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淘汰猪的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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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生猪屠宰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所称“生猪屠宰”是指将健康的生猪以一定方法屠宰成肉类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屠宰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猪屠宰,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猪屠宰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屠宰产品”的范围包括生猪肉及其制品、生猪内脏及其制品、生猪血及其制品等。

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设立相关的质量检测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检验及监测,确保产品的合格出厂。

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消毒,确保生猪屠宰过程的卫生、洁净。

第二章生猪屠宰管理许可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必须取得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九条申请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与生猪屠宰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设施;2.有与生猪屠宰活动相适应的消防、卫生、环保等设施;3.有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4.有具备食品安全监测、检验能力的质量检测部门;5.有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的队伍;6.有与生猪屠宰活动相适应的仓储和运输设施;7.具备屠宰产品流通监测能力。

第十条申请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场地、设备和设施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3.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说明;4.质量检测部门的设立与运行情况说明;5.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6.仓储和运输设施相关证明;7.屠宰产品流通监测能力的证明。

第十一条商务部门应当对申请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发放生猪屠宰管理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不合格的原因。

2023年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促进猪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食动物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包括猪肉屠宰、猪肉品质安全控制等环节。

第三条【屠宰许可证】凡从事生猪屠宰的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屠宰许可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开展生猪屠宰活动。

第四条【产地追溯】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地追溯制度,确保猪肉的来源可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够精确追踪到具体的生产环节和生产企业。

第五条【分割、分装等工艺】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分割、分装等工艺,确保猪肉的卫生质量、肉质新鲜。

第六条【检测与监测】生猪屠宰企业应定期进行原料和成品猪肉的检测与监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猪肉品质安全控制第七条【病死猪及疫畜】生猪屠宰企业不得屠宰病死猪及疫畜,不得将病死猪及疫畜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第八条【禁用药物】生猪屠宰企业不得采用禁止使用的药物、兽药、化学物质等对猪进行治疗和生长促进,不得将含有禁用药物的猪肉及制品投放市场。

第九条【针剂残留】生猪屠宰企业应定期对屠宰猪的针剂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确保针剂残留不超过国家标准限定的范围。

第十条【猪肉标签】猪肉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应有明显的标签,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生产日期、保存条件等关键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三章环境与设施要求第十一条【场地卫生】生猪屠宰企业应保持厂区及设施的卫生整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以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二条【废弃物处理】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废弃物分类处理制度,对屠宰废水、废料、废弃物等进行妥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设施规范】生猪屠宰企业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屠宰设施、冷库、运输设备等,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和保鲜性。

第十四条【员工培训】生猪屠宰企业应加强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卫生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养猪场的管理制度(2篇)

养猪场的管理制度(2篇)

养猪场的管理制度兽医制度一、防疫卫生工作1、配合场长监督猪场防疫消毒工作,场内消毒药液浓度必须由兽医监督配制,并对具体消毒工作进行指导,每天对场内所有猪只进行观察,做好完善记录。

2、及时对器械用具消毒3、必须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并保证免疫记录完整、齐全。

4、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技术服务。

二、临床工作1、经常巡视猪栏。

仔细观察猪只健康情况,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每天诊疗情况要有病历记录,要求完整、及时、正确。

3、定期对猪只进行驱虫,并记录完整。

4、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妥善保管,如有缺损及时补购,保持随时待用状态。

5、常规药品妥善保管,每月按要求及时做好药品的消耗报表,并及时上报场领导。

6、对症治疗,鉴别诊断,合理、经济用药,对疑难杂症及时提出会诊措施,并及时汇报。

消毒制度1、猪舍周围环境每____周用____%火碱消毒____次;场周围及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口,每月用杀毒氯消毒____次。

2、进出车辆和人员应严格消毒。

3、大门口、猪舍入口的消毒池,要定期更换消毒液,以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性。

4、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猪舍要经过洗澡、更衣、紫外线消毒。

5、严格控制外来人员。

必须进入生产区时,要洗澡、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

6、每批猪只调出后,要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然后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7、定期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针管等进行消毒,可用____%新洁尔灭或____%-____%过氧乙酸消毒,然后在密闭的室内进行熏蒸。

8、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要用消毒液彻底消毒。

9、每周要带猪消毒一次,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可用于带猪消毒的消毒药有____%新洁尔灭、____%过氧乙酸和____%次氯酸钠等。

生产管理制度1、场区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猪工作。

2、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它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淘汰猪管理制度

淘汰猪管理制度

一、淘汰猪标准1、体型标准:淘汰猪主要根据体型进行评估,包括外形、体积、肌肉质量等,养猪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应的标准。

2、年龄标准:成年母猪一般在第5-6胎时淘汰;公猪可在3-5岁左右淘汰;育肥猪根据体重和生长速度来确定淘汰时机。

3、健康标准:患有不可治愈的传染病、寄生虫等慢性病的猪应及时淘汰;受伤、残疾的猪也需要淘汰。

4、生产性能标准:根据生殖性能、生长性能、繁殖性能等方面考虑,可以决定淘汰时机。

5、品种标准:根据养猪场和养殖规模等情况,可以根据不同的品种制定淘汰标准。

二、淘汰猪程序1、定期检查:养猪场应建立定期的淘汰猪检查制度,对所有猪只进行定期体检和评估,及时发现可能需要淘汰的猪只。

2、标识登记:对需要淘汰的猪只进行标识登记,包括猪只编号、体重、生长情况等信息,便于统一管理和跟踪。

3、审核评估:确定需要淘汰的猪只后,进行综合审核评估,包括体型、年龄、健康情况、生产性能等方面的考虑。

4、淘汰计划:制定淘汰计划,包括淘汰时间、数量、方式等,并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5、执行淘汰:按照淘汰计划进行淘汰操作,并做好淘汰记录,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6、淘汰后处理:对淘汰的猪只进行及时处理,可以选择出售、屠宰、处理等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三、淘汰猪方式1、出售:具有一定价值的淘汰猪可以选择出售,可以通过养猪场的销售渠道,也可以通过中间商销售。

2、屠宰:对淘汰的猪只进行屠宰,得到猪肉和其他副产品,可以用于食品加工、饲料加工等。

3、处理:对某些不宜食用和不适合屠宰的淘汰猪可以进行处理,包括焚烧、填埋、发酵等方式。

1、淘汰猪的安排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员、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2、养猪场应建立合理的淘汰猪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相关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3、安排专人负责淘汰猪的操作,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和效率。

五、淘汰猪处理方式选择1、对患有传染病和寄生虫的猪只,可以选择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理,避免疾病传播。

种猪淘汰与更新的程序化管理

种猪淘汰与更新的程序化管理

种猪淘汰与更新的程序化管理作者:吴正杰来源:《养殖与饲料》 2014年第7期吴正杰湖北健丰牧业有限公司,湖北黄石438204种猪是养猪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

种猪的淘汰与更新是养猪生产的重点环节,需要正确把握、科学管理,才能使生产良性循环。

随意性、盲目性操作只会带来损失。

本文结合生产实际提出种猪淘汰更新的管理原则,供业界同仁参考。

1 种猪淘汰与更新的概念1.1 种猪淘汰淘汰的本意是:用水洗净杂质;留下好的、去掉不合适的、保留合适的。

种猪淘汰:意即将生产性能低下的、老弱病残的种猪处理掉,不用于再生产的过程。

1.2 种猪更新更新的本意是:指除旧布新或改过自新,可引申为去掉旧的、换成新的。

种猪更新:意即去掉不符合生产需要的性能差的种猪,更换(补充)新的符合标准要求的种猪。

2 种猪淘汰与更新的意义1)种猪是养猪生产的基础,其群体需要保持合理的年龄胎次结构,才能为优质高产创造条件。

种猪群不及时淘汰更新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浪费,导致生产成本的上升和经济效益的下降。

2)科学合理地淘汰更新种猪,有利于生产计划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持续稳定地发展养猪生产。

在市场行情不好,养猪效益处于低谷时期或预计低谷期来临之前,可加速淘汰更新,适当增加淘汰更新比例以调节生产量,减少亏损。

3 种猪淘汰的标准种猪淘汰不能盲目随意进行,应严格遵循淘汰标准,坚持做好现场检定,分周分月有计划地均衡淘汰。

对种母猪最好是在每批仔猪离乳时检定一次,保持合理的年龄及胎次结构。

对种公猪根据种用性能(如配种能力、精液质量、体况、年龄、健康状况等)随时进行检定,决定是否淘汰。

无论淘汰种公猪还是种母猪,都必须考虑保持生产的良性循环,其淘汰的速度、节律要合适,这是基本原则。

3.1 种公猪淘汰的标准1)公猪连续 6 周以上精液检查不合格(如射精量少、精液密度低、死精或畸形精子数多)的,或有其他异常的应予以淘汰。

2)患过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布氏杆菌病或其他严重传染病久治不愈的应予以淘汰。

养猪场管理制度精彩(优秀10篇)

养猪场管理制度精彩(优秀10篇)

养猪场管理制度精彩(优秀10篇)养猪场管理制度篇一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

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猪场管理制度篇二一个上点规模的养猪场,如何规范与管理员工的日常工作,需要制定一些工作职责与管理制度,一个好的。

养猪场岗位工作职责与管理制度,是保证猪场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的基石,猪场搞的好不好,要看制度好不好。

一、场长1、负责猪场的技术指导及日常工作安排;2、职工请假的批准,饲料、兽药、易耗品的采购计划制定;3、每月整理好猪场月报,在每月5日前上报公司;迟报每次罚款10元;4、场长请假要以请假条的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或经理批准;未经批准离场的,每次罚20元。

二、副场长1、协助场长工作,在场长离场情况下代理行使场职权;2、负责产房的技术工作;3、管理制度按猪场职工执行。

三、员工1、猪场员工要服从公司、猪场领导的工作安排及指挥。

除做好本岗位工作外,猪场遇到临时工作安排,要服从调配。

对不服从公司猪场领导安排、指挥,每次罚款10元。

2、职工请假,须经场长批准安排人顶班后方能离场,并以请假条为准。

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除扣发离岗天数工资外,每次还罚款50元。

3、未经批准,猪场不得留宿外来人员,须留宿的要经场长批准,违者罚款20元。

4、饲养员请假需要安排人员顶班,顶班人员补贴费从请假饲养员工资中扣出(即该季度结算出的平均每天所得工资,按请假天数扣)。

四、管理工作流程1、饲料、兽药、易耗品、生产工具的领取:各饲养岗位所需的饲料、兽药、易耗品及生产工具的领取一律到保管员处领取,由保管员开出库单,领用人及保管员签字入帐。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2.29•【文号】农牧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根据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我部对《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农业农村部2024年2月29日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

2021年9月《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印发以来,各项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相关调控响应机制逐步建立运行。

落实了分级调控责任,守住了4100万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目标;建立了一大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守住了规模猪场数量目标。

两年多来,生猪产能总体稳定,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猪肉产量恢复并保持在较高水平,猪肉市场充足供应的基础不断夯实。

但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持续提升,猪肉消费趋于稳定,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及产能调减等措施,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08]167号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08]167号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08〕167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5号)精神,切实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给,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我市现状,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地区差别,特制订《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制订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主要技术参数(试行)》,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重庆市养猪业已逐渐由过去传统的生产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发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大量推广使用。

为提高规模猪场的综合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重庆市规模化猪场的生产现状与猪场建设经验,特提出本规范。

一、建场审查、备案管理1、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对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猪场),要严格实行备案管理。

2、在备案猪场现场条件审查时,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要重点审查周边土地消纳粪便能力、附近已有养殖场数量及规模和猪场对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合理布局和控制养殖场数量和出栏量。

原则上猪场粪便按一年一亩粮食土地消纳存栏一头猪的粪便、一年一亩蔬菜或经果林土地消纳存栏二头猪的粪便进行测算,消纳粪便进行布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6.30•【文号】发改价格[2004]1266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2004年6月30日发改价格[2004]1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切实减轻养猪户、生猪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区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等环节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比较突出。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乱收费问题,保护生猪饲养、屠宰等经营者和农民的利益,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和主要内容。

各地区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

符合上述规定权限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重新审核,属于重复设置或不合理的,要进行归并或取消。

按照上述规定,各地要坚决取消在生猪饲养、屠宰和销售过程中收取的“防五”(防治五号病)劳务费、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风险基金、生猪生产稳定基金、生猪生产保护金、生猪疫病风险基金、生猪进场交易服务费、生猪代批手续费、联合执法费等收费项目,其他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也要一并取消。

清理后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禽类交易及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禽类交易及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禽类交易及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遵府办函〔2020〕159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禽类交易及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函〔2020〕159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遵义市禽类交易及屠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5日遵义市禽类交易及屠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禽类交易及屠宰行为,预防和控制禽类重大疫病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禽类交易、屠宰及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禽类,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指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活禽实行集中现货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禽产品,指活禽经屠宰、加工的鲜禽产品或冻禽产品。

第三条本市设立活禽交易屠宰禁止区。

(一)中心城区红花岗区:中华路街道、老城街道、中山路街道、延安路街道、北京路街道、万里路街道、迎红街道、舟水桥街道、长征街道、忠庄街道、南关街道。

汇川区:洗马路街道、大连路街道、上海路街道、高桥街道、董公寺街道、高坪街道(鸣庄社区、高坪社区、双狮社区、新黔社区、学堂堡社区、永胜社区)。

播州区:南白街道(南白社区、白锦社区、南园社区、象山社区、娄山社区)、龙坑街道(共青社区、马家湾社区、龙坑社区、保利社区、中山社区)、桂花桥街道(遵南社区、桂花社区、五桩社区)、播南街道(白龙社区、后坝社区、青山社区、莲花社区、紫薇社区)、影山湖街道(龙泉社区、和平社区、火车站社区、宝峰社区)。

2024年生猪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生猪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生猪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文生猪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修订版)一、行为规范1. 分裂行为严禁:任何分裂组织或团队的行为均不被容忍。

2. 道德责任:对知晓的违法行为及不良现象,员工有义务报告;面对危机,应积极施救,不得袖手旁观。

3. 公私分明: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将公共资源转为个人所有。

4. 廉洁自律:禁止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收取不正当回扣及厚礼。

5. 守法纪律:严禁盗窃、赌博等违法活动。

6. 诚信待人:言行举止应文明礼貌,不得使用暴力或欺骗手段。

二、员工请假与考勤管理1. 休假规定:员工每月享有固定休息日,超出部分需特别申请。

2. 休假审批:正常休假需逐级上报至组长、生产线主管批准,并安排轮休。

3. 有薪假期:明确婚假、丧假(直系亲属)、产假、人流休假等天数,并纳入有薪假期范畴。

4. 加班补贴: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员工,将按规定领取加班补贴。

5. 积休安排:休假天数累积过多时,由生产线主管、场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休,并设定省内与跨省积休天数上限。

三、请假制度1. 原则性休假:除特殊情况(如病假)外,原则上不允许请假。

2. 请假流程:请假需提交《员工请假单》,经逐级审批,未经批准视为旷工。

3. 旷工处理:旷工将扣除相应天数薪资,连续旷工超过规定天数将自动离职。

4. 请假期间待遇:请假期间无工资,但因工负伤者可申请公司批准,保留工资。

5. 请假权限:生产线员工请假天数超过一定期限需由主管或场长批准。

四、考勤制度1. 考勤责任:生产线员工由主管副总负责考勤,后勤人员由场长负责,月底统一上报。

2. 上下班纪律:员工应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将受到扣薪处罚。

3. 请假与交接:请假前需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连续性。

4. 特殊情况处理:如疫情封场等特殊情况,需调整休假安排并积休。

五、消毒更衣房管理1. 更衣流程:员工进入生产线前必须更衣换鞋,并在消毒房内完成淋浴消毒。

2. 物品存放:个人衣物与工作服需分别存放于指定衣柜内,并保持整洁有序。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生猪屠宰企业的规划和审批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用地规划和环境评估,并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态保护设施和污染治理设备,确保环境污染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二、生猪养殖和运输管理1. 生猪养殖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布局和建设。

2. 生猪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动物疫病防控和环境卫生的检测和监控。

3.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保证生猪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福利。

三、生猪屠宰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屠宰管理制度,保障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食品安全。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执行屠宰操作规程,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3.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和相关技术人员,负责屠宰过程中的检验和监督。

四、生猪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生猪肉及其制品进行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

2. 生猪肉及其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3.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追溯制度,确保生猪肉及其制品的可追溯性。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1. 商务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2. 对于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生猪屠宰企业,商务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等处罚措施。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__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____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7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中央监管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本行政区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监管平台;配合地方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生猪销售制度

生猪销售制度

生猪销售控制制度一、总则(一)控制目标1、规范生猪销售行为。

2、防范生猪销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

3、降低生猪销售的坏账风险。

4、降低生猪销售费用,提高生猪销售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生猪销售,主要是指企业销售饲养的商品猪、黑猪及淘汰猪并取得货款的行为。

(三)需关注的风险1、生猪销售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生猪销售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3、生猪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管理不规范、不科学,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或资产运营效率低下。

4、合同协议签订未经正确授权,可能导致资产损失、舞弊和法律诉讼。

5、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管理不善,账龄分析不准确,可能由于未能收回或未能及时收回欠款而导致收入流失和法律诉讼。

二、职责分工(一)生猪销售业务相关岗位职责:1、托养部商品猪销售(附岗位职责)。

2、黑猪销售。

3、淘汰猪销售。

三、销售过程控制(一)政策控制1、公司对生猪销售进行定价控制,由各经营中心托养部销售经理提供周边生猪实时销售价格报集团风控中心,风控中心根据价格比对制定销售价格,各经营中心总经理负责制定销售折扣政策、收款政策等并督促执行人员严格执行;必须实行24小时回款到账的原则,做到上批货款未到账的暂不计划安排生猪。

2、加强市场调查,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二)生猪销售业务流程控制1、商品猪销售1.1合同订立托养部销售经理负责起草《生猪产品购销合同》,交由托养部经理和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签订合同协议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有效履行;合同签订按公司授权,由托养部经理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1.2按时查看猪只用料到6-6.5包时,销售员到场实地查看猪只情况,对猪只大小、健康状况及猪场上猪台、赶猪道和进场道路进行了解。

销售员到场查看时必须严格消毒并穿一次性防护服才能进入猪场,且在查看后填写生猪查看表,由养殖户签字确认后交其一份,并向养殖户交代生猪销售过程注意事项,同时将查看结果及时汇报销售经理,以便销售经理根据实际查看情况合理调整出售时间,且在出售该场猪只前将所有查看表交销售经理进行审核,销售经理每周一次将相关查看表交办公室存档备份。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行为,促进生猪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猪屠宰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猪养殖和屠宰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由商务部具体负责,依法委托有关行政机构和组织进行具体实施。

第四条生猪屠宰管理应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动猪肉品质的提升,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件,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屠宰流程,确保生产环节的卫生安全和质量可控。

第二章屠宰许可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先取得生猪屠宰许可,方可开展屠宰活动。

第八条生猪屠宰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二)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四)场地规划图、布局图;(五)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的说明;(六)屠宰设备清单及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七)从业人员证明文件;(八)屠宰处理方案;(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商务部对生猪屠宰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条生猪屠宰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屠宰企业应在许可到期前三个月内申请延续许可。

第三章屠宰环境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应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业区域内,并设有专门管理的场地。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场地和建筑物符合卫生、安全、环保要求;(二)严格执行屠宰设备的维护和清洁管理;(三)设置完善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四)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场应严格遵守生猪屠宰卫生规范,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场应建立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生猪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场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屠宰设备和场地的卫生检测,并建立相应档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上市销售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上市销售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上市销售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06
•【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888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总局办公厅关于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上市销售问题的复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888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母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是否可以上市销售问题的请示》(闽食药监食流﹝2016﹞168号)收悉。

经商农业部,现函复如下:
一、我国种猪和商品猪采用相同的养殖模式,不存在因养殖方式差异导致质量安全水平差异的问题。

种猪及晚阉猪肉不属于病害肉,农业部门未发现在质量安全方面与普通猪肉有明显区别。

二、目前,我国没有禁止屠宰和销售种猪及晚阉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及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猪肉时,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采购种猪肉和晚阉猪肉,还应当查验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的相关信息。

三、按照国家标准《鲜、冻片猪肉》(GB 9959.1—2001)有关“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的规定,禁止销售加工为鲜、冻片猪肉形态的种猪肉和晚阉猪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6日。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为的管理,规范屠宰业务操作,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并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屠宰前、屠宰中和屠宰后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生猪追溯制度,保留生猪来源、养殖环境、饲料配方、药物使用等相关信息,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二章生猪屠宰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申请《生猪屠宰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格;(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四)生猪养殖场经营许可证副本;(五)符合卫生标准的屠宰场所。

第七条生猪屠宰许可证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商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

第三章生猪屠宰企业质量管理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屠宰设备,并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现场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屠宰场所的环境卫生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条生猪屠宰前,应当进行免疫检疫,对有疾病或疑似疾病的生猪,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屠宰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猪的屠宰和处理符合规定。

第四章生猪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第十二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对屠宰后的生猪肉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产品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保留生产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以备查验。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生猪屠宰企业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查实,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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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淘汰猪的管理规定(试行)
出售淘汰猪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生产效益,就我司猪场出售淘汰猪作如下规定:
一、淘汰猪的标准如下:
1、种公猪淘汰标准
(1)年龄在3岁以上的;
(2)不符合公司创品牌猪肉生产方向的种公猪;
(3)体型外貌没有达到该品种特级以上标准;
(4)前后肢跛行、疼痛、不能正常使用的;
(5)种公猪睾丸肿胀、萎缩、不对称;
(6)肥胖、瘦弱超过标准,影响繁殖性能的;
(7)种公猪性功能障碍或与配母猪返情率高,产仔数少的;(8)经专家确诊患有疾病经治疗无效的公猪;
2、种母猪淘汰标准
(1)品种不纯的母猪。

(2)种母猪胎次达7-8胎以上的;
(3)患病母猪如:子宫炎、关节炎、肢蹄病跛行等影响繁殖性能的;
(4)过肥或过瘦屡配不孕的母猪;
(5)每胎产仔数8头以下者;
(6)体型外貌没有达到良级标准的短、矮、扁母猪;
(7)经专家确诊患有疾病经治疗无效的母猪。

3、生长育肥猪淘汰标准
(1)生长严重受阻的僵、弱小猪;
(2)患肢蹄病跛行影响生长的猪;
(3)经专家确诊患有疾病经治疗无明显疗效的生长育肥猪;
二、淘汰猪处理程序
(1)主管兽医上报淘汰猪品种、年龄、胎次、产仔数、淘汰原因等;
(2)猪场场长、副场长及主管兽医等三人以上人员到现场审核;
(3)猪场每周及时将需淘汰的猪以报告形式上报公司领导审批,由公司相关部门联系客户、定价销售或送公司肉食品加工厂屠宰;
(4)猪场派两名以上人员负责淘汰猪称重,填写过磅单、出库单并签字,由场长签字审核,统计人员开发票、收款和统计;
(5)猪场统计人员保管好现金,每周或金额达到4000元以上,必须将销售统计报表和款项上交公司财务部。

三、淘汰猪客户选定和价格确定
(1)由公司选择两至三家有资质、信誉好、价格优的客户作为淘汰猪销售合作对象。

(2)淘汰猪最低价格暂定为:7元/公斤。

优先售给出价高的客户。

四、严禁出售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猪只和死猪。

第十一章出售猪粪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生产效益,就我司猪场出售猪粪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猪场要严格按照干粪清收制度,清理干粪。

并派专人兑发结算票据,收集、管理和出售猪粪。

二、饲养员每交一翻斗车干粪发票一张,一张票计酬
0.4元。

三、猪粪对外销售以每手扶拖拉机计价。

每手扶拖拉机猪粪最低价格暂定为:50元。

优先售给出价高的客户。

四、由公司选择两至三家有资质、信誉好、价格优的客户作为猪粪销售合作对象。

五、15翻斗车干粪计为一手扶拖拉机,对猪粪销售人员进行考核。

六、猪粪销售人员每天将猪粪收集数量、销售数量和销售款项交给统计人员。

七、猪场统计人员保管好现金,每周或金额达到4000元以上,必须将销售统计报表和款项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十二章生猪“一、五号”等
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的规定
进入冬季,天气转冷,是生猪“一、五号”病的高发期。

现为了保证我司原种猪场、商品猪场和肉食品加工厂生猪的绝对安全,现就加强生猪“一、五号”等重大传染病的防疫消毒和疾病防治工作,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生猪疾病的防治是猪场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猪“一、五号”等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建立防疫安全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我国即将实行对外公布重大疫情制,一旦某猪场发生重大传染病,将对外公布并采取扑灭和隔离封锁措施,这将对猪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目前,我司第一商品猪场刚刚竣工投产,种猪正分批引入,人员到位不久,基建收尾工作还未结束;第二商品猪场猪舍简陋,保温条件较差;肉食品加工厂猪源来自全省各地等等,这些情况增加了我司生猪防疫工作的难度。

因此,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生猪的疾病防治工作,时刻绷紧防疫这根弦,使每位员工深刻认识到防疫工作的重要性。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防疫消毒制度和疾病防治的学习及培训。

制定发生重大疫情防治预案,保证猪群的安全。

各场要针对不同的疾病制定相应的防治预案,加强对员工开展《防疫制度》、《消毒制度》、《保健制度》、《免疫程序》和《疾病诊疗规程》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防疫意识和疾病
防治水平。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和遵守以上制度,要严把门卫监管和消毒关。

严禁无关人员、危险人员进入猪场。

各猪场自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15日实行封闭管理,任何人员进出场须经场长签字同意,并严格按消毒程序消毒,做好进出人员登记,公司领导随时抽查,发现违规,立即严肃处理。

四、饲养员和兽医(技术员),每天要对猪群进行全面认真观察,做好观察日志。

若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场长和公司兽医顾问,并及时做出准确诊断,按《临床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紧急诊疗,采取相应措施,杜绝疾病的传播。

五、项目一部收购生猪,要派专人到各猪场调查疫病情况,绝对保证猪源是非“一、五号”病疫区的生猪。

生猪到厂后,立即请检疫部门进行严格的宰前检疫。

若发现可疑现象,立即作无害化处理。

日收购和屠宰计划要做到及时准确,当日收购的生猪必须当日全部屠宰。

六、运送生猪的车辆一律经侧门消毒池登记进出。

动检部门要对运猪车辆进行消毒;当日屠宰完毕后,肉食品加工厂要对场地、待宰栏和车间进行全面彻底地消毒。

严禁非生产人员进入肉食品加工厂,以防止病菌的传入。

七、为了保证疫苗和药品的安全和可靠,供应链中心要严格按规定筛选供应商,立即招标,直接从生产厂采购。

各猪场要按照免疫程序加强“一、五号”病等疫苗的免疫注射
工作,将疫苗的保管、注射和记录落实到专人负责。

八、散装饲料车进入猪场必须在消毒池严格进行喷雾消毒,驾驶员在消毒室消毒并换上猪场专用的工作服和鞋帽,卸料时严禁串栏。

运送袋装饲料的车辆在装料前必须清洗消毒。

禁止租用运送过生猪的车辆运送饲料到猪场。

第十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生产与工作秩序的保证,同时也是企业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全员都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意识!
第二条领导重视安全,全员懂得安全,专职人员直接参与安全管理,切实把好生产及集体财产的安全关口。

第三条加强门卫夜班安全员的责任感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做到安全工作与车间、班组、个人切身利益挂钩。

第一条有针对性地对下列部门如:财务室、饲料仓库、车库、档案室、办公室、药品库、配电房及特殊岗位实行重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在重要防火季节,紧张生产阶段。

节假日,适当抽调增加夜班人员,明确分工、落实到位,做到处处有人管,时时有人管。

第三条经常对猪场机动车操作者,运输
操作者、机械操作者、电工等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

第四条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安全管理手段建设,建立其相应的安全工作防护网和联系网(点),使人人重视安全,个个重视安全工作。

第五条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要经常性地开展一些相关的活动,并对全方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真正把安全工作和企业生产视为同等重要。

第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第七条本制度经奉呈公司批复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十四章在岗培训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1.加强人事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丰富知识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工作绩效。

2.使员工深切体会猪场对公司所负的使命及责任,并激发其求知欲、创造欲,努力向上,奠定猪场基础。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猪场所属在职全体从业人员,任何人不得故意规避。

第三条猪场员工在岗培训分新员工教
育培训,老员工不定期培训和定期培训三种。

二、教育培训
第四条新员工悉指临时员工、试用期员工及其他认为应接受训练员工。

第五条教育培训内容除猪场简介、人事组织、管理规则、劳动规章、作业制度、政策说明外,精神教育同时配合实施。

第六条据新进员工多寡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报场部批复组织实施。

第七条培训讲习以业务主管为主,场部协助。

三、不定期培训
第八条猪场员工培训由场部对所属员工经常实施。

第九条猪场应按工作及生产要求拟定培训计划,按计划切实推行。

第十条猪场应经常督促所属员工,以增进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充实其处理实际问题时应具备的知识,并指定所属员工阅读与工作有关的资料书籍。

第十一条各单位业务主管应经常利用集会,以专题研讨或个别培训等方式实施机会培训。

四、定期培训
第十三条猪场员工定期培训每年两次,分上半年及下半年举行,视其实际情况事务,具体排订。

第十四条由场部指定讲习人,拟定培训计划,或邀请行家、专家协助培训,以期达到效果。

第十五条本定期培训依其性质、内容分为普通班(一般员工)及高级班(技术人员),视实际情况亦可合并举办。

第十六条培训人员的培训效果列为考绩考核记录,以作年终考评的资料。

第十七条凡培训员工接获调训通知时,除因重大疾病或重大事故经场部批复免训外,应即于指定时间、地点报到。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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