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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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1993年4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干局,天津市职改办,广州市、南京市职改办,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人劳司(局):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1〕3号)下发后,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门严格按照3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清理。

通过学校自查、互查以及教育、人事部门复查验收,端正了办班指导思想,查处了一些不按规定办班的部门和学校,清退了一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员,收到了明显成效。

全国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复查清理工作现已基本结束。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试行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学,确实保证质量的教学班,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

为适应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加快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步伐,有必要“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国办发〔1993〕3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

《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位的一种资格证明),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

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

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

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专业技术人员在各个领域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为了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国家每年都会举办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2024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已经出台,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员都在积极备战这场考试,以期获得更高的职业资格认证。

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工程技术、医学、教育、金融等。

考试内容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而有所不同,考试科目主要包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和案例分析等。

参加考试的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考试内容,并按照标准答案进行作答,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性。

针对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计划也有所区分。

工程技术人员需在相关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上具备一定水平,医学人员需要了解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教育人员需要掌握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金融人员需要熟悉金融市场和投资理论。

通过考试,可以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为其今后的职业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为了更好地备战2024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们可以根据考试大纲和参考书籍进行系统的复习和准备。

要熟悉考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了解考试时间、地点、科目和考题形式等信息。

要有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相关领域的基础知识和理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要求和要点有清晰的认识。

要进行模拟考试和实际操作练习,提高答题技巧和解题能力,以确保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在备战2024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过程中,考生们还可以参加一些培训班和讲座,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这些培训班和讲座由各个行业的专家和学者主讲,内容涵盖了考试的各个方面,能够有效地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考生们还可以组织学习小组或参加在线学习平台,与他人一起讨论和交流,共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除了加强复习和学习之外,考生们还要注重健康和心理调节。

关于举办“2010届国家级啤酒评酒委员”考评选拔暨“《品酒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通知(摘要)

关于举办“2010届国家级啤酒评酒委员”考评选拔暨“《品酒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通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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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各省 、 直辖 市、 自治 区协会推荐3作 已经结束。啤酒分会对报名 - 参加考评和鉴定的人 员进行 了审核 , 已进入应试确认和教 材发放 阶段 ,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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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尽量小 比例 的模拟浸麦并在其 中中断浸 除 了木 聚糖酶 , 发芽大麦近端酶 的活力都 比 是 , 而且 阻止 微 生物 生长 的预防措 施 也很 简单 , 只 末端的高。只有木聚糖酶活性平均地分布在近末 水 , 两端 。水分从近端穿过珠孔进入完整的大麦籽粒 使 用 了次氯 酸盐 。 中引发 了胚 中激素 的合 成 。从而 确保 了酶在 最接 这 项 研 究 与声 明 内原 A A经 常 在 发 芽 和 酶 B 近胚 的糊 粉层 , 可 能是 盾状 体 中开 始合 成 。这 形 成 过 程 起 抑 制作 用 的研 究 矛 盾 。相 反 它 支 持 也 B 样我 们希 望在 近端 看 到更多 酶 的活性 。较 高 的木 A A是 木 聚 糖 酶 形 成 的一 个 积 极 影 响 因 子 的观 聚糖 酶 活性较 早 出现在 近端 并且 在浸 麦 中均 一 的 点 。然 而我们 观 察 到 的木聚糖 酶 的 总活力 并不 是 A或 G /B 处理 的组一样高 。在大麦酶 AA A 分布在大麦籽粒 中, 这说明木聚糖酶合成 比其他 和用 G 细胞 溶解 酶早 。这 些数 据 同样支 持 了阿拉 伯糖 基 形 成 中 A A的 积极 影 响 是 作 为 过 氧 化 物 酶 的 同 B 木 聚糖 鞘 的模 型 , 覆盖 了细胞 壁 中一个 1 葡 聚 工 酶 被报 道 的 。在麦 芽 制造 中实 践 中先 用 G 它 3 一 A处 B 糖 核 心 。 这个 鞘 肯 定 首先 被 水 解 以使 B 葡 聚糖 理再 用 A A是可 行 的 。 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4.01•【文号】人社部函〔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相关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精神,加快培养和选拔高技能人才,推动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

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2019年中国技能大赛以“新时代、新技能、新梦想”为主题,着眼于技能人才培养和选拔,创新竞赛形式,丰富竞赛内容,提高竞赛质量,完善竞赛制度,推广竞赛成果,为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企业发展、备战和筹办世界技能大赛提供坚实基础并营造良好氛围。

二、大赛内容(一)组织开展国家级一类大赛8项(见附件1)。

(二)依托行业部门(集团公司)组织开展国家级二类竞赛52项(见附件2)。

(三)各地区、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结合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企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系列重要指示,根据“三区三州”等深贫地区产业发展情况,我部适时组织开展“三区三州”职业技能竞赛。

三、奖励措施(一)国家级一类大赛。

对各职业(工种)个人决赛获前5名(双人赛项决赛获前3名、三人赛项决赛获前2名)且为职工身份的选手,经我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颁发奖章、奖牌和证书,并由相应职业资格实施机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人社厅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协会、学会: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3月11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部考试中心负责拟定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考务文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和维护考务信息,承担职业资格证书便捷化服务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权发布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考务制度、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及考务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资格考试,设置考区、考点,配备并管理监考、巡考队伍,指导考区、考点考务工作,按照权限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生成并管理考务信息,承接相关考试阅卷及证书发放工作等。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时间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时间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时间
首先,对于准备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考生来说,了解考试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考试时间方面的信息。

一、考试时间安排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时间一般是每年的春、秋两季,分别在3月和9月进行,每个季度考试都分为两个星期末连续的周六和周日,考试日程如下:
第一天:上午8:00-11:00 一、二类证书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笔试
下午14:00-17:00 一、二类证书的实际操作(技能操作)考试
第二天:上午8:00-11:00 三类证书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笔试
下午14:00-17:00 三类证书的实际操作(技能操作)考试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的证书类型,具体的考试时间也会略有不同,需要考生提前了解清楚。

二、考试地点安排
根据官方规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地点设在各省(区、市)考试中心、各市级考试中心、主要高等院校、专业技术学校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等。

考生在报名时需要根据自身所在地选择离自己最近的考试中心进行报名,并在考试前认真查看具体考试地点,以免因迷路等原因迟到或错过考试。

三、考试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一般在考试前约1-1.5个月左右进行,具体时间因证书类型和考试地点而异,需要考生提前了解当地具体考试的报名时间,并按时完成报名。

四、补考时间
对于因各种原因没有通过考试的考生,也可以在规定的补考时间内进行补考。

补考时间通常会在当季考试结束后的两个月内,需要考生提前关注官方通知并报名。

以上就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时间方面需要注意的要点,希望考生们能够严格按照官方时间安排参加考试,以取得优异的成绩。

2016年5月的全国职业资格鉴定报考须知

2016年5月的全国职业资格鉴定报考须知

2016年5月的全国职业资格鉴定报考须知2016年5月的全国职业资格鉴定报考须知一、报名时间根据全国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的相关规定,2016年5月的全国职业资格鉴定报名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缴费。

二、报名方式考生可通过指定的报名网址进行网上报名。

具体报名网址请咨询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登录相关官方网站查询。

三、报名条件1.符合职业资格鉴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具体的报考条件请参考《全国职业资格鉴定报考条件》。

2.考生报考时需具备相关的学历、工作经验等条件。

不同职业资格鉴定的报考条件各不相同,考生报名前应仔细阅读相关的报考条件,确保自己符合报考要求。

四、报名材料1.报名时需提供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

2.报名时需提供相关的学历、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具体的证明文件要求请参考《全国职业资格鉴定报名材料清单》。

3.报名时需提供近期的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五、缴费标准根据不同的职业资格鉴定项目,考生需缴纳不同的报考费用。

具体的缴费标准请参考《全国职业资格鉴定报考费用标准》。

六、考试安排根据不同的职业资格鉴定项目,考试时间和地点各不相同。

考试时间一般在5月中旬进行,具体的考试时间和地点请参考《全国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安排》。

七、考试科目和内容不同的职业资格鉴定项目,考试科目和内容各不相同。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阅读相关的考试科目和内容,确保自己对考试内容有所了解。

八、考试成绩和证书考试成绩将在考试结束后一段时间内公布,考生可通过指定的网址查询成绩。

合格的考生将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注意事项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次职业资格鉴定的相关规定和通知,确保自己符合报考条件。

2.考生应提前准备好报名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缴费。

3.考生报名后,应及时关注考试安排和通知,做好备考准备。

4.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考试。

2024年全国职业资格考试时间表

2024年全国职业资格考试时间表

2024年全国职业资格考试时间表2024年全国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表如下:
1. 全国统一考试:
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CPA):9月21-23日
全国律师资格证考试:10月17-18日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9月20-21日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9月23-25日
2. 省级统一考试:
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经济师考试:6月10日
北京市社会工作师考试:6月11日
上海市:
上海市职称外语考试:5月8日
上海市职称计算机考试:全年进行
广东省:
广东省中级经济师考试:6月11日
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考试:6月12日
江苏省:
江苏省职称外语考试:5月9日
江苏省职称计算机考试:全年进行
浙江省:
浙江省中级经济师考试:6月10日
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考试:6月11日
3. 行业协会考试: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预计9月份进行考试,具体时间待定。

请注意,以上时间表仅供参考,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可能会因地区或组织者的安排而有所变化。

建议您及时关注相关官方通知或公告,以确保获取最新和最准确的考试信息。

202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202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202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嘿,各位朋友,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一份全新的“202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咱们这就开始吧,满满的干货预警!咱们得明确考核的目的。

这次考核旨在全面评估各职业领域的人才素质,推动职业技能的提升,选拔出真正具备实力的高技能人才。

简单点说,就是让大家在同一个舞台上较量,看看谁才是真正的“高手”。

一、考核对象与范围这次考核面向全国范围内从事各职业领域工作的在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等。

只要你认为自己有两把刷子,都可以来试试。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1.理论知识考核这部分主要考察考生对所从事职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

题型包括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等。

内容涵盖了各职业领域的基础知识、最新技术动态、政策法规等。

2.实操技能考核这部分可是重头戏,主要考察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根据不同职业特点,设置相应的实操项目,如实际操作、现场操作、作品展示等。

评分标准包括操作规范、完成质量、创新程度等方面。

3.综合素质考核这部分考察考生的人际沟通、团队协作、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

题型有案例分析、论述题、情景模拟等。

这部分可是检验你是否具备全面发展能力的关键环节。

三、考核流程1.报名与资格审查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提交相关材料。

报名结束后,组织单位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考生符合报考条件。

2.考核时间与地点考核时间定在2024年的某个周末,具体地点将在报名结束后通知考生。

3.考核方式理论知识考核采用闭卷考试形式,实操技能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采用现场操作、作品展示、情景模拟等方式。

4.成绩公布与证书发放考核结束后,组织单位将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

对成绩合格的考生,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注意事项1.考生需自行准备考试所需的工具和材料。

2.考试期间,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3.考试结束后,考生应保持手机畅通,以便接收成绩查询通知。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北京、上海、河北、江苏、广东、四川、陕西省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评聘制度,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术人才成长通道,我部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以及河北省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市,江苏省的常州、南通、徐州市,广东省的广州、佛山、中山市,四川省的成都、绵阳、内江市,陕西省的西安、宝鸡、延安市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激励机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引导企业工人考核逐步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的重要措施。

改革技师评聘制度,有利于拓宽高级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缓解高级技能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有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钻研业务、提高技能水平的积极性。

试点地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地区要按照《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附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经我部培训就业司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部分通用性强、个体从业面广、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工种),我部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及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技师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由我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999年9月至11月为准备阶段,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为实施阶段,试点地区组织开展技师考评工作;2000年7月至9月为总结推广阶段,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百度文库专用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电子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培养步伐(3-8)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电子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培养步伐——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05年工作总结及2006年工作要点2005年是电子信息产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空前发展的一年,是辉煌的一年。

在这飞跃发展、不平凡的一年里,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电子信息产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本着求真务实的工作精神,注重基础建设,以饱满旺盛的工作干劲,花大力气狠抓电子信息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

在信息产业部有关领导的关怀下,在部人事司的直接领导下,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的积极指导下,在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及各鉴定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力度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规模上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上都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在这一年里,我们的各项工作都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参加鉴定的人数首次达到123107人,比去年增长50%多;技术培训人数达到87141人,比去年增长60%多。

二者共计210521人,实现了超过20万人的目标。

高技能人才培养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共有近5300人参加了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考评,有2264人通过考评取得了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在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及国家大型企业集团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位居第六名。

尽管如此,我们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还远远不能满足信息产业发展的需要,为“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奋斗目标,还需要我们脚踏实地的一步一个脚印去实现。

2006年工作的中心议题就是“以全国职教工作会议为契机,以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建设为载体,夯实基础、狠抓质量,积极稳妥的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乘势而上加快电子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步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3.23•【文号】人社厅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2015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等10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二、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安排(一)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

“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20、21、22日,5月15、16、17日,7月17、18、19日,9月18、19、20日,11月20、21、22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6、17日和11月21、22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

各地在规定的鉴定范围内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15日、11月20日进行,并于2015年4月3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四)参加2014年秘书和网络编辑员两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劳动人事科学化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劳动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部人事部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第一条为了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第三条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1.11•【文号】教发[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9年1月11日教发[1999]2号)现将《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办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教育部、国家计委反馈。

附件:一、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二、试办学校基本情况(略)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积极探索以多种途径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决定在1999年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中,安排10万人专门用于部分省(市)试行与现行办法有所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一、目的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是:1、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培养面向基层,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速度,缓解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升学压力;2、积极探索以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和多种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3、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对发展高等教育的决策权和统筹权。

二、管理职责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

毕业生不包分配,不再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由举办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与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样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徐州市教育局关于举办全市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徐州市教育局关于举办全市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徐州市教育局关于举办全市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徐教职[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教育局关于举办全市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的通知(徐教职〔2010〕14号)各县(市)、区教育(社会事业)局,各职业学校:为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专业建设,强化师生技能水平,落实省、市、县、校层层开展技能大赛的制度,市教育局定于2010年10月份举办全市职业学校技能大赛。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由徐州市教育局成立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组织领导此次大赛活动。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大赛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徐州市教育局职社处。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和组织工作,保证竞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参加对象:全市五年制高职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职专业教师及在籍学生。

参赛教师条件:1、年龄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2、2009年、2010年两年在省赛中获得过一等奖的教师不参赛,但必须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赛。

参赛学生条件:必须是通过学校校级竞赛选拔的在籍学生。

三、竞赛项目:机械、数控等17大类54项。

参照2010年江苏省技能大赛竞赛项目(见附件2)。

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四、竞赛组别:比赛分教师组和学生组,其中学生组分高职组和中职组。

高职组为五年制四、五年级学生,中职组为中职在校生及五年制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五、竞赛标准:中、高职学生组、教师组均以国家职业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要求,并根据不同组别难易程度做相应调整来命题。

竞赛方案参照2010年江苏省技能大赛竞赛方案制定。

六、竞赛形式竞赛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满分均为100分,竞赛名次按理论知识考试(占20%)和技能操作考核(占80%)成绩排列。

(2006)第36号文

(2006)第36号文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建标协字[2006]36号关于举办“混凝土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有关检测规程规定进行工程检测的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我协会近年来先后组织编制和修订了相关标准,并已颁布实施。

为了确保混凝土检测技术规程的正确实施,提高检测人员的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促进混凝土无损检测技术的发展,现决定举办“混凝土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班。

届时邀请相关专家、规程主编人员亲临授课、答疑和现场检测、试验、操作实习。

通过培训,掌握混凝土测强、测缺技术。

培训结束经过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职业资格证书”(即上岗证)。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讲解“混凝土强度综合法检测技术”2、讲解《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2:20053、讲解“混凝土缺陷超声波检测技术”4、讲解《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 21:20005、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考核。

时间安排共计5天。

二、培训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铁路、公路、港工等部门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商品混凝土公司、预制构件公司及施工单位试验室;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理等单位,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混凝土质量检测人员。

以及各工程监理公司、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及实际操作人员;设计科研及高校的相关人员,混凝土设备仪器厂家的技术人员。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报名截止日期前10天通知)时间:第一期2007年1月17-22日,1月17日报到。

第二期3月17-22日,3月17日报到。

地点:北京(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四、费用每位学员收取培训费、测试、资料费等2600元,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报名方式参加人员请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和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表中注1可略),在1月17日前用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会务联系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贯彻《国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贯彻《国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8]8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发布日期】2008.04.03【实施日期】2008.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管理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等工作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国办7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办73号文件精神针对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73号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

要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要求,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清理规范内容。

各地区和各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情况。

对于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支持和帮助下,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粤府〔2010〕93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232号)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培育规范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现实需要,是增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管理服务能力和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提升企业用工管理水平计划的组成部分。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今后将逐步实行上岗证制度,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下述人员可组织参加培训:(一)用人单位中从事招聘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工时管理、劳动纠纷调处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二)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四)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五)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六)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实务的咨询服务人员;(七)有志于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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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市、县人社局将在华星举办一次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考试合格后将发放国家认可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证书。

具体事项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8月3日(下周三)上午9:00
讲座地点:老区五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申报职业资源鉴定的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
车辆安排:新区参会人员请于8:30在办公楼门前集中乘车
参加人员请将手机置于关闭或振动状态,保持会场秩序。

特此通知。

备注:为使本次参加考试认证的所有人员都能顺利过关,现附上化工合成工中、高级工试卷及答案,请各部门针对本部人
员的职称等级将考试材料发放至各人,焊工、维修电工的试卷由市人社局带试卷。

附: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人员名单
合成工高级操作实
践试卷
合成工高级理论知
识试卷合成工中级理论知
识试卷合成工中级操作实
践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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