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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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国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要点总结及解析

各大国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要点总结及解析

国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要点总结及解析一、须掌握的基本概念(一)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系指XX国有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二)概念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提示]以上是按期限分类。

3、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4、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借款人根据需要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提示]以上是按使用方式分类。

5、审批有效期是指从批复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签订日止的时段。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根据客户资质及实际业务需求可适当延长。

[提示]一是对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客户及总行、一级分行认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有效期最长可以为1年;二是超过审批有效期的,视同新发放贷款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三)概念理解: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区别1、贷款使用方式不同。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单笔贷款收回后(以单张借款凭证计算),合同额度不得循环使用;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单笔贷款收回后(以单张借款凭证计算),合同额度可继续使用,只要任一时点所有借款凭证的余额之和不超过借款合同金额即可。

2、业务流程不同。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单笔款项发放前,须查验客户提交的用款证明材料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署借款凭证即可;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项下单笔贷款发放前,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查、审批工作,以确定客户单笔款项发放的所有条件是否满足我行要求。

3、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同。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签署《中国XX 国有银行借款合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签署《中国XX国有银行可循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办理条件[提示]已经在XX国有银行核定授信额度。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10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是商业银行开展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的基本依据,各级行要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各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自营性住房贷款评估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二、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93]224号文和本文件规定,各行房地产信贷业务统一归口由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其他信贷、储蓄等部门不得再办理房地产信贷业务。

在本规定实行前已由其他部门办理的房地产信贷业务由各部门负责清理收回。

三、房地产信贷部是工商银行的内部核算单位;其所办理的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应与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分别核算;会计年度内,各项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的资产权益及其损益,纳入主管行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业务报表;年终自营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盈亏上划主管行。

四、自营性住房贷款中,住房开发贷款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管理;个人住房贷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计划管理。

两项贷款均纳入总行下达的信贷计划考核,严禁超规模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的本外币存款,资金余缺可与主管行进行调剂。

五、《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表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采取了积极鼓励而富有灵活性的政策,各级行要抓住机会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住房储蓄存款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指贷款人在借款人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一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2.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7.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8.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9.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10.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1)财产抵押;(2)动产、权利质押;(3)金融机构担保;(4)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11.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循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费率第七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第八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文本格式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文本格式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文本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8.11.30•【文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借款合同》文本格式的通知(1988年11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管理,规范借款合同依法准确签订和履行,总行根据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了借款合同的文本格式,现印发给你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文本格式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开始使用,过去各行制订的合同文本相应停止使用。

二、对借款合同文本的保管与使用应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严格借款合同专用章用印的审查管理。

遗失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文本被人利用,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借款合同文本的印制、销售,待国家工商管理局统一规定后,总行再作规定。

目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统一掌握印刷、销售。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附二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附三中国工商银行外汇和配套人民币借款合同附四中国工商银行房地产开发合同附五中国工商银行补偿贸易借款合同附六中国工商银行房产租赁契约附七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协议书附八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委托贷款协议书附九中国工商银行金融租赁合同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立合同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保证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二、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银行对公各类业务介绍

银行对公各类业务介绍

银行对公业务介绍银行对公业务介绍 (1)固定资产贷款 (2)商业汇票贴现 (2)承兑汇票 (3)买方信贷业务 (5)人民币额度借款 (7)法人帐户透支 (7)银团贷款 (8)存款业务 (9)流动资金贷款 (12)项目贷款 (13)房地产开发贷款 (14)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18)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贴现业务 (19)异地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19)买方付息贴现业务 (20)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放弃追索权贴现业务 (20)商业汇票转贴现(买断)业务 (21)商业汇票买入返售(回购)业务 (21)商业汇票转贴现(回购)异地非实物交割业务 (22)商业汇票转贴现异地持票买入业务 (23)商业汇票双向买断业务 (23)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放弃追索权转贴现业务 (24)担保型票据业务 (24)代理金融机构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业务 (25)委托贷款 (25)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 (27)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27)公开统一授信 (28)保函 (29)贷款承诺函 (33)支票 (33)银行本票 (34)银行汇票 (34)支票、本票、汇票异同点: (35)托收承付 (37)保兑仓业务 (38)综合授信业务 (39)买方付息票据贴现 (39)备用信用证 (40)贷款承诺 (40)贷款意向 (40)保理 (41)应收帐款转让 (43)担保业务 (44)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企业在新建厂房、购买生产设备、技术改造等进行固定资产投入时,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况,可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我行为您的企业提供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建设、购置、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中长期本外币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的特点是期限长,贷款金额大,能够满足您对固定资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需求。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89]工银发字157号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89]工银发字157号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实施细则(<89>工银发字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信贷基金完整,促进各行加强对贷款管理,及时处理呆帐损失,真实反映信贷资金运营状况,准确核算损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帷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结合工商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贷款呆帐准备金是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专项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各行因本细则第三条各款所列原因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

第二章贷款呆帐的范围第三条银行发放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任意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银行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企业法人进行清偿后,不能还清的贷款,分以下几种类型:1.全民所有制企业(含租赁承包、下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第21条、第22条第二款,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银行根据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清偿欠款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2.集体所有制企业(含租赁、承包、下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宣布关闭,借款人终止企业法人并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终止登记并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用企业所有财产清理变卖和可以收回的应收款项进行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3.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宣布关闭、企业贷款凡取得担保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银发[1997]4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银发[1997]4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银发[1997]41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为了改进金融服务,支持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有效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有关银行在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期限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应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确定。

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是指企业从投入资金购买原材料,通过储备、生产、销售,最终实现资金回笼的运动过程所需要的时间。

各银行要根据贷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和有关条件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二、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三类。

贷款条件和程序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三、临时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它支付性资金不足。

四、短期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不含三个月含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五、临时贷款与短期贷款仍按照现行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定和《贷款通则》进行管理。

临时贷款和短期贷款统计在短期贷款项目中。

六、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工银发[1994]164号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工银发[1994]164号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4年9月1日工银发〔1994〕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具体贯彻落实《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关于支付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的办法,待总行与人民银行协商后另行通知。

附: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我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资本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金营运与调度全行资金营运与调度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分级负责。

(一)关于统一计划与分级负责1.总行是全系统资金管理与调度的中心,负责全部资产与负债的管理工作。

2.总行负责制定和平衡全行资金营运计划,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信贷收支计划。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按季编制资金营运计划(详见附件二),于季度、年度开始后15天内报总行;按季、按年编制信贷收支计划(主要是存贷款及向上级行借款与还款计划等主要项目),并于季度、年度开始前20天报送总行。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辖属分、支行资产与负债的管理与考核。

(二)关于统一调度与分级负责1.总行资金调度的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作为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负责组织辖属分支机构的资金调度和管理。

工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工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风险,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指贷款人在借款人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一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2.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7.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8.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9.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10.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1)财产抵押;(2)动产、权利质押;(3)金融机构担保;(4)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11.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循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费率第七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第八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84)银工调字第42号【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4.03.21【实施日期】1984.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84)银工调字第42号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工业、交通、铁道、邮电、民航、物资、商业、文教卫生等部门所属国营工商企业(核工业部和航天工业部仍由财政部管理)。

第三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工商银行管理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职责是:第四条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根据国家政策和计划管好用好流动资金,按照以销定产、以销定购的原则,加强生产和流通的计划管理,搞好产供销平衡,建立和健全流动资金管理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考核资金使用效益,加速资金周转。

第二章流动资金的管理原则第五条企业的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专用基金必须分口管理,分别使用。

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和流通的需要。

第六条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保证流动资金完整无缺,坚持资金与物资相结合。

要准确、及时、全面核算和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变化情况。

第七条流动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企业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它财政性开支;不准用流动资金支付摊派费用或以任何理由抽调、转移流动资金;不准擅自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搞固定资产投资和参加集资;不准用流动资金购买国库券;不准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税利;不准用流动资金弥补亏损;不准把应进成本或应走损益的开支挂帐挤占流动资金;不准擅自冲销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不准违反结算纪律,任意拖欠货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内部资料注意保密监管工作信息“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专刊第2期(总第195期)月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的难点及有效解决路径探析针对辖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近日,青岛银监局从制度完善、操作流程、资金需求量分析、支付方式、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专题调研,与五家有代表性的国有、中小股份制、城商行、外资银行等银行机构进行了现场座谈, 模清了辖区银行机构执行中的难点,并就其中关于流动资金测算、受托支付等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初步探索出一些适用新规的良好监管实践。

一、基本情况口流贷新规实施以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改进信贷流程、加强培训与学习,监管部门通过开展现场调研、月度监测、经验交流、考试考核等方式严格督导,推进流贷新规稳步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截至2021年10月末,辖内各银行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所依据的实施细则及合同均己按《流贷办法》要求修订完毕,各行流动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受托支付标准均己明确规范,有的银行建立了更为详尽的流动资金需求量测算方法,有的银行将流动资金贷款全部执行受托支付,切实将流贷新规落实到了规章制度和合同文本中,并在信贷业务中严格执行。

按人民币贷款口径统计,截至10月末辖内当年累计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843. 24亿元,其中受托支付802. 33亿元,受托支付比例为43.概。

经监测,口2021年7月以來,辖内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比例上升了 3. 8个白分点,受托支付比例逐月上升。

二、当前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一)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标准的实际应用率不足。

《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综合估算借款人日常营运资金真实需求,并结合其口有资金实际情况和未來发展状况等情况,综合核定借款人授信额度。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简单按照测算参考的公式,多数情况下与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不符。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浏览次数:319 加入时间:2010-5-13 15:46:18 来源:a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7.07.16•【文号】工银发[1997]95号•【施行日期】1997.07.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7]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进一步办好科技开发贷款业务,加强贷款管理工作,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总行。

1997年7月16日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科技开发贷款管理,使科技信贷更好地为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开发贷款是银行用于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过程中的推广应用的贷款。

第二条科技开发贷款的内容包括技术开发贷款、火炬计划贷款、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星火计划贷款、科研贷款、军转民技术开发贷款和科技成果推广贷款等。

第三条科技开发贷款在坚持信贷基本原则前提下,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科研开发与生产紧密结合。

二、在选项上必须坚持技术上的先进性、可行性、适用性和新颖性。

三、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保证贷款的流动、安全与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使用范围第四条科技开发贷款的对象是国营和集体工业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商业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单位、科研生产联合体、大专院校所属经济实体。

第五条科技开发贷款的条件:一、借款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备生产、经营和开发能力,并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

二、科技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发的产品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及其补充通知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及其补充通知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及其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94.04.12•【文号】银传[1990]34号•【施行日期】199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0)34号)最近,朱镕基副总理在天津考察工作时,谈到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问题,再次明确对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四点意见。

现将四点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为确保国有工业企业正常生产,凡是产品有市场、有销路的国有工业企业,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各地工商银行分行要会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时调查核实,积极给予支持。

符合贷款条件而没有贷款规模或资金的,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上级行要及时帮助安排。

二、对扭亏有望的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的要求,特别要按照其中的六项条件,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帮助这些企业解决转换机制和开拓市场遇到的困难。

三、对于长期亏损、没有还贷能力的企业,除了企业加快转换机制、搞好内部管理外,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银行要在产品结构调整、信息咨询、政策导向上提供服务。

同时,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时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采用“三家抬”的办法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四、对扭亏无望,并已资不抵债,即使采取上述措施也不能救活的亏损企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专业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准备和试点的基础上,下决心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实施破产,资产转移和拍卖所得首先用于安排好职工的遣散、转业、培训和基本生活;其次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不足归还的,经专业银行总行批准,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6.08.25•【文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1986年8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直属院校:为了加强对国营工交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总行在总结过去工业贷款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管理、检查、收回比照此办法执行。

二、新建、扩建企业铺底流动资金不足30%,凡补充计划落实,并能够在一、二年内补足,经济效益好的,银行可发放特种贷款。

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发放的特种贷款,年息按10.8—14%收取。

由于此项贷款属临时性政策,故没有列入《办法》,请各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由于经济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新旧体制处在并存,交错时期。

企业的内部机制、经营方式还在不断变化,银行的信贷制度也在不断改革,目前很难拿出定型的完整的办法。

因此,这个《办法》是个过渡办法,需要不断根据新情况修改完善,以便使信贷制度逐步实现由适应产品经济向适应商品经济转变。

附:中国工商银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工商银行(下按银行)对国营工业生产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工交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是国家发展、调节和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

其任务和目的是: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中心,运用信贷、利率杠杆,促进和监督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支持企业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7]88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7]88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3日工银发[199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为做好贷款担保工作,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担保法》已明确的内容,本办法一般没有列入,而是侧重于对贷款担保操作、管理的基本步骤提出要求。

因此,各行在具体操作上必须严格遵照《担保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与《贷款通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实行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在风险管理的原则、贷款风险权数和对贷款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等方面都应与上述办法一致。

三、要注意处理好本办法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各行在使用总行印发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本办法的规定增设有关条款,但不得改变本办法的基本要求。

对贷款担保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和规章制度上既无规定又未禁止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各行要注意了解、掌握《担保法》和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资产风险,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银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基本概念和要求(一)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

(二)对用于国家专项储备的贷款可根据储备时间确定贷款期限。

二、发放对象、用途和收回方式(一)发放对象对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A+级(含)以上客户,可以办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对能够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企业申请办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二)用途贷款用途限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周转。

不得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

严禁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炒作股票。

(三)客户可采用一次性偿还方式偿还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也可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

三、风险防范要求(一)除符合总行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外,办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落实有效担保。

(二)在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合同中增加保护性条款,规定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必须保持较好的偿债能力和较高的流动性,设定相应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现金流量等指标控制线,并要求借款人定期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资料,以防止在贷款期内因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贷款风险失控。

一旦借款人违反上述条款,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三)对到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客户经营状况展期一次。

(四)对符合《关于印发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工银发[2001]44号)规定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办理借新还旧,但期限不得超过1年。

1.锁定在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基数内、客户信用等级在AA 级(含)以下;2.单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之前贷款本金压缩比率达到10%以上;3.落实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五)对没有锁定在借新还旧基数内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律不得办理借新还旧。

(六)对AA+及其以上客户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办理借新还旧,在符合新增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新增贷款或再融资,并按新增贷款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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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一、基本概念和要求
(一)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

(二)对用于国家专项储备的贷款可根据储备时间确定贷款期限。

二、发放对象、用途和收回方式
(一)发放对象
对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A+级(含)以上客户,可以办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对能够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企业申请办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二)用途
贷款用途限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周转。

不得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

严禁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炒作股票。

(三)客户可采用一次性偿还方式偿还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也可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

三、风险防范要求
(一)除符合总行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外,办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落实有效担保。

(二)在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合同中增加保护性条款,规定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必须保持较好的偿债能力和较高的流动性,设定相应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现金流量等指标控制线,并要求借款人定期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资料,以
防止在贷款期内因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贷款风险失控。

一旦借款人违反上述条款,贷款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三)对到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客户经营状况展期一次。

(四)对符合《关于印发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工银发[2001]44号)规定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办理借新还旧,但期限不得超过1年。

1.锁定在流动资金贷款借新还旧基数内、客户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下;
2.单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之前贷款本金压缩比率达到10%以上;
3.落实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五)对没有锁定在借新还旧基数内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律不得办理借新还旧。

(六)对AA+及其以上客户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办理借新还旧,在符合新增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新增贷款或再融资,并按新增贷款管理和考核。

(七)一级(直属)分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占全部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比例须控制在12%以内。

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比例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须逐笔报总行审批(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审批权限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集中在一级(直属)分行,不得再转授权(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贷后管理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较长,风险相应增加,因此要加强对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进行逐户逐笔监测。

贷后检查要逐笔写出书面报告,归入信贷档案。

要重点分析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担保发生变化可能形成的风险,及时进行预警和监控。

密切跟踪贷款资金
流向,一旦发现借款人有挤占、挪用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市交易等,要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增加新贷款,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六、贷款监控
(一)控制目标
全部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不得超过2%;2000年以后发放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不得超过0.5%。

(二)专项监控和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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