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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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本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矿长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本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矿的年度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本矿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1-2次
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事)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事)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二、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本矿存在的安全问题。
2、安全例会一般每月5号召开一次,由民爆物品具体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3、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民爆安全管理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讨论本矿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民爆主管有关单位的文件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本矿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本矿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每年年终要召开一次安全总结表彰大会,邀请公安部门民爆管理人员参加。总结一年来本矿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民爆管理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单位。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各部门领导须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使用、保卫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他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3、本矿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相应资格培训,取得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应的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对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5、本矿安全部门每年初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年底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6、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好相应的登记,考试卷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四、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本矿执行三级巡回检查制度,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列为本矿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2、三级巡回检查,分为本矿主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矿级)、本矿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的每周安全检查(部门级)、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
3、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企业的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5、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6、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按本矿《消防保卫部门安全责任制》履行职责。
2、消防设施、器材实行专管专用,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撤除、移动和改装,并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和更新。
3、库内保持整洁干净,不得堆放任何杂物及废品。
4、禁止使用电炉,生活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
5、五级以上大风天气,禁火区内禁止一切生产、生活用火,并加强巡视。
6、建立管理责任承包制,确保避雷、消防设施完整,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定位、定期(管理、挂置、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
7、发现火患按属地原则立即处理;发现火警报本矿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处理;发现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向本矿调度室报告,并根据火势情况组织报警,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险情应请示上级领导,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健全本矿防火档案,关键危险点和重点部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预案,并进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