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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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 信息浏览次数:3304 字号:[ 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与应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与应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与应用一、引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程序,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具体操作方法。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2.1 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施工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拟建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审批程序包括资料初审、技术审查和许可证发放等环节。

2.2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求,包括设计方案、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审核人员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3 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明才能参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和施工活动。

资质要求通常包括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资质等级等方面的要求。

2.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对合法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发放的,其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管理意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审查程序,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核、颁发等环节。

2.5 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强调了对施工许可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相关部门需要对施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应用3.1 完善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在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中,可以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施工许可的办理效率。

施工与建筑监理行业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施工与建筑监理行业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施工与建筑监理行业中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在施工与建筑监理行业中,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合规和解读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施工与建筑监理行业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施工与建筑监理行业的核心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监理职责等内容,并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检验、评定、验收和质量事故处理等程序。

从建设工程立项阶段到竣工验收、质量事故处理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规要求,并明确了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该条例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监理单位则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同时,对于有质量问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协助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保障施工与建筑监理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条例明确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此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了资质要求和培训要求的规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明,并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办法,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规模、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监理单位则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监理合同签订前办理监理资格审查手续。

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住建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版)解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版)解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住建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同时,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废止.此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除了在条文表述上更为规范外,更加注重工程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到人、量化处罚标准,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1。

规范办理程序“新办法”规定在办理许可证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情况下,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除本“新办法"规定的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外,县级以上地方住建部门不得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2.建立事后监查制度“新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

加强信息公开、公示“新办法”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施工现场公开。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4。

量化处罚标准“新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任到人,处罚到人“新办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按“新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施工许可制度的落实
0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的实践案例与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成功案例
某市推行施工许可审批制度改革
某工程项目实施施工许可电子证照
• 简化施工许可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 创新施工许可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 加强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 提供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资质证书等附件
施工许可申请的审批流程
• 施工许可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符合申请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审批与决定
施工许可的审批时限和决定
施工许可的变更与延期
• 明确了施工许可的审批时限和审批决定
• 依法追究持证企业的法律责任,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案例分析与启示
分析成功案例和失败案例的原因
• 总结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 为改进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提供参考和借鉴
启示: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和执法力度
• 保障施工许可制度的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 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简化办事流程,方便企业办事
• 防止违法施工,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简化办事流程
• 简化施工许可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 加强对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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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发展历程
1999年,建设部发布《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管理办法》
2001年,建设部发布
CREATE TOGETHER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修订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9月28日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xx年9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结束》》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xx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在建筑行业中,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建筑项目的合法合规开展,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概念、管理办法、相关流程和重要性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概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指根据建筑法规定,由主管建设部门依法核发的允许书,许可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合法文件。

这是建筑项目开工前必须获得的重要许可证书,也是建筑项目合法合规施工的基础。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办法1.申请流程–施工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主管建设部门依据提交的材料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审批或驳回。

2.审批条件–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才能被核发施工许可。

–施工单位需符合相关法规、建筑标准和环保要求。

3.管理体系–主管建设部门在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审核过程公正、透明。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法规要求。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流程1.申请阶段–施工单位依据规定向主管建设部门递交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审批阶段–主管建设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和所提供的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3.核发阶段–审批通过后,主管建设部门将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给予施工单位,标志着该建筑项目合法开工。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建筑项目能否合法开展的重要依据,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保障建筑项目的合法性,确保施工单位依法合规运营。

- 提高施工质量,减少建筑事故的发生。

- 为建筑工程提供安全保障,避免安全隐患。

-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是保障建筑项目顺利进行,确保施工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形象。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许可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施工许可的申请第四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审批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施工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施工许可证的管理第八条施工许可证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九条施工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施工许可管理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应遵守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依法核发,并经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并依法遵守建筑规范、施工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实,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完善施工许可审批程序,提高施工许可效率,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合格,施工安全有保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和施工活动的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力和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防火检查,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申请、审批、核发和监督。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监管体系,推进施工许可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勤勉尽责,保密监管信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配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相应执业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职称或者资格证书;(三)具有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能够胜任施工任务;(四)具备相应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三)施工单位的人员和技术设备情况;(四)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核发施工许可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限期整改,若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准入凭证,是建筑施工监管的依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许可证信息录入、管理、查询等工作。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拟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前,应当向口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基本信息;(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核准文件;(三)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四)施工方案;(五)安全生产责任书;(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瑕疵或者不完整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安全、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符合规定的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妥善保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人应当熟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并确保遵守许可证规定。

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如需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应当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核发、统一监管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施工许可申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施工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表;(二)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五)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施工许可条件第六条取得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并取得合格书;(三)已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四)已落实建设资金,并出具资金证明;(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施工许可核发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内容。

第五章施工许可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的核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施工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建筑工程是指根据规划和设计,在建设用地上从事土地平整、基坑开挖、结构施工、装饰装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活动。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确保建筑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特种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

(二)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等级和类型,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2. 工程施工图纸的审核要求: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提交工程施工图纸,并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 施工人员的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数量和合格的施工人员,并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4. 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施工单位需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提交有关部门审核。

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需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6.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7. 施工期间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需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保护周边环境,防止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许可管理的程序(一)申请阶段1. 施工单位在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有关部门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阶段。

(二)审查阶段1. 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工程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等。

2. 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其尽快补充或更正。

3. 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最终确定是否批准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条件。

首先,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这是建筑工程得以合法开展的基础前提。

其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了规划许可证。

规划许可证确保建筑工程符合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发展要求,避免出现违规建设和破坏城市布局的情况。

再者,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如果拆迁工作未完成或者存在纠纷,将严重影响施工的顺利进行。

同时,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此外,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施工图纸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必须准确、详细且符合规范要求。

还有,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这包括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等。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工程的建设费用,避免因资金短缺导致工程停工或出现质量问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也必须满足。

例如,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建设单位在满足上述申领条件后,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证明、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的相关文件、资金落实证明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要求建设单位补充或修改相关资料。

如果审核通过,将颁发施工许可证;如果审核不通过,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j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j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j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是指依法对建筑工程施工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目的和范围、施工许可的程序和条件、证书的颁发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目的和范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目的是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施工许可的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各类建筑工程。

二、施工许可的程序和条件1.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等。

2. 技术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3. 相关手续:申请人需按照要求完成土地使用手续、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4. 评审决定:经过审查和评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是否发放施工许可证书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证书的颁发和监督检查1. 颁发证书:经决定发放施工许可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颁发,并记载施工内容、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2. 使用期限:施工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期限,过期需要重新办理。

3. 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施工许可证书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

四、违法行为和处罚1. 未经许可擅自施工,将会面临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罚措施。

2.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伪造施工许可证书,将会面临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处罚。

3. 违反施工许可证书约定的内容,将会面临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

五、总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保证施工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督促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合规。

同时,施工单位也应本着合规诚信的原则,按照施工许可证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释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解释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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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住建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同时,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废止。

随着建筑市场十几年如火如荼的发展,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推陈出新。

此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除了在条文表述上更为规范外,更加注重工程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到人、量化处罚标准,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1.规范办理程序
“新办法”规定在办理许可证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情况下,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除本“新办法”规定的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外,县级以上地方住建部门不得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2.建立事后监查制度
“新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新办法”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施工现场公开。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量化处罚标准
“新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任到人,处罚到人
“新办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按“新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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