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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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执行年限: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推荐单位:

填报日期:

合同各方:

甲方: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乙方:(项目承担单位)

丙方:(项目推荐单位)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为顺利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确认,本项目的执行期为自年月至

年月。

第三条在本项目的执行期内,甲方计划资助乙方万元,乙方新增投资万元。

第四条甲、乙两方确认,各方资金到位计划如下:

(1)甲方向乙方拨付资金。在本合同生效后拨付资金。

(2)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在项目执行期内完成新增投资, 资金到位计划如下:

1.年月万元

2.年月万元

3.年月万元

第五条乙方须对本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乙方收到甲方拨付的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消耗部分予以核销,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资金主要用于本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本项目的验收考核指标是:

1.总体指标:本项目在合同到期时,完成总投资万元(其中新增投资万元);企业资产规模达到万元,就业人数达人,其中因本项目实施新增就业人数达人。

2.技术指标(项目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工艺的主要技术参数等):

3. 项目实施目标:本项目在合同到期时,项目产品形态为;项目所处阶段达到 , 项目产品销售达到 ,产品化拟执行的质量标准类型为 ,获得证书情况为:

企业获得质量认证体系证书:

本项目获得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证:

本项目获得专利证书:

本项目获得技术、产品鉴定证书:

4. 经济指标: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执行期内,本项目累计实现销售收入万元,累计缴税万元,累计净利润万元,累计创汇万美元。

第七条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目标组织实施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在本合同到期后按时进行项目验收,并对所提供的监理、验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乙方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违法或重大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资助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同时,甲方今后不再受理乙方的项目申请。

第九条在本合同生效后5年内,甲方有权因非商业目的(如:在政府性会议、报告、文件、统计资料等)使用乙方企业、项目信息;乙方有义务在本项目产品包装以及产品宣传上说明本产品为湖南省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产品。

第十条本合同修改按《湖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乙方:

(盖章)(盖章)

执行处室(盖章):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联系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电话:

丙方:推荐单位(盖章):地址:

负责人(签章)邮编: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

(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什么是要约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

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2、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

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

(二)承诺

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具备以下几点: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第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

4、因承诺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时间至关重要。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承诺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与要约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当受要约人正式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作出承诺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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