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NHC
新技术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新技术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06年6月1日修订日期:2011年7月6日医疗新技术是指近年来在国内外医学领域具有发展趋势的新项目(即通过新手段取得的成果),在本院尚未开展过的项目和尚未使用的临床医疗新手段。
第一章医疗新技术准入及管理一、医疗新技术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新技术的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科室拟开展新技术的初审及新技术开展的日常监督工作;医务部具体负责新技术的申报登记及新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动态管理。
二、新技术准入管理(一)医疗新技术准入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为: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涉及重大伦理问题;高风险;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二)新技术准入必备条件1•拟开展新技术应符合相应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2•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3•拟开展新技术的主要人员为具有执业资格并在本院注册、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专业人员;4•有与开展该项新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5•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6•新技术承担科室及主要人员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7•有拟开展新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8.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技术准入审批流程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需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的基础上,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拟开LC-034:新技术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生效日期:2006年6月1日修订日期:2011年7月6日展医疗新技术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交医务部组织审核和集体评估。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促进医学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的尊严和生命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转化应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物医学新技术是指完成临床前研究的,拟作用于细胞、分子水平的,以对疾病作出判断或预防疾病、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恢复健康等为目的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以下简称临床研究),是指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转化前,在人体进行试验的活动。
临床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观察、判断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适用范围,明确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等。
在人体进行试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直接作用于人体的;(二)作用于离体组织、器官、细胞等,后植入或输入人体的;(三)作用于人的生殖细胞、合子、胚胎,后进行植入使其发育的。
第五条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应用(以下简称转化应用)是指经临床研究验证安全有效且符合伦理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经一定程序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或广泛应用的过程。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有关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床研究及转化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临床研究及转化应用有关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指定或组建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人员编制、工作经费。
第七条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实行分级管理。
中低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管理,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管理。
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涉及遗传物质改变或调控遗传物质表达的,如基因转移技术、基因编辑技术、基因调控技术、干细胞技术、体细胞技术、线粒体置换技术等;(二)涉及异种细胞、组织、器官的,包括使用异种生物材料的,或通过克隆技术在异种进行培养的;(三)产生新的生物或生物制品应用于人体的,包括人工合成生物、基因工程修饰的菌群移植技术等;(四)涉及辅助生殖技术的;(五)技术风险高、难度大,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研究项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3年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指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管
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有效应用,
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1. 医疗技术的分类与管理:对医疗技术进行分类,将其划分为
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等级,根据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2. 医疗技术的准入审批:对医疗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临
床应用等环节进行准入审批,确保医疗技术的质量和安全。
3. 临床试用和临床应用的管理:对医疗技术进行临床试用和临
床应用时,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包括临床试
验报告的提交、试用和应用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价等。
4. 医疗技术的信息化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技术信息管
理系统,对医疗技术的采购、入库、领用、使用等过程进行监控和
记录,确保医疗技术的全过程可追溯。
5. 医疗技术的质量控制: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技术进行质量控制,包括对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6. 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报告医疗技术的不良事件,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而制定的管理措施,旨在保证医疗技术的安全有效应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新型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新型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新型技术的应用在临床医疗领域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新型技术如基因编辑、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给医疗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和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挑战。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新型技术在临床应用中的种种问题,制定了《新型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一、新型技术的申请与审批医疗机构在应用新型技术前,需要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技术说明。
这些资料包括技术的原理、安全性评估、临床试验数据等。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技术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新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审批通过后,方可在临床中应用该新技术。
二、新型技术的风险评估与监测新型技术的应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监测系统,监测新技术的应用效果和潜在风险。
定期评估新技术在临床中的应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三、新型技术的培训与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的培训机制,对临床医护人员进行新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确保医护人员具备使用新技术的能力和技巧,提高新技术应用的水平和质量。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新技术的应用情况和效果,便于随时查阅和追溯。
四、新型技术的信息披露与知情同意在应用新型技术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充分披露新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能的风险和预期效果等信息。
患者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情并同意接受新技术的应用。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确保患者对新技术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新型技术的应用结果评价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应用结果评价的机制,对新技术在临床中的应用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新技术的应用策略,提高新技术的应用效果和临床价值。
通过《新型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范和执行,可以有效管理和监督新型技术在临床应用中的各个环节,确保新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可以促进新技术在临床医疗中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高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生物医学工程器械注册与备案程序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生物医学工程器械注册与备案程序引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旨在规范生物医学工程器械的注册与备案程序,确保其安全有效地应用于临床实践中。
该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将有效提升生物医学工程器械的管理和监督水平,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术语和定义1.1 生物医学工程器械指用于修复、替代、维持或改善人体结构和功能的设备、材料、技术和工艺,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器官、生物材料、医用、医用影像设备、电子健康产品等。
1.2 注册指将生物医学工程器械提供给市场之前的行政审批程序,以确保其安全有效使用,并取得产品注册证书。
1.3 备案指将生物医学工程器械提供给市场之前的行政管理程序,以履行法定的信息报告义务,并取得产品备案凭证。
二、生物医学工程器械注册与备案程序2.1 注册程序–产品技术文件:包括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等相关信息;–临床试验数据:包括临床试验计划、试验方法、试验结果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质量风险等方面的文件;–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包括产品标识、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产品样品:根据需要提供样品以供测试和评估。
1.注册申请流程:–申请人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和符合规定;–进行技术评估和临床试验审查,评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注册审批决定。
2.注册审批决定:–审查通过:颁发产品注册证书,允许产品上市销售;–审查未通过: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重新整改后再次提交申请材料。
2.2 备案程序–产品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用途等基本信息;–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质、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使用场所、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技术文件:包括产品的技术描述、使用说明等相关文件。
1.备案申请流程:–申请人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和符合规定;–根据备案要求,进行备案审核和现场检查;–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备案决定。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标记版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促进医学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的尊严和生命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转化应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物医学新技术是指完成临床前研究的,拟作用于细胞、分子水平的,以对疾病作出判断或预防疾病、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恢复健康等为目的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以下简称临床研究),是指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转化前,在人体进行试验的活动。
临床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观察、判断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适用范围,明确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等。
在人体进行试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直接作用于人体的;(二)作用于离体组织、器官、细胞等,后植入或输入人体的;(三)作用于人的生殖细胞、合子、胚胎,后进行植入使其发育的。
第五条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应用(以下简称转化应用)是指经临床研究验证安全有效且符合伦理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经一定程序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或广泛应用的过程。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有关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床研究及转化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临床研究及转化应用有关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指定或组建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人员编制、工作经费。
第七条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实行分级管理。
中低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管理,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管理。
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涉及遗传物质改变或调控遗传物质表达的,如基因转移技术、基因编辑技术、基因调控技术、干细胞技术、体细胞技术、线粒体置换技术等;(二)涉及异种细胞、组织、器官的,包括使用异种生物材料的,或通过克隆技术在异种进行培养的;(三)产生新的生物或生物制品应用于人体的,包括人工合成生物、基因工程修饰的菌群移植技术等;(四)涉及辅助生殖技术的;(五)技术风险高、难度大,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研究项目。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医疗领域中出现的新技术和新项目,进行准入审查和临床应用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流程。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保证医疗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行性,促进医疗技术的健康发展,同时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一、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审查制度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审查制度是指对医疗领域中新出现的技术和项目进行准入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由相关部门牵头,形成专家组成员评估、技术审核、安全评估等程序。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审查需要考虑技术的先进性、有效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因素,确保新技术、新项目能够为患者提供更好的诊疗服务。
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是指对通过准入审查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在临床应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包括技术推广、临床实施、效果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临床应用管理制度需要建立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并进行临床实施和效果监测,及时调整技术应用策略,保证技术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在实施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时,需要明确一些关键要点和程序:1.准入条件:明确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的条件,包括相关技术标准、操作规范、质量控制要求等。
同时应建立技术研究和验证的程序,确保技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专家评审:组织相关专家对新技术、新项目进行评审,评估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并提出适当的改进建议。
3.安全评估:对新技术、新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包括对技术操作的风险评估、系统的人机工效学评估等,确保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不会给患者和医务人员带来潜在的风险。
4.临床应用管理:建立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技术推广、临床实施、效果监测等内容。
同时,在应用过程中要建立技术教育培训和技术支持体系,保证医务人员能够熟练操作新技术、新项目,并解决在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监管机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包括日常巡查、定期评估和不良事件报告等,对技术的应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技术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使用,提高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用于疾病诊断、预防、治疗、康复、缓解人体损伤或残疾、提高生命质量等的科学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二章技术应用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明确技术准入、培训、质量控制、不良事件报告等要求。
第五条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应当经过内部审批,并确保相关技术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技术进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及适应性。
第三章临床应用原则第七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临床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和使用医疗技术。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遵守伦理原则,不得违背医学伦理和患者尊严。
第四章负面清单管理第十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负面清单制度,对高风险、易滥用、伦理争议较大的医疗技术进行限制或禁止应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不得应用被列入负面清单的医疗技术,除非获得特别许可。
第五章机构与人员责任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指南进行医疗技术操作,确保技术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国家与地方监管第十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与施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修订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起草和修订,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医院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我院医疗水平的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临床及医技科室。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医疗新技术是指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医疗技术(注:指在国内、省市内其它医疗机构已开展,且已证实其安全性、技术成熟的医疗技术)。
第三条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科室开展医疗新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四条所有医疗新技术均应依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院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临床应用管理及目录公布、调整。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由卫生部负责临床应用管理及目录公布、调整。
第六条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在现阶段主要指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禁止使用落后的、不适用的或技术性、安全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医疗技术的准入和管理工作,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做出判断和以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未目的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院内各科室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均需遵守本规定。
三、各科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并与科室功能任务相适应,需具备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四、检验科室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五、设立组织,加强领导为规范管理,加强日常监督工作,我院成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我院各项医疗技术的筛选、准入和监督等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及组织工作,暂设医务科。
六、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1、涉及重大伦理问题;2、高风险;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二)医疗技术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新技术应用临床实验管理制度
新技术应用临床试验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背景为了保障医院内新技术应用临床试验的顺利进行,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新技术应用临床试验的申请、审批、执行、监督和报告等环节,提高新技术应用临床试验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新技术应用临床试验的管理工作。
三、术语定义1.新技术应用临床试验:指对新技术在人体应用的试验。
2.研究者:指在新技术应用临床试验中具有负责人地位的医生或研究人员。
3.受试者:指参加新技术应用临床试验的患者或志愿者。
4.伦理委员会:指医院内负责审核和监督新技术应用临床试验伦理合规性的委员会。
5.权益保护:指确保受试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包含知情同意、隐私保护等。
四、管理流程1.研究者申请:研究者向医院提交新技术应用临床试验申请书,包含研究目的、方法、预期效果等内容,并提交相关的研究计划与方案。
2.伦理审查:医院伦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进行伦理审查,包含试验的伦理合规性、患者知情同意的程序与内容、权益保护等方面。
3.审批与注册:伦理委员会依据伦理审查结果决议是否批准试验,同时将批准信息登记在伦理委员会注册数据库中。
4.试验执行:研究者依照批准的方案和程序进行试验,确保操作规范和试验安全。
在试验过程中,必需严格遵守各项伦理规定和操作规范。
5.监督与评估:医院内设监督机构负责对新技术应用临床试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看法。
6.报告与总结:试验结束后,研究者需向医院提交新技术应用临床试验报告,内容包含试验过程、试验结果、问题与挑战、改进措施等。
同时,医院将依据试验报告订立相应的改进措施和经验总结。
五、权益保护与安全措施1.受试者知情同意:研究者在试验前必需向受试者充分解释试验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潜在风险和利益等,并获得受试者的书面知情同意。
2.隐私保护:医院要求研究者保护受试者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3.安全掌控:试验操作过程中,研究者必需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受试者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为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促进我院临床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快科技兴院的步伐,进一步规范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及评选流程,激发专业技术人员临床应用新技术新项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第1号令)、《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9)2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现将我院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修订如下。
一、新技术新项目概念新技术新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卫健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己经过临床研究论证,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具有临床应用前景,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用以诊断或治疗疾病过程的医疗技术。
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符合医学伦理规范。
新技术新项目分类根据《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19)21号)文件精神,我院对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按照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及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分为院级医疗技术、河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三类。
不得将国家卫健委公布的禁止类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
1、院级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确切,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技术。
近两年内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院级医疗技术。
2、河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技术难度较大、风险较高或涉及一定伦理问题的医疗技术。
根据《河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2019年版)》,对目录内所列的医疗技术按照河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进行管理。
3、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限定条件;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风险,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7号)文件精神,对所列的15项医疗技术按照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进行管理。
医疗科技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3版)
医疗科技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3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医疗科技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和要求,以促进医疗科技的安全和有效应用。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科技设备和技术在临床环境中的应用。
2. 定义2.1 医疗科技:指用于医疗目的的设备、材料、技术和程序,包括可影响诊断、治疗、监测和管理疾病的各种工具和方法。
2.2 临床应用:指医疗科技在患者诊疗过程中的实际使用情况。
3. 管理原则3.1 安全性原则:医疗科技的临床应用应确保患者的人身安全,设备和技术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3.2 效果性原则:医疗科技的临床应用应具备良好的临床效果,能够提升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健康水平。
3.3 规范性原则:医疗科技的临床应用应符合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规范,遵循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4. 申请和审批4.1 医疗科技临床应用需经审核和审批方可使用,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科技临床应用管理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4.2 申请材料包括医疗科技的相关资料、研究数据和临床试验结果等,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和临床实践证明。
4.3 审批机构应根据医疗科技的安全性、效果性和规范性进行综合评估,作出是否批准该项医疗科技临床应用的决定。
5. 监管和评估5.1 医疗科技的临床应用应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安全和有效性。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已批准的医疗科技进行跟踪评估。
5.2 监管机构应设立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收集和分析医疗科技的不良事件和意外事故,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患者的安全。
5.3 对医疗科技的临床应用效果进行评估,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并将评估结果用于医疗科技的管理和决策。
6. 培训和质控6.1 医务人员应接受医疗科技的临床应用培训,熟悉设备和技术的使用方法,提高应用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规范。
6.2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科技的质控体系,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稳定。
7. 法律责任和处罚7.1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运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运用管理办法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服务,这也是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初衷。
只有通过严格管理,彻底防止技术应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才能够实现医疗技术应用的完美发挥和最佳效果。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制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流程,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疗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医疗技术专家、医务管理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等组成。
第九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重大事项。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流程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流程,明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评估、监督、退出等环节。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拟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其安全、有效、经济、可行。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拟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拟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医疗技术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拟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前的审批,包括技术评估、伦理审查等。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3篇)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3篇) 第一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医疗机构开展的所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确保医疗技术应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技术的适应症、禁忌症、疗效和安全性等因素,合理选择和应用医疗技术。
(二)安全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技术应用的设备和器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三)公正公平。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持续改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制度,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标准,对拟开展的新医疗技术进行评估和论证。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从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测和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二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与监管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器材。
(三)具有从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2019)(征求意见稿)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促进医学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的尊严和生命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转化应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物医学新技术是指完成临床前研究的,拟作用于细胞、分子水平的,以对疾病作出判断或预防疾病、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恢复健康等为目的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以下简称临床研究),是指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转化前,在人体进行试验的活动。
临床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观察、判断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适用范围,明确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等。
在人体进行试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直接作用于人体的;(二)作用于离体组织、器官、细胞等,后植入或输入人体的;(三)作用于人的生殖细胞、合子、胚胎,后进行植入使其发育的。
第五条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应用(以下简称转化应用)是指经临床研究验证安全有效且符合伦理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经一定程序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或广泛应用的过程。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有关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床研究及转化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临床研究及转化应用有关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指定或组建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人员编制、工作经费。
第七条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实行分级管理。
中低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管理,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管理。
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涉及遗传物质改变或调控遗传物质表达的,如基因转移技术、基因编辑技术、基因调控技术、干细胞技术、体细胞技术、线粒体置换技术等;(二)涉及异种细胞、组织、器官的,包括使用异种生物材料的,或通过克隆技术在异种进行培养的;(三)产生新的生物或生物制品应用于人体的,包括人工合成生物、基因工程修饰的菌群移植技术等;(四)涉及辅助生殖技术的;(五)技术风险高、难度大,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研究项目。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
目前,尚未有具体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
然而,针对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应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政策和指南,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措施和原则:
1. 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评估和审批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其符合安全和道德要求。
2. 临床试验:生物医学新技术在进行临床应用之前,通常需要进行临床试验,以评估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临床试验应遵循国际和国内的伦理和法律标准。
3. 审批程序:制定审批程序,明确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应用审批流程。
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评估过程、审批决策等。
4. 监督与评估:对已批准临床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进行监督与评估,确保其在实际使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监督和评估可以包括临床数据的监测和分析、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置等。
5. 安全管理:加强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安全管理,包括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建立不良事件数据库、加强临床使用者的培训和监督等。
6. 信息公示:对审批通过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结果进行公示,以提供参考和借鉴。
需要注意的是,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可以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具体的管理措施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变化。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新技术的涌现,相关管理政策和条例也可能会不断演变和完善。
因此,保持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注和更新是十分重要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促进医学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的尊严和生命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转化应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物医学新技术是指完成临床前研究的,拟作用于细胞、分子水平的,以对疾病作出判断或预防疾病、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恢复健康等为目的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以下简称临床研究),是指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转化前,在人体进行试验的活动。
临床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观察、判断生物医学新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适用范围,明确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等。
在人体进行试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直接作用于人体的;(二)作用于离体组织、器官、细胞等,后植入或输入人体的;(三)作用于人的生殖细胞、合子、胚胎,后进行植入使其发育的。
第五条生物医学新技术转化应用(以下简称转化应用)是指经临床研究验证安全有效且符合伦理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经一定程序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或广泛应用的过程。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有关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床研究及转化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临床研究及转化应用有关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指定或组建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其人员编制、工作经费。
第七条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实行分级管理。
中低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管理,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研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管理。
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涉及遗传物质改变或调控遗传物质表达的,如基因转移技术、基因编辑技术、基因调控技术、干细胞技术、体细胞技术、线粒体置换技术等;(二)涉及异种细胞、组织、器官的,包括使用异种生物材料的,或通过克隆技术在异种进行培养的;(三)产生新的生物或生物制品应用于人体的,包括人工合成生物、基因工程修饰的菌群移植技术等;(四)涉及辅助生殖技术的;(五)技术风险高、难度大,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研究项目。
生物医学新技术风险等级目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生物医学新技术的转化应用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管理。
第八条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通过学术审查和伦理审查,转化应用应当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
第九条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前研究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完成临床前研究拟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在人体进行的操作应当由医务人员完成。
第十条临床研究的预期成果为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未经临床前动物实验研究证明安全性、有效性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不得开展临床研究。
未经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性、有效性的,或未经转化应用审查通过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不得进入临床应用。
第二章临床研究项目申请与审查第十二条拟从事临床研究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或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二)有与从事临床研究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研究场所、环境条件、设备设施及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保证临床研究质量安全和伦理适应性及保障受试者健康权益的管理制度与能力条件。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是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工作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临床研究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制机制;保障临床研究的人力、物力条件,完善机构内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处理临床研究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高级职称,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誉。
主要研究人员应当具备承担该项研究所需的专业知识背景、资格和能力。
第十五条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的运行管理;制定研究方案,并严格执行审查登记后的研究方案,分析撰写研究报告;掌握并执行标准操作规程,详细进行研究记录;及时处理研究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环节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临床研究项目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提出。
医疗机构成立的学术审查委员会和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研究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安全性和伦理适应性等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内审查通过的,由医疗机构向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立项申请书(包括研究项目的级别类别);(二)医疗机构资质条件(许可情况);(三)主要研究人员资质与科研工作简历;(四)研究方案;(五)研究工作基础(包括科学文献总结、实验室工作基础、动物实验结果和临床前工作总结等);(六)质量控制管理方案;(七)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预案;(八)本机构评估结论(包括伦理审查和学术审查结果);(九)知情同意书(样式)。
第十八条对于申请开展中低级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60日内,完成学术审查和伦理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开展临床研究并予以登记。
对于申请开展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于60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通过的,批准开展临床研究并通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登记。
临床研究学术审查和伦理审查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对于临床研究项目,卫生主管部门的学术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临床研究的必要性;(二)研究方案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三)医疗机构条件及专科设置是否符合条件;(四)研究人员是否具备与研究相适应的能力水平;(五)研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防控措施;(六)研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和防控措施。
第二十条对于临床研究项目,卫生主管部门的伦理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符合试验要求;(二)研究方案是否符合科学性和伦理原则的要求;(三)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合适;(四)在办理知情同意过程中,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得知情同意的方法是否适当;(五)对受试者的资料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六)受试者入选和排除的标准是否合适和公平;(七)是否向受试者明确告知他们应该享有的权益,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可以随时退出而无须提出理由且不受歧视的权利;(八)受试者是否因参加研究而获得合理补偿,如因参加研究而受到损害甚至死亡时,给予的治疗以及赔偿措施是否合适;(九)研究人员中是否有专人负责处理知情同意和受试者安全的问题;(十)对受试者在研究中可能承受的风险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十一)研究人员与受试者之间有无利益冲突。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二)违背科研诚信原则的;(三)未通过伦理审查的;(四)立项依据不足的;(五)研究的风险(包括潜在风险)过大,超出本机构可控范围的;(六)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要求的;(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八)经费来源不清楚、不合法或预算不足的。
第二十二条多家医疗机构合作开展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医疗机构作为该项目的牵头单位,并承担主要责任。
申请行政部门审查时,由牵头机构负责汇总各合作机构材料及机构内评估意见,提交牵头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查。
进行审查时需要合作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配合的,合作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非医疗机构提出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应当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合作。
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为其他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研究场所,提供人体细胞、组织、器官等样本,协助进行志愿者招募的,按照合作开展临床研究管理,本机构及参与人员应当知晓所参与研究项目的方案、目的,及提供生物样本的用途,并按程序进行机构内伦理审查。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未经审查批准的临床研究。
第三章研究过程管理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方案开展临床研究,研究过程中如有变更,应当重新通过本机构审查,并向批准研究的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研究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批准研究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七条临床研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二)遵守伦理基本原则;(三)尊重受试者知情同意权;(四)研究方法科学、合理;(五)遵守有益、不伤害以及公正原则,保障受试者生命安全,亦不得对社会公众健康安全产生威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临床研究全程管理制度、受试者权益保障机制、研究经费审计制度等,保障研究项目安全可控,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保障研究项目经费合法、稳定、充足。
第二十九条临床研究项目涉及的具体诊疗操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第三十条研究人员要及时、准确、完整记录临床研究各个环节的数据和情况。
留存相关原始材料,保存至临床研究结束后30年;其中涉及子代的需永久保存。
第三十一条临床研究涉及生物遗传物质和生物安全管理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试者收取与研究内容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开展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现场核查、抽查、专项检查等。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于检查后1个月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在研究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及研究人员应当暂停或终止研究项目,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一)未履行知情同意或损害受试者合法权益的;(二)发现该项技术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三)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隐患的;(四)研究过程中出现新的不可控风险,包括对受试者个体及社会公众的健康威胁及伦理风险的。
第三十六条临床研究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受试者进行随访监测,评价临床研究的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
对随访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受试者健康问题,应当向本机构主管部门报告,给予受试者相应的医学处理,组织技术评估,并将处理及评估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临床研究过程中,造成受试者超过研究设计预测以外人身损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