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5010《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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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中国证监会时间:2014-10-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 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肖钢2014年8 月21 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最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正式发布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共分十章、四十一条,分别对私募基金的界定、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以及违反《暂行办法》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暂行办法》第二条从多个层面对私募基金进行了内涵和外延界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二、登记与备案《暂行办法》的登记与备案主要需关注以下要点: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以及私募基金的发行,均不设行政审批。

登记备案制只是一种事后监管措施,且登记只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则只针对已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

2、登记与备案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的,相应的登记或备案细则及要求可参考基金业协会2014年1月份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3、自然人不能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是企业法人,自然人不予进行登记,如自然人一定要出任管理人的,只能以合伙企业并担任普通合伙人形式申请登记。

4、依据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之规定,基金是否采取委托管理方式,是否采取第三方托管财产,完全取决于自愿,监管部门和基金业协会不予干涉,也不进行强制性规定,充分发挥基金发起人的主管能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行业创新。

5、登记与备案实行的是全口径的管理制度,监管部门意在将市场上所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统一纳入监管,提升行业形象。

事实上能否纳入登记备案,跟《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有关,如果不适用《暂行办法》的,登记备案新规对其不会发生任何作用。

6、登记与备案制度的实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可以独立发行私募产品,对私募基金而言则可开设证券账户,另未来如果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自不待言。

如果不进行登记备案,会受到一定的处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02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

C15010中国证券协会远程培训 私募投资基金 课后题+答案一套

C15010中国证券协会远程培训 私募投资基金 课后题+答案一套

C15010《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解读(上)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的是()。

A.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B. 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C.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D. 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二、多项选择题2. 下列有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说法正确的是()。

A. 本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不设行政审批,以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B. 本办法体现了与监管公募相区别的适度监管的立法原则C. 通过建立健全发行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打击非法集资,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D. 通过经营机构建立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监管机构建立统一监测系统,促进市场规范运作,防范市场风险外溢您的答案:C,A,B,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三、判断题3.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规定。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4. 由于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具有的不同风险特点,所以实行分类监管的原则。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5.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类养老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其资金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且可以用做长期投资,视为合格投资者。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6. 创投基金通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创新创业,但因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故需要给予特别扶持,同时,为实现政策扶持目标,有必要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特别监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 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十章。
(一)关于调整范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国九条和中央编办通知的规定,结合我会监管职能,《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 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 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标的”。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办法》实施前的私募基金,其投资运作依照原有基金合同执行;《办法》 实施后的私募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依照《办法》规定执行。
正式发布
实施《办法》的两大 重要意义
《办法》主要明确的 五项制度安排
《办法》主要体现的 三大特点
公开征求市场意见
《办法》没有采纳 的三大意见
《办法》主要作出 的八项修改
《办法》发布实施 后的要求
一方面,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 发22号)、《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61号)和为《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7号)提供操作性管理规则,确立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 适度监管制度,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7号)(以下简称“新国 九条”)中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考虑到《条例》出台还 有个过程,为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落实新国九条的要 求,我们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证监 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C15011(100分)课后测试答案

C15011(100分)课后测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公募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A. 三;一B. 三;三C. 五;三D. 五;五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二、多项选择题2.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监管相关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各有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有()。

A. 对有关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业务资料B. 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其相关单位和个人C. 查阅、复制直至封存相关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D. 查询直至冻结查封有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您的答案:B,C,A,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3. 下列说法中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业自律相关规定的有()。

A.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B.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定期地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C. 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D.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您的答案:C,A,D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三、判断题4. 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鼓励和引导创投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6. 私募基金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解释与问答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解释与问答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解释与问答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解释与问答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方式《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有市场人士认为,此规定过于严格地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

不得通过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

该规定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关于禁止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和基金财产混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有市场人士认为,何种情形属于财产混同不太明确,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的,是否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该项规定系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沿用。

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原则,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的,有两种情形:一是跟投项目,其所形成的权益仍为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固有财产,不属于基金财产;二是跟投基金,跟投资金已经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固有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起开始实施,为私募基金市场提供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有效监管和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运作。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了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登记、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私募投资基金须在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登记,提交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并按照规定的备案流程完成登记手续。

备案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和运作规则有充分了解,便于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需向监管机构定期和不定期报送基金运作情况、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等相关信息,同时在募集、投资、退出等关键环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提高基金透明度,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情况,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三、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保护私募投资基金需合规开展募集活动,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募集,严格履行风险揭示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资产安全。

四、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监管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其合规经营、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情况。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稳健发展。

结语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私募基金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未来,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推动私募基金市场持续稳健发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规定,旨在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私募投资基金的注册和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注册备案,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风险能力。

3. 投资限制:规定了私募基金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资产的投资限制,并针对特定类型的私募基金设定了特殊的投资限制。

4. 报告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运营报告和其他相关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5. 净值计算和估值: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净值计算和估值方法,确保基金净值的真实和公平。

6. 投资者权益保护: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投诉处理等。

7. 监督执法和处罚:明确了监督管理机构对私募基金的监督执法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些规定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并依法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遵守本规定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和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投资者的隐私信息,禁止泄露、非法使用或者非法转让投资者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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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有哪些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一般为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权, 如一些未上市公司的股权, 待投资公司上市, 投资人就会从中获得收益。

但因为私募基金在市场中出现的时间并不长, 市场也并不成熟, 所以, 国家相关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管理就尤为重要了。

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提供私募基金法律法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 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 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

(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7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核心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落实新国九条的要求而制定的。

该办法共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共十章。

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特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在合格投资者之间募集资金,以依法合规的方式进行投资的一种非公开募集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注册、基金设立、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等事宜。

第二章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合规设立,受托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机构。

第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注册登记和专业能力,且必须有相应的从业经验。

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制度、投资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确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合规性、透明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注册第七条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需提供基金的备案文件、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备案文件等材料。

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注册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如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机构报告。

第四章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和投资第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应当在登记注册登记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并且严格遵守登记注册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存有违法违规行为。

管理人应当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全程记录,并定期向登记注册机构进行报告。

第五章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和备案第十一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基金募集情况、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基金备案情况报送登记注册机构,并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2014年8月21日公布,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肖钢2014年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解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解读《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格上理财参加了由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北京证监局局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举办的培训,会上,证监会相关领导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格上理财对培训内容进行整理,供业内同行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券商和基金的一法两则还没有废除,目前阶段还是适用原来针对各个机构的规定。

后续针对几个机构的资管办法规定出台后,实现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目标。

第五条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解读:关于统一立法基础上的分类监管原则,此处争议较大。

证监会认为私募证券基金、股权基金、创投基金在运作方面虽有很大的差别,但这三类基金有个基本的核心共同点,就是都是集合性的、委托投资的方式;证监会遵循适度监管的理念,在监管上不会具体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

所以证监会认为把这三类基金统一到一个办法来写是可行的。

在统一法律框架的同时,考虑到不同基金的特点,对不同类型的基金还是要分类统计和检测的。

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解读:此处没有具体写合格投资者的人数,是考虑到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修改的话,按修改后的人数来执行就可以了。

目前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都是50人,股份有限公司是200人。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微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汇编-源泰20170525

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汇编-源泰20170525

目录一、综合规定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 (11)证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私募监管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15)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7)二、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转让 (24)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24)附件1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24)附件2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 (32)附件3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36)附件4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38)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46)附件1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46)附件2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57)附件3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59)附件4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61)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68)附件1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 (68)附件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 (73)三、基金管理人登记与基金备案 (77)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77)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流程 (8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 (84)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87)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9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 (9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9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9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9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9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9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00)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10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10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10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10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10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11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113)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114)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入会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116)(试行)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6) (118)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 (137)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 (139)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140)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40)五、信息披露 (143)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 (143)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4)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 号 (148)附件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167)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通知 (172)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正式运行的公告 (173)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175)六、外包业务 (17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废止) (179)《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废止) (182)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85)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187)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服务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194)附件3: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196)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登记系统操作手册 (198)七、从业资格管理 (199)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八、会员资格 (20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20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1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22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22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修订说明 (228)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入会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231)关于发布《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入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23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入会工作指引 (233)九、开户与结算 (23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35)关于就《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37)附件2:关于《基金行业数据集中备份接口规范(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说明 (237)十、其他 (24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240)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242)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245)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246)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247)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24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的公告 (250)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256)一、综合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 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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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原则不包括()。

A. 与监管公募相区别的适度监管
B. 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
C. 基金信息完全披露
D. 对创投基金进行特别扶持和监管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2. 下列有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说法正确的是()。

A. 本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不设行政审批,以发挥各类市场主
体积极性
B. 本办法体现了与监管公募相区别的适度监管的立法原则
C. 通过建立健全发行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打击非
法集资,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D. 通过经营机构建立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监管机
构建立统一监测系统,促进市场规范运作,防范市场风险外溢
您的答案:A,B,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三、判断题
3.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
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规定。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由于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具有的不同风险特点,所以实行分类监管的原则。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类养老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其资金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且可以用做长期投资,视为合格投资者。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 创投基金通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创新创业,但因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故需要给予特别扶持,同时,为实现政策扶持目标,有必要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特别监管。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7.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任何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都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8.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9.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10.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相结合确定为立法原则之一,其中规则监管的优点在于便于市场把握和监管层依法执法,缺点则在于过于僵化,不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而原则监管的优点在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试卷总得分:90.0
试卷总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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