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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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1新版)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1新版)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1新版)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1056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1新版)【实施时间】19970415【发布单位】建建[1997]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时间:2007-12-18 来源:综合整理编辑:HTL第一章总则消防宣传资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家居装饰活动当事人可以参照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推行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后),依法订立家居装饰局面合同。
第十四条 家居装饰工程价格,应当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999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监制、1999年版《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北京市建委要求,2000年1月31日前,有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装饰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资质证书,2000年2月1日后,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将受到市建委查处。
第十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并具备相应的施工机具;
(二) 有建筑装饰施工经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技术工人取得上岗证书;
第十一条 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早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须向区、县建委申请,经区、县建委审查同意后,报市建委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家居装饰工程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在家居装饰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承揽家居装饰工程的施工企业,施工中禁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信息。
第五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家居装饰待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佥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活动。 第七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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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和生活质量,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行为,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装修申报与审批(一)在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前,业主或使用人应当提前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申报内容包括装修项目、施工方案、施工人员信息等。

(二)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接到申报后的一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要求。

二、施工单位与人员管理(一)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

三、装修时间规定(一)为了不影响邻里的正常生活,应合理安排装修时间。

一般规定工作日的上午_____点至_____点,下午_____点至_____点为允许施工时间,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施工。

(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规定时间内施工,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单位和相邻住户说明,并取得同意。

四、装修材料管理(一)所选用的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避免使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材料。

(二)业主或施工单位在购买装修材料时,应要求商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检测报告。

五、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一)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施工人员应文明施工,不得在施工现场大声喧哗、乱扔垃圾。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堆放。

六、水电改造与燃气安全(一)水电改造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的水电线路和管道。

(二)涉及燃气管道的改造,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的批准。

七、结构变动与承重限制(一)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承重体系,如拆除承重墙、梁、柱等。

(二)如需对非承重结构进行改动,应经过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并报物业管理单位备案。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01]616号)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01]616号)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04-07-07京建法[2001]61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家居装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二)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三)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第六条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第七条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

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第八条 购房人未选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 自行组织 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江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江西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建字[1998]40号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保障房屋的整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性,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行为,维护装饰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居民的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设计、施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内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五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以及明显加大荷载的装饰装修,均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装鉴定机构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综合鉴定,并在20天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房屋安装鉴定机构的批准书,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居室装饰装修,应到房屋产权单位登记、备案,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应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对于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的个体从业者,必须待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的临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资格证书》。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2020版)【实施时间】19970415【发布单位】建建[1997]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

(建设部1997)92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部1997)92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1997年4月15日建设部发布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 (1)第三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2)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与价格管理 (2)第五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 (2)第六章附则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低、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二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第六条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于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当持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登记备案,实行“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七条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二)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七)国家和地方规定和其他规则。

镇江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镇江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镇江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发布文号:镇政建 [2000]第70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2000/03/26各县(市)区、镇江新区建委(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镇江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江市建设委员会二OOO年三月二十六日镇江市家庭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已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对居住的房屋迸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城内,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个人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镇江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镇江新区建委(建设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市家庭装饰协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第五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房管、市容、环互、绿化、环保、消防、抗震和公共安全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文物建筑、古建筑等有保护价值的居住建筑物装饰装修,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物保护和古建筑保护的规定。

第六条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持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图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镇江市建委委托的管理机构为镇江市抗震办公室)提出申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变更设计的结构和抗震安全进行审查并核发《家居装饰结构变更审查核准书》。

广州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装修管理办法

《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五条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家居装饰)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饰是指居民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发包或自行对其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及进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家居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建委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居装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家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活动。

第七条进行简易家居装饰(如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经租赁人同意)应当到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必须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家居装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八条家居装饰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三)铺贴1厘米以上石材、在室内砌墙等增加楼地面荷载;(四)破坏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煤气等管道设施,未穿管就直接埋设或改线;(五)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7.10•【字号】•【施行日期】199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结构的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为改善自己的居室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居室进行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第五条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装饰设计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

否则,不准承接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六条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市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办法,必须做到:(一)家庭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并经业主确认后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二)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借用其他企业证照,不得出卖证照。

(六)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

(七)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加大荷载的,必须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建筑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6号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建[1997]9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部门。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固着于建筑物构造体的天花、楼(地)面、内部墙面或固定于楼(地)面的隔屏等的施工或隔墙的变更和设备、电路等的安装等。

第四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 市场管理第五条 进行简易室内装饰装修的(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征得租赁人的同意)应当到物业公司等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其它改变原设计要求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核。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以下称为家居装饰装修专业监理人员)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监理。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应报房屋管理部门存档。

第八条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依法签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文本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和发放的标准范本。

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天津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保证家居装修工程质量,确保房屋整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性,维护家居装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居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居住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居民和承接家居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居民进行家居装饰装修,应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第五条居民进行家居装饰装修时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不得占用公共空间。

第六条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家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家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管理第七条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需具备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从事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其从业人员需经天津市环境装饰协会进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实行持证上岗。

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第八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五万元。

(2)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九条设立家居装饰装修企业不受投资人所有制形式限制,设立程序按《天津市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施行。

第十条进驻各类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市场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居民应选择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进行家居装饰装修.第十一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做到:(1)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有出厂合格证书或产品说明书,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2)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3)不得野蛮施工破坏承重结构,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4)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5)从事家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不得借用其他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6)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7)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凡承接家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其他有关的规范,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家居装饰装修的单位,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使用安全,不得破坏承重墙、任意开窗打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下的墙体,扩大原有门窗尽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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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管理家庭居室家居装饰装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居室的家居装饰装修指的是家庭装饰装修。

主要包括所有家具、装饰材料、家居电器以及装饰装修服务等。

第三条注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应为具有管理能力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
部门,负责家庭居室家居装饰装修的评估、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先审报审机构应会同有关方面,根据当地家庭居室装饰装
修管理技术和实际需要,制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前审报审流程,并进行家庭居室装饰
装修施工前审报审。

第六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监督检查机构应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有必要进行及时施工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家庭居室装
饰装修施工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如果有任何变动或修改,请及时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部门联系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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