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花钱买房写儿子名字,母亲起诉要回房屋的案例

合集下载

遗产继承案例——父母子女共同共有房屋,父母死后房产属于父母遗产吗

遗产继承案例——父母子女共同共有房屋,父母死后房产属于父母遗产吗

遗产继承案例——⽗母⼦⼥共同共有房屋,⽗母死后房产属于⽗母遗产吗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专业代理⼆⼿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李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慧继承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产的六分之⼀份额。

事实及理由:李⽗与李母系夫妻,李某慧、李某兰、李某霞、李某军、李某义、李某⽂系李⽗、李母⼦⼥。

李⽗于1992年10⽉8⽇去世,李母于1999年12⽉2⽇因死亡注销户⼝;王某平系李某兰丈夫,王某明系李某兰之⼦,李某兰于2012年5⽉28⽇因死亡注销户⼝;张某钟系李某霞丈夫,张某忠、张某旺系张某钟、李某霞之⼦,李某霞于2016年9⽉18⽇因死亡注销户⼝。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产系李⽗名下房产,李⽗去世后该房屋⾄今未予以分割,现原告为避免家庭⽭盾,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继承上述房产六分之⼀份额。

被告辩称李某军辩称,同意李某慧的诉讼请求。

李某义辩称,涉案房屋是李某⽂和⽗母⼀起买的,其中有部分不是⽗母的遗产,遗产部分母亲也说过给李某⽂,我认为涉案房屋应归李某⽂所有。

李某⽂辩称,涉案房屋是我和⽗母的共同财产,我长期居住在这,房屋的购买及维修都是我处理的,之前家⾥都说好了涉案房屋归我。

张某忠、张某旺、张某钟辩称,⽗母买房的时候李某⽂参与了,他出没出资不清楚,但他没有房⼦、⽣活困难,应该多分他⼀些,其余的法院判决吧。

王某明、王某平辩称,法院依法判决吧。

本院查明李⽗与李母夫妻共⽣育⼦⼥六⼈,分别为:李某霞、李某兰、李某慧、李某军、李某义、李某⽂。

1992年10⽉8⽇,李⽗死亡,1999年12⽉2⽇,李母因死亡注销户⼝。

父母状告儿子儿媳 想要回39万购房款

父母状告儿子儿媳 想要回39万购房款

父母状告儿子儿媳想要回39万购房款
内江市隆昌县黄千女士刚起诉丈夫要求离婚不久,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这次她和丈夫成了被告,原告是自己的公公婆婆。

黄千的公公婆婆要求她和还未离婚的丈夫,返还借给他们在成都购房的款项共计39万多元。

而黄千认为,公公婆婆出资买房是为了刚出生的孩子,属于赠与行为。

黄千说,她和丈夫陈明俊婚后一家人平时都相处得很融洽,直到今年1月22日,黄千生了个女儿之后,丈夫和公公婆婆对她的态度大转变。

丈夫陈明俊和她的感情也出现裂痕。

8月4日,黄千起诉丈夫要求离婚。

9月1日隆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离婚案,但因为财产和女儿抚养权的问题,法院没有做出判决。

让黄千没有想到的是,8月23日,她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自己和丈夫成了被告,告黄千夫妇的正是丈夫陈明俊的父母陈大川、赵英。

民事诉状中陈述,今年3月,家里在成都以黄千、陈明俊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交付了396705.28元的首付款。

因购房款为赵英、陈大川支付,他们要求被告返还所有购房款。

9月23日,隆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父母状告儿子、儿媳的案子。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律师:原告需要证明不是赠与
四川内江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长认为,如果说购房款是原告借给被告的,原告要通过出资的书面或录音证据,证明是民间借贷的行为,被告应该向原告返还购房款。

如果原告拿不出证据,就根据《合同法》,可认定为赠与行为。

赠与行为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行为,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过户给儿子的“学区房”,能要回吗?

过户给儿子的“学区房”,能要回吗?

过户给儿子的“学区房”,能要回吗?作者:广西普法来源:《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2022年第08期老李有一套位于天河区的房产,位于一所知名小学的招生地段内。

为了让孙子阳阳(化名)能顺利入读该知名小学,老李于2012年将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儿子小李(也即阳阳的爸爸)名下,使小李成了该房的唯一产权人。

父子俩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小李实际并未支付房款。

不久,小李通过变更登记,在涉案房屋上加上了妻子吴女士的名字,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夫妻共有,理由是吴女士是老师,对入学政策更为了解,她认为房子加上自己的名字,能让阳阳更有把握入读该“名校”。

2018年,老李到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确认房子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并拿出了一份他与儿子小李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阳阳读书入学需要,老李暂时将房屋更名至小李名下,但小李无权更改房屋的属性,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房产仍属老李所有。

小李对老李提出的主张没有异议,但其妻子吴女士称,小李自愿将房子的部分份额赠与她,老李是知情的。

现在,她与小李感情生变拟协商离婚,老李此时起诉索回房子,实质是与小李恶意串通,意在损害其财产权益。

吴女士还提出,当时他们一家三口都住在涉案房屋,户口也在该房,按照入学政策,阳阳可以直接报名入学,而且阳阳也不是必须入读该“名校”,因此老李提出房屋过户是为了阳阳入学而产生的借用关系这一说法不能成立。

天河法院审理后認为,本案中,老李虽然将房子以买卖名义过户给小李,但小李、吴女士实际上并未支付房款,且老李将房子过户后,仍一直与小李一家共计四口人一起在该房居住生活并缴纳相关费用。

结合房子过户时间、小孩入学时间及天河区当时的入学政策等,可以推定老李将房子过户给小李,以及小李将房子加上吴女士的名字,是为了解决小孩的入学读书问题,是出于借用房子的目的,而非赠与或者买卖。

同时,小李与吴女士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可证明,吴女士并未将涉案房产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其知晓房子过户的实际原因并非基于赠与的意思。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父母为子女买的婚房属个人财产王某父母2006年为儿子购买了一处住房,2007年,王某与贺某结婚时即住用该房。

2008年10月王某要求与贺某离婚,妻子贺某提出要求分割该房。

她认为,既然是婚房,那么该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自己也用嫁妆为该房添置了不少大件。

经审理,法院对于贺某的该项请求没有支持,仅就贺某当初为入住该房添置的物品进行了核算,判决王某给予一定补偿。

◆律师说法:该案的关键是该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可以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女方就不能参与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这一规定明示,如果父母所购房屋明确表示是赠与夫妻二人的,该房屋即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二人的,即为个人财产。

按照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之分。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

按此规定,父母为孩子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结婚前或结婚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约定应以书面形式),那么,无论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该房都始终是个人的财产。

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是不能参与分割的。

2、父母为自己子女结婚购房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为个人财产小温父母于2003年2月出资20万元支付首付款,为小温按揭购买房屋一套,产权人为小温。

2003年2月房屋交付,小芹父母出资8万元进行了装修。

双方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盐城中院、市妇联联合发布2020年度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盐城中院、市妇联联合发布2020年度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盐城中院、市妇联联合发布2020年度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6•【分类】其他正文盐城中院、市妇联联合发布2020年度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

家庭文明和谐,关乎家庭成员的幸福感,也是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侧影。

在第111个“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盐城中院继续与市妇联联合发布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婚姻家庭案例,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化解矛盾纷争、治愈家庭创伤、引领社会价值导向的职能作用。

案例一父母无力尽职责变更监护解危困案情回放:徐小某系徐某、王某尚未成年的女儿,患有重度智力残疾。

徐某因为智力残疾等原因,不能照顾女儿且存在殴打行为,一日三餐都不能保证。

王某患有精神残疾,在女儿出生后不久就离家出走,没有照顾也无能力照顾女儿。

徐小某的日常生活主要由其祖母照顾,后来徐小某祖母也患病去世。

徐小某祖父现已年逾八旬,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

经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后,由徐小某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向法院提交了变更徐小某监护人的申请书。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徐小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徐某所在村村委会为徐小某监护人。

法官评析:虽然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变更了徐小某的监护人,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教育费用有分歧法官释法促和谐案情回放:王某甲与陆某原系夫妻关系,生一女儿王小某。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约定陆某每月支付王小某生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

离婚后,王某甲除了给王小某选择了收费较高的私立幼儿园就读外,还为其报名了较多兴趣课程,每月教育支出达1800余元。

陆某无固定工作且身患疾病,不认可王小某的教育费支出,遂未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王某甲亦拒绝陆某探视王小某。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民诉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起诉状原告洪维,女,汉族,54岁,南昌第一中学教师。

现住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12号。

联系电话:被告:柳建真娄本奇男汉族28岁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二,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

事实与理由:一,2003年10月份,---房产公司推出一期楼盘,并且凭教师证可享受九折优惠,我与儿子到房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南昌市新建县文教路星星小区的住房,并且以我的名字办理了登记,后借给儿子结婚作为新房。

现因儿子夫妻感情不好要求离婚并把该房屋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原告认为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有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2008年1月2日开庭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原告。

[原告]:柳建真,女,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锦江小区。

母亲花钱买房写儿子名字,母亲起诉要回房屋的案例

母亲花钱买房写儿子名字,母亲起诉要回房屋的案例

母亲花钱买房写儿子名字,母亲起诉要回房屋的案例以下是一个假设的案例,故事发生在一个虚构的地方,仅供参考。

母亲玛丽准备用她的积蓄购买一栋房屋,但她希望将房屋的所有权写在她儿子约翰的名下。

她希望这样做是为了将来保证约翰能够继承房屋,并且让他有一个安全稳定的住所。

于是,母亲联系了律师并完成了相关法律文件来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约翰的名下。

约翰并没有为这栋房屋支付任何费用,但他接受了这个礼物并同意将房屋归为自己的财产。

然而,几年后,约翰与母亲发生了严重的争执,导致他们关系破裂。

约翰决定将房屋出售,并把母亲赶出了房屋。

母亲毫不犹豫地起诉约翰,要求将房屋的所有权归还给自己。

在法院上,母亲主张她是房屋的真正主人,因为她购买了房屋并将所有权转移到约翰名下仅仅是为了给予他一个礼物和保障他的未来。

她声称,约翰并没有为房屋支付任何费用,因此没有权利将其出售。

约翰则坚称自己已经成为房屋的合法所有者,并且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如何处置。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是否有法律文件来证明玛丽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约翰。

2. 玛丽转移所有权的真实意图,即是否是为了给约翰一个礼物或者保障他的未来。

3. 约翰是否接受了这个礼物并同意将房屋归为自己的财产。

4. 玛丽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她购买了房屋,例如支付记录、贷款合同等。

根据这些证据和争议,法院将做出最终的判决。

如果法院认定玛丽是房屋的真正购买者,并且将所有权转移给约翰仅仅是出于礼物或者保障他的未来的考虑,那么法院可能会裁定房屋归还给玛丽。

然而,如果法院认定约翰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者,并且他有权将其出售,那么玛丽可能会败诉。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事实和环境,并且法律在不同的地区也有所不同。

因此,以上案例仅仅是一个假设的情景,并不能代表实际发生的案例。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法律文书-妈妈花200万给儿子买新房被爸爸告了没经我同意

法律文书-妈妈花200万给儿子买新房被爸爸告了没经我同意

妈妈花200万给儿子买新房被爸爸告了没经我同意杭州宁海小伙小张(化名)年近三十,妈妈觉得婚房应该先准备起来。

去年,母亲小张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李女士及房产公司转账共计200余万元用于描述购买商品房。

没想到,签了合同交完钱,小张和母亲却收到了法院的开庭审理传票。

原告是小张的继父,也就是李女士现在胡某的丈夫叶某。

巨款赠予之后继父告借给了妻子和继子原来,早年李女士与陈先生的生父早年离婚,后来和叶某重新组建家庭,两人协作经营一家小超市,收入颇为可观。

这次李女士是给自己和前夫的儿子小张,没有经过叶某的同意,也没有与叶某商量。

叶某起诉到法院,认为除非这笔钱应该属于他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将夫妻共有款项赠与其儿子,侵害了他的财产权益,请求暴力行为法院败诉确认李女与小王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钱款。

本案受理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开庭审理,详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李女士和小张坚持认为该不属于赠与,款项的来源是小张之前存放在母亲处的家庭收入以及小张对小超市拥有的份额部分,故上述200余万款项系小张的个人财产。

所以,李女士此举并不属于私自处分她和叶某的夫妻,不同意返还该200余万元。

法官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话题在于案涉200余万元款项的性质系李某与叶某政治性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由李某保管的小张个人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向被告和小张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发觉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款项系小张的个人财产,而法院一旦认定款项系夫妻情侣共同财产,那么陈先生将系统化无完整处分权的财产赠与小张,其法律效力将会大打折扣,必将出现对被告不利遭遇的局面。

同时,法官本着家和的角度对原告叶某进行劝慰,希望叶某念及双方的夫妻感情,应积极修复双方的亲情关系,出于家庭和睦的需要考虑,对继监护人给予一定的帮助。

最终,双方在法官达成协议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女士和李女士同意分期返还叶某70万元。

女儿公枳代款写女儿名母亲首付并还代款房产分割案例

女儿公枳代款写女儿名母亲首付并还代款房产分割案例

女儿公枳代款写女儿名母亲首付并还代款房产分割案例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证上是张三的名字。

张三和李四婚后在北京有一套房产,张三名下有一套房产。

房屋登记在张三一人名下,李四登记在李四父亲名下。

李四、张三两人在婚后共同还贷。

由于李四父亲与张三之间发生纠纷,李四和张三通过诉讼处理纠纷案件,并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李四胜诉且房子由张三和李四共同还贷。

由于张三代李四还贷并以李四名义登记产权有瑕疵,李四最终在分割房产时获得房屋产权分割收益的50%及50%补偿李四的一半房产折价款的50%及补偿1000元折价损失1500元的一半房产折价款折价损失3800元的一半房产折价款。

一、案件基本情况张三、李四婚后购买了北京市一套房屋(房本号:0105158),房本上张三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李四为该房屋的购房人之一。

张三、李四结婚后共同购买了北京市一套房产。

该房产是在张三和李四婚后共同购买的,婚前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用于贷款购买此房产,李四出具借条承诺该房屋由张三个人所有。

婚后李四向银行借款10万元于2010年4月还清。

李四出具借条称:“2010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李四借款5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

”后该借款合同被李四父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为张三、李四夫妻共有产权之处。

李四在该房产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被母亲以李四名义提出申请并且登记在其母亲名下。

2010年6月21日张三、李四以共同所有为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首付款5万元、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10万元及其他费用4万元(双方均认可贷款30万元)并取得了银行抵押登记证明。

2010年6月22日张三与李四办理完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产证并取得房屋产权人身份证书时张三也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之一。

二、案件争议焦点李四和妻子李四在婚后共同还贷,张三是该房屋所有人。

由于离婚时李四和张三要对这套房产进行分割,张三和李四商量将这套房产以李四的名义登记到自己名下,然后李四名义将首付款支付给母亲李四归还银行贷款。

父母起诉儿女的案例

父母起诉儿女的案例

父母起诉儿女的案例
最近,一则父母起诉儿女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报道,该案件发生在中国某城市,父母起诉儿女要求返还赠予的房产。

据悉,这对父母在多年前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其赠予了儿女。

但是,最近儿女却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导致父母十分生气和失望。

为此,父母决定起诉儿女,要求将房产返还给他们。

这一案例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和关注。

有人认为,父母有权要求儿女返还房产,因为这是他们的赠予,儿女没有权利私自处置。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儿女已经成年,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父母不能干涉。

无论如何,这一案例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启示。

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分配问题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需要各方协商和处理。

尤其是在赠予财产时,双方应该清楚地了解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同时,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应该采取合适的方式和方法,尽量避免伤害家庭关系。

- 1 -。

父亲上诉儿子要回自己名下房产起诉书范文怎么写

父亲上诉儿子要回自己名下房产起诉书范文怎么写

父亲上诉儿子要回自己名下房产起诉书范文怎么写摘要:本案中,王某与前妻所生的孩子为王某和小宇,他们共同购买了某城市某小区30多平米的房产。

王某认为,儿子与母亲之间存在亲情关系,并对房子产权发生争议,故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由于王某和母亲均表示,不同意离婚,故法院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宇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申请法院指定其监护人。

”本案在进行诉讼前,小宇与父亲已经达成协议,同意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为女儿王某的名字,由小宇的母亲刘某与儿子王某共同居住和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到未成年人抚养权以及监护关系,该案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移送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办理。

.....一、案件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于2014年4月21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8日生下儿子小宇,后刘某提出与其离婚;2019年1月27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儿子王某所有;并于2020年1月28日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现王某诉称: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房屋产权登记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

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2.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55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本案诉争房屋是父亲王某的个人财产,我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我孩子王某;且刘某与我母亲不同意离婚。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是由原告与刘某共同出资购买的;但在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前,该房屋已由被告与刘某共同居住使用;原告不同意支付该房屋折价款55万元。

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以及监护关系的认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二、案件审理情况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王某和刘某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刘某以其系王某监护人为由,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刘某作为孩子们的监护人,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权益。

真实案例:同是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一个判赠与,一个判借贷?原因在这

真实案例:同是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一个判赠与,一个判借贷?原因在这

真实案例:同是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一个判赠与,一个判借贷?原因在这法律咨询或案件委托广州律师:136****2829(微信同号),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来源:人民法院报、湖南高院,作者:蒋翠容、楼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那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究竟是如何认定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婚房,本意是为子女解决或改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

但倘若子女婚姻关系破裂,面临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时,这种财产分割表面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暗含了对父母财产的分割,可能造成父母资产大幅缩水、财富代际传承目的落空。

今天分享的案例是两起父母起诉子女及其配偶要求归还购房出资款的纠纷,作为子女离婚纠纷的衍生诉讼,这两起案件有同样的起因,却有不同的结局。

案例一儿媳要离婚,公公要求归还购房款案情小莉结婚没多久,丈夫小科就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了,这一分离就是两年多。

小科出狱后,夫妻俩时不时因生活琐事而争吵。

一吵架,小莉会回娘家去住,为此小科很是犯愁。

小科想,是不是生个小孩作为感情黏合剂,夫妻感情就能恢复如初了?小科刚把要孩子的想法跟小莉提出来,小莉就向他抛出了一连串问题:婚礼怎么办?房子怎么办?原来,夫妻俩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还没有办过婚礼,而且夫妻俩跟公婆住在农村的自建房里,没有自己的房子,两代人一起生活,难免磕磕碰碰,小摩擦不断。

小莉的想法是要孩子可以,但要先在城里买房、办完婚礼后再要。

这让小科犯了难,他和小莉本就没什么积蓄,自己又刚出狱不久,收入不高,父母经济条件也一般,婚礼好办,但想在城里买房可不容易。

看小莉态度坚决,小科也感觉以前亏欠了小莉,想要弥补。

于是,小科找到父母商量,小科父母多方筹措,凑了20万元给小夫妻俩,终于帮儿子儿媳在城里买了房。

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房的房产纠纷之二审判决

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房的房产纠纷之二审判决

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资购房的房产纠纷之二审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周某。

上诉人钱某因按份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XX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钱某之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李某、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李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李某、周某与李周某是父母子女关系。

李某、周某曾于XX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申莘一村某号302室的房屋,三口之家在此居住。

李周某和钱某结婚生子以后也一直与李某、周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

XX年初,李周某向李某、周某提出用上述房屋置换一套面积较大房子,由于无力单独购买住房,请求李某、周某与其共同购买。

李某、周某表示同意,并将上述房屋出售。

同年4月28日,李周某、钱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与李某、周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某弄6号202室房屋,购房总价人民币(下同)890,606元。

其中,李某、周某分两次出资购房款498,000元,其余购房款由李周某、钱某以商业贷款100,000元和公积金贷款200,000元等方式筹集支付。

结合购房所需的其他税费,双方为购买该房屋共计支付了930,052元。

XX年9月10日,李某、周某又给付李周某、钱某80,000元用于提前归还商业贷款。

李周某、钱某为此清偿了商业贷款95,000元和利息4,元。

在购买上述房屋过程中,李周某、钱某负责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XX年6月28日,李周某、钱某将上述房屋登记为其所有,并取得产权证。

XX年6月22日,李某、周某发现产权证上的权利人只有李周某、钱某的名字后,双方发生争议。

原审审理中,李某、周某请求判令:确认其二人对位于本市雅致路某弄6号202室的房屋享有73%的所有权份额;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

父母借儿子名字买房的离婚官司 案例

父母借儿子名字买房的离婚官司 案例

父母借儿子名字买房的离婚官司案例以父母借儿子名字买房的离婚官司案例为题,以下是列举的10个案例:1. 小明的父母离婚后,父亲以小明的名字购买了一套房产。

母亲发现后将此事告诉了律师,提起了离婚官司。

2. 张某和李某离婚后,张某将儿子的名字用于购买了一套房产,李某发现后决定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

3. 离婚后,王某的父亲以他的名字购买了一套房产。

王某对此感到不满,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4. 小刚的父母在离婚后,父亲借用了小刚的名字购买了一套房产。

母亲发现后,决定起诉离婚并要求追回房产。

5. 李某和王某离婚后,李某将儿子的名字用于购买了一套房产。

王某对此不满,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6. 离婚后,小芳的父亲借用了她的名字购买了一套房产。

小芳对此感到愤怒,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追回房产。

7. 张某和刘某离婚后,张某将儿子的名字用于购买了一套房产。

刘某得知后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

8. 离婚后,小丽的父亲以她的名字购买了一套房产。

小丽对此感到困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9. 王某和杨某离婚后,王某将儿子的名字用于购买了一套房产。

杨某对此不满,决定起诉离婚并要求追回房产。

10. 离婚后,小明的父亲将他的名字用于购买了一套房产。

小明对此感到愤怒,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追回房产。

以上是以父母借儿子名字买房的离婚官司案例的列举,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事件,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离婚后,父母利用孩子的名字购买房产是一种常见的争议。

这些案例反映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困难和复杂性,也提醒人们在离婚过程中要慎重处理财产问题,避免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伤害。

父母为婚后子女全款购房离婚时凭转账凭证追回款的案例

父母为婚后子女全款购房离婚时凭转账凭证追回款的案例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商品房的价格也逐年上涨。

在房价高企的今天,正常情况下,生活在一线城市的年轻人均很难一毕业就能支付首付款用于购买婚房。

因此,大部分家庭均是父母出资替子女购房,经济条件优渥的家庭为子女全资购房,经济条件尚可的也有替子女支付首付款。

无论何种方式出资,不少父母关心的是,若小两口离婚,自己的出资款项能否要求小两口偿还?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没有统一的规则,有些法院认为父母要求子女返还出资需要提供借条作为证据,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只要提供银行转账凭据即可。

本文分享一篇以转账凭证认定为借款的案例。

在(2019)沪01民终13688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龚某为朱某、郝某所购系争房屋支付款项1,674,722元确为事实。

那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龚某与朱某、郝某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原告需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出借款项的事实,在原告提供了相应转账凭证后,如被告认为该款项并非借款应就该抗辩提供相应证据,在被告就相关抗辩举证后则举证责任回转到原告,原告应继续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行举证。

本案中,龚某已举证证明其在朱某、郝某购房时存在160余万元的出资,相关款项均是直接转账至购房人委托的收款人及财政部门,龚某已经就其主张的借贷关系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朱某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承认,虽然郝某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予认可,但是其未能抗辩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或款项用于其他用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郝某均表示不清楚、不知道,该消极的表述显然不能视为对系争款项性质作出的有效抗辩。

典型案例: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事后补写借条,法院判决还款

典型案例: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事后补写借条,法院判决还款

典型案例: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事后补写借条,法院判决还款作者:汇家婚姻律师团队——贾江红律师父母出资为子女在婚前或者婚后买房,在没有借条情况下,出资行为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实践中争议很大。

在子女离婚时,很多父母会选择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子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出资款,本文的案例是女方父母在女儿婚后出资买房,事后女儿个人单方向父母出具了借条,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子女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男方被告抗辩认为父母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行为,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支持了父母的请求,认定父母出资行为属于借款,判决子女偿还借款。

一、案件情况1、2013年3月7日,被告黄某签订房屋销售合同。

2、2013年3月9日,原告银行卡支出80000元,摘要/附言:消费。

3、2013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黄某转账汇款20000元。

4、2013年3月22日,原告申请贷款60万元,银行直接将60万元划入被告黄某的账户。

5、2016年6月,被告余某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余某、黄某现向原告借款柒拾万元,用于购买房屋。

落款为:“借款人:余某2013年3月6日”字样。

6、2016年6月28日被告父亲出具《证明》,载明:现证明我的儿子黄某、媳妇余某,因购买房屋,于2013年3月向原告借款柒拾万元整。

7、被告余某、黄某认可收到原告70万用于购买房屋。

二、一审阶段(一)原告请求两被告是自己的女儿、女婿,在2013年时向原告借款购买房产,当时两被告保证以后孝敬父母,购买的房子可以共同居住。

于是原告向银行贷款再加上自己的存款给了两被告70万元,当时原被告签订了协议,约定两被告有钱时再偿还这70万元,协议在被告那里,不在原告手上。

购买房屋后,被告黄某对原告的态度变了,不尊重、不孝敬原告,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向被告主张还款,要求被告余某出了《借条》,被告黄某的父亲出具了《证明》,被告答应还款但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0万元。

父母以子女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指导案例

父母以子女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指导案例

父母以子女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指导案例《父母以子女名义签订买卖合同,你知道背后的那些事儿吗?》在生活里啊,有时候事情复杂得就像一团乱麻。

就拿父母以子女名义签订买卖合同这事儿来说吧。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就碰上了这么个情况。

他爸呢,想着给家里添点房产,就以小李的名义签了个房屋买卖合同。

这看似简单的举动啊,可真是像在平静的湖水里投进了一块大石头,激起了千层浪。

这时候就有人问啦,父母咋就不能以子女名义签合同呢?你想啊,子女在买卖合同里那可是主体的一方,就像一场足球比赛里的守门员,地位可是相当关键。

要是随便就被父母代签了,这就好比守门员没经过同意就被换了人,整个规则不就乱套了嘛。

再从法律的角度看,合同讲究的是自愿、公平等原则。

子女没点头,这合同的基础就像是没扎稳的帐篷,风一吹就倒,能靠谱吗?我还听说另外一个故事呢。

小王的妈妈看隔壁楼盘开盘了,觉得是个投资的好机会,二话不说就以小王名义签了合同。

小王知道后可就炸毛了,“您怎么能这样啊,就像我还没出发呢,您就替我把路给选好了,我还有没有自己的想法啦?”这就体现了一个大问题,父母没有意识到孩子也是一个独立的个体。

有一次啊,我跟一个法律专家聊起这事儿。

他就给我讲了个实际的案例。

有对父母想给子女买房,以孩子名字签合同,房价涨了后卖房想获利,结果孩子不愿意卖房,这就引发了大纠纷。

好比两辆车在一个十字路口,互不相让,肯定得撞上啊。

法律判定这种没经过孩子同意的合同存在很大的风险因素,效力都会受到质疑。

这就给大家敲了个警钟啊。

父母不能想当然地以子女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毕竟孩子就像是还在成长的小树苗,有自己的成长空间和发展方向,父母不能过度地代劳做一些可能影响他们权益的事儿。

这就像是放风筝啊,线太长了风筝就容易飞走失控,线要是拽得太紧呢,风筝又飞不起来。

咱们得在尊重孩子意愿和遵守法律规则之间找到一个平衡。

总之,对于这种父母以子女名义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儿,大家可都得小心谨慎。

这可不是单凭着父母的一片好心就能万事大吉的,必须得遵循规则和尊重个人权益的。

房产纠纷案例:一家三口买房 儿子不还贷父母要改户名

房产纠纷案例:一家三口买房 儿子不还贷父母要改户名

[案情介绍]亲生父母顾宪(化名)夫妇以儿子晓征(化名)违约,不偿还购买房屋贷款为由,起诉法院要求将上海市昌平路某号的房屋产权判令归夫妇俩所有,并把该房屋的户名登记归到自己的名下。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顾宪夫妇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2月下旬,顾宪夫妇经房产中间商居间介绍,与出售人曹庆(化名)就系争的昌平路该房屋,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同年3月初,顾宪夫妇及儿子晓征作为购房人与房屋出售人曹庆就该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共计318万元。

合同签订后,顾宪夫妇支付了首期房款82万元、装潢补偿款50万元和中介费31800元等费用。

同时,晓征作为借款人、顾宪夫妇作为抵押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86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该186万元作为第二期房款支付给房屋出售人。

之后,房屋产权办至晓征和顾宪夫妇名下。

同年5月,晓征名下的贷款由顾宪夫妇偿还,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该房屋的他项权利注销。

2008年5月初,顾宪夫妇起诉到法院称当初购买房屋,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房款,便经与儿子晓征商量借用他名义共同购房,以办理银行贷款,解决购房资金问题。

然而在2007年底,与儿子晓征因家庭内部产生矛盾经常发生口角,遂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将房屋产权判令归夫妇俩所有。

法庭上,儿子晓征称,该系争房屋是以三个人名义共同购买,属共同共有产权。

称购房贷款是长时间的事,在自己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后,自己也愿意还贷,表示不同意父母亲的诉讼申请。

[案情分析]法院认为,顾宪夫妇与儿子晓征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向房屋出售人支付了全部房款,实际也取得了该房屋,并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

该交易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不动产交易的规则,又通过买卖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

法院以为虽然顾宪夫妇支付了全部的前期费用,并偿还了贷款,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

从房屋买卖的过程来看,以儿子晓征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186万元用于支付房款,是顾宪夫妇和儿子晓征三人共同做出的决定,该环节对合同的履行、房屋产权的起到取得具有必不可少的作用,三人均属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母亲起诉要回房屋的案例
引言
在家庭财产争议中,房产纠纷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本文将讨论一个母亲花钱买房,却将房产写入儿子名下的案例,重点探讨母亲是否有权要求回归房屋所有权的问题。

案例背景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中年妇女,名叫王女士。

多年来,她一直努力工作并积攒
了一笔较为可观的积蓄。

为了给未来的儿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经济基础,王女士决定将这些积蓄投资购买一套房产。

考虑到她的儿子年幼,并不能立即处理和管理这份财产,王女士决定将房屋的
所有权暂时写入儿子名下,同时保留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

她认为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孩子的利益,以确保他在成年之后能够拥有自己的住所。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王女士的儿子逐渐长大成人,但却没有了共同生活在
一起的意愿。

作为一位儿子,他决定与母亲分开,要求王女士离开房屋并交出所有权。

母亲的主张
王女士认为,尽管房屋目前写在儿子的名字下,但是在购买房屋时,权利的转
让是有条件的。

她主张,她购买房屋的资金全部来自自己,而非儿子。

因此,儿子没有权利要求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王女士指出,她只是将房屋的名字写在儿子名下是出于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财
产保护的要求。

本意是要保护儿子的利益,为他的未来提供有价值的资产。

她主张,在儿子成年之后,她有权要求将房屋的所有权归还。

法律分析
在这个案件中,法律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财产
保护方面,父母或监护人通常会被授予管理权和监督权。

这意味着,虽然房屋的所有权写入了儿子的名字下,但母亲仍然具有房屋使用权和管理权,直到儿子成年。

此外,根据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归属的规定,如果可以证明房屋的购买资金来
自王女士个人,而非儿子,则有可能推翻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结论
综上所述,王女士有权要求回归房屋的所有权。

尽管房屋的名字被写入了儿子的名下,但是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其权利的转让是有条件的。

母亲可以通过证明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来推翻房屋的归属,将房屋的所有权归还给自己。

需要以法律程序和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王女士可以通过提起法律诉讼或其他适用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追求房屋所有权的返还。

参考文献
•张美凤(2018),《关于房屋产权法律问题的判断与分析》,人民法院报。

•陈斌(2020),《论购房过程中财产所有权的确立与转移》,法学评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