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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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财预字[1999]139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9.04.17【实施日期】1999.04.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5篇)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5篇)

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5篇)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精选5篇)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物资采购管理,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物资采购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所有教学、科研单位、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使用学校预算内、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采购的单件或批量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物资指国务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家具及低值耐用品等,以及规定之外的材料、试剂等。

第四条学校的物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由学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统一归口管理。

各单位应确定主管物资采购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工作,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建设物资采购管理系统,力争做到质优价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

第二章物资采购组织形式第七条学校物资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各单位“自行采购”。

第八条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资采购,均应按政府集中采购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校集中采购。

是指由学校组织实施的,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由学校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活动。

学校集中采购目录由资产后勤处编制,每年初公布一次。

第十条单位自行采购。

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并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

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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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曲阳县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 加强学校采购管理, 规范采购行为, 明确采购程序, 结合我镇学校实际, 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一、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商品, 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属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 单项采购金额在3000元以上、批量采购超过1万元的也应纳入政府采购。

二、学校应在每年初根据自己的资金来源和学校实际需要, 经行政会议研究制定出当年的采购项目计划。

采购计划确定后报教育局, 教育局对采购情况进行汇总后报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未制定采购项目计划或不在采购计划中的项目, 除遇突发事件和上级要求需采购外, 年内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三、学校进行物品采购时, 在向教育局报《采购申请表》同时要写出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等。

四、在政府采购中心未进行招标前, 任何人不得与供货商确定所购物品的价格和作出任何承诺, 更不得向供货商收受或索要物品和现金。

五、学校采购的物品一经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后, 学校应及时与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并严格按合同规定验货、付款。

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 对不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 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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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各类采购工作。

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采购资金管理,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采购形成的各类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和归口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采购立项、合同履行及项目验收管理。

第四条前款所称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教务处、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档案馆、校医院及医疗保障委员会办公室等。

第五条主要业务主管部门主管范围如下: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办公家具、实验材料、办公耗材、教学科研用软件、实验室专业改造、资产处置等项目管理;基建处负责工程类项目(不含日常类修缮项目)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物业服务、交通服务、食堂餐饮服务等项目管理;图书馆负责纸质图书和数字资源等项目管理;教务处负责教材项目管理;保卫处负责校园安保和消防服务等项目管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类修缮项目管理;档案馆负责文物及陈列品项目管理;校医院及医疗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药品和医疗保险服务等项目管理。

其中“工程类项目”和“日常类修缮项目”按学校基建管理和修缮管理相关规定予以界定。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采购项目按业务管理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不能确定主管部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主管部门。

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第六条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教育采购投标管理办法

教育采购投标管理办法

教育采购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教育采购是指教育机构为满足教育教学、科研、办公等需求而进行的物资、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活动。

在教育采购过程中,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教育采购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说明。

2. 投标准备在进行教育采购投标前,投标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些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教育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技术规范;•分析自身是否具备参与该项目的能力和条件;•准备相关的资质文件和证明材料;•对比市场价格,确定合理的投标价;•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准备并填写相关的投标文件。

3.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需要按照教育机构提供的标准模板进行填写,确保信息的一致性;•投标文件需要清晰明确地包括投标的项目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资质证明等基本信息;•投标文件需要详细描述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实施计划,以展示投标人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投标文件需要详细列出投标报价,包括各项费用的细分和计算方式。

4. 投标评审投标评审是教育机构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和比较,以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投标评审的流程和标准需要在教育采购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以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参与该项目的能力和条件;•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教育采购项目的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核对和比较,确定价格是否合理和优惠;•对投标文件的完整度和规范性进行检查,确保投标文件的准确和可行。

评审结果将被记录在评审报告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示。

中标的投标人将被通知并签署正式合同。

5. 投诉处理教育采购投标管理办法还包含了投诉处理的具体规定。

如果投标人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投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教育机构将成立专门的投诉处理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投标人反馈处理结果。

6. 结束语教育机构在进行采购活动时,以教育采购投标管理办法为指导,能够确保投标的公平竞争和采购的高效执行。

学校政采管理制度

学校政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采购范围与方式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价和电子竞价等。

第六条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遵循经济合理、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七条采购计划编制与审批(一)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采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供应商选择(一)公开招标项目,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

(三)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价等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

第九条评标与定标(一)评标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和采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提交给学校采购管理部门。

(四)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合同签订与履行(一)中标供应商与学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学校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罚则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管理办法一、导言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也逐渐增加。

为了确保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的有效管理和高效运作,教育部决定制定本《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二、项目立项阶段1. 项目认定在教育系统采购项目启动前,需进行项目认定。

相关部门应根据教育事业的实际需求,制定采购项目计划,并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预算、时间等关键要素。

2. 需求调研在项目立项阶段,必须进行充分的需求调研工作。

相关部门应与教育单位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需求,并制定相关调研计划。

需求调研结果应详细记录,以便后续采购流程使用。

三、招标管理阶段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是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应包含项目背景、需求规格、技术要求、经费预算等内容。

2.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是向潜在投标人宣传采购项目的重要途径。

招标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并确保公告的准确、及时、公正。

3. 供应商资格审查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应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供应商合法合规性、经验水平、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评估。

4. 技术和商务评标技术评标和商务评标是评估投标方案的重要环节。

招标方应成立专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并择优选取中标供应商。

四、合同签订阶段1. 中标通知书招标方应向中标供应商发出正式的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应包含中标金额、合同签署要求等重要信息,并要求中标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签署供应合同。

2. 合同签署合同签署是确保教育系统采购项目落地实施的关键一步。

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与完整,并在双方代表的见证下签署合同。

五、履约管理阶段1. 供货/服务验收在供货或服务交付后,教育单位应对供货物资或服务进行验收。

验收结果应详细记录,并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2. 履约监督教育单位应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管理办法一、引言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教育系统内部采购项目的管理流程,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和高效进行。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内部采购项目的所有环节,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招标、合同签订、供应商评审等。

二、采购项目管理流程2.1 采购计划编制教育系统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预算、采购方式等内容,其中采购预算应经过合理测算和评估。

2.2 采购方式确定在采购计划编制完成后,教育系统各单位应根据采购计划的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可以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几种。

采购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3 采购公告发布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购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以便吸引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

2.4 供应商资格审查经过采购公告发布后,教育系统采购单位应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供应商的注册资格、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等。

只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供应商才能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2.5 评标委员会组建教育系统采购单位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相关人员和专业人士组成,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和客观。

2.6 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文件进行评审,包括技术方案、报价函、合同范本等。

评审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报价的合理性以及合同的合法性等。

2.7 中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将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

2.8 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与教育系统采购单位进行合同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相关责任和义务3.1 采购单位责任和义务采购单位应负责采购项目的计划和实施工作,并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教育系统货物采购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货物采购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货物采购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系统对于货物采购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教育系统的货物采购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教育系统的货物采购过程公正、透明、高效,并提高物资采购工作的效能,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各级机构、学校以及相关合作伙伴在货物采购过程中的管理。

四、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采购过程应公开、透明,任何有关方面都有权查阅采购文件和信息。

2.公平竞争原则:采购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确保广大供应商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标。

3.诚实信用原则:采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五、采购流程1.需求确定:各级机构、学校根据实际需求明确所需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2.编制采购计划:根据需求确定采购计划,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预算等。

3.制定采购公告: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等。

4.供应商报名:供应商根据公告要求参与报名,并提供相关资料。

5.评审供应商资格:采购单位评审供应商资格,根据资格要求筛选合格供应商参与后续招标环节。

6.招标环节: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发出招标文件,供应商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投标文件。

7.评标:采购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

8.中标公告:公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9.履约管理:采购单位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履约管理,确保供货质量和供货期限达到要求。

10.结算支付:完成货物交付后,采购单位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六、监督管理1.内部审计:采购单位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对采购活动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2.外部监督: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有权对教育系统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并举报违规行为。

3.处罚措施:对于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采购单位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教育系统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教育系统物资采购行为,提高教育系统物资采购管理水平,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管理机构的物资采购,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用品、实验装备、体育器材、图书资料等物资的采购。

二、采购管理的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物资采购,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2.高效便捷原则。

采取科技手段,推行电子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减少采购时间。

3.经济合理原则。

在保证物资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追求物资采购的经济合理性,提高教育系统资金利用率。

4.服务保障原则。

向学校提供优质的物资供应商和产品,确保物资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5.风险管理原则。

对采购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避免因采购活动而导致的不良影响。

三、采购组织机构1.教育系统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系统物资采购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制定采购计划、招标文件和合同,并负责采购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2.各级学校、教育管理机构物资采购部门。

负责本单位物资采购工作,按照系统的统一要求,组织采购活动,并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四、采购流程1.制定采购计划。

各级学校、教育管理机构按照实际需求,制定物资采购计划,并报送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采购计划,统一安排采购活动。

2.编写招标文件。

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计划,编写招标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内容等。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的物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期等信息。

3.公开招标。

采购管理办公室将招标文件发布在系统指定的平台上,吸引供应商参与投标。

招标过程中,应当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4.评审投标。

采购管理办公室组成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标准包括综合评价、质量评价、价格评价等。

评审结果及时向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公示。

5.中标确定。

根据评审结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管理办法1. 背景教育系统采购项目是指教育机构在日常运行中为满足教育教学和管理需要,通过购买教育设备、技术产品或服务来实现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制定了本《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2.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建立统一的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管理体系,明确采购项目的流程和责任;•提高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防止腐败和违法行为,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采购过程;•保障教育系统采购项目的合法权益。

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中所有采购项目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设备、技术产品、软件与服务等。

4. 采购项目管理流程4.1 项目需求确认•教育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制定采购项目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规模、目标和要求;•制定采购项目需求书,明确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和技术要求。

4.2 采购方案制定•教育机构根据项目需求,制定采购方案,包括招标方式、批评标的范围、评标方法等;•制定采购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要求,包括技术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期限、投标保证金等。

4.3 采购文件发布与公告•发布采购文件至教育系统内部,供相关部门参与评审;•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向社会公众公示采购信息,确保公开透明。

4.4 投标与评标•接收投标文件,并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中标方。

4.5 签订合同•根据评标结果,与中标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包括双方权益及责任的明确。

4.6 履约期•采购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购款项;•中标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

4.7 项目验收与结算•教育机构对中标方交付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合同要求;•结算采购款项并归档相关材料。

5. 采购项目管理的原则5.1 公开原则•教育系统采购项目应公开招标,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能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5.2 公正原则•采购项目评标应公正、客观,评审人员应严格按照评标规定进行评审,不得有偏袒或歧视行为。

学校物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物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物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投标(下称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XX省、XX市有关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凡纳入学校范围内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纳入学校范围内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均适用本办法。

对纳入市政府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按照市政府招标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核论证,并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或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标采购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一)对全校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宏观领导,审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听取招标采购方面的工作汇报,指导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协调和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四)研究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五)讨论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在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监督小组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采购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我市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及《教育局关于印发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和各公办学校(含幼儿园)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合同方式依法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四)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一)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对教育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和各公办学校的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办)设在教育技术中心。

(二)教育技术中心依法组织我市教育系统集中采购活动,采购要坚持创品牌特色和优教育设施相结合的原则。

(S)直属单位和学校应成立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采购工作,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需求、技术参数、采购项目执行、签订合同、合同履约、项目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

采购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采购(后勤)负责人为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财务工作负责人组成。

直属单位和学校应制定本单位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实施的具体程序以及内部人员岗位职责等。

三、集中采购实施(一)教育技术中心应按照年初财政采购预算安排和工作实际,确定年度集中采购项目。

根据采购项目汇总各直属单位和学校申报的需求计划,形成采购计划和预算(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将监理费用纳入项目预算),一并报局党委会审核。

(二)教育技术中心根据省市规定或市场调查制定项目需求技术参数。

其中属信息化项目的,需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进行审查。

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及所属高校、中专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下面是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及所属高校、中专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统一确定并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及省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即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其他非财政性资金(自有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

是指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省教育厅制定。

(三)各单位分散采购。

是指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的,在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上述采购业务也可以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省级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第八条省教育厅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

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5.1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学校内控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江西省省本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招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活动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监督履行合同和协助支付资金;及时结算记账;根据要求上报政府采购报表及统计信息等。

第五条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应全部纳入学校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各副校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学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学校采购以维护学校利益和实现采购效益为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采购活动应当依法采取公开、透明、竞争的方式进行。

采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理、经济、科学。

第五条学校采购活动应当实施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信誉可靠、服务满意和保证供应的原则。

采购活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优先目标、分类管理和综合评估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确保学校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采购单位第七条学校采购活动由学校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学校采购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拟定学校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手册,然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和备案;(二)组织采购需求的核定和招标文件的编制;(三)组织招标、谈判等采购活动,并进行采购评审和结果公示;(四)组织采购合同管理和供应商绩效评估;(五)实施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八条学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完善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归档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并对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保密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供应商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供应商信息并进行分类管理,便于采购人员查询和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第三章采购人员第十条学校采购人员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学校采购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学校采购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采购需求的核实,编制采购计划并报学校采购管理机构审批;(二)根据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并开展评标工作;(三)与供应商进行洽谈、签订合同和付款事宜,并跟踪供应商履约情况;(四)监督和检查供应商的质量、价格、服务等情况,并进行供应商绩效评估;(五)及时上报学校采购管理机构采购活动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学校采购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采购活动的管理流程,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违规操作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教育部系统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部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政府采购是指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印中央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投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和预算外资金(即各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地方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教育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教育部政府采购盼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属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

(二)部门集中采购。

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教育部编制确定。

(三)分散采购。

是指部属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合零星采购)。

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计划由教育部审定。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第九条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3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编报决算及统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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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200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教育部系统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我部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政府采购是指部属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即中央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和预算外资金(即各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地方资金、自筹资金、借贷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教育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另行规定。

第八条教育部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部属各单位“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编制确定并公布。

(二)部门集中采购。

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教育部编制确定。

(三)分散采购。

是指部属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的,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因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计划由教育部审定。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第九条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编报决算及统计信息等。

第十条教育部财务司是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制定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及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教育部集中采购项目和目录;申请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资金;监督检查部属各单位的各项政府采购工作;汇总编报教育部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等。

第十一条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是教育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专职执行机构,也是教育部系统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执行教育部政府采购各项活动的管理,组织实施教育部集中采购,指导部属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接受部属各单位委托,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具体办理教育部财务司安排的政府采购日常事务;组织部属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十二条部属各高校应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工作;必须建立、健全本校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落实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部属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部属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提交集中采购品目技术清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报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政府采购实施第十三条部属各单位应按要求将本单位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编入部门预算,报教育部。

教。

育部对部属各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审定。

第十四条政府集中采购遵循的工作程序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部门集中采购由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部门集中采购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教育部按《政府采购法》所确立的原则,确定教育部统一采购项目或品目并下达部属各单位,各单位须按要求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提交具体的采购品目技术清单。

此清单应列明该品目的主要技术指标、数量以及相关的要求。

(二)部属各有关单位向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提交办理采购委托书。

(三)教育部教育政府采购事务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要求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采购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

第十六条部属各单位的分散采购,由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单位分散采购应遵循下列原则:(一)部属各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审定下达的单位分散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二)部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项目。

所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不同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规定如下:(一)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对于某些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凡是公开招标数额以上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或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教育部批准。

3.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进行:(1)编制招标标书;(2)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3)接收投标人投标;(4)组织开标;(5)评标及定标;(6)授标签约;(7)履行合同。

4.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各单位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教育部批准可以缩短,但最少不得少于十日:(1)符合招标条件但需紧急采购的;(2)招标采购单位预先发布过采购预告的;(3)采购货物或服务属于通用商品和标准服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4)同一类采购项目连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的。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2.实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1)成立采购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2.采取单一一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询价采购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2.实施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中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各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教育部批准。

第二十条在各单位依法实行各种采购方式中参与工作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特殊项目可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专家组成员。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必须回避:第二十一条进行招标采购的各单位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

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各单位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在发布前送财政部审核,评标文件及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天内送财政部备案。

各单位分散采购金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上报备案数额的项目,其公开招标公告、评标文件(含邀请招标)及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副本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教育部备案。

所有招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

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对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凡是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的,各单位只能与在协议供货范围内所列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对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凡是由各单位在采购前填报采购品目技术清单、有明确采购数量且集中招标确定出中标人后由各单位自行签订合同的,各单位应在接到有关中标结果通知后三十天内按通知要求与该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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