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仓储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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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仓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金融仓储业务依法、合理、规范地运行,防范经营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仓储业务是指客户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其自有的存货(质押物)质押给银行,公司接受银行委托,由公司监管部对质押物进行监管与管理,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押物必须是出质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不存在所有权、货权、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的原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且已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了检验并获得了相关证明其质量、等级的证明文件或检验证书,并且必须符合银行规定办理质押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动产质押物监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本公司与银行、出质人所签订的《质押监管协议》。
第二章金融仓储业务品种
第五条本公司现阶段金融仓储业务范围主要为:动产质押融资监管、标准仓单融资监管以及金融仓储融资咨询服务等。
1.动产质押融资监管:是指借款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库存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本公司代表金融机构在贷款期限内对质押物进行占有;并进行质押物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确保质押物安全、足值。
2.金融仓单质押:是指为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和金融机构管理需要,由本公司提供专业仓储、监管等服务,由第三方开出同等价值的仓单作为质押物,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保证。
3.金融仓储咨询:为企业提供动产抵(质)押融资监管、金融仓单质押等方面的咨询、仓单转让、抵押备案等服务。
第三章客户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本公司开展的金融仓储业务,主要是帮助和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客户具备法人资格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根据业务的风险控制程度,慎重选择客户。客户应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信用,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存货的生产、使用和销售,并拥有稳定的存货来源和销售渠道;
(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货款卡;
(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均无不良记录;
(六)符合银行融资业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质押物品种选择及条件
第七条质物品种的基本要求是能起到担保物的作用,当质权人将质物拍卖、出卖或变卖后能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其适合质押的条件如下:
(一)通用要求
在通常情况下,质物需符合下列要求:权属清晰,产品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有使用性;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市场价格稳定,单价较低,波动小,不易过时;用途广,易变现;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二)特定要求
虽不符合通用要求,但与特定环境和监管流程相配套仍可以作为质物的品种,下面的质物品种中有部分属于此类。例如原酒,油品
第八条用于质押的质押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质人对存货拥有所有权,处分权证明(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同意质押的有关文件、材料,企业作为出质人的,应根据企业章程要求提供由股东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质押的决议;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了检验,并获得了相关证明其质量、等级的证明文件或检验证书;
(三)根据存货的种类不同,按照各银行的规定,要求出质人办理相关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四)必须符合各银行批准办理质押的货物名单及质押率、价格确定原则等条件。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九条申请融资业务时,客户经理应填写《金融仓储融资意向申请书》,并根据我公司的《金融仓储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的要求向融资企业或出质人收集完整的资料。
第十条公司业务部收到客户提供的资料,受理融资申请后,按照金融仓储融资条件进行评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拟质押货物的购货发票或购销合同及其他有关附件、资料等。对存货价值,市场情况的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进行尽职调查。对货物的所有权,市场价格走势,供需情况和存货处置风险进行分析。
第十一条监管部、风控部收到公司业务部提交的业务申请报告后,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资信程度,及交验的财务报表,各项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整体经济实力及偿债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二条公司主管领导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融资申请,承办该项金融仓储业务,并作出明确批复。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领导审批同意承办的业务,根据业务特点与各银行不同的融资方式和受理条件进行匹配,向相应的银行推荐融资企业。
第十四条经银行审查同意融资企业的融资申请,银行、出质人、我公司三方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及所附的《质押物清单》、《监管授权书》、《指定人员签字及
样章预留》等文件;《质押监管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出质人同意将其拥有的合法所有且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存货质押给银行,以保证借款人偿还履行已经或随时可能到期的所有款项;
2、银行、出质人双方特此同意并指定我公司,为银行利益并以其名义管理并控制出质人合法所有的存货进出相应的仓库;
3、出质人对其交付于我公司监管的全部合格存货享有所有权,且在交付之时存货上不存在或并未设置任何会导致出质人合法拥有的合格存货有优先于质权人的质押权、担保权益或任何其他性质的担保权。出质人特此保证补偿质权人因其违背上述规定而导致的全部索赔、损失及损害;
4、动产质押期间,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出质人、监管人不得转移、转让质押货物,不得用质押物向任何第三方设定任何形式的抵、质押担保。若发生上述事项导致货款损失的,责任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5、质押物应存放于银行、我公司、出质人均无异议的仓库。任何时候,我公司对仓库质押物享有完全及绝对控制权;
6、应该明确我公司应向谁收取监管费、收取的标准和时间;
7、应该明确有关的资产评估费、保险费(含综合险和盗抢险)、公证费应由出质人(或借款人)承担。
8、应明确质权人、出质人、我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出质人将存货移交给公司监管部,由公司监管部出具《移交清单》给出质人,出质人与银行根据《移交清单》向我公司出具《出质查询通知单》,由出质人与银行经办人现场核实签章,我公司收到《出质查询通知单》后,与《移交清单》核对数量,品名,规格等是否一致;无误后出具《出质查询通知单回执》,银行凭信贷合同、质押合同,质押物监管协议、保险单等文件为融资企业办理融资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收到银行出具的《出质查询通知书》后,由监管员对质押物资进行全程监管,并负责质押物台账的建立及登记、质押物的日常监管、质押物的释放和置换、质押物的盘点、报表及监管报告的制作与报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