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2保险合同与原则v
汽车保险理赔第二章-保险合同与基本原则课件
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三个条件:
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
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
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约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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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承诺
• 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 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的人称为承诺人或受约 人。
• 承诺满足下列条件时有效: • 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 • 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表理人作出; • 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投保第人二,的对权保利险标义的务具有保险利益。
义务:承担给付保险费。
权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
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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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
《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是指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保险活动中经营保险 业务的组织。
在我国,经营保 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 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 险金义务。
•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 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的一项民事法 律行为,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
• 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所以,它既 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点,同时又有自身的独特之处。
被保险人分属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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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但值得注意的是,《保 险法》规定,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 同中,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外,不 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 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汽车保险与理赔2-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PPT课件
第三节 汽车保险合同
❖结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 专业人士提醒:按照车险合同,事故发 生后,应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并在 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未及时报案 ,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 无法认定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事故 损失。同时,车主要切记,车撞车时如果 当时情况不是很严重可以选择私了,但是 在车撞人的情况下,不管当时情况如何都 要选择及时报案,绝对不能私了。
2.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是 不固定格式的保险单。
3.书面协议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二节 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汽车保险合同主体
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 关系双方。
三方面构成
当事人
关系人
中介人
(一)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 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 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
投保人填写好投保单后,保险人审核同意签 章承保,这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的书面 要约,说明汽车保险合同已告成立,保险人按 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
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
2、暂保单:是保险人出具正式保单 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 险人同意承保。
❖.案情分析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 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 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 不负赔偿责任。
❖结论
本案中赵某通过欺诈手段订立保险合同 ,出险后索要高额赔付,严重违反了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并不退还保险费。
汽车保险理赔的原则
汽车保险理赔的原则第一,合同约定原则。
汽车保险是一种合同保险,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因此,在理赔过程中,首先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理赔的责任范围和金额。
第二,事实真实原则。
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与事故发生相关的真实信息和证据,例如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受损情况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这些信息来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且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以确保事实真实。
第三,合理性原则。
保险公司在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时,会对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合理性评估,以确定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例如,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损坏程度、维修费用和市场价值等因素来评估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第四,迅速处理原则。
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且尽快进行赔款支付。
这是为了让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赔偿,避免因为赔偿延迟而给被保险人带来的不便和经济损失。
第五,公正性原则。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该保持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对于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评估,公正地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六,积极性原则。
汽车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应该积极配合被保险人进行理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例如,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推荐维修单位、提供专业的维修建议等,以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尽快修复车辆,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总之,汽车保险理赔的原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根据事实真实、合理、迅速、公正和积极的原则来进行理赔,实现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和有效的经济赔偿。
《汽车保险与理赔》模块二 汽车保险原则共67页文档
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而是为 了公共 的利益 ;一部 分靠有 害的强 制,一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
Thank you
60、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 罗
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斯宾诺莎 7、自知之明是最难得的知识。——西班牙 8、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塞内加 9、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的方法。——赫尔普斯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笛卡儿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件第2章(保险原则)讲解
3、保险责任的确定: 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
保险风险
保险人赔付
单一原因
近因
除外风险
保险人不赔付
案例: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
某公司为丰富员工生活,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承载员工的大 巴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来一辆大货车(后经交 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 撞。公司员工张某和王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 投保人告知具体内容:
a.如实填写投保单。 b.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c.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d.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e.保险标的的转让,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变更合同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应
本着最大诚信的态度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虚报、漏
报或欺诈。 主要内容:
1、 告知
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判 别风险大小、确定保险费 率或影响其决定承保与否 及承保条件的事实
1) 定义:合同订立之前、之时和合同有效期内,投保 人应对已知的或应知的和保险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 保险人做口头的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益 直接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2)促进保险费的合理
案例:以实际损失为限 某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确定某类固定资产保险金额30万元,一
起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使其全部毁损,损失时该类固定资产的市价为25 万元,且企业已提折旧2万元。
第2章汽车的保险原则与合同48页PPT文档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1) 定值保险 (2) 重置价值保险 (3) 人寿保险
第四节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含义
•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地损害之间的因 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 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 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绝大多数情况下, 不仅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而且在事故发生时 也必须存在。
• 但它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并不要 求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 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体现
• 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1、以实际损失为限,是补偿原则最基本的限制 条件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 补偿原则的实施方式
赔付现金 修理 更换 重置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 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 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 减少道德风险。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 1.从无损失则无赔偿而言,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 前提; 2.保险人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 失,即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3.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
1. 保险利益的转移 –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财产保险中, 保险利益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具体说 来,保险标的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让与 2.继承 3.破产
汽车保险与评估第二章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
第二章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含义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冶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
具体来说,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在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实务中, 被保险人主要有下列的保险利益关系:(1)所有关系: 机动车的所有人拥有保险利益。
(2)租赁关系: 机动车的承租人对于所租赁的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3)借贷关系: 以机动车作为担保物, 债权人拥有保险利益。
(4)雇佣关系: 受雇人对于其使用的机动车拥有保险利益。
(5)委托关系: 机动车运输人对于所承运的机动车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三要素(1)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利益:法律上不予承认或不予保护的利益不构成保险利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均无效。
例如投保人以盗窃的汽车或购买来的赃车或走私车投保,该保险合同无效。
(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指事实上或客观上的利益,而不是当事人主观估计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指能够用货币估价的,对于无价之宝, 没有办法确定其价格,保险人就无法承保。
3、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2)防止道德风险(3)有效地限制了保险补偿或给付的程度UJS二、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人们在保险实务中越来越感到诚实守信用的重要性,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遵守诚实守信用原则,故称最大诚信原则, 即要求双方当事人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不隐瞒、不虚报、漏报或欺诈, 以最大诚信的态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履行说明义务(3)履行保证义务(4)弃权和禁止抗辩UJS三、近因原则1、近因原则的含义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而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直接、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危险因素或危险事故。
汽车保险原则与理赔
代位求偿与物上代位的区别:
a) b) 代位求偿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而物上代 位的损失不一定由第三者引起。 代位求偿取得是追偿权,物上代位取得是所有权。
对于足额保险,当发生推定全损时,保险人 依据物上代位对标的拥有所有权。 当车辆被盗窃后,保险人赔付后,则对标的 拥有所有权。
分摊原则
损失分摊方式: 损失分摊方式 a. 限额责任分摊 b. 顺序责任分摊
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 在汽车保险业务中,经营管理与汽车维修行业及其价格水 平密切相关。原因是在汽车保险的经营成本中,事故车辆 的维修费用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车辆的维修质量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汽车保险产品的质量。保险公司出于 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的需要,除了加强自身的经营业 务管理外,必然会加大事故车辆修复工作的管理,一定程 度上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水平。同时,汽车保险的 保险人从自身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联合汽车生产厂家、 汽车维修企业开展汽车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研究汽车安 全设计新技术,并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从而促进 了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提高。 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汽车保险业务在整个财产保险业 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收入,占财 产保险总保费的45%左右,占全部保费的20%左右。亚洲 产保险总保费的45%左右,占全部保费的20%左右。亚洲 地区的日本和台湾汽车保险的保费占整个财产保险总保费 的比例更是高达58%左右。 的比例更是高达58%左右。
汽车保险的原则
对汽车保险理赔的作用
汽车保险的六大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代位原则-----派生原则 分摊原则-----派生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包括: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包括: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1)告知 :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 ) 分保险人的告知和投保人的告知。
车辆保险与理赔
车辆保险与理赔
时,以考虑汽车本身因素为主,考虑 人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汽车保险制度。
汽车的使用性质:汽车的使用性 质不同,对其行驶里程、使用频 率、耗损程度,以及技术状况都
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汽车的使用目的
影响因素:
车型:车型大小与发生事 故的危险有直接关系;
汽车的厂牌型号
车辆保险与理赔
添加标题
车龄或汽车的实际价值
驶 驶 驶 驶 驶 驶 率 一为费
员 员 员 员 员 员 影 种主率 的 的 的 的 的 年 响 汽,时 事 驾 婚 职 性 龄 因 车考,
辆 保
险 故 龄 姻 业 别 或 素 保 虑 以
记
状
出
险车考
录
况
生 日 期
制的虑 度因驾 。素驶
与 理
为员 辅因
赔
的素
车辆保险 与理赔
七.驾驶员的吸烟、酗酒等生活习性 八.附加驾驶员数量 九.特点 一○.充分考虑了人的因素,易于调动驾驶员
车辆保险与理赔
判定原因不明损失的近因 判定保险事故近因的原则 如果事故是由保险责任和其他未指明的原因同时导致的,保险责任为近因;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同时导致的,除外责任为近因; 如果事件有连续性,最后的事件为近因; 如果发生损失的各因素可以分开,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保险责任以外的 风险不予负责;如果发生损失的各因素不能区分开,保险人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围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 效。 六. 保险利益的消失 七. 汽车的保险利益关系 八. 所有关系; 九. 租赁关系; 一○.借贷关系; 一一.雇佣关系; 一二.委托关系。
车辆保险 与理赔
二.最大诚信原则
汽车保险与理赔2保险合同与原则vPPT课件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朱明工作室
为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保险法》有明确的
规定,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时,保
险人可解除合同。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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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汽车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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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概念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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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合同 2.双务合同 3.射幸合同 4.附和合同 5.具有属人性 如:保险标的转卖时,必须对保险合同进行批改。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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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以下过程: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保险人核保 双方达成协议,保险人缮制签发保险单证、
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须经两个阶段才能订立:要约阶段与承诺 阶段。
生效: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 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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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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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期满之前,合同 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 补充。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 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改或 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 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七、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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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概要
第2章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目录一.汽车保险合同1.汽车保险合同概念2.汽车保险合同特征3.汽车保险合同主体与客体4.汽车保险合同内容与形式5・汽车保险合同订立与生效6.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7.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8.汽车保险合同的终止二.汽车保险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5.代位原则6.分摊原则9.汽车保险合同的履行10.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11.汽车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鎖一节汽车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念是投保人9保险人Z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特征1.有偿合同2.双务合同3 •射幸合同4・附利合同5.其有属人性如:保险标的转卖时,必须对保险合同进行批改。
五、保险介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投保人方和保险人方zwrrj权利9 义务,用条款的方式写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部必须迺守保险合同屮的内容。
②从条款拟定看,保险汁同内容包括两部分:垄本条款与持约杀款。
a.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慕本条款是保险法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是任何种类的保险介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保险法》第19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寧项:(一)保险人名称利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塔称和住所,以及人少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贲任和责任免陈;(H)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何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I)115约责任和争议处理;(I -)订立合同的年、丿J、口。
" b•特约条款《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爭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七、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订也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总思农示一致时x乂〃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须经两个阶段才能订L 契釣阶段与承诺阶段。
生效:指保险合同对、"厂卩人女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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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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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20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 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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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收取保 费的权利、代位追偿权。 (2)义务:说明义务、及时签单义务、赔偿义 务、勘查义务、保密义务。
十二、保险合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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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是:
1.文义解释 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主要的方法。 2.意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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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来进行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
保险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应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来解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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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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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款说明义务——17、18条
2.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13条 3. 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24条 4. 履行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义务——42条 5. 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保密——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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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内容的变更 、保险标的内容的变更 、 保险责任条款内容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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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变更方式如下: 1.合同主体变更 (1)保险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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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的变更
(3)投保人的变更 (4)受益人的变更 2.合同客体的变更 指变更保险标的的保险范围。
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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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和解:无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由合同 当事人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争 议内容进一步协商,寻求一致意见达成 协议的方法。 2、调解:在第三人主持下,合同当事人 双方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明辨是 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 而解决纠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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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汽车保险合同与原则
主讲:朱明 高级技师、经济师、工程师 高级技能专业教师 汽车维修工高级考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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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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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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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与内容 订立与效力 变更和终止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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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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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把它的合同 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三人的行 为,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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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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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绝对消失时, 即是保险合同的终止。 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保险人 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因解除而终止:解除保险合同也导致保险 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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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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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出
现了各自的解释,又无法达成妥协时,便产生了保险合同 的争议。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通常有三种:一是协商,二 是诉讼,三是诉讼。
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用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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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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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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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期满之前,合同 当事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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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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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以下过程: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保险人核保 双方达成协议,保险人缮制签发保险单证、 开具保险费收据 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以及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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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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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内容的变更
内容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 款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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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险合同的解除
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合同解除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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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依法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只要不是《保险法》规定的不得解除的合同,投保人在 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35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 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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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意性 2、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性 3、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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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包括: 告知 保证 弃权 禁止反言
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
险凭证之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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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订立: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 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须经两个阶段才能订立:要约阶段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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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生效: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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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
形式。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 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改或 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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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节 汽车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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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概念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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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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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合同
2.双务合同
3.射幸合同 4.附和合同 5.具有属人性 如:保险标的转卖时,必须对保险合同进行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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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前或者 发生争议之后,达成把争议事项递交给 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进行裁决,从而解 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4、诉讼: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合同有争 议,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 院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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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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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自己
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保证对方行使自己的权利。
合同履行分投保人履行和保险人履行两种。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14条 2.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36条 3.履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人义务——37条 4.履行出险通知义务——22条 5.履行积极施救义务——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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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实践中,各家保险公 司一般均以缴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的 条件。关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限,我国 保险公司普遍推行“零时起保制”,把保 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放在合同成立日的次 日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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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3)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投保方不履行安全职责 (5)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6)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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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险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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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保险合同确定的权 利和义务的行为。
合同终止后,合同效力也即终止,当事人双方失去其 享有的权利,也不用再履行其承担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分为以下几种: 1.自然终止——即期限届满而即刻终止 2.义务履行而终止——指事故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 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 3.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4.解除合同而终止 5.因非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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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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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险合同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 关系人。 当事人 :投保人、保险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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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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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所有与保险合同有关系的人称之为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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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释与 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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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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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解释原则 诚实信用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整体解释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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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汽车保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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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原则——派生原则 分摊原则——派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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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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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诚信:指诚实和守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 险合同时,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 诚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