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母名买房改房胜诉案例
最高法院房改房确权案例申诉
最高法院房改房确权案例申诉原告诉称原告张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张某强所有,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强与被告张某文、张某武、张某刚、张某利、张某奇系兄弟姐妹关系。
我们的父亲于2014年10月29日去世,母亲于2001年9月5日去世。
我父亲张父所在的单位在1970年代分配公房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一号。
1998年父亲所在单位房改售房,当时子女中只有原告和父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且父母有存款11万元,具有购买能力。
父母商议,并经原告张某强同意,决定由原告张某强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今后该房产权归张某强所有。
因该房系房改房,交款人和登记人只能写父亲张父的名字,事后多年未颁发房产证。
鉴于父母年事已高,无法预估核实颁发房产证,为防止今后产生纠纷,父母共同给原告书写了一份证明。
2003年颁发房产证的时候,父亲已处于阿尔茨海默病状态,母亲张母已去世,房产证被被告张某利扣留,故房产证始终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至原告名下。
父亲亲笔书写了一份名为关于购买住房的遗书,为如下内容:根据单位预估,现住房三间,由张某强出资以成本价33044元含维修基金1610元购买下来,为此,今后该房产权归张某强所有,此证,张父、张母,1999年1月3日。
书写该证明的时候,父母均因多次因病住院,害怕因病去世产生纠纷,才写成了此遗书。
该遗书内容并没有写明由原告继承,而是明确写明归原告张某强所有,因此,该遗书并非遗嘱,落款是此证,并签名。
原告张某强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数额33044元,购买了诉争房屋产权,且一直由父母居住至二人去世,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父母的意愿,确认该房产权归张某强所有。
被告张某利提交给法院的父亲自书遗书,也印证了原告张某强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父母同意该房产权归张某强所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涉案房屋产权证颁发时间是2003年9月,产权人记载的是张父。
李晓梅、胡裕仁与张兴蓉纠纷案
李晓梅、胡裕仁与张兴蓉纠纷案(2008)昆民一终字第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梅,×民族,×年×月×日出生,住×××。
诉讼代理人林建鹤,兴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裕仁,×民族,×年×月×日出生,住×××。
诉讼代理人林建鹤,兴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蓉,×民族,×年×月×日出生,住×××。
诉讼代理人李海燕、黄永斌,云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晓梅、胡裕仁因与被上诉人张兴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官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8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4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林建鹤,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海燕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7年9月21日,张兴蓉与李晓梅在中介方昆明房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中介下签订《房桥公司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李晓梅将座落于昆明市关上关兴路保险公司小区5幢1单元1楼102号房出售给张兴蓉,该房建设面积为129平方米,成交价格为450000元,张兴蓉应预付定金10000元,李晓梅应向中介交付押金2000元,涉及该房过户税、费由张兴蓉承担,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为2007年12月20日前,交房时间为付清款项交房。
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张兴蓉向李晓梅交付了定金,同时李晓梅向中介交付了押金2000元。
2007年10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确认座落于昆明市关上关兴路138号5幢1单元1楼102号房(产权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216613号)系遗产,由李晓梅、胡裕仁共同继承取得,李晓梅为产权人,胡裕仁为共有人。
最高法关于90年代房改房买卖纠纷案例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引发了很多关于房地产买卖的纠纷案件。
其中,关于90年代房改房买卖纠纷的案例备受关注。
这些案例不仅涉及到大量人民的切身利益,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社会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旗帜鲜明支持法律援助,及时公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例,以指导南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介绍。
案例背景:李在90年代购买了一套房改房。
房屋建设单位在房改时核发了产权证书,将房屋产权转让给李,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然而,多年后,李却收到了法院传票,表示其所购买的房改房存在纠纷,房屋的法律归属有争议。
案件分析:在该案例中,出现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即原本已经变更产权的房屋又被认定存在归属争议。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一系列的解释和司法解决方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房改房的产权确权办理成功并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视为依法建立了不动产权属关系,不得再因任何理由异议。
”也就是说,只要购买房改房的产权确权手续办理成功,并获得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就被视为合法的产权转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支付购房款项已成房屋转让标的的,应视为购房合同成立。
购房合同双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购房款项已经支付的情况下,购房合同成立,购房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因房屋历史问题,房屋法律归属模糊不清,当事人当事人具有善意,但房屋有争议的,应优先保护善意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购房人权益的保护。
只要购房人是善意的,具备善意购买房屋的条件,就应该优先考虑保护他们的权益,而不是过度纠缠于房屋的历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充分考虑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公正、公平的裁判。
对于购房人的权益,要给予充分保护。
结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90年代房改房买卖纠纷案例有着明确的政策指导。
借名买房执行异议之诉案例
借名买房执行异议之诉案例
嘿,大家来听我讲讲这个借名买房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例啊!这事儿啊,就像是一场扣人心弦的大戏!比如说啊,小明因为一些原因不能用自己的名字买房,就找了好朋友小刚帮忙,用小刚的名字买了房。
这就埋下了隐患呐!后来呢,小刚因为一些债务问题,这套房子被执行了。
小明可不干了呀,他跳出来说:“这房子是我的呀!”,这不就引发了执行异议之诉嘛!
小明和小刚急得团团转,四处找证据,想证明这房子确实是小明的。
他们找了当时买房的各种记录,谈话录音啥的。
你说这像不像在大海里捞针啊?但他们还就得这么干!
在法庭上,那场面可激烈了。
小明据理力争,说自己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
对方律师呢,则一个劲儿地质疑,这个过程就好像是一场激烈的拔河比赛,两边都在使劲儿。
法官呢,那可是非常严肃认真地在听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这时候我就想问了,借名买房真的没问题吗?这种操作岂不是很容易就惹出麻烦来?这就好比走钢丝,稍有不慎就会掉下去啊!
而这个案例的结果呢,最终还得看证据说话。
如果小明能拿出足够有力的证据,那他可能就能保住房子;要是证据不充分,那他可就只能眼睁睁看着房子被执行了。
我觉得啊,借名买房这事真的要慎重再慎重!别为了一时的方便给自己惹来这么大的麻烦。
在做任何决定之前,都得好好想想后果,可别像小明和小刚这样弄得焦头烂额的。
这事儿也告诉我们,做事得走正道,不能总想着走捷径,不然可能会掉进大坑里爬都爬不出来!。
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专打房产官司的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代替。
一、案件介绍:张普和张瓜系赵敏的女儿,赵敏的丈夫在1973年因病亡故,聂青云和张普之夫系多年好友。
1993年11月31日,赵敏作为乙方和其父所在单位中国某机电技术研究所设计院签订了《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敏以优惠价7402元购买诉争房屋,赵敏购买房屋后享有部分产权,可以依法使用、出售、继承、抵押,但不能私自出租、转让和赠予或引进单位外的人居住。
自住该房屋满五年后可以依法专售,专售时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后该房屋在1996年4月20日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登记在赵敏名下。
2000年5月,赵敏将诉争房屋交给聂青云使用。
6月29日赵敏和聂青云签订了《租售房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赵敏将该房屋以租代售的方式将该房屋出租给聂青云70年,并在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下,出租方(赵敏)有协助承租方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将该房屋过户给承租人。
过户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支付。
承租人一次性付21万元,作为该房屋以租代售的租金。
该款项两次付清,第一次给付16万,自签订合同后十日内付清,第二次付2万,于2000年8月7日付清。
双方不的违约,若出租人违约,则将21万元退还承租方并负担合同额10%的违约金。
若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将扣留全部合同款。
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协调解决。
聂青云、赵敏、张普在租售方合同上签字。
2000年7月6日,聂青云支付了19万元,2000年8月7日聂青云支付了2万元。
赵敏于2009年10月11日去世。
2013年4月16日,张瓜、张普将诉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登记为共同共有。
后聂青云得知该房屋已经被过户至张瓜张普的名下,因此他找到了两人协商解决,但遭到了拒绝。
多次协商未果,聂青云将两人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张瓜、张普配合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2.5万元。
二、审理过程:聂青云将两被告起诉至法院称:聂青云和赵敏在2000年6月29日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时过户,但赵敏2009年因病去世后,张瓜、张普两人将该房屋过户至张瓜张普的名下,此举违反合同约定,应该支付违约金,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将该房屋过户至我名下。
房改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我国开始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即房改房。
房改房是指政府为了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对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实行的改革措施。
随着房改政策的实施,许多职工通过房改获得了属于自己的住房。
然而,在房改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房改房法律纠纷为例,分析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国有企业职工被告:李某,张某的前夫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张某通过房改获得一套住房,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
2007年,张某与李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的住房归张某所有。
2010年,李某得知张某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三、案件焦点1. 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3. 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四、案件处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证据交换原告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改房申请表,证明其通过房改获得房屋所有权;(2)离婚协议,证明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3)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张某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被告李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其与张某曾结婚;(2)离婚协议,证明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3)购房合同,证明其曾与张某共同购买房屋。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其已购买房屋;(2)支付凭证,证明其已支付购房款。
3. 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4. 庭审阶段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焦点进行了辩论。
5. 裁判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1)房改房是张某通过房改获得的,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有效,李某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3)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房屋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最高法院房改房确权案例申诉
最高法院房改房确权案例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复查叶秀妹与寿宁县饮服公司房屋确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中,就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1985]法民字第14号)问题,把握不准,特请示你院。
现将案情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申诉人(原审原告)叶秀妹,原有祖遗房屋一座,店铺一间,坐落于寿宁县城关解放街42号。
1952年土改时,上述店屋由县政府确权给叶秀妹、兄叶旦忠、母胡双妃三人共有。
1958年地方国营寿宁旅社(即原审被告寿宁县饮食服务公司的前身)因扩大商业网点,“平调”了叶秀妹等人共有的店屋,叶家被安排到其他地方暂住。
1959年1月国家开始纠正“平调”问题,但地方国营寿宁旅社未将占用的店屋退还给叶秀妹等人。
1959年5月,经地方国营寿宁旅社负责人叶明恭的多次动员,叶旦忠将共有店屋作价700元卖给地方国营寿宁旅社,并订立了买卖契约,买卖双方、监证人、中证人等都在契约上签字盖章,但没有店屋共有人叶秀妹、其母胡双妃的签字和印章。
地方国营寿宁旅社购私房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嗣后叶旦忠携房屋卖价款前往他地谋生。
1962年叶旦忠乘回寿宁探亲之际,以地方国营寿宁旅社借“共产风”强迫其出卖店屋为由,向寿宁县法院起诉,要求赎回店屋。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确认:叶旦忠与地方国营寿宁旅社房屋买卖关系有效,驳回叶旦忠的诉讼请求。
当时叶秀妹未要求参加诉讼,法院也未通知其参加诉讼。
1985年,寿宁县饮服公司(原地方国营寿宁旅社)欲将该店屋作价3.4万元出卖给个体户。
叶秀妹知道后上访县委、县政府,要求饮服公司退房,在县委的干涉下,买卖未成。
1987年4月,寿宁县政府将讼争店屋作为饮服公司的公产,收归县政府另行安排。
同年7月,县政府将店屋划拨归县税务局使用。
1987年8月,叶秀妹以叶旦忠出卖共有店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买卖系强迫所致,原地方国营寿宁旅社擅购私房,违反了1968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有关禁止公买私房的规定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叶旦忠与地方国营寿宁旅社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饮服公司退还店屋。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亲属之间借名买房,法律风险亦多多.doc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亲属之间借名买房,法律风险亦多多202X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2X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我们,我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亲属之间借名买房,法律风险亦多多出于购房资格、银行信贷政策、税费成本等原因考虑,现实中父母子女之间约定,一方以另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情形十分常见。
但随着房屋价值的高涨及社会财产观念的变化,这种家庭亲人之间借名买房的情况也凸显出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
无借名买房协议,父母的产权人身份难证明姜先生系姜父的独子。
姜父称,在2003年,考虑到将来可能征收遗产税,其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以其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房屋,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等由自己持有。
202X年,其子挂失补办了房产证并将房屋出售。
姜父认为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其与其子之间为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房屋出售损害了其权益,要求姜先生向其支付卖房款。
姜先生则认为其与姜父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出资款虽是姜父支付,但是使用的是其与其父的共有财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卖房款与姜父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姜父未就房屋购房款的具体支付情况提交证据。
现在其子不认可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且姜父自己表示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是为了规避可能出台的遗产税的解释,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就房屋所有权归姜父达成合意,也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
最终法院驳回了姜父的诉讼请求。
□ 法官释法物权登记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力。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姜父虽然手持购房发票等手续,尚不足以对抗房屋所有权证所具有的物权公示效力。
本案属于双方并未签订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的情形,在此类案件中,实际出资方应提高风险意识与证据意识,尽量将出资情况、双方对“借名买房”的合意及房屋权属约定通过书面协议予以确认,以维护自身权益。
借父母名买房案例
借父母名买房案例以借父母名买房案例为题,下面列举十个案例。
1. 案例一:小明借用父母的名义买房。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白领,因为收入不高,无法独立购买房产。
他通过和父母商量,借用父母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父母作为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但小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并承担了贷款的还款责任。
2. 案例二:小红借用父母的名义买房。
小红是一名单身女性,她父母拥有多套房产,但她自己没有房产。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她与父母商量,在购房时将房产登记在父母的名下,但小红自己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
3. 案例三:小刚借用父母的名义买房。
小刚是一名刚刚工作不久的年轻人,他想购买一套自己的房子,但收入有限,无法负担得起。
他通过与父母商量,将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但小刚自己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项和贷款。
4. 案例四:小丽借用父母的名义买房。
小丽是一名已婚女性,她与丈夫合计收入较高,但因为房价较高,两人无法负担得起购房款项。
于是,小丽与父母商量,将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但小丽和丈夫一起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
5. 案例五:小明借用父母的名义买房。
小明是一名大学生,他在大学城租房居住。
为了方便学习和生活,他与父母商量,将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但小明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项。
6. 案例六:小李借用父母的名义买房。
小李是一名刚刚工作的年轻人,他的父母是房地产开发商,拥有多套房产。
为了帮助儿子解决住房问题,父母同意将一套房产登记在小李的名下,但小李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项。
7. 案例七:小王借用父母的名义买房。
小王是一名独生子女,他的父母拥有多套房产。
为了帮助儿子解决住房问题,父母同意将一套房产登记在小王的名下,但小王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项。
8. 案例八:小刘借用父母的名义买房。
小刘是一名已婚人士,他和妻子共同购买房产。
为了减轻负担,小刘与父母商量,将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但小刘和妻子一起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
9. 案例九:小张借用父母的名义买房。
小张是一名年轻的白领,他的父母已经退休,享有较高的养老金。
借名买房胜诉的案例
借名买房胜诉的案例
哎呀呀,今天我要给你们讲一个超级精彩的借名买房胜诉的案例!话说回来,买房可是人生大事啊!
有个叫小李的人,他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但是又特别想买房。
这可咋办呢?于是他就想到了一个办法,找他的好朋友小王来帮忙。
他跟小王说:“好兄弟,你帮我用你的名字买个房呗,等我以后有资格了再转回来。
”小王心想,都是好朋友,那就帮一下吧。
于是乎,小王就以自己的名义买了房,钱可是小李出的哟!
可是后来啊,这房价蹭蹭往上涨,小王就动了小心思,他不想把房子转给小李了!小李那个气啊,这不是坑我嘛!没办法,小李只好把小王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李那叫一个委屈啊,他说:“我出钱买的房,他怎么能耍赖不给我呢!”法官就开始调查,看证据啊,聊天记录啊,转账记录啊啥的。
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证据确凿啊,这房子就是小李出钱买的!
最后,法官宣判小李胜诉啦!小李那高兴的呀,差点没跳起来。
就好像原本属于你的宝贝差点被抢走,现在又回到你怀里了那种感觉!你说这是不是很让人开心?
这个案例是不是很有意思?它让我们看到了,即便遇到了困难和波折,只要我们有理有据,就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啊,大家以后做事都要留个心眼,该有的证据一定要保存好!别等出了问题才后悔莫及呀!。
房产律师——子女出资用父母工龄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谁
房产律师——⼦⼥出资⽤⽗母⼯龄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谁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量房产买卖,⼆⼿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
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原告诉称李⼆、李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登记在李⼤名下的位于B市1号房屋(以下称涉诉房屋),每⼈继承三分之⼀的份额。
李⼤与王⼩系夫妻关系,⼆⼈育有李⼀、李⼆、李三、李四四个⼦⼥。
王⼩于1988年死亡,李⼤于2001年死亡,⼆⼈⽣前未留有遗嘱。
李⼀于2019年死亡,其未婚⽆⼦⼥。
李⼤名下有⼀套涉诉房屋,李⼤与王⼩死亡后,该房屋由李⼀、李⼆、李四、李三共同继承但未分割,⼀直以来由李三⽆偿居住。
现李三欲将该房屋变卖并据为⼰有,该⾏为侵犯了李⼆、李四对涉诉房屋享有的权利,故诉⾄法院。
被告辩称李三辩称,不同意李⼆、李四的诉讼请求。
1、本案案由应为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从李⼆、李四的起诉状可知,⼆⼈的意思是认可涉诉房屋有李三的份额,先析产后继承。
事实也是如此,李三⼀直和⽗母⽣活在⼀起,⾄今也居住在涉诉房屋内,实际占有和使⽤该房屋,在此期间的⽔电费、房租、物业费等费⽤均由李三⼀家出资,更为重要的是,2000年房改时,购房款系由李三全家实际出资。
可以认定,在公房承租期间形成共居⼈关系,房改后形成共有财产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李三和⽗母是涉诉房屋的共有产权⼈,双⽅各占50%的份额,如果存在继承,应先析产再继承。
2、2000年房改时,全家⼈开过会,⽗亲的意见是谁出购房款,⽇后涉诉房屋就归谁。
当时李⼆、李四都有房,⽽且⽣活条件优越,故都不愿意购买,李三全家才出资购买了涉诉房屋(有交款凭证、李三的配偶王三⾃⼰去办理的购房⼿续为证)。
2017年左右,李⼆、李四还同意去公证处做公证,按照⽗母的意愿将涉诉房屋登记⾄李三名下,但之后李⼆、李四⼜反悔了,后来各⽅关系弄僵时⾄今⽇也没有缓和,从侧⾯可以证明李⼆、李四认可房屋归李三所有的事实。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改房引起的产权纠纷
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改房引起的产权纠纷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案例分析篇子女出资以父母名义购房改房引起的产权纠纷案情介绍张老汉所在单位86年分配公房一套,99年单位最后一次房改机会,允许职工以优惠价折算工龄购买公房产权。
但张老汉已年老退休,无力购房,于是向其三个子女提出“谁代父出资购房就取得此房所有权”,三子女中一子张丙表示愿意出资,另两个子女甲乙均表示放弃购房。
当时由张老汉亲笔起草了一份名为《申请公证书》的文件,文件明确如下内容:“由张丙自愿以父亲名义购房,让父亲终身居住免除房租负担,房屋产权归实际购置人张丙,其它人不得提出异议。
此协议申请公证”等内容。
在该文件上,陈老汉父子四人分别亲笔签字。
且张甲张乙在签字时明确写到“放弃购房”。
但此文件并未到公证处公证。
协议签订后,张丙出资3万元并折合张老汉的工龄等购房,产权证在张老汉名下。
2000年取得房产证后,张老汉亲笔写下自书遗嘱一份交给张丙,简述前因后果,主要内容与此前四人共同签订的文件基本一致,并亲笔签名,很遗憾的是因此遗嘱是用毛笔宣纸所书,保管不善,在老人去世后,张丙手中的此份遗嘱最后一条落款处的立嘱日期竟然找不到了,但是张老汉的自书内容中提到立嘱时自己的年龄,可以推算出立嘱时间为2000年。
2021年张老汉去世,此时房产市值已达数十万元,张丙提出按此前的约定和遗嘱继承该房,办理过户手续,要张甲张乙配合,但张甲张乙提出要求共同继承该房或得到补偿,协商不成,张丙准备起诉。
张丙找到我代理此案,经审查本案的关键证据《申请公证书》和《遗嘱》均有瑕疵,《申请公证书》并未公证,《遗嘱》落款时间又没有。
但是从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此案的基本事实,因此我认为该案的胜面还是比较大的,即使对方以《遗嘱》形式有不符不认可,但如果以“出资购房取得产权的协议关系”为基础,即使此两份书面文件都有瑕疵,只要能证明事实上确实存在“出资购房取得产权的约定”就很可能胜诉。
接手此案后,又指导张丙进行了必要的取证工作,然后到北京市某区法院立案。
借名购房改遗嘱惹纠纷,继女继父对簿公堂
龙源期刊网 借名购房改遗嘱惹纠纷,继女继父对簿公堂作者:张荣君来源:《百姓生活》2015年第06期17年前,继父获得购买房改房的资格,却苦于没有积蓄,由继女出钱将房子买下;如今,眼看继父将遗嘱一改再改,自己的房产权利遭到无视,继女只得和继父对簿公堂。
幸好当初出资购房时,继父曾有一纸承诺,这成了继女索要房屋产权的凭据……继父无积蓄,继女出钱购房葛香圃与葛玉倩系继父女关系。
1977年葛玉倩14岁时,其母李淑珍带着她与葛香圃再婚,并将她的姓名改为葛玉倩。
葛玉倩和葛香圃以父女相称,两代人一直相处融洽。
1997年,由于有相关房改政策,允许包括葛香圃在内的离退休干部,购买自己所居住的公有房屋。
当时葛香圃没有什么积蓄,就和已经出嫁的继女葛玉倩协商,约定由葛玉倩出资,以他的名义买下该公有住房。
当时葛玉倩的经济条件其实也不宽裕,3万余元的购房款对她来说也是一笔很大的数字。
但她考虑到老父亲的意愿,同时也希望给父母一个安稳的居住环境,所以她拿出了自己的所有积蓄,还向其他人借了一部分款项,一齐交给了葛香圃,将房屋产权买下。
为明确产权,写下一纸“说明”葛玉倩出了所有的钱,却不能登记为产权人,于是继父葛香圃向她出具了一纸《关于购房有关问题的说明》,内称:“1997年……对离退休干部现住房屋按优惠价格出售。
由于我无钱购买,故同意女儿葛玉倩以我的名义于1998年4月按规定价格叁万零陆佰叁拾玖元购得(注:30639元中我借给其壹仟元)。
1、此房的房权理应属于葛玉倩所有;2、此房以我的名义购买,故我与其母李淑珍有权居住至终身;3、其兄葛玉迅借住一间,理应付房租,租金多少,可由双方协商而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
葛香圃亲笔”。
之后,葛香圃老两口一直安心地居住在该房内。
2006年2月,葛玉倩的母亲李淑珍去世。
出于对继父的信任,葛玉倩在“借”继父名字购买此房后,始终没有要求过办理此房的更名过户手续。
借名买房协议律师靳双权点评一起借名购买回迁安置房案件
借名买房协议律师靳双权点评⼀起借名购买回迁安置房案件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起借名购买回迁房的房产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姓名均为化名。
)⼀、原告诉称张泽蕾、张泽蕊诉称:张泽蕾、张泽蕊系张峰贵与王蕴鸿之⼥,⽗母有三个⼦⼥。
张泽众系⼆⼉⼦张泽宇之⼦。
张峰贵与王蕴鸿共同拥有海淀区正蓝旗×号房屋。
张峰贵于1998年去世,该房产由王蕴鸿管理使⽤,未继承分割。
2003年该房拆迁,补偿了⼀套回迁房,回迁房位于海淀区×号楼×。
张泽蕾、张泽蕊认为正蓝旗×号房屋有部分份额属于张峰贵的遗产,上述回迁房应属于张泽蕾、张泽蕊与张泽众、张泽宇共同共有,现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位于海淀区×号楼×号房屋为张泽蕾、张泽蕊、张泽众、张泽宇共有财产。
⼆、被告辩称张泽众、张泽宇辩称:张泽众买的房屋是商品房,并不是回迁房,张泽蕾、张泽蕊的主张没有事实基础,根本不存在房屋共有权的法律关系。
三、审理查明2003年6⽉27⽇,北京某房产公司与王蕴鸿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将上述房屋拆迁,协议中注明房内实际居住⼈为王蕴鸿、张泽众、张楠,房屋补偿款为423145.24元。
2003年7⽉5⽇,王蕴鸿签署声明,表⽰⾃⼰愿意⽤正蓝旗×号房屋拆迁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回购该地区住宅房屋,并将所购房屋的产权交张泽众继承,在购买房屋时书写张泽众的名字。
当天,张泽众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住宅楼折迁认购合同。
2005年4⽉10⽇房产公司与张泽众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泽众以每平⽅⽶5069.63元,总价378448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
2011年7⽉18⽇张泽众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
女儿伪造母亲签名过户房产趁高价将房出售
女儿伪造母亲签名过户房产趁高价将房出售第一篇:女儿伪造母亲签名过户房产趁高价将房出售女儿伪造母亲签名过户房产趁高价将房出售房价飙升女儿伪造母亲签名夺房近几年房价呼呼地大涨,暂住在母亲房子里的杨红打起了母亲房产的主意,找人伪造了母亲的授权委托书和退休证明等等,直接把母亲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头上,并趁着房子高价时卖掉。
老母亲几年后才发现自己房子易了主,一怒之下把女儿告上法院,两人从一审打到二审,还到检察院申诉。
杨红的母亲王玉香已近八旬高龄,上世纪90年代时从学校分到一套安居房,由于出门跑不方便,便让杨红帮办手续。
杨红也不负母亲重托,跑前跑后,并替母亲交纳了几万元的购房款,最终将房子的产权证办到了母亲名下。
由于当时王玉香早有住所,而且这套教师安居房是在六楼,考虑到自己腿脚不便,便把这套房子暂交女儿保管。
没过多久,杨红一家就搬进了母亲的这套房子。
杨红一开始并没有对母亲的房子打什么主意,但是随着前几年房产的火热,王玉香这套安居房的价格一路飙升。
杨红也随之有想法了,她并不满足暂住在这套房子里,而是准备把母亲名下的这套房产过户到自己头上。
王玉香先是找到了一家专业办理过户的房产中介,让中介帮着把房子过户到她和儿子头上。
中介公司的业务员见有生意可做,也不管卖房是不是房主真实意思的表示,一口答应下来,并作为了王玉香的“朋友”接受了王玉香的“全权委托”办理过户手续。
在中介公司和杨红的操作下,他们把这套房子定价为20万,退休教师的王玉香有了一个新的身份,那就是某公司的退休人员,而且她“签名”要把房子卖给女儿和外孙。
这样一来,杨红和儿子顺利拿到了产权证。
真正成为了房子的主人,杨红非常高兴,但是由于骗了母亲,她也有点心虚,开始逐步减少回娘家的次数。
由于王玉香的这套房子地段非常好,在杨红拿到手后,房价还在不停地涨,杨红见状,干脆把房子出手,卖了45万元。
这一切,王玉香一直蒙在鼓里,而杨红自打卖了房子后,更不往母亲家跑了,连电话换了也不告诉母亲,王玉香觉得奇怪,便上女儿那里查看,却不料开门的却是个陌生人,这个时候,老人才知道原委。
周海申、李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海申、李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鲁05民终8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霞隋宪贞许晓芳【审理法官】潘霞隋宪贞许晓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海申;李芳芳;朱剑锋【当事人】周海申李芳芳朱剑锋【当事人-个人】周海申李芳芳朱剑锋【代理律师/律所】周春林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赵新波山东加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春林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赵新波山东加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春林赵新波【代理律所】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山东加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海申【被告】李芳芳;朱剑锋【本院观点】周海申提交的该份证据仅说明周海申账户与李芳芳账户之间的银行流水情况,无法证实涉案房款的支付情况,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一系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且能够佐证李芳芳与朱剑锋的婚姻家庭状况,故本院对李芳芳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朱剑锋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六虽然是真实性的,但该类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李芳芳的真实意思表示;2.周海申是否履行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其依据《存量房买卖合同》能否取得相应的权利;3.一审判决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周海申与李芳芳签订的《东营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2020年4月1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502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准予李芳芳与朱剑峰离婚。
涉案房屋现由周海申占有。
李东梅与刘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东梅与刘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23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新华张海胶于佳鑫【审理法官】张新华张海胶于佳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东梅;刘建华【当事人】李东梅刘建华【当事人-个人】李东梅刘建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东梅【被告】刘建华【本院观点】刘建华与李东梅于2008年7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赔礼道歉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建华与李东梅于2008年7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刘建华向李东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李东梅将房屋交付刘建华使用,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李东梅虽上诉主张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要求撤销买卖协议,但合同明确约定“李东梅将案涉房屋卖与刘建华”,李东梅出具的《收条》亦明确记载“收到卖房款16万元”,故李东梅该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李东梅另上诉主张在其处分房屋时还没有完全的所有权,虽然李东梅出售房屋时房屋产权尚未过户至其名下,处分房屋存在瑕疵,但房屋现已更名至李东梅名下,权利瑕疵已经消除,故李东梅应依约协助刘建华办理房屋更名过户。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房地产管理)朱文英母女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终审胜诉
朱文英母女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终审胜诉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在朱文英、柴敏红与杭州市江干区农居建设管理中心房屋拆迁争议案中,在杭州市江干区农居建设管理中心未提出裁决申请,未对房屋拆迁争议进行调解的情况下,漠视朱文英、柴敏红依法拥有的土地权证,根本没有将法律放在眼里,根本漠视被拆迁人的任何权利,不讲法律、不讲事实、不讲程序,随心所欲,随意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轻率地作出所谓的房屋拆迁裁决书。
2009年11月30日,我在《危险的拆迁游戏》一文中,对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的做法进行了严厉批评。
我非常忧虑这种危险的拆迁游戏会损害社会的稳定,损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遗憾的是,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畏首畏尾,未能公正执法,驳回了朱文英母女的诉讼请求。
近段时间,法官被抢杀,校园发生暴力事件。
5月12日,我就认为这种事件不是偶然的,一定有深层次的原因。
这深层次的原因就是贫富分化、司法不公、政府没有公信力。
陈有西说,要把老百姓带到法庭上来。
如果法院都像江干区法院那样,老百姓哪愿到法庭上来呢。
好在像杭州市中院这样公正执法的法院,还是有一定的比例,使我们能够像堂吉诃德那样屡败屡战。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浙杭行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英,女,195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章家坝西区55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章家坝社区过渡房4—1—101。
委托代理人项坚民、张纬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浣纱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木,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蒙召,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市江干区农居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娄政,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尔文,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文英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杭州市江干区农居建设管理中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09)杭江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借父母名买房案例
借父母名买房案例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由于房地产市场的高房价和限购政策的存在,许多年轻人往往无法独立购买房产。
因此,一些年轻人会选择以借父母名义购买房产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下面将列举十个以借父母名买房的案例,以展示这种情况的多样性和普遍性。
二、案例列表1. 案例一:小明是一位年轻的白领,他的工资收入有限,无法负担高昂的房价。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小明借用了父母的身份,以父母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
2. 案例二:小红是一位刚毕业的大学生,她想在大城市找工作,但是房价过高,她无法承担。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小红借用了父母的名义购买了一套适合自己居住的房产。
3. 案例三:小刚是一位年轻的创业者,他想在城市中心购买一套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的基地。
由于资金有限,小刚借用了父母的名义购买了这套商业用房。
4. 案例四:小丽是一位即将结婚的年轻人,她和未婚夫都是普通职工,无法负担高昂的婚房。
为了解决婚房问题,小丽借用了父母的名义购买了一套适合结婚的房产。
5. 案例五:小华是一位年轻的教师,她想在教育资源更好的城市购买一套房产,以便将来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
由于资金有限,小华借用了父母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产。
6. 案例六:小李是一位年轻的医生,他想在医疗资源更好的城市购买一套房产,以便将来给病人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由于资金有限,小李借用了父母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产。
7. 案例七:小明是一位年轻的艺术家,他想在艺术氛围更丰富的城市购买一套工作室,以便更好地发展自己的艺术事业。
由于资金有限,小明借用了父母的名义购买了这套工作室。
8. 案例八:小红是一位年轻的科研人员,她想在科研资源更集中的城市购买一套房产,以便更好地开展科研工作。
由于资金有限,小红借用了父母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产。
9. 案例九:小刚是一位年轻的IT工程师,他想在科技创新更发达的城市购买一套房产,以便更好地参与科技创新活动。
由于资金有限,小刚借用了父母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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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母名买房改房胜诉案例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借母名买房改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下面是一个借母名买房改房胜诉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是母子关系。
2010年,张某通过拆迁获得了一套房屋的安置指标。
为了购买该房屋,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
购房后,张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几年后,张某和李某因为家庭矛盾产生了纠纷。
李某认为,该房屋是母亲张某的财产,自己作为儿子也有份继承。
因此,李某将母亲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该房屋。
二、案件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实:
张某和李某是母子关系,张某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购房合同是以张某的名义签订的,购房款也是由张某支付的。
张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支配权。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
该房屋是张某的合法财产,李某作为儿子没有继承权。
虽然李某曾经帮助母亲支付过部分购房款,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产权归属。
李某将母亲告上法庭的行为是违法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败诉,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中,法院认定了以下两个关键点:
产权归属: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于张某,这是基于购房合同和购房款的支付情况得出的结论。
虽然李某曾经帮助支付过部分购房款,但这并不影响产权的归属。
继承权:虽然李某是张某的儿子,但他没有继承权。
因为该房屋是张某的合法财产,李某作为儿子没有继承权。
即使他曾经帮助支付过部分购房款,这也不足以改变产权的归属。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借母名买房改房的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我们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
四、启示和建议
在借母名买房改房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购房合同中应该明确写明双方的身份信息、购房款的支付情况、房屋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这样可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在购房后,我们应该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这样可以确保房屋的产权归属清晰明确,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出现产权争议。
在与家人之间出现矛盾时,我们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不要采取暴力、恐吓等不正当手段解决问题。
这样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激化矛盾,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我们应该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