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出口违法禁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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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出口违法禁寄物品
第1条各种武器、仿真武器(仿真玩具枪等)、弹药、火药、雷管及爆炸物品等;
第2条国家货币(现金等)、外币、有价证券、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第3条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轮功等)有害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第4条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第5条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第6条白色粉状物品,白色晶体状物品,液态状物品;
第7条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第8条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及其它食品;
第9条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第10条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及其它产品(如濒危及珍稀动物皮革、毛皮等)、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第11条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第12条泥土。
大陆进口违法禁寄物品
第1条各种武器、仿真武器(仿真玩具枪等)、弹药、火药、雷管及爆炸物品等;
第2条国家货币(现金等)、外币、有价证券、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第3条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第4条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第5条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第6条白色粉状物品,白色晶体状物品,液态状物品等;
第7条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第8条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其它食品;
第9条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及其它产品(如濒危及珍稀动物皮革、毛皮等)、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第10条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第11条文物及其它禁止的文体
第12条泥土。
大陆出口限制物品
第1条鲜肉、水果(如榴莲)、蔬菜等易腐烂的物品;
第2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生漆、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第3条粉末状物品 (不论何种颜色) 、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膏状物(如牙膏等)、外包装有危险
标志的货品;
第4条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砖块、沙石、带气火机等;
第5条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各种工业废料;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
第6条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第7条烟、酒、糖、红木;
第8条任何药品、名贵药材;
第9条触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如:仿冒、伪造名牌商标的,有奥运标志的(出口货物能提供相关授权委托书的可以收寄);
第10条涉及货物原产地管理规则的出口货物,如:出口货物唛头上标有产地,但原产地又不是出口地的货物;
第11条出口货物需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如:自行车、风扇等仅允许零配件出口;
第12条出口货物应征出口关税的(如:铜条、铜片、铝条、铝片等仅允许单票两公斤以下);
第13条 LED(发光二极管镜片)、IC(集成电路)、二极管、三极管、线路板、电路板、钻头、机械设备及零件、电子元器件及零配件、手机、手表、摄像机、医疗设备、电动工具、化工产品等。(以上部分商品出口单票3公斤以下且国内生产可收寄,详见关务进出口走货标准);
第14条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大陆进口限制物品
第1条鲜肉、水果(如榴莲)、蔬菜等易腐烂的物品;
第2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生漆、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第3条粉末状物品 (不论何种颜色) 、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膏状物(如牙膏等)、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
第4条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砖块、沙石、带气火机等;
第5条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各种工业废料;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化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
第6条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第7条烟、酒、糖、红木;
第8条任何药品、名贵药材等;
第9条 LED(发光二极管芯片)、IC(集成电路)、二极管、三极管、线路板、电路板、钻咀、机械设备及零件、电子元器件及零配件、电子元器件及零配件、手机、手表、摄像机、医疗设备、电动工具、化工产品等;
第10条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航空违法禁寄物品
第1条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第2条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可卡因、海洛英、大麻等;第3条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各种武器、仿真武器(仿真玩具枪、刀具等)、弹药、雷管及爆炸物品等;
第4条含有反动、淫秽、有伤风化或法轮功等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
航空违规禁寄物品
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1条爆炸品:如烟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第2条气体:如压缩气体、干冰、灭火器、蓄气筒、充气球体、救生器、易爆开的汽车安全气囊、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灯泡等;
第3条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喷雾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
第4条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活性碳、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黄磷、镁粉、固体胶等;
第5条毒性和放射性物品:如农药、锂电池(锂电池的收寄标准请参照邮件“关于锂电池是否界定为航空禁寄品的通知”)等;
第6条腐蚀品:如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等;
第7条磁性物体,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如验钞机、音箱、磁铁等含磁性的物体;
第8条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第9条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质,具有腐蚀性的物品。如:化学药品、化学实验用品(高锰酸钾、硫酸等);
第10条粉末状物品 (不论何种颜色) 、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膏状物(如牙膏等)、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
第11条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