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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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支撑材料参考目录

洛阳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支撑材料参考目录
的政策措施;
(2)学校本科专项教学经费;
(3)学校生均本科教学日常运行支出,
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教
育事业费拨款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
1.保障各项教育教学经费投入的政策措施
(相关文件)
2.学校本科专项教学经费(2015-2017年)
3.生均本科教学日常运行支出,教学日常运
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2015-2017年)
(6)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
比例。
1.教师名册(2015-2017年)
2.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3.师资队伍建设报告
4.学校的生师比(各专业教师数量与结构)
5.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
比例
6.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2.2
教育
教学
水平
(1)专任教师
的专业水平与
教学能力
(2)学校师德
办学理念、发展目标的认可度如何?
(3)学校在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发展目标的
确定及其落实方面存在什么问题?
(1)学校办学定位及其确定依据;
(2)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固定
资产数量、教学班级数量、全日制在校
学生数量、非全日制学生数量、教师数
量、馆藏图书数量、专业数量;
(3)学校发展规划文本。
1.“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其子规划
洛阳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支撑材料参考目录
审核
项目
审核
要素
审核要点
引导性问题
支撑性数据
支撑材料参考目录
1.定
位与
目标
1.1
办学
定位
(1)学校办学
定位及确定依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23•【字号】豫教考院〔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教考院〔2024〕11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建设,规范监考员管理,提高考务管理质量,现将《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3日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建设,规范监考员管理,提高考务管理质量,保障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考生和监考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考员的选聘监考工作是教师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参与教育考试监考工作是每位在职教师应尽的义务。

所有学校都有承担教育考试组织和监考员选聘的责任,每位在职教师都应服从学校的监考安排。

监考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教师资格的学校在职人员或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在职人员;(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纪律性强,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三)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细心周到;(四)熟悉并能掌握当次考试的工作程序及设施设备的使用,能够认真执行相关工作要求;(五)具有组织和管理考场的能力;(六)视频监考员应同时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力;(七)无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过程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做好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的考前培训工作。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服从监考教师安排,遵守考场纪律,形成良好的考试风气。

第四条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应在考试期间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分工协作,各司其责。

监考教师应严格监考、严肃考纪,切实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课程主考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公平、公正评价教学效果。

第二章考场规则第五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场。

第六条学生参加考试应同时持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在监考教师的统一安排下,按照考场内学生的学号顺序(或逆序)以S型(或M型、Z型等)排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八条闭卷考试时,除必备文具,学生不得携带其他任何书籍、纸张、书包、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进入考场;如有携带,应在监考教师安排下集中存放到教室指定位置,相关通讯工具在存放前应关闭电源。

开卷考试时,学生可按照要求携带相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纸张等,但不得互相借阅。

第九条考试时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借文具。

第十条学生在交卷前不得离开座位和考场(包括中途上厕所)。

确需中途上厕所,应有监考教师伴随。

第十一条因试卷纸张缺页、破损或试题不清晰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学生如发现试题内容存在错误,应通过监考教师反馈至课程主考,由课程主考在查实后当众解答。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考试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十三条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包括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违规违纪学生的试卷,不受违规违纪处理程序影响,应正常批阅、报送成绩、装订和存档。

洛阳师范学院规章制度

洛阳师范学院规章制度

洛阳师范学院规章制度1. 学生行为规范为了维护校园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院规定学生在校园内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尊重师长,团结同学,互相友爱;(2)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活动;(3)不得在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4)不得擅自离校或夜不归宿,严禁在校园内饮酒、吸烟、赌博等不良行为;(5)不得损坏校园公共设施,不得涂写乱贴,妨碍校园环境卫生;(6)不得传播不良信息,不得参与校园暴力事件,不得侮辱他人或造谣生事。

2. 学术规范学院要求学生在学术研究和学习过程中遵守以下规范:(1)尊重学术原则,诚实守信,不得抄袭、造假或剽窃他人作品;(2)遵循学术规范,不得在考试中作弊或参与作弊行为;(3)遵守学术论文撰写规范,不得抄袭他人论文或参与代写服务;(4)积极参与学术讨论,独立思考,提出合理观点,不得散布错误信息或违背学术道德的言论。

3. 管理规范学院要求学生在管理制度方面遵守以下规范:(1)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服从学院领导和教师的管理;(2)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提升综合素质;(3)合理利用校园资源,不得浪费公共财物,不得私自借用或占用他人物品;(4)遵循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环境,不得随意更换宿舍或擅自留宿他人。

4. 处分措施学院针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将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口头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其注意行为规范;(2)书面警告:对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进行书面警告,并记录在学生档案中;(3)停课处分: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学生进行停课处分,暂时禁止其参加学习和活动;(4)劝退处理:对情节严重、多次违规或不听劝告的学生进行劝退处理,取消其学籍资格。

总之,洛阳师范学院的规章制度体系严密完善,旨在培养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素质提升。

希望全体学生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学校秩序,共同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安排第三条教务处是学校本专科学生考试的主管部门,负责考试的组织、协调;各教学单位依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要做好考前动员。

一是召开教师和管理干部大会。

传达学校对考试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研究、部署有关考试的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评定以及纪律要求等。

与会范围包括教学单位领导、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和监考教师。

二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由学院主要领导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诚信以及考试纪律等方面教育,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积极向上的姿态准备考试,营造健康向上的考试氛围。

第五条通识教育必修课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开课单位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须由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考场由开课单位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安排。

考场一律采用单人隔位随机编座。

每40人及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每增加20人增加一名监考教师。

每个考场明确一名主监考教师。

第七条考试课考试时间期中一般为90分钟,期末一般为120分钟;考查课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职责,不得无故拒绝监考,教师须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空间查看监考任务。

第三章考试的方式与命题第九条考试方式由教研室确定,一般可选择闭卷、开卷以及口试、调研报告或论文等方式。

凡采用非闭卷方式进行的考试,须填写《大学考试方式调整审批表》,报开课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注意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题量适中、难易适当,使学生成绩合理分布。

7.2.13 《河南师范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7.2.13 《河南师范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河南师范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考试是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考风建设也是教学制度建设中的基本任务之一。

健全考试管理制度,是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检验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建设、学风建设的基本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校实际,现对《河南师范大学考试管理工作条例》作部分修订。

修订后的《河南师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第一条校级主考、副主考、督考员1.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主考,教务处长任副主考,督考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及各教学单位部门领导组成。

2.校主考负责全面考务工作。

督考员协助校主考监督检查各学院考务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条院(系)级主考、副主考、巡视员1.各院(系)由院长(系主任)任主考、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任副主考,教学秘书和教研室主任任巡视员。

2.院(系)主考应亲自过问考务工作的每个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考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院(系)巡视员应按时到指定的考区巡视至考试结束,并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单,考试结束后及时将巡视记录单交教务处。

第三条监考人员1.学校在职教师是监考队伍的基本成员。

每位教师都有义务参加监考工作。

2.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监考人员守则》。

要求做到遵纪、守时、热情、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人考场;认真做好学生验证工作,检查考场“三干净”、组织学生把书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远离座位集中存放;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按照要求安排考生座位;考试结束后及时清点试卷份数,将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排序、装订成册,连同《考场记录单》一并送交院(系)办公室。

第四条考前动员1. 学校在期末考试前1个月召开校、院级考务会,统一学习有关文件和布置考务工作。

2. 各院(系)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要认真组织教师、学生学习本规定以及学校其它有关规定。

3. 教学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和应考氛围。

高校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考试管理工作,确保考试秩序稳定,保持考试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等院校本科生、研究生等在校学生参加各类考试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院校应配备专门的考试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负责考试计划、安排、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在学校官方网页等渠道向全校学生公布,并且学生对此制度有义务遵守。

第二章考试计划第五条每个学期,学校应当制定详细的考试计划,包括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地点、形式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前至少提前两周发布该学期的考试计划,并通知全体学生。

第七条任何未经学校批准的考试计划变更,需提前三天以上通知全体学生。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人数和考试科目的要求,合理确定考试场地和监考人员。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考试计划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考试的正常进行和安全。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应急措施,为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确保考试的进行顺利。

第三章考试安排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安排和规定,包括考试时间、地点、科目、考试形式、监考要求等。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考试前提前一小时开放考场,确保学生有足够时间整理思绪,准备考试。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在每次考试前对考场设施、纸张等进行检查,确保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对考试过程中学生的行为进行监督,禁止抄袭、作弊等行为。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确保考试的安全和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考试监督第十六条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监考组,负责对考试场地和考试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监考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监考档案,对监考人员的表现和考核结果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对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考试评价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考试结果,及时公布成绩和排名。

考试管理办法

考试管理办法

考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管理,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但不限于入学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水平考试等。

第三条考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原则,保证考试安全、有效、便捷。

第二章考试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考试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各院(系)设立考试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考试管理工作。

考试管理小组由院长(系主任)担任组长,教学秘书、辅导员等为成员。

第三章考试管理职责第六条考试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和修订考试管理制度;(二)组织和协调全校考试工作;(三)监督和检查考试工作的实施;(四)处理考试中的重大问题;(五)其他与考试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考试管理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考试管理制度;(二)组织和协调本单位考试工作;(三)监督和检查本单位考试工作的实施;(四)处理本单位考试中的问题;(五)其他与考试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考试管理流程第八条考试计划管理:(一)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制定考试计划,包括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报教务处备案;(二)教务处对考试计划进行审核,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三)考试计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需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考试组织管理:(一)各院(系)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考试工作,包括考场布置、监考人员安排、试卷管理等;(二)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公正、公平;(三)考试过程中,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行为;(四)考试结束后,各院(系)应及时组织试卷评阅工作,确保评卷公正、准确。

第十条考试结果管理:(一)各院(系)应及时公布考试结果,包括考试成绩、考试分析等;(二)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复查申请;(三)教务处负责组织试卷复查工作,确保复查结果公正、准确;(四)各院(系)应根据考试结果,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洛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的

洛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的

院政教〔2006〕240号洛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部门: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依据《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制订了《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考试是检验学生的学业水平、评价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考试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体现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做到组织严密、程序规范、考风端正、监督有力,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管理机构一、成立学校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指导、组织、监督、仲裁和研究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有关考试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根据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指导和协调全校的考试工作安排;(三)组织全校考试监督工作;(四)处理考试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和有关重大问题;(五)组织和进行考试的评估、研究工作;(六)审核并通过各教学部门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考务工作实行学校、教学部门两级管理。

(一)校级考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主要执行机构为教务科,其主要职责是:1.统筹安排各个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2.负责考试的具体安排,落实考试场所和主考、监考人员;3.组织实施考试巡视、检查;4.负责对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最终认定;5.保存考试试卷、成绩等相关资料;6.指导各教学部门的考务工作。

(二)各教学部门的考务工作,由各教学部门考务工作领导小组织和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和实施本部门开设的考查课程的考核;2.组织和实施本部门开设的考试课程的命题、评阅、成绩存档等工作;3.根据教务处的考试课程安排,负责确定本部门的监考教师,并做好监考教师的考前培训工作和学生的考前动员工作;4.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考试的巡视;5.协助学校对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6.组织建立试卷库、试题库。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我校优良校风和学风,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教与学的成效。

凡属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要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考试工作应循公平、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凡我校注册学生经考试资格认定后,可参加具有考试资格课程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学校成立主管校长和教务处长领导下的考试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教务处、各院(系)主管领导和纪委、学生处、团委相关成员构成,指导和监督考试的正常进行,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和疑难问题。

第六条考试期间,成立以教学质量督导组成员和全校中层干部组成的考风巡视团,督查考试运行过程。

第七条各院(系)应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期中、期末考试各院(系)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研究和落实有关考试的要求、安排和措施,考试前组织教师、学生学习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负责本院(系)所开设课程的试卷的命题审核、安排监考(巡考)和组织阅卷等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要做好考试宣传工作,弘扬诚实、守信、遵纪的品德和作风,使学生端正态度对待考试。

第三章考试资格认定第九条学校实行选课制,学生按照《学生选读课程实施细则》选读课程。

符合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和考试条件的当学期必修课,可直接参加考试;其余课程需上网选定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完成修读本课程的学生的考试资格认定。

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超过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经开课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在上课时予以公布并通报学生所在院(系)。

洛阳师范学院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

洛阳师范学院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

洛阳师范学院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校政教〔2014〕188号2014年8月31日印发)学业成绩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标准,也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信息。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业成绩的管理,依据《洛阳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及《洛阳师范学院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教务处、各教学部门、任课教师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

各责任人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学生的学业成绩,作到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共同维护成绩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二条评定、登记、审查学生成绩要有客观的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杜绝主观臆造。

合分、登分、成绩录入、查询等各个环节,都应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和审查制度,杜绝错误、漏洞或者成绩缺失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学生学业成绩的管理模式实行教务处和各教学部门两级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负责全校学生成绩的总体管理,包括制定成绩管理规范、程序和标准;检查、监督和指导各教学部做好学生成绩管理工作以及网上成绩库的管理和维护。

(二)教学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教师所授课程成绩的录入与管理。

包括受理学生对成绩的查询和异议处理,以及出具学生所需的成绩证明。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及学分输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条考试课程成绩原则上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平时成绩的评定要有依据,依据的主要项目为:1.平时作业;2.课堂讨论和提问;3.阶段性测试;4.实验;5.小论文或综合作业;6.考勤。

第六条考查课程应当以学生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专题论文、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等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确定该课程成绩。

考查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应当在学期期末停课前完成。

第七条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计算。

凡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考核;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考核。

X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实用模板建议收藏)

X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实用模板建议收藏)

关于印发《X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各处(室)、教学教辅单位:为适应我校教学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学风考风建设,促进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特对《X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X学院2021年7月5日X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考风建设,促进课程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由学校组织进行的各类课程考核。

其他由学校承办的各级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核目的与方式第三条课程考核目的和内容应按课程标准制定,全面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及运用与创新能力。

第四条课程考核要充分体现教学活动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课程考核的最终结果即课程的成绩评定必须将目标考核和过程考核结合起来,禁止一次性考核决定课程成绩的情况。

原则上,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和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的及格率均不得低于85%。

第五条课程考核一般由日常性考核、实践技能考核和期末考核等三部分构成。

其中,期末考核的方式一般为考试或考查。

课程的期末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专业人才培养标准中予以明确。

实践性课程、操作性课程和讲座性课程等一般可采用考查方式,可采取随堂考查、大作业、作品、论文、调—2 —研报告等多种形式,考查成绩记分制为五级制或两级制。

专业核心课程一般应采用考试方式,记分制为百分制。

第六条课程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线下或线上形式进行。

线上考核的组织管理及要求参照线下考核执行。

第三章试卷的命题、印制与保管第七条学校积极推进教考分离,鼓励各教学单位,尤其是公共基础课,根据学科和专业的特点逐步建立试题库。

所有课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由教学单位安排组织命题。

教学内容、学时数、进度相同的课程一般应统一命题。

第八条试卷命题要充分体现课程考核目标,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应覆盖教学标准的主要内容,着重考核学生运用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洛阳师范学院学校管理制度

洛阳师范学院学校管理制度

洛阳师范学院学校管理制度洛阳师范学院学校管理制度一、总则洛阳师范学院学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进行,保障学校师生的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所有在校学生、教职工和校外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学生管理1. 入学与注册(1)招生范围: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对具备中学教育基本素质的中国公民进行招生。

(2)入学程序:申请者须根据学校招生简章的要求,参加招生考试和面试,并按规定递交申请材料。

(3)入学名额: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录取情况,确定每个专业的招生人数。

2. 学籍管理(1)学生注册:新生入学后,需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办理学籍注册。

(2)学籍变更:学籍中出现个人信息有变化的,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报备,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3)学籍注销: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注销学籍的,需填写申请表,经学生事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

3. 课程学习(1)学分制度:学校实行学分制度,学生根据课程的性质和学时进行选修,学分达到规定要求方可毕业。

(2)课程安排: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对每个学期的课程进行安排,并向学生发布详细的课程表。

(3)考试制度:学校按教学计划进行考试,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并取得合格成绩方可获得学分。

4. 考勤和请假(1)考勤制度: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上课,并在教师指定的地点刷卡签到。

(2)请假制度:学生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上课,应提前向辅导员请假,并提交请假申请表。

(3)缺课和迟到:学生缺课超过规定次数或迟到超过规定时间的,将被学校纪律处分。

(4)旷课和早退:学生旷课或早退的,将被学校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5. 学生评价(1)成绩评价: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各项评测,根据成绩对学生进行评价,形成学生的学业档案。

(2)学术不端行为: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等,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罚。

6. 学生福利(1)奖学金: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对学业成绩优异者予以奖励。

(2)资助政策:学校设立资助政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大学高校考试工作管理制度

大学高校考试工作管理制度

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的宗旨与依据考试是检验教师工作成效和学生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凡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都应当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考核。

第三条考试管理的体制全系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

系的考试工作由系主任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试的形式考试一般应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课内外作业、实践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

第五条考试形式的采用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课程负责人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教学大纲未规定考试形式的,由课程负责人对考试形式予以明确,并经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

需要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形式的,按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考试计分方式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

第七条命题的组织与领导考试命题工作在开课系(部)负责人领导下,由课程负责人组织进行。

命题人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邀请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命题人名单应由课程负责人审定,并报系(部)领导批准。

教务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该课程的校外同行命题,也可以要求开课单位采用指定试题库的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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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教…2006‟240号洛阳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部门: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依据《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制订了《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洛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考试是检验学生的学业水平、评价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考试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体现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做到组织严密、程序规范、考风端正、监督有力,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管理机构一、成立学校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指导、组织、监督、仲裁和研究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有关考试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根据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指导和协调全校的考试工作安排;(三)组织全校考试监督工作;(四)处理考试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和有关重大问题;(五)组织和进行考试的评估、研究工作;(六)审核并通过各教学部门考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考务工作实行学校、教学部门两级管理。

(一)校级考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实施,主要执行机构为教务科,其主要职责是:1.统筹安排各个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2.负责考试的具体安排,落实考试场所和主考、监考人员;3.组织实施考试巡视、检查;4.负责对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最终认定;5.保存考试试卷、成绩等相关资料;6.指导各教学部门的考务工作。

(二)各教学部门的考务工作,由各教学部门考务工作领导小组织和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和实施本部门开设的考查课程的考核;2.组织和实施本部门开设的考试课程的命题、评阅、成绩存档等工作;3.根据教务处的考试课程安排,负责确定本部门的监考教师,并做好监考教师的考前培训工作和学生的考前动员工作;4.组织和实施本部门考试的巡视;5.协助学校对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6.组织建立试卷库、试题库。

第二章考前复习与考核形式一、考前复习考前复习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

考前复习时任课教师应当按教学大纲要求指导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全面复习,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学生划重点、圈范围,不得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

二、课程的考核形式(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二)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三)考试课程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面试、综合实验、应用设计、课程论文或多种形式相结合。

一般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应当以闭卷笔试为主。

开卷考试原则上适用专业选修课程并要采用综合性、提高性试题以集中的方式进行。

(四)考查课程应当以学生平时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专题论文、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等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确定该课程总评成绩。

考查课程的考核原则应当在停课前完成。

(五)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教育实习、社会调查等),可根据实验报告、调查报告、教案与实习情况等确定总评成绩。

列入考试科目的实验课程除进行书面考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操作考试。

(六)学校鼓励开课部门根据课程的性质及特点考试改革。

采用非闭卷考试的应当在本学期第9教学周填写“课程非闭卷考试审批表”(见附件1)后送教务处存档。

第三章命题一、命题要求1.凡有条件的基础课程,命题应当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进行;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当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2.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考核学生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运用为目的,注重测验学生综合、灵活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在命题的份量和难度上均不得超出教学大纲。

3.命题要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试题的难度要适中,使考试结果有较高的区分度,以利于鉴别学生的真实水平和水平差别。

试题的难易度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一般为:较易占30%,中等难度占40%,较难占20%,难度较大占10%。

试题的深度和广度应当根据各个教学环节的内容要求和学生实际接受能力而定。

4.试题分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在一份试卷中,主、客观性试题所占比例恰当,客观性试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60%。

5.试题的编制要科学合理,表述要简明扼要、准确严密,文字通顺,语义清楚,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标准;试题之间应当彼此独立,不能互相包含、相互牵连;题量要适中,应当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试卷为宜。

6.每门试卷必须按照教务处统一规定的样卷格式命卷,并用计算机打印出来。

为保证胶印或复印时试卷的清晰度,试卷打印字迹一定要清晰。

校对准确无误后交教研室主任和本部门负责人审查。

命题教师只能使用自己家里或本部门办公室配备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命题和打印,严禁使用营业部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7.每门课程考试均应当按要求编制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评分标准要合理,选择、填空、判断、名词解释等客观试题标准要清晰;简答、论述等主观试题要编写评分要点,每个要点和计算、证明等题的重要步骤都要标明得分。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格式由命题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来制定,但标题及题号应当与对应试卷保持一致。

8. 技巧类课程的命题应当参照国家相应的专业标准结合课程的特点进行命题。

二、命题方式一般由教学部门和教研室组织有关教师命题。

命题方式的选择依次为:首先是试题库和试卷库,没有试题或试卷库的,应当编制基本试卷(A、B两套)。

试卷库或基本试卷中所有试卷的题型、难度、份量相当,重复试题的分值不得超过10%,试卷上要标明各题的满分分数,总分为100分。

三、试卷的审核所有试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当交命题教师所在部门的教研室主任和部门负责人审核。

审核时应当按照命题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当让命题教师修改或重新命题,对符合要求的试卷,审核人应当在“试卷审核表”(见附件2)上签字同意使用,并将试卷与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分别加盖部门公章封存备用。

如因试卷本身存在的问题影响到试卷的印制或考试的正常进行,命题人和试卷审核人共同承担责任。

四、保密工作试卷的命题、审核、打印、分封及考卷保管等各个环节,均要加强保密工作。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试卷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场的组织管理一、考场管理(一)考场由教务处统筹安排,教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用教室的管理,每场考试前布臵好考试用教室并负责教室清洁、照明等工作;每场考试结束后,做好教室地面和抽屉的清理工作。

考试过程中,校考务领导小组应当对考场卫生进行检查。

(二)考场监考人员配备:60人以内2人,6 0人以上不得少于3人。

原则一个考场考生不能超过90人。

每考场设主监考教师一名、监考教师若干名。

非监考和非巡视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三)考试原则上以专业班级为单位进行,如需分多考场考试,原则按学号顺序分段组织。

每场考试前各教学部门向监考教师提供学生座次表,座次表应当包含学生的学号、姓名等信息。

考场座位以单人、单桌、隔位排座的方式排列。

二、考场规则(一)考生于开考前10分钟入场,按事先编排好的位臵入座,迟到15分钟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二)进入考场后,考生应当主动把《准考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并将所带书包和有关复习资料集中存放在指定位臵。

(三)闭卷考试,考生只允许携带必备的文具;开卷考试,只许按要求携带用具。

(四)考试开始前,考生应当检查座位及周围是否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其他书籍、杂物,如果有,应当及时向监考人员反映,由监考人员处理。

(五)考试开始时,考生应当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印刷不清等现象,确认试卷无误后,应当先在试卷密封线内书写考生姓名、考号、班级等内容,然后方可答题。

(六)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当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到考场巡视,检查试卷是否有误。

(七)考生要使用蓝色或黑色水笔(圆珠笔)答卷,不得使用红色水笔(圆珠笔)和铅笔(作图及指定用铅笔答卷的除外)答卷。

考试中考生不得互相借计算器及其它文具。

(八)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如遇试题印刷不清时,在座位上举手,请监考人员处理。

(九)考生应当按时交卷,不得拖延考试时间。

届时不交试卷者,监考人员有权宣布其考试作废。

提前交卷的考生,应当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经监考人员核实后才能离开考场,并不得重返考场。

(十)考生不得将试卷带离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

(十一)考生在考试中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否则监考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其考试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十二)考生应当尊重监考人员,听从指挥。

如对监考人员的言行有意见,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小时内向学生所在院(系)的考务工作领导小组申诉予以解决,不得在考场内与监考人员争吵。

院(系)考务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申诉后应立即在考试现场人员中进行调查取证,并将申诉及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校考务工作领导小组。

(十三)考场中发生意外事件时,考生应当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保持考场秩序。

三、监考规则(一)监考人员一般由教师组成,应当熟悉考试的各项规定。

监考人员由各教学部门统一安排,教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监考人员应当佩戴“监考证”标志进入考场,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者,应当提前一天向所在部门请假,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安排好替补人员。

(三)主监考人员于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主监考和监考教师应当于开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等待学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的清查工作(清理考场滞留人员、检查桌面是否有事先写好的答案、看桌斗里是否有书籍及其他物品、课桌是否拉开等)。

如果考场不符合要求,请立即通知教室主管部门,要求重新整理考场。

(四)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当清点考试人数,核查考生身份,并提醒考生遵守考试纪律。

对于未携带《准考证》应当令其立即离场。

(五)监考人员应当提前5分钟当面拆封并发放试卷。

所有考生拿到试卷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是否完整,并要求考生先在试卷密封线内写上院(系)、班级、学号、姓名等。

考试开始后才允许考生答题。

(六)考试进行中,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严格考场纪律,监考人员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交谈、阅读书报使用通讯工具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能长时间落座,不能擅自离开考场。

(七)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许对试题的内容做任何解释,不许念题,只能对试卷中字迹不清的地方予以当众说明,不允许提示或暗示做题要求。

(八)监考人员应当阻止除任课教师和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任课教师和巡视人员如有考试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将情况写入“监考记录”(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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