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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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水函[2015]3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水函[2015]3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30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2013年我部颁布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

结合2014新《安全生产法》出台,我部进行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调研,并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现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监管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巩固2014年专项整治成果2014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港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逐个建立所监管企业的基础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信息、安全设施信息、主要负责人信息及码头、储罐、管线电子分布图等必要内容,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档案报送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定期应急救援演练,跟踪隐患后续整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15年7月底前将档案建立情况和隐患后续整改情况书面报部。

二、开展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针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普遍存在安全设施老旧和配备不齐的问题,今年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港口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消除港口安全设施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本质安全。

同时,要对辖区内的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请各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2015年12月底前将整治情况书面报部。

三、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完善制度体系部将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各地监管实际,修订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规章标准,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

各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规章和标准,指导基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交办水〔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精神,深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对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源头防范、风险管控和作业管理,着力构建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一)科学合理布局选址。

优化危险货物储罐区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布局,加强港口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衔接,合理确定区域范围。

布局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安全防护距离、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能力和区域内相关企业间相互影响等因素,预防连锁事故发生,降低区域风险。

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与周边公共安全设施的相互影响保持在可控的范围内。

交通运输部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引言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处理对于港口作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由于其特殊性,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加强了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运输部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1. 有效的监管机制为了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包括以下措施:1.1 制定严格的安全法规和标准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安全法规和标准,对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些法规和标准包括了货物装卸、运输工具的检查、危险货物存储和运输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可控。

1.2 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交通运输部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港口作业中的危险货物运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监督检查组将定期对港口作业中的危险货物进行检查,确保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过程符合法规要求,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1.3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交通运输部建立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将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和分享。

这个平台使得不同部门之间能够及时通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情况,加强合作,提高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

2.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为了提高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管理的效果,交通运输部加强了对人员培训和管理的力度,包括以下措施:2.1 实施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培训交通运输部组织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培训,向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特点和危害、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2.2 强化核心岗位人员的管理交通运输部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中的核心岗位人员进行重点管理。

这些核心岗位人员包括装卸、运输和仓储等环节的责任人员,他们被要求具有专业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并接受定期的考核。

通过加强对核心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了港口作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个港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管理,包括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运输和储存等环节。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指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性质危险的物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应遵循安全、高效、绿色的原则,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港口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应遵循风险管理、安全标准、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救援等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经营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运输计划,合理组织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保证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且必须获得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确保货物不泄漏、不腐蚀和不爆炸。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防火、防爆、防漏等安全设备,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遵循适当的速度和路线,且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与其他车辆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定期维护车辆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管理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储存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储存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储存方案,合理规划储存和分区管理,确保储存的安全和顺畅。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备和工具,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2.17•【文号】厅水字[2O12]30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当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厅水字[2O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变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制(修)订相关配套规定和标准。

为适应当前港口危_险货物安垒菅理工作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切实承担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责任,做好职责交接工作,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理清监管范围,完善相关制度,强化隐患排查,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二、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接照《条例》规定,做好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审查权限暂按《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5号)确定的项目管理权限执行,许可条件和十报材料暂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垒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生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5号令)执行。

建设单位向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逐级上报。

三、对于新申请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或者换发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夸2009年第13号),按照《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明确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条件,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交办运函[2017]333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7.03.14【实施日期】2017.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有关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7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交办规划〔2016〕75号)的部署,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危货监管1 / 2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危货监管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直接服务于工农业生产、国防科技及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对于支撑经济发展和服务百姓民生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持续加强,但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是促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参与方落实责任、提高安全运营水平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信息化基础还比较薄弱,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系统功能不完善、互联共享不充分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安全监管要求。

加快推进危货监管系统建设,对于补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短板,更好地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管理部门监管效能,推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保障危险货物安全高效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

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 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七条以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 处置。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 查台帐,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 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 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距离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 附件:1.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可容许风险值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交水发〔2013〕2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 为帮助各地贯彻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2 年第 9 号部令) ,做好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 执行。 请各地在执行中认真做好总结, 并将相关情况及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交通运输部 2013 年 4 月 23 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 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应当明确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人或责 任机构,并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 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相关 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 善控制措施。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八 港口经营人应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 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港口重大 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 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4—

1、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1、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通知(1984年5月8日[84]交水监字852号)危险货物运输是一项技术性、科学性强、涉及部门广,多环节的工作。

要保障安全运输,各级领导首先必须从思想上重视,认真执行安全第一方针,从根本上采取措施,从严管理,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加强协作,共同把关。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经部海上运输安全工作会议讨论,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船公司要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特性,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认真选派符合运输条件的船舶承运。

如船公司所选派船舶不符合装运条件,港务监督则不许装船或不予放行。

如危险货物同一般货物混合装载时,要尽量做到危险货物后装先卸;装有易燃、易爆、氧化物等危险货物的船,不得进行明火或敲铲铁锈作业;装有危险货物的舱口附近不得再加载重大件。

二、船长、大副一定要掌握本船安全技术状况和安全防护设备,熟悉所承运危险货物的特性,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合理配载,制定垫隔措施及明确危险货物在一旦发生事故时的消防、处理撒漏、医疗急救等方法,应在配载舱图上予以注明,要布置落实到船员中去;按需要配备应急、防护器材,并使之处于良好适用状态。

装运一级易燃液体、爆炸品的船舶,应在3天前向港务监督书面申请监装。

在进行装卸作业时,船员要在值班驾驶员的带领下,加强值班,舱口要指定船员严格看舱,防止包装或标志不符合要求的包件上船;严格按照经审定批准的配载舱图和垫隔要求装舱。

在航行中要加强管理,针对不同货物采取通风、降温、定时查看等看管措施,有效地使用船上配备的烟火探测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港口在受理危险货物托运时,要注意审核发货人所提供的单证是否完备,货物与单证上的内容是否相符;核实货物是否已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所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是否具有正确的标志、标记,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拒绝承运。

对外贸危险货物,从7月1日起查验生产工厂技术部门出具的按国际危规要求进行试验的包装检验证书,港口应及时通知有关物资单位作好包装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交办水〔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2018〕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港口经营管理,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修订的重要意义《规定》认真贯彻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简了港口经营许可范围,完善了港口拖轮经营资质条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规范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和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改革要求,加大宣贯力度,强化监管履职,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执行法规标准,做到依法依规经营。

二、严格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印制填写说明(附件1),做好《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可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港口主要港口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地方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经营资质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逐一列明核准的港口经营许可事项,对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者储存的单位还应当依法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推行网上许可,通过政务网站或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及时公布许可结果,实现办理进度和许可结果的实时查询。

加强港口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开展经营资质年度核查,确保核查对象全覆盖。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4.24•【文号】交安监发〔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刻吸取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红线底线,以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系统性、区域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发展基础,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一)加强风险防范和管控。

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形成体系完备、可操作可落地的长效机制。

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港口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实行精细化管控。

对辨识出的风险实施分级管理,严格重大风险报备制度。

重大风险“一企一策”“一项一案”,全程严格监测管控。

(二)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有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强化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高危货物运输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隐患排查,重大隐患“一事一办”“专人督办”,立行立改,确保安全。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14.05.19
•【字号】豫交文〔2014〕299号
•【施行日期】2014.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交文〔2014〕29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品道路运输及公路隧道桥梁安全运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交安委〔2014〕9号)、《河南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危险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安委办〔2014〕23号),深刻汲取“3·1”晋济高速岩后隧道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燃爆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防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厅运输局要及时收集汇总情况,并于6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结果以书面总结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运输司。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交运明电〔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山东、云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等多地发生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安全事故。

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特别是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及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隐患突出。

为了做好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立即部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当前已经进入冬季,春运将于2017年1月13日开始,这段时期历来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抓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及包车、客运班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槽罐车)安全隐患排查道路运输企业要购置、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槽罐车,不得擅自改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车辆和罐体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和罐体技术状况完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港口工程试运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工艺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的实际检验和考核,是工程建成正式投入使用前的重要环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港口工程试运行行为,保障港口试运行安全生产,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贯彻执行试运行经营条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我部近期修订并发布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取消了原来的试运行备案管理,明确了试运行经营条件和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规章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试运行经营时间和试运行条件的规定。

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经营的,应当具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第十二条要求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

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二、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整治(一)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排查。

各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省范围内已经开展试运行经营但超过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工程,部署开展全面排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督促储罐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安全准入手 续,依法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依法组织开展安全设施验收。按 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及港口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 大危险源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 理规定》的要求,严格《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审核、 发放,逐个储罐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 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源头防范、风 险管控和作业管理,着力构建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的 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一)科学合理布局选址。 优化危险货物储罐区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布局,加强港口规划与城市 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衔接,合理确定区域范围。布局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自然 条件、安全防护距离、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能力和区域内相关企业间相互影响 等因素,预防连锁事故发生,降低区域风险。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的要求,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 的安全防护距离,与周边公共安全设施的相互影响保持在可控的范围内。 (二)加强区域风险管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每五年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港口储罐区等 危险货物作业集中区域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 通过区域定量风险计算, 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并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时严格把关。区域风险 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安监、消防、规划等相关管理部门。 (三)严格安全准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22•【文号】交办法〔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2月22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化交通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结合交通运输监管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梳理事项清单。

编制完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纳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交水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新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10月27日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其中,储罐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封闭的危险货物堆场以隔离设施为界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第三条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0一、编制目的 0二、编制依据 0三、总体目标 0第二章系统功能 (1)一、基础信息管理 (1)二、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2)三、经营许可管理 (3)四、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 (3)五、危险货物作业监督管理 (3)六、重大危险源管理 (4)七、安全监督检查 (4)八、应急管理 (5)九、公共知识库 (7)十、监管能力建设 (7)十一、部门协同机制与安全监管职责 (9)第三章信息资源要求 (9)一、信息内容 (9)二、信息采集 (10)三、信息整合 (10)四、信息共享 (11)第四章系统建设要求 (11)一、系统建设定位 (11)二、系统建设思路 (11)三、系统建设原则 (12)附录 (14)系统功能框架图 (14)有关标准规范名录 (15)系统业务信息内容 (16)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信息 (16)二、安全设施“三同时”信息 (19)三、经营许可信息 (19)四、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 (20)五、危险货物作业监督信息 (20)六、重大危险源信息 (21)七、安全监督检查信息 (21)八、应急管理信息 (22)九、公共知识库信息 (24)十、监管能力建设信息 (25)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编制目的是,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规范统一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内容和要求,为有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信息系统建设以及数据交换共享提供参考。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三、总体目标(一)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港口经营人基本信息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信息,做到摸清底数、心中有数,实现动态监管;(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在线审批、安全监管和执法活动,提高工作效能,实现监管过程和履职情况的“痕迹化”;(三)督促港口经营人、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四)促进部门间、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五)提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监测、预警及事故应急反应处置能力,有效防控风险;(六)实现港口危险货物信息的大数据分析管理,提供相关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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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交水函[2015]30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5.04.22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水函〔2015〕30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2013年我部颁布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

结合2014新《安全生产法》出台,我部进行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调研,并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现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监管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巩固2014年专项整治成果
2014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港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
项整治,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逐个建立所监管企业的基础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信息、安全设施信息、主要负责人信息及码头、储罐、管线电子分布图等必要内容,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档案报送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定期应急救援演练,跟踪隐患后续整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15年7月底前将档案建立情况和隐患后续整改情况书面报部。

二、开展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
针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普遍存在安全设施老旧和配备不齐的问题,今年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港口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消除港口安全设施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本质安全。

同时,要对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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