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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专利法对照范文

新旧专利法对照范文

新旧专利法对照范文《中华人民 __专利法》新旧对照表旧专利法(2000 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新专利法(xx 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法。

删除: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增加三款: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个定义第三条 __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未作修改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 __ 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未作修改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删除“国家:增加第2款:对遗传资源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第三条 __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 __ 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专利法的修改内容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专利法的修改内容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专利法的修改内容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

将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 word可编辑版 2021最新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 word可编辑版 2021最新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专利审查指南》(201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专利审查指南》(根据公告第三九一号修正)第二部分第十章3.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第二部分第十章3.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3.5.1 审查原则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3.5.2 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按照本章第3.5.1 节的审查原则,给出涉及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例1】权利要求请求保护化合物A,说明书记载了化合物A 的制备实12345【例 2】789N HOn-BuNN OH NNNO NH 2OPON n-BuH(Ⅳa)O申请:(Ⅳb)(Ⅳb)与(Ⅳa)化合物的区别仅在于嘌呤 6-位上以-O-替换了-N H 。

尽管-O-与-NH-为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经典电子等排体,但 (Ⅳb )的【例 5】 现有技术:(Ⅴa)其中 R1=OH, R2=H 且 R3=CH2CH(CH3)2。

申请:(Ⅴb)其中R1当要求保护(Ⅴb)通式化合物时,(Ⅴb)与(Ⅴa)的区别仅10111213141516。

新专利法与细则对照阅读

新专利法与细则对照阅读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 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 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专利法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 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 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条【发明创造】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增加】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 的技术方案。【增加】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 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增加】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 三条【管理部门】 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R80 专利管理工作。 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保密处理】 第四条【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 密的,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 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非职务发明】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 第七条【 非职务发明】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合作发明】 第八条【合作发明】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 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 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 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 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 授予发明专利权。【增加】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 申请的人。 R41

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

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对照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权产品或者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整理]111012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

[整理]111012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第二十七条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中华人民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新旧专利法修订(新旧对照)-76条

新旧专利法修订(新旧对照)-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新旧对照)2001年条文2009年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修改对照表(word)

《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修改对照表(word)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234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专利法修改对照

专利法修改对照

专利法修改对照
以下是新旧《专利法》修改对照表:
1. 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3.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4.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5.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6.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如果需要更具体的信息,建议查阅《专利法》原文件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了解更多细节。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附件1《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现行条款建议修改后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至2-3专利申请日修正说明对照表(精)

至2-3专利申请日修正说明对照表(精)
5.4外文本之處理原則
申請人無法於申請時提出說明書(圖說)或圖式之中文本,得依專利法第25條第4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其後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申請案不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補正之中文本應據申請時之外文本予以翻譯。程序審查階段就補正之中文本是否依據申請時之外文本翻譯,僅進行形式檢核,如由形式即發現中文本與外文本不一致之情形時,應通知申請人補送一致之中文本。
至於圖說中之物品名稱、創作說明或圖面說明,依法固亦應記載完備,但其記載不完備時,應屬得予補正之事項而不影響申請日。
5.2申請書、說明書(圖說)或圖式(圖面)完全缺漏
申請人申請專利時,如未檢送申請書、說明書、必要圖式或圖說,或檢送之說明書完全無發明說明或申請專利範圍、圖說完全無圖面者,無法取得申請日,專利專責機關將通知申請人補正,經申請人補正齊備後,始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未補正或雖經補正仍不齊備者,申請案應不受理。
5.3說明書部分缺頁或圖式(圖面)部分缺漏
申請人申請專利時,如檢送之說明書中「發明說明」或「申請專利範圍」有部分缺頁,或圖式或圖面有部分缺漏之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將通知補正,經申請人補正齊備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惟申請人如於補正同時,主張有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1條但書規定之適用者,如補正部分確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者,以原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未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者,仍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1)外文本完全無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圖面)者,無法取得申請日,專利專責機關將通知申請人補正,經申請人補正齊備後,始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未補正或雖經補正仍不齊備者,申請案應不受理。
(2)外文本說明書部分缺頁或圖式(圖面)部分缺漏者,專利專責機關將通知補正,經申請人補正齊備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惟申請人如於補正同時,主張有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1條但書規定之適用者,如補正部分確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者,以原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未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者,仍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修改对照表(word)

《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修改对照表(word)

专利法修改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三次修正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2020年第四次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修改)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修改前后对照表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修改前后对照表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修改前后对照表(20100629)《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第35号局令)2004年3月12日起施行《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电子专利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托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一条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传输并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专利电子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提出专利电子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专利电子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托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电子申请业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托付专利代理机构的,要求书中声明的代表人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要求书中声明的代表人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或要求书中未声明代表第三条发明、有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纳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时期手续的,能够采纳电子形式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提交电子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用户协议中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70 号令)《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修改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其成立应当依法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指导。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全国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是本行政区域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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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
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
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
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
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 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9 年 12 月 27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2页
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 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
准。
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
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为专利权人。
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 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
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 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
其约定。
其约定。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 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 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
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 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
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 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 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
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
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
予专利权。
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1页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
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
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 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
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
新型和外观设计。
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
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 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
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
(1984 年 3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84 年 3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2 年 9 月 4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2 年 9 月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十七次会2000 年 8 月 25 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0 年 8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理。
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
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
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
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 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
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 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
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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