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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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分公司利用广告对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一案的

调查终结报告

一、发案及立案情况

XX年XX月XX日,我局接一名消费者举报,称其看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公司的广告“全光宽带进我家,一年只需280”后,以为现在XX移动分公司安装的宽带全部是光纤入户,于是在XX移动缴费安装了宽带,但是安装后却发现XX移动分公司却提供的是铁通ADSL宽带,并不是光纤,该消费者认为XX移动分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经初步调查,该消费者举报属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之规定,我队于2012年1月5日经报市局批准后立案,并指派XX、XX为本案的承办人。

二、调查经过

立案后,办案人员对XX移动分公司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对XX移动XX营业厅的店堂广告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相关户外广告进行了拍照取证,就对“全光宽带”的理解随机调查了多名消费者,并于2012年2月10日依法对XX移动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注册号:4XX,营业场所:XXXXX,负责人:XX,经营范围:经营移动通信业务,IP 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登记机关: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违法事实

当事人按照其上级公司的安排,于XXXXX年XX月开始和XX铁通合作,以铁通原有的宽带设备为基础经营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当事人计划对设备逐步进行升级改造,最终淘汰ADSL宽带接入,实现全部光纤到小区,然后再用以太网方式接入用户终端。上述升级改造计划尚未完成,当事人目前仅仅改造了XX市区60个小区,要将XX市区域全部改造完毕预计还需要一年半时间。

当事人在XXXX年XX月,开展“全光宽带进我家,一年只需280”营销活动,利用户外广告、店堂广告等方式发布大量广告,上述广告

中均有“全光宽带”字样,对其只能在XX小部分区域内具备光纤接入而大部分区域还是ADSL宽带接入的事实未予以明示或说明,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全部是光纤接入。

办案人员于2012年1月4日至1月8日,对不特定的10名消费者进行了调查,消费者一致认为XX移动分公司广告中的“全光宽带”就是说明XX移动分公司所提供的宽带接入全部是光纤接入,并且每年只需要280元的费用,相比其他提供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的运营商是更具吸引力。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其营业厅内利用店堂广告宣传“全光宽带”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广告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利用户外广告宣传“全光宽带”的相关情况;

4.办案人员对不特定的消费者制作的调查笔录10份,消费者均认为“全光宽带”就是说当事人现在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全部是光纤接入,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确实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5.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利用广告对所提供的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7.当事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调查合法有效。

五、处罚依据和建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我们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XX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

调查人:

审核: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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