表5.0.1 工矿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防护等级人口(万人)耕地面积(万亩)防洪标准[重现期(年)]Ⅰ ≥150 ≥300 100~50 Ⅱ <150,≥50 <300,≥100 50~30 Ⅲ<50,≥20<100,≥3030~20 Ⅳ<20<3020~10注: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5.0.2 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本标准表5.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5.0.3 工矿企业还应根据遭受洪灾后的损失和影响程度,按下列规定确定防洪标准:1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本标准表5.0.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2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准可按本标准表5.0.1规定的下限确定;3 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本标准表5.0.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5.0.4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应采用本标准表5.0.1中Ⅰ等的防洪标准;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本标准表5.0.1中Ⅰ等的上限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3 对于核工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6 交通运输设施6.1 铁路6.1.1 国家标准轨距铁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铁路在路网中的重要性和预测的近期年客货运量分为两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6.1.1确定。
表6.1.1 国家标准轨距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注:1 近期指交付运营后的第10年;2 年客货运量为重车方向的运量,每天一对旅客列车按1.0Mt年货运量折算。
6.1.2 经过行、蓄、滞洪区铁路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6.1.3 工矿企业专用标准轨距铁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本标准表6.1.1并结合工矿企业的防洪要求确定1。
6 交通运输设施6.1 铁路6.1.1 国家标准轨距铁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铁路在路网中的重要性和预测的近期年客货运量分为两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6.1.1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