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的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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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的功能定位

一、内部审计功能定位的评述

表1列示了国外学者关于内部审计职能定位研究的情况。由表1可知,国外学者认为内部审计应当履行监督、评价和咨询的职能,且内部审计实践应密切关注企业的风险,充分利用有利风险或减少不利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从而实现为组织增值的目的。

我国学术界对内部审计功能定位的认识并不统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①一职能论

一职能论者认为:审计是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只具有经济监督一种职能。邓桂兰(1994)认为监督是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审计监督是一项全新的事业。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要服务于企业的各项经济工作,是企业的制约机制。樊其国(1997)认为内部审计监督是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二职能论

二职能论者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两种职能。监督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评价是其主要职能。李景双、沈行(1995)认为在激烈的竞争条件下,企业既要筹集资金,又要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将建立内部审计部门提到了议事日程。这个阶段的内部审计职能就是为决策层服务,进行经济监督。经济监督是内部审计的根本

职能。但是,作者认为在讨论内部审计过程中的“唯监督职能论”的观点是有害的。“唯监督职能论”者摆出的姿态是“钦差大臣”,是监督你来了,这与过去把内部审计人员比作经济警察没有区别。可见,作者不赞同前述的内部审计的“唯监督职能论”,而认为内部审计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还应该履行其他的职能。申香华(2000)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两种职能。经济监督职能是内部审计最基本的职能,经济评价职能是由经济监督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职能,且经济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作者同时认为内部审计不具有经济鉴证和管理职能。理由是内部审计从企业主体来讲,并非第三者,它做出的鉴定只能是一种自我鉴定,其客观公正性极其有限。同时,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要求内部审计不能承担任何具体的管理职务,只是为管理服务,因而也不具有管理的职能。

③三职能论

三职能论者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和服务三种职能。经济监督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经济评价是经济监督职能的派生职能,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内部审计具有服务职能。孙澄生(2002),蔡艳芳、蒋峰(2006)认为我国内部审计建立以来,有关法规明确其职能为内部审计监督,专司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因而属于“监督主导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对内部审计要求的提高,参照国际内部审计组织有关的材料,我国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应由“监督主导型”向“服务主导型”转变,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检查、评价和咨询职能。

李喜琴(2003)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审计具有管理职能、经济控制、政策服务三种职能。作者认为内部审计从查错防弊到参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发展到风险管理,一直都是作为管理的一种手段,具有管理职能。同时,内部审计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组织控制,其目的是从经济、效率、效果和公正的观点出发,控制企业的经济事件和过程。此外,内部审计具有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服务的职能。

④多职能论

多职能论者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服务、控制、咨询等职能。张荣荣(2006)认为内部审计首先可以利用其对企业和相关政策较为熟悉的优势,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披露并提出整改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依据,发挥服务职能。其次,内部审计还具有对企业管理者的监督职能、对企业运营体系的控制和鉴证职能。瞿旭在《基于价值增值的治理导向型内部审计研究》一书中认为现代内部审计具备四项职能:控制、监督、评价和咨询。控制职能源于内部审计的本质——一种控制机制。监督职能是由促使内部审计产生的受托责任关系决定的,在监督职能基础上又派生出了评价职能。内部审计机构本身特殊的地位、独特的视角为咨询职能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内部审计职能的研究多而广,得到较广泛认可的观点是“四职能论”:控制、监督、评价和咨询。二、内部审计基本功能的界定

根据前面国内外学者的观点,目前关于内部审计功能的说法主要包括控制职能、监督职能、评价职能、保证职能和咨询职能。下面先对这几个职能的概念进行分析,然后梳理出企业建立内部控制应赋予内部审计的功能。

(一)控制职能

控制职能源自于内部审计的本质,蔡春(2001)认为审计的本质是经济控制,审计本身就是作为控制手段而产生的,他与控制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和亲密无间的血缘关系。作为审计分支的内部审计也是一种特殊的组织控制活动,正如王光远所说:“内部审计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控制机制”。从另一个角度看,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核心手段。它对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管理当局反馈这些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为直接或间接纠正内部控制的偏差、促进内部控制的完善提供依据。所以,作为内部控制构成要素的内部审计,可以看作是对内部控制实施的再控制。内部审计“控制”本质所内含的控制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可不必特别指明。

(二)监督职能

内部审计是随着受托责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对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是其基本职能。内部审计师在组织中所拥有的独特位置、熟知企业经营管理的业务能力及对企业经营条件、内部控制环境等因素的熟悉,使其有能力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根据监督职能作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将监督分为隐性和显性两种。显性的监督就是内部审计人员对企业各个层次的管理控制或营运控制所实施的检

查,通过检查,发现企业管理控制和营运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及时纠正来避免可能造成的进一步损失。这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监督”。除了这种监督之外,内部审计还能在整个组织中形成一种威慑作用,从而在组织中建立一种隐性的监督气氛。

(三)评价职能

评价职能是指对受托人履行受托责任的行为和结果的评价,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有关受托人各类决策及其执行的科学性、正确性。评价职能是在监督职能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内部审计职能。在强调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时,需要对两个问题有足够的认识。首先,所需要评价的行为和结果必须是经过审计证实了的,以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对虚假的过程、结果所进行的评价,即使评价标准很科学,评价过程很严谨,也不可能得出科学的评价结论;此外,评价必须有一套可以参照的标准或指标体系。这种标准和指标体系必须足以反映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先进性、客观性和可比性,符合本企业的实际,以便通过比较判断,作出切合实际的结论,对受托人履行受托管理责任的程度或效果做出客观的评价。

(四)保证职能

IIA《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词汇表(以下简称为《准则》词汇表)中将保证(assurance)界定为:客观检查相关证据以向组织提供有关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方面的独立评价,可以认为是保证项目的业务类型包括:财务审计、业绩审计、遵循性审计、系统安全审计以及审慎性调查审计。由定义可知,IIA所定义的保证其实可以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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