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
药品采购“两票制”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两票制”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贯彻落实《xx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琼医改办[2017]9号)、《xx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琼医改办[2017]10号)、《xx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答疑》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药学部、财务科3.定义:3.1发票系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随货同行单符合药品GSP要求。
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3.2“两票制”,即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4.内容:4.1我院自2017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
4.2各医药公司供货时需提交: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生产厂家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以及电子扫描件)、配送公司的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两次发票的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能互相印证。
4.3药学部库管员负责审核两票的一致性(两张发票的流通企业名称、药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等)。
药品会计进行入库,再次核对货、票、帐的一致性,进行批号核对。
4.4财务科对药学部提交的药品发票进行财务归档,作为给各医药公司回款的凭证,并纳入财务档案管理,留存备查。
4.5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4.6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5.参考文件:5.1 《xx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琼医改办[2017]9号)5.2 《xx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琼医改办[2017]10号)。
医院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关于推行医院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方案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按照我市卫生计生委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做好我院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及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不断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按照“规范市场、强化监管、分级推进、保障供应”的基本原则,以在药品购销中推行“两票制”为抓手,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依法打击非法挂靠、过票洗钱、商业贿赂等行为,净化流通环境,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二、“两票制”的界定“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实施步骤(一)正式实施时间。
《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于2017年10月13日正式生效,生效之日起进入过渡期,2018年4月12日过渡期结束,过渡期内有关配送企业和医院逐步消化掉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
过渡期结束后,医院不再销售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
(二)严格执行票据查验工作。
自2017年12月31日起,医院在药品验收入库时,由药库管理人员会同专职药品会计向配送企业索要加盖公司红色印章的厂家随货同行单及发票复印件(第一票),同时索要公司开给医院的随货同行单及发票随货同行联(第二票);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查验发票信息,四票药品信息完全相符方可办理入库及付款手续。
(三)方案试行情况。
医院已与2017年12月1日提前试运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并对医院库存药品及时清理,避免渡期结束而销售不完的药品。
下一步医院将根据药品采购销售目录及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两票制”开票企业清单,梳理出不符合“两票制”的药品,在12月31日前完成药品配送供应关系的调整工作。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规范化与有效性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了更好地防止和治理医疗药品采购中的腐败问题,提高药品采购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国家决定引入两票制实施方案。
“两票制”是指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过程中,将“需求票”(申报采购药品的需求清单)与“供应票”(参与投标的药品供应商信息)分别拆分,具体操作方式和采购流程如下:二、需求票的填报与审批流程1. 需求票的填报1.1. 需求票填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疗药品专业知识和采购流程的了解。
1.2. 填报人员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提前编制药品需求清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和用药期限等详细内容。
1.3. 填报人员填写需求票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误导性或偏袒性的内容。
2. 审批流程2.1. 需求票应经过医疗机构采购管理部门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需求的合理性、数量的准确性以及相关法规的遵守等。
2.2. 审核通过后,需求票将提交给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进行预算审核,确保采购预算的合理性与充足性。
三、供应票的报名与评审流程1. 供应商报名1.1. 供应商根据医疗机构发布的采购需求公告,填写供应票,并提交至医疗机构采购管理部门。
1.2. 供应票的填报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企业信息、药品品种和规格、价格、交货期等。
1.3. 供应商报名时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2. 评审流程2.1. 采购管理部门将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能力评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将进入下一阶段。
2.2. 医疗机构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价格、质量、交货效能等考核指标。
2.3. 评审结束后,医疗机构将根据供应商的评审情况决定中标结果。
四、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1. 合同签订1.1. 医疗机构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签订,合同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
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
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四)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重庆药交所结算平台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实施时间和范围(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
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
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二)2016年12月3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
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
甘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物采购“两票制”实行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规范药物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减少虚高药价, 根据国务院《有关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旳告知》(国发〔〕78号)、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深入改革完善药物生产流通使用政策旳若干意见》(国办发〔〕13号)及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有关在公立医疗机构药物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旳实行意见(试行)旳告知》(国医改办发〔〕4号)文献规定, 结合甘肃省实际, 制定本实行方案。
一、总体目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旳重大决策布署, 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 不停深化药物流通领域改革。
以规范药物流通秩序、保障药物供应为原则, 通过在药物采购中逐渐推行“两票制”, 压缩中间环节, 减少虚高价格, 增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 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物购销中旳违法违规行为, 净化市场环境, 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都市率先推行“两票制”,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物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争取到在全省全面推开。
二、基本原则由于甘肃地处我国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内蒙古高原旳交汇地带, 地势以山地、高原、沙漠、戈壁为主, 东西狭长约1600公里, 人口密度小、经济欠发达, 药物配送集约化程度低, 配送覆盖面窄、配送半径大、配送成本明显高于其他省区。
因此, 坚持实事求是、积极作为旳总原则, 重点做好市场培育和规范引导。
(一)规范药物流通秩序, 强化市场监管, 压缩中间环节, 减少虚高价格, 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二)保障甘肃药物市场供应, 尤其以保障使用量小、临床必需及偏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物供应为首要前提;(三)通过药物分类、医疗机构分级及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两票制”实行;通过与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政策相衔接, 增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四)通过启动新一轮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从源头上理顺药物资源分派及新旳“两票制”配送关系旳建立。
衡南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衡南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南卫发〔xx〕156 号关于印发《衡南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县直医疗单位.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分院:现将《衡南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xx 年9 月20 日衡南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x〕13 号).省医改办等8 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医改办发〔xx〕1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 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 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者视同为生产企业。
(四)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六)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国家或本省省级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
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豫医改办[2017]1号)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XXX医院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
一、领导小组组长:XXX成员:XXX办公室设在药学部。
领导小组负责“两票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二、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打击“挂靠”过票洗钱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三、“两票制”的界定“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药品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转让的受让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4种情况全国仅限一家)。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为保障临床供应,短缺药品、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可暂不实行“两票制”,但采购后要进行网上公示。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四、实施内容(一)2018年4月1日起开始试行启动两票制,与我院现有配送关系的供应商签订《“两票制”承诺书》,维持原有药品的采购配送渠道不变。
医院药品两票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药品采购流程,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降低药品采购成本,提高药品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供应等各个环节。
三、两票制定义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向医疗机构开具一次销售发票,医疗机构再向药品流通企业开具一次采购发票的采购模式。
四、两票制内容1. 采购流程(1)药品生产企业向医疗机构开具销售发票,发票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2)医疗机构向药品流通企业开具采购发票,发票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2. 发票管理(1)医疗机构收到药品后,应仔细核对发票与实物的一致性,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
(2)发票应妥善保管,以便日后查阅。
3. 药品验收(1)医疗机构在收到药品后,应立即进行验收,确认药品质量、数量、规格等符合要求。
(2)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立即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进行更换或退货。
4. 药品储存(1)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储存要求,将药品存放在适宜的条件下,确保药品质量。
(2)储存药品的库房应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药品供应(1)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合理安排药品供应,确保药品供应充足。
(2)药品供应过程中,应确保药品质量、数量、规格等符合要求。
五、责任与义务1.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供应等环节,确保药品质量。
2.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3. 药品流通企业应按照规定开具采购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4.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应共同遵守本制度,确保药品采购、供应、使用等环节的规范、有序。
六、监督与考核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供应等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医疗机构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采购、供应、使用等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文件解读: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件解读: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一、什么是“两票制”?答:“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二、北京“两票制”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今年1月,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要求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
“两票制”是今年国家和本市医改的重点任务之一,是药品流通领域重要的改革内容,意义重大。
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净化流通环境;二是有利于促进流通企业自觉转变销售和经营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理顺药品价格;三是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管,保障药品有效供应和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四是有利于深化药品领域改革,助推药品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现“三医联动”改革。
三、政策制定过程是怎样的?答:为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我们结合北京实际,经过市区两级相关部门的共同研究,反复论证,力争使本市方案更具可操作性。
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药品领域各企业、行业和医疗机构多方政策诉求。
组织召开了20余场各类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等相关群体座谈会。
征求了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和药学会多名专家的意见建议。
共收集企业提交的诉求材料30余份,及时对企业的政策咨询和诉求给予了一一回应。
对于部分用量大、涉及人群广的药品以及信息化手段验票等关键问题,我们还组织开展了5次专题调研。
在反复修改和吸纳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正式方案。
四、制定政策主要考虑是什么?答:全面落实国家要求,系统谋划推进药品领域改革,力争本市实施方案可操作、可落地。
目标是通过压缩流通环节,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使药品价格回归到合理水平,最终使老百姓受益。
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两票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
通过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推动医药生产、流通企业主动参与深化医改,促进优化兼并重组和规模集约经营,自觉转变销售和经营模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强化医药乱象治理,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流通秩序、整肃行业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可及、安全和价格合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适用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全国仅限1家)、药品上市许可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全国仅限1家)、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ERP系统与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接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的,可特殊处理,相关医疗机构须及时将采购信息上传省药械采购平台备案。
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及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文件要求,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
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为原则,通过在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省全面推开。
二、基本原则由于甘肃地处我国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内蒙古高原的交汇地带,地势以山地、高原、沙漠、戈壁为主,东西狭长约1600公里,人口密度小、经济欠发达,药品配送集约化程度低,配送覆盖面窄、配送半径大、配送成本明显高于其它省区。
因此,坚持实事求是、积极作为的总原则,重点做好市场培育和规范引导。
(一)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强化市场监管,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二)保障甘肃药品市场供应,尤其以保障使用量小、临床必需及偏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为首要前提;(三)通过药品分类、医疗机构分级及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两票制”实施;通过与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政策相衔接,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四)通过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从源头上理顺药品资源分配及新的“两票制”配送关系的建立。
实施方案: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X〕13号)》、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XX省医改办等8委厅局印发《XX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X医改办发〔201X〕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两票制”为重要抓手,不断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二、“两票制”的界定“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三、实施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非政府办的基层医疗机构、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的村卫生室),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四、实施时间201X年10月1日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两票制”。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X年9月30日前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按“两票制”要求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体系,消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
XX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XX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及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文件要求,结合XX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
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为原则,通过在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省全面推开。
二、基本原则由于XX地处我国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内蒙古高原的交汇地带,地势以山地、高原、沙漠、戈壁为主,东西狭长约1600公里,人口密度小、经济欠发达,药品配送集约化程度低,配送覆盖面窄、配送半径大、配送成本明显高于其它省区。
因此,坚持实事求是、积极作为的总原则,重点做好市场培育和规范引导。
(一)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强化市场监管,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二)保障XX药品市场供应,尤其以保障使用量小、临床必需及偏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为首要前提;(三)通过药品分类、医疗机构分级及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两票制”实施;通过与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政策相衔接,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四)通过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从源头上理顺药品资源分配及新的“两票制”配送关系的建立。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一、“两票制”管理工作要求(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遵守“两票制”有关规定,在参与公立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时,须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
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错售药品,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和内容。
(二)公立医疗机构1.药品入库查验公立医疗机构在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必须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药品验收入库,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1)应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2)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须互相印证,方可作为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2.承诺内容核验公立医疗机构核验药品流通“两票制”,应重点查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作出的“一票”“两票”等药品流通环节承诺的相关内容。
可视核验情况,要求相关单位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流通企业等应予以支持配合。
经核验,药品在流通环节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两票制”承诺内容不符的,公立医疗机构有权拒收,并将相关线索报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二、“两票制”界定参考情形“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两票制”界定可参考以下情形:(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既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生产,又同时委托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药品销售,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其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不视为一票(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仅限1家)。
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
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四)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重庆药交所结算平台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实施时间和范围(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
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
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二)2016年12月3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
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假价格,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二)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 (控股)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一次。
三、实施范围与时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票制”,(三)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至医疗机构的,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到终端的全流程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的公章),全流程销售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应能相互印证。
属于按照本案视为生产企业的,需向医疗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其配送的药品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同时要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的公章),以留档备查。
(四)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两张发票的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辽宁省公立医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
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增强人民群众的医改成果获得感,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务院医改办《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精神,推动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
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为原则,通过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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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品采购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为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国家在2018年颁布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所需的“两票”以及执行的具体步骤。
一、“两票制”的要求和目的
“两票制”指的是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品采购过程中,需要取得供应商提供的“票据”确认,以确保采购合规、透明和公正。
具体而言,公立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需要取得两个关键的票据,即“招标票据”和“交易票据”。
“两票制”的目的在于:
1. 确保药品采购程序的透明性,保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
2. 防范商业贿赂,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3. 提高采购过程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病患的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具体操作步骤
1. 招标票据
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品采购前,需先进行公开招标。
供应商在参与招标时,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包括企业资质、产品质量、价格等。
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投标供应商的综合评估结果进行招标的最终评选,并发给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票据。
2. 交易票据
中标供应商在与公立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前,需要提交相关药品证件和质量承诺书等文件。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将提供药品交付给医疗机构,并开具合格的交易票据,包括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采购交易时,需确保所采购的药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质量要求。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供应商的合法合规。
三、实施细则的作用与意义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的颁布对于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实施细则提高了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效遏制了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患者的权益。
其次,实施细则有助于提高采购程序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了不合格药品的流入。
中标供应商在提交药品证件和质量承诺书等文件时,需要对药品的质量进行承诺,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最后,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推动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规范药品采购过程,让医疗机构更加关注药品质量和病患的用药安全。
综上所述,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有助于提高药品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了患者的用药安全。
公
立医疗机构应积极遵守并执行这一制度,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共同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