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工业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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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工业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政规[2012]9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6
【实施日期】2012.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工业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规〔20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拟订的《武汉市工业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工业用地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工业项目用地需求,加快工业项目落地,提高工业项目用地集约节约水平和地均产出,推进我市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及“两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

本办法所称用地计划是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所称各区是指我市13个行政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

用地计划的申请和考核以区为单位。

第三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全市用地计划的统筹管理。

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工业用地计划的实施管理;组织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并督促各区加快工业用地的征地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督促工业项目投资单位尽快开工建设;组织对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进行考核。

第四条优先保障工业项目用地计划,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35%以上、新城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年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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