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治安、消防处罚条例
治安消防条例
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社会财产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
第二章消防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是:(一)遵守消防法规,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二)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落实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三)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经费和防火安全措施;(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五)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六)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章火灾预防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消防安全咨询服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职工进行消防教育和培训。
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体应当经常向社会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集会、展览、展销、演出和焰火、灯火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监护措施。
不得在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堆放爆炸危险物品和随意开挖,不得擅自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实行消防安全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九条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逃生器材,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消防设施的拆除、移动、检修,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同意。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全国人民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
罚款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过后不交纳的,改处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不能交纳伙食费的,用劳动代替。
第四条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必须没收的,应当没收。
一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
上述用具和财物,除违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还原主。
第五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结伙打架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娱乐场、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听劝阻的;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四、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五、损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七、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八、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
第六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赌博财物,经教育不改的;二、用抽签、设彩或者其他方法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的;三、造谣生事,骗取少量财物或者影响生产,经教育不改的;四、私刻公章,伪造、变造证件,情节轻微的;五、印铸刻字业承制公章或者其它证件,违反管理规定的;六、出售假药,骗取少量钱财的。
治安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本单位的治安及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治安管理1. 保卫部门负责全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制定治安管理措施,组织实施治安巡逻,确保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稳定。
2. 所有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单位治安秩序,不得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3. 单位内部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毒品等危险品进入,违者将依法处理。
4. 严格门卫制度,所有外来人员必须登记,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单位。
外来车辆须遵守单位规定,不得随意停放。
5. 加强单位内部巡逻,重点部位要严密监控,确保重要物品和设备的安全。
6. 员工应遵守单位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在单位内饮酒、赌博、斗殴等。
7. 员工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
8. 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需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方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三、消防安全管理1.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实施消防检查,确保单位消防安全。
2. 所有员工应树立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 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4. 单位内部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在禁烟区域吸烟。
5. 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
6. 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7. 单位内部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8. 员工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灭火器的操作技巧。
9.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逃生能力。
10. 发生火灾时,员工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按照预案进行扑救和疏散。
四、奖惩措施1. 对在治安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定细则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定细则安全规定:
1.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完成相关安全培训,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 所有员工必须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
3. 在办公区域、工厂、仓库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4. 严禁将易燃物品存放在办公区域、过道以及紧急出口附近。
5. 定期组织安全演习,确保员工熟悉应急逃生程序。
文明规定:
1. 尊重他人,遵守公共场合秩序,在公共场所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2. 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暴力、恶作剧、辱骂、诽谤等不文明行为。
3. 禁止携带或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违禁物品。
4.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保持文明乘车,不干扰司机操作和其他乘客的正常乘车。
5. 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言论要合法合规,不发表违法、不良信息。
用电规定:
1.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老化、破损的电器和插座。
2. 使用家电时,应根据说明书正确接线和使用,避免因电路超载引发安全事故。
3. 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电器周围堆放易燃物品,不得将电器放在可燃物上。
防火规定:
1. 严禁在室内使用大功率电器或使用明火进行烹饪。
2. 不得将棉被、衣物等易燃物堆积在电暖器、暖风机等电器附近。
3. 不得将未熄灭的烟蒂随意丢弃,禁止吸烟时将烟头掐灭后再投入指定器具内。
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和大功率家电。
5. 对于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给予口头警告、罚款、停职、解雇等相应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规定细则可能因地区、行业以及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遵守本地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内规定。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标题:消防处罚条例引言概述:消防处罚条例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何种处罚,以此来促使公众和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意识,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正文内容:一、处罚对象及范围1.1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个人- 个人在公共场所抽烟- 个人在住宅区违规使用明火- 个人私自改装电线、电器设备等1.2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 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单位未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单位未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1.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建造工程- 建造工程未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建造物内存在消防隐患,如阻塞疏散通道等- 建造工程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材料二、处罚措施2.1 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个人将被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将被处以较高金额的罚款-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建造工程将被处以较高金额的罚款2.2 停业整顿-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整顿一段时间-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建造工程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整改2.3 撤销相关资质-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可能会被撤销相关资质,如消防许可证等-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建造工程可能会被撤销相关资质,如建造许可证等三、申诉与上诉3.1 申诉- 处罚对象可以向相关消防部门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 申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以证明处罚不当或者存在误判3.2 上诉- 处罚对象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处罚决定进行审理- 上诉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证明处罚决定存在法律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四、处罚执行4.1 处罚决定书- 相关消防部门将向处罚对象发出处罚决定书,详细说明处罚事项、金额和执行期限等- 处罚决定书需要被处罚对象签收,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义务4.2 处罚执行- 相关消防部门将对处罚对象进行处罚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处罚对象需要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五、加强宣传和教育5.1 宣传活动- 相关消防部门将组织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重要性- 宣传活动可以通过传统媒体、社交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5.2 教育培训- 相关消防部门将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公众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教育培训可以包括理论知识讲解、实操演练等多种形式5.3 发放宣传资料- 相关消防部门将发放宣传资料,如宣传册、海报等,以提醒公众和相关单位注意消防安全问题- 宣传资料可以在公共场所、单位办公区域等地方进行发放结论:消防处罚条例的实施对于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范本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范本消防安全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为了明确消防安全处罚规定的范本,以下将从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消防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根据该法律,以下是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与相关法律条款: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拒绝、阻碍消防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2.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等消防设施用作其他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3.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拆除、停用、封堵消防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二、处罚种类根据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严重程度,消防安全处罚可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两类。
具体的处罚种类如下:1.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可能采取以下形式:(1) 训诫、警告:对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训诫、警告等方式进行惩戒。
(2) 罚款:对拒不整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数额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3) 撤销消防安全责任人资格、吊销消防许可证: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且存在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可以依法撤销其消防安全责任人资格或吊销其消防许可证。
2. 刑事责任: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且构成犯罪的,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涉及犯罪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刑罚的类型和数额由法律明确规定。
三、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且构成犯罪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罪名和刑罚:1. 故意破坏消防设施罪:对那些擅自拆除、停用、封堵消防设施、设备的人员,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被追究故意破坏消防设施罪的刑事责任,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定细则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定细则
1. 安全规定:
- 在公共场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
- 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严禁随意进入施工区域。
- 使用机动车辆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驶或使用手机。
- 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器时,应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用电,禁止私拉乱接电源。
2. 文明规定:
- 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 禁止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斗殴打闹,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
- 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喧哗、哄抢座位等不文明行为。
- 尊重他人权益,遵守社会公德,不做恶意诽谤、辱骂他人的行为。
3. 用电规定:
- 禁止使用违法私拉乱接电源的电器设备。
- 使用家用电器时,应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并正确使用。
- 不得私拉乱接电缆、电线,不得打临时电源。
- 电线电缆的线径应符合安全规定,且禁止擅自篡改。
4. 防火处罚规定:
- 禁止在禁烟区域吸烟,违者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 在公共场所和居民楼内禁止使用明火,如焚烧物品、煮食等。
- 禁止私拉乱接电缆、电线,违者将被处以相应的处罚。
- 在室内装修时,必须选择阻燃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请注意,这些规定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法规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以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的预防和控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火灾,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破坏性和危险性的火焰燃烧现象。
第三条国家实行消防工作的方针是:全民动员、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科学防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对消防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参加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第六条消防工作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
第七条消防工作应当坚持防治结合、源头治理和综合防控的原则。
第八条消防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九条全社会应当加强公民消防教育,普及火灾防控知识。
第十条国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消防技术防控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二条室外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应当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十四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检验、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居民建筑、公共场所、工商业建筑等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室内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出动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和灭火。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有权采取控制火场、疏散被困人员、保护财物等措施,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公众在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按照消防安全知识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报警和自救。
第二十一条公众对危险物品泄漏、燃气泄漏等有关火灾的危险情况有义务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文号】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1994.05.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发布日期:2005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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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三" 在车辆 # 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 $ 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 ! 物# 标志 # 防围的 $ 或者故意损毁 # 移动覆盖物 # 标志 # 防围的 %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及其处罚 ’ 有下列侵犯 & 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 留# 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一" 殴打他人 $ 造成轻微伤害的 ) ! 二"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 ! 三"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 四" 虐待家庭成员 $ 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 五"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 ! 人正常生活的 ) 六"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 # 残忍节目 $ ! 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 七" 隐匿 # 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 # 电报的 % ! 第二十三条 & 侵犯公私财物及其处罚 ’ 有下列侵犯公私 财物行为之一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 告$ 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 偷窃 # 骗取 # 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 ! 二" 哄抢国家 # 集体 # 个人财物的 ) ! 三"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 ! 四"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及其处罚之一 ’ 有下列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 $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二百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一"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 # 销毁 # 转移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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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日前,东莞市政府官网发布了《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看法稿)》(以下简称《看法稿》 ),明确了出租屋不得擅自经营旅馆业。
此外,出租人、管理人、房地产中介效劳机构如不按规定登记、报送信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的出租屋违反相关规定,最高罚款 1 万元。
下面是我搜集的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快来看看吧。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看法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旅馆业客房和单位自建宿舍。
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的出租屋中的小档口、小作坊、小消遣场所等三小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敬重和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发动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气加强综合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开展总体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出租屋集中地区,统筹规划、建立、完善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系统,完善消防给水系统,维护出租屋集中地区的公共安全。
第六条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登记出租屋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对出租屋开展治安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出租屋治安消防违法犯罪行为。
房屋租赁、土地行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立、安全监管、市场监视管理、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卫生和打算生育、环境爱护、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平安管理的相关工作。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消防安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公共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维护消防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相关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的责任。
首先,政府要加强消防设施的建设,加大对火灾防控的投入。
其次,社会组织要完善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
个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灾。
对于那些违反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二、违法行为处罚1.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垃圾的,一经查实,责令立即清除,并处罚款。
2. 随意投放可燃物品,危险品或电线、电缆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行为,并处以罚款。
3. 对于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检查、试验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日计处以罚款。
4. 违反禁止烟火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或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将处以罚款。
5. 私拉乱接电线、电缆,或者违反电气安全规范使用电器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拆除相关设备,并处罚款。
6. 在高层建筑、大型场所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改建、扩建、拆改等活动的,责令停工并处以罚款。
三、事故责任追究在发生火灾或其他消防安全事故时,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追究责任的处罚。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对于那些阻碍扑灭火灾、故意破坏、伪造事故、虚假报警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职务犯罪、也会受到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罚款额度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罚款额度可能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之间。
而对于个人而言,罚款金额则一般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之间。
总之,消防安全是一项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我们应当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与维护消防安全的工作,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10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
罚款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过期不交纳的,改处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不能交纳伙食费的,用劳动代替。
第四条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必须没收的,应当没收。
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
上述用具和财物,除违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还原主。
第五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结伙打架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娱乐场、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听劝阻的;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四、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五、损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七、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八、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
安保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内部安保、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单位内部秩序稳定,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外来人员以及单位所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单位安保、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建立健全安保、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成立单位安保、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本单位安保、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安保、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各项管理措施。
第七条各部门、车间、班组设立安保、治安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保、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如下:(一)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单位安保、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安保、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安保、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安保、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安保、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保管理第九条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确保外来人员、车辆进出有序。
第十条对内部人员实行门禁管理,严格控制人员流动,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单位。
第十一条加强单位内部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单位内部秩序稳定。
第十二条定期对安保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加强对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防止盗窃、破坏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公共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饭店、娱乐场所、建筑工地、文化礼堂、公共机关、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
针对公共场所,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火灾预防火灾是公共场所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之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该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确保消防装置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此外,还应该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使用者的火灾逃生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人员逃生人员逃生安全是公共场所重要的安全环节之一,经营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标明逃生指示,保持通畅,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修。
同时,还需要组织救援力量,及时进行安全疏散。
三、设施维护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根据场所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正常使用。
例如,要对电路设备进行巡检,避免电源火灾等安全事故。
四、安全监管公共场所应该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制定相应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
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要提高安全意识,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宣传,同时注意安全和保护个人财产,不得违法乱纪。
对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我们每个人都要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治安消防管理制度
治安消防管理制度一、引言治安消防工作是保障单位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为了加强治安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治安消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区域和人员。
三、治安管理规定(一)人员出入管理1、单位员工需佩戴工作证出入,外来人员需登记个人信息并说明来访事由,经被访者同意后方可进入。
2、对携带物品外出的人员,应进行检查,确保无单位财物。
(二)巡逻与监控1、安排专人定时巡逻,重点巡查重要区域和关键设施。
2、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存监控记录。
(三)治安事件处理1、一旦发生治安事件,立即报告上级并保护现场。
2、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四、消防安全管理(一)消防设施与器材1、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等。
2、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消防通道与疏散1、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堆放杂物。
2、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灯光。
(三)火灾预防1、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2、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查,防止电气火灾。
3、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在专门的场所,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消防培训与演练1、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知识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五、责任与处罚(一)责任划分1、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治安消防工作中的职责。
2、对于因工作失职导致治安消防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一)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二)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
总之,治安消防工作关系到单位的稳定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全体员工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单位的治安消防秩序。
2021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21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平安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平安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旅馆业客房和单位自建宿舍。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推动信息化管理,实现部门联动和信息互联互通,将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市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消防平安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屋消防平安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进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经济与信息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卫生健康、财政、税务、工商行政、标准化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平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出租屋治安监督管理工作中,详细履行以下职责:(一)完善出租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出租屋治安管理相关信息采集、登记、查核工作,督促出租人、管理人依法报送出租屋相关信息;(二)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出租屋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嘉奖制度;(三)对出租屋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平安检查,组织开展治安宣扬训练;(四)指导、督促出租人、管理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实行和实施治安防范措施;(五)其他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平安主管部门在出租屋消防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中,详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消防平安状况通报制度和出租屋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嘉奖制度;(二)依法对出租屋消防平安开展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平安演练活动及消防宣扬训练;(三)指导、督促出租人、管理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实行和实施消防平安防范措施;(四)其他出租屋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据出租屋的治安与消防平安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出租屋技防系统的技防标准及消防平安技术标准。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篇)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项目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
(消防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三条各项目部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该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参战单位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级职责,落实奖惩制度。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六条发生事故案件,各部门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各级职责第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职责: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政策法规,明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任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
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事故措施。
协助领导制订本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常检查各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
四、积极调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调查处理单位内部的一般治安案件,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绝种类事故的发生。
六、经常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始终保持消防器材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负责门卫、巡逻、值班人员及义务消防队等日常管理。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现场门卫岗位职责一、认真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门卫岗位工作职责。
治安保卫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保障单位的安全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包括在职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由单位保卫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治安保卫管理第四条治安保卫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专群结合,群防群治;3. 严格管理,奖罚分明。
第五条治安保卫部门职责:1. 制定和完善治安保卫工作计划;2. 负责单位内部治安秩序的管理;3. 负责单位内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4. 负责对违反治安保卫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5. 负责组织开展治安保卫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员工治安保卫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单位;3. 不得在单位内进行赌博、斗殴等违法行为;4. 发现治安隐患,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5. 配合保卫部门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2. 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进行重点检查;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4.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隐患消除。
第八条保卫部门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员工个人信息;2. 安全检查记录;3. 安全隐患整改记录;4. 违反治安保卫规定的行为记录;5. 治安保卫宣传教育活动记录。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消防安全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2. 严格管理,确保消防安全;3. 定期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第十条消防安全部门职责:1. 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2. 负责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3. 负责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4. 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5. 负责组织消防安全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员工消防安全职责:1. 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2. 不得在单位内吸烟、使用明火;3. 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4. 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消防安全部门;5. 配合消防安全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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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治安、消防处罚条例
为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建设需要,针对项目管理施工特点,严格执行JGJ77-20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分标准》来确保一般事故频率控制在0.5‰的要求,特制定以下处罚条例:
一、常规处罚
1、没有经过安全教育上岗者,对作业班组罚款50元/人.次。
2、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对当事人罚款20元/人.次。
3、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对作业班组罚款200元/次。
4、库房吸烟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5、动用电气焊动火无看火者,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次。
6、酒后上岗作业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7、电焊机防护不全者,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次。
8、电焊作业双线不到位或借路者,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次(视情况而定)
9、小型电动机具用电不按安全用电要求者,对作业班组罚款200元/次。
10、非电工私拉乱接电线、电器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11、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电炉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12、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挂胸牌者(随身代)对当事人罚款10元/次。
13、聚众赌博、传看黄色书刊、报纸、录相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14、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15、私自动用消防设施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次。
16、没有经过项目允许擅自拆除和损坏安全设施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次。
17、对检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能按期整改者,对作业班组罚款200元/次。
18、施工现场打架斗欧、聚众闹事者,对当事人罚款500元;对劳务公司罚款2000元/次。
19、非塔吊司机私自攀登塔吊者,罚款200元。
20、故意损坏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牌者,罚款100元。
21、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罚款50元、所属单位罚款100元。
22、施工现场进行偷盗者,罚款500元。
二、关键部位
1、脚手架
(1)搭设的各种脚手架未按方案要求进行,对作业班组长200元/次。
(2)每10延米立杆基础不平、不实,立杆缺少底座、垫木,缺少扫地杆,及无排水措施,对作业班组罚款200元/次。
(3)搭设高度超过7米以上时,架体与建筑物无拉结或拉结不坚固,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次。
(4)每10延米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范要求的,对作业班组50元/次。
(5)不按规范要求设置剪刀撑或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角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次。
(6)脚手板不满铺、铺设探头板,每处对作业班组罚款50元。
(7)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安全网或网间距绑扎不严密(随施工进度)发现一次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
(8)施工层未设置超过1.5米高防护栏杆的,发现一次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
(9)脚手架搭设前无安全技术交底,罚安全员一次50元,搭设完毕未办理合格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罚施工负责人200元/次。
安全技术交底带班长不签字履行手续,一次
罚50元。
(10)不按规范要求设置小横杆,小横杆只固定一端及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小于24cm的对作业班组罚款50元(随施工层进度)。
(11)钢管立杆采用搭接的发现一次对作业班组罚款10元。
(12)施工层以下每隔10米未用平网或其它措施封闭的,一次对作业班组罚款50元。
(13)脚手架的立杆与建筑物之间未进行合理封闭的发现一处对作业班组罚款50元。
(14)脚手架钢管及扣件不合格就使用的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
(15)架体上不按要求设置上下走道的对作业班组罚款200元。
(16)未编制卸料平台方案或编制未审批的罚安全负责人100元。
(17)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方案要求的对作业班组罚款50元。
(18)卸料平台上未挂荷载限定牌的对作业班组罚款30元。
(19)楼层施工时,随意将杂物堆放在脚手架上的,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次。
2.基坑支护
(1)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对作业班组罚款200元/次。
(2)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要求的对作业班组罚款200元/次。
(3)人员上下未设置通道罚对作业班组罚款50元/次。
(4)光线不足或者未设置足够照明的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次。
3、模板制安
(1)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对作业班组罚款200元/次。
(2)不按规定设置纵横支撑或立柱间距不符合方案要求的对作业班组罚款200元/次。
(3)模板上堆放材料不均匀的对作业班组罚款50元/次。
(4)模板堆放不整齐,超高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次。
(5)2米以上高处作业未设置可靠立足点罚操作人50元/次。
(6)拆除时未设置警戒线或无监护人对作业班组罚款50元/次。
(7)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发现一块模板对作业班组罚款50元/次。
(8)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审批擅自拆除的对作业班组罚款200元/次。
(9)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交底,履行手续的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次。
(10)砼强度未达到规定,提前拆模的对作业班组罚款200元/次。
(11)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对责任班组罚款200元/次。
4、孔洞及临边
(1)登高作业,危险之处不系挂安全带,罚操作者一次50元。
(2)“四口五临边”有一处防护不严密,对作业班组罚款20元/处。
(3)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米)少一道水平防护,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处。
(4)未经许可,任意仓拆除楼层防护设施的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次。
5、施工用电
(1)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罚现场电工50元。
(2)未采用TN-S系统供电,罚带班长100元。
(3)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罚现场电工50元。
(4)现场非电工乱接电气设备的罚违章者50元/次。
(5)现场开关箱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罚现场电工一次10元。
(6)配电箱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罚现场电工10元。
(7)配电箱内无配电标记牌的一次罚现场电工10元。
(8)潮湿作业场所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罚现场电工100元。
(9)电箱无门、无锁、无防漏雨措施的一处罚现场电工20元。
(10)未按规定要求编制专项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罚电气负责人500元。
(11)现场无电工巡视、检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罚现场电工100元。
6、施工升降电梯
(1)地面吊笼出入口未设置防护棚,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次。
(2)每层卸料口无防护门,对作业班组罚款100元/处。
(3)有防护门不使用的罚操作司机50元/次。
(4)每班作业前不按规定试车,罚司机10元。
(5)不按规定交接班或无交接班记录罚司机100元。
(8)升降机运行时若超载一次罚司机100元。
(9)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要求的对作业班组罚款50元。
(10)不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操作规程》的,发现一次罚司机50元。
7.塔吊
(1)“四限位二保险”缺其中之一而运转,罚当班司机20元/次。
(2)司机未持证上岗,指挥无证上岗,罚设备负责人100元。
(3)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附墙装置安装,罚设备负责人100元。
(4)不严格执行“十不吊”内容的,罚信号工、司机各50元/次。
(5)不履行交接班手续的,罚操作人员20元/次。
(6)未履行维修、保养制度的,罚机电负责人20元/次。
8.施工机具
(1)机械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使用的,罚操作者20元。
(2)无人操作时电源不及时关闭的,罚操作者10元。
(3)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的,罚操作者50元。
(4)各种机械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罚值班电工50元。
(5)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或不穿管保护,罚操作者100元。
(6)电焊机无防雨措施和不使用自动开关的罚操作者50元。
(7)气瓶使用或存放不符合规定要求,罚操作者10元。
(8)气瓶无防震圈和防护帽使用的,罚操作者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