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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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可
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行为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源头控制,综合
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鄱阳湖生态经济
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准入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项目的,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环境准
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建设或运营。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和排污许可
第六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单位、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土壤、大气和固体废物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
准进行排放,并经排污许可管理。
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八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项目时,应当
合理规划和布局,保护和恢复湿地、水生态、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
第九条对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破坏性开发建设行为,应当
依法追究责任,进行修复和恢复。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
第十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环境质量进
行监测,并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环境保护
部门的监测工作,并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章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十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和生活区
域应当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
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标准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环境保护:指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污染和其他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身体安全的活动。
2. 环境准入:指新建、改建、扩建环境污染源项目在开展建设或运营之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取得相应的环境准入手续的活动。
3.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工程、项目及其他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进行的环境预警、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的过程。
4. 污染物排放:指生产、经营单位因工业生产、生活生产等活动而向环境中排放的固体、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的行为。
5. 排污许可:指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并经审查合格后获得的排污行为许可证。
6. 环境监测:指对环境中空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因子进行系统、连续的观察、测量和评估的活动。
7. 环境污染事故:指在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害人民健康和安全的突发事件。
8. 环境安全:指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稳定,对人民群众生活和健康无危害的状态。
9. 应急预案:指为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在事前制定的应急措施和工作计划的文件。
10. 行政处罚:指国家、地方政府根据职权,对违法行为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污染、责令改正、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书、坐牢等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