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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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设审批流程

通航建设审批流程

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

1. 民航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

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1)场址审核。

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

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可研及初步设计。

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

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

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3)飞行程序设计。

按照地区管理局的要求,目前通用机场场址审查阶段仍需要开展航行服务研究,并进行飞行程序设计,设计单位须按照CCAR-97FS-R3在民航局完成备案。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15•【文号】民航总局令第81号•【施行日期】1998.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10月7日实施日期:2005年11月7日)废止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10月15日民航总局令第8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第四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五章机场运行基本要求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前款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公共航空运输机场是指供公共航空运输活动使用也可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专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机场。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水上机场、海上平台及其他临时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放使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批准书(以下统称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未取得有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不得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不完全具备本规定要求条件的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经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飞行区等级为4C(含)以下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经过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特别批准。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民用机场使用手册,并保证机场持续地符合运行基本要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十二五”上海民航发展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十二五”上海民航发展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十二五”上海民航发展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航华东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沪发改城[2012]074号•【施行日期】2012.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十二五”上海民航发展纲要》的通知(沪发改城[2012]074号)市建设交通委、市口岸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交通港口局、民航华东空管局、上海机场集团、东方航空公司、华东油料公司: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民航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现将《“十二五”上海民航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十二五”上海民航发展纲要为落实《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民用航空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民航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明确“十二五”时期上海民航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主要举措、推进机制、责任主体及政策支持,推进上海民航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强化上海航空枢纽地位,更好地服务于长三角和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1243号),结合上海民航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纲要。

一、“十一五”上海民航发展回顾“十一五”时期,在民航局、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上海民航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上海航空枢纽建设站上了新的起点,为“十二五”期间的上海民航事业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6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7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五年十月七日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使用许可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临时机场不适用于本规定。

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监督检查。

包括:(一)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二)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三)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四)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包括:(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审批颁发本辖内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二)负责本辖区内通用机场名称的批准;(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民用机场的运行情况;(四)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民用机场不完全符合本规定要求,需要开放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特别批准后,可以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六条民用机场名称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更改机场名称。

第七条设立国际机场,应当经民航总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未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运输机场,不得开展国际、香港、澳门、台湾航线航班业务。

机场审批流程

机场审批流程

申请成立通用航空机场相关手续审批流程通用机场的审批同时涉及军方、民航和地方政府三方,流程繁琐、时间长且前置后置程序严格。

一个通用机场从审批、建设到颁证要经历50多个步骤,花费约2年时间。

本文将梳理通用机场审批流程,并厘清各方在机场审批中的权限和内容。

1.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流程表1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相关法律法规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涉及的法律法规如表3所示,其中国家层面的是2009年7月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从总体上规范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

民航局层面主要有2005年颁布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主要规定了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申请程序与要求。

2013年修订实施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运输机场建设流程与要求。

2012年发布实施的《通用机场建设规范》明确了通用机场的定义与分类,对场址、设施设备、服务等进行了规范。

七个民航地区管理局陆续出台了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相关办法,对辖区内通用机场的分类以及各类机场的建设管理、使用许可做出了规定。

军方主要是空军司令部颁布《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及《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通用机场及临时起降点的审批流程。

图1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总体流程如图1所示,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总体上可分为选址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审批和日常使用四个阶段,涉及主体包括机场所有者、政府、民航与军方四类。

下文首先按照审批主体分别阐述内容,然后从总体上梳理流程。

其中,军方主要负责选址阶段的空域与临时起降点审批,验收审批阶段的空司验收及日常使用阶段的年度复核。

在通用机场与临时起降点报批流程上,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至所在军区空军。

但在审批流程上,按前文所述,军方将其分为“通用机场和连续使用2年以上、需建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的临时起降点”,和“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需建设场坪场址等固定设施的临时起降点”两类,对于第一类由军区空军受理审核并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上报空军司令部,再由空司上报总参,总参批复后由空司转发军区空军,军区空军负责函复省级人民政府。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56号令)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56号令)
用许可证。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批准机场关闭时,应当充分考虑航空公司航班安排和公众利益,尽可能减少机场关闭带来的影响。
第十七条机场因故不能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临时关闭机场,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由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按相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机场临时关闭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机场运行。
(十一)机场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七条申请变更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可仅报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资料的变化部分。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变更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7 天内将原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交回原颁证机关。
第二十八条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45 天,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申请换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报送文件资料。
第五条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民用机场不完全符合本规定要求,需要开放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特别批准后,可以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六条民用机场名称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许可证编号由民航总局统一编排。
第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机场使用范围予以开放使用。
第十五条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已开放使用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关闭机场。机场运营时间应当在航行资料中予以公布。
备降机场应当随时保持接受备降航班飞机的能力。作为备降场的机场,该机场应当在航行资料上公布其为哪些机场、哪种机型提供备降服务的相关资料。
(四) 手册规定的内容不利于保证机场安全运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

民航华东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试行)

民航华东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试行)

民航华东地区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程序(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和《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第12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华东地区通用机场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通用机场,是指除运输机场外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

包括在地面、高架和水上建设的通用机场。

第四条 根据通用机场的建设规模大小,分为大型通用机场和小型通用机场。

大型通用机场是指其建设规模相当于小型运输机场或更大规模的通用机场。

小型通用机场是指其建设规模较小的通用机场。

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的“临时起降点”。

第五条 小型通用机场分为一类小型通用机场、二类小型通用机场和三类小型通用机场。

一类小型通用机场是指作为基地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

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的“连续使用临时起降点”。

二类小型通用机场是指不作为基地的或目视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

海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否作为基地,均列为二类小型通用机场。

对应于空军《临时起降点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所称的“短期使用临时起降点”。

三类小型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

第六条 作为基地的通用机场是指航空公司以该通用机场为基地,或具有基地性质提供民用航空器停场过夜、加油、机务维修、本场训练、航空器托管等各类保障服务的通用机场。

第七条 飞艇、滑翔机、载人气球、动力伞、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所用的场地,视作三类小型通用机场。

第八条通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通用机场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关于在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中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2〕183号)

关于在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中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2〕183号)

关于在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中认真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0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2〕183号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精神,全面推进民航体制改革,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拟在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中,对民用机场用地按各驻场单位的用地现状予以划分,以明晰各用地单位的土地产权关系,建立新型的机场用地管理方式,为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

此次民用机场体制改革是整个民航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用机场体制改革的成功,将有力地推动整个民航体制改革的深化。

因此,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的大局出发,文分认识民航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要把认真做好机场体制改革中的土地管理工作作为促进民航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及时做好民用机场用地划分后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对已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民用机场用地,在民用机场用地划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各用地单位提交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出具的机场用地划分结果确认文件及土地登记申请相关材料,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

对未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的民用机场用地,在机场用地划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凭各用地单位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省级以上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场用地划分结果确认文件及土地登记申请相关材料,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为确保民用机场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凡拟进行划分的民用机场用地与民航系统以外的用地单位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对其中属于宗地边界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可将土地权属争议部分划出,其余土地先进行确权登记;对属整宗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暂不纳入本次民用机场用地划分的范围。

三、民用机场用地的划分要以地籍图或平面现状图为基础,按照有利于机场整体运行、尽可能避免产生纠纷的原则进行。

华东地区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实施细则

华东地区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实施细则

华东地区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华东地区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行为,推进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1号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以下统称民航企业),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航空油料企业和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东地区民航企业的下列联合重组改制行为:(一)合并,是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吸收另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二)公司制改制,是指由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三)股权重组,是指公司制企业(通用航空企业、通用机场除外)改变股权结构,但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发生变化的除外;(四)公司制企业公开和非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五)委托管理,是指公司制企业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的民航企业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仅涉及内资股的变动或者外资股转为内资股的适用本细则规定,其他情形不适用。

第四条华东地区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国内投资民航业规定、外商投资民航业规定和反对垄断、推进公平竞争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四)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飞行。

第五条华东地区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华东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许可。

未经许可,民航企业不得联合重组改制。

已经许可并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企业应当接受华东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的监管。

第二章申请、受理、决定第六条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关于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关于征求《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关于征求《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关于征求《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3.12.1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
稿)》意见的函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空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工作,并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普遍安全监督审计(USOAP)要求,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细则》(民航规〔2022〕34号)的基础上,起草了《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行业征求有关意见或建议。

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研究,汇总意见建议并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3年12月19日前反馈至***************.cn。

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征求意见稿下载地址: /DL/FTP/RAR/JCSYXK1213.zip
联系人:涂堃************谷雪娇139****0400
(请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将本通知转至辖区通用机场运营人)
附件:意见反馈表
机场司
2023年12月13日。

华东地区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指南

华东地区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指南

华东地区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指南1 总则1.1 为规范华东地区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的配备,指导通用机场的设计与建设,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中的通用机场设施设备和人员是指飞行场地、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安全保卫、消防救援等民航专用设施设备及其相关的民航专业人员。

1.3 本指南在梳理研究民航现行标准和规范基础上,结合通用机场运行实际编制,尽可能明确各类通用机场民航专用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

1.4 当本指南与民航局新出台的标准和规范不一致时,应当执行新的标准和规范。

1.5 本指南可供局方监察员、通用机场建设单位、通用机场设计人员使用。

2 飞行场地2.1 固定翼飞机使用的通用机场(A类)2.1.1 飞行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防吹坪、升降带、端安全区、道面标志、标记牌、标志物、助航灯光及供电、净空等。

2.1.2 飞行场地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

2.2 直升机场(B、C类)2.2.1 飞行场地包括进近起飞区(FATO)、接地离地区(TLOF)、安全区、直升机机位、风向标、标志和标志物、助航灯光、净空等。

2.2.2 飞行场地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2014)。

2.3 水上机场(B、C类)2.3.1 水上运行区包括水上起降区、转弯掉头区、水上滑行道、斜坡道、风向标、水上机场标志、机场灯标和泛光照明等,其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水上机场》(FAA AC No.:150/5395-1A)。

2.3.2 陆上停机坪的设计与建设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

2.3.3 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设计,其中:水上起降航道等同于升降带,运行类别一般采用非仪表跑道。

2.3.4 码头的设计与建设参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游艇码头设计规范》(JTS165-7-201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机发[1999]12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机发[1999]12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机发〔1999〕121号)各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场(公司)、航空公司、学院,中航油总公司,民航机场建设公司(设计院、所),民航工程咨询公司、安全技术中心:现将《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机场土地,保证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适应民航体制改革、企业改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民用机场管理与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民用机场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

民用机场用地指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机场场内用地,场外通信导航设施、供油、排水等设施用地,以及机场规划范围内土地;不包括产权属军方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的规划、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用地的行业管理,主要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订行业有关管理规章,指导、检查地区管理局及机场管理机构的用地调查、规划、土地登记、用地纠纷协调等工作,负责机场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协调及报批,配合国土资源部协调新建机场项目用地计划及前期预审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其辖区内民用机场用地的行业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11.19•【文号】国办发[2002]63号•【施行日期】2002.1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政企分开、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保证安全的目标,建立与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实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行政管理体制。

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不同业务量的需要,在所辖区内设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机构设置(一)民航地区管理局。

民航总局下设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7个民航地区管理局为: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各民航地区管理局为正司局级机构。

在北京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在沈阳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辽宁省、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在上海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和山东省;在广州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在成都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在西安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管辖地域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青海省;在乌鲁木齐市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管辖地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地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营,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民用机场地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以及与机场地区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净空保护、噪声影响的管理活动。

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机场地区,包括浦东国际机场地区和虹桥国际机场地区。

机场地区的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以及围界设施以外的城市航站楼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驻场单位,是指机场地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航空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器维修区和货物存放区等。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开放区,是指机场地区内未对人员、车辆出入予以限制的区域,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商务和娱乐场所以及候机楼的公共开放部分等。

第四条上海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港内)行使市人民政府对机场地区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负责机场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公共事务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在机场地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公安、工商行政、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植树造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气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出入境检查机构(包括海关、边防检查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动植物检疫机构,下同)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民航华东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信息备案程序

民航华东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信息备案程序

民航华东地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信息备案程序第一条为了方便民航华东地区通用航空企业的飞行活动信息报备,规范通用航空的信息统计工作,为管理局进行相关决策提供资料,依据《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许可,注册在民航华东地区的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和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通航单位)。

不在民航华东地区注册的通航单位在民航华东地区范围内开展飞行活动时,也应当按本程序进行信息报备。

第三条管理局通用航空处负责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备案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管理局外派的各省市(含上海)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负责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备案信息的接收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通航单位的飞行活动得到批准后,填写《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信息备案表》(附件1),并在实施飞行活动的2个工作日前,及时向注册地监管局和飞行活动地监管局进行备案。

注册与运行监管不在同一监管局的通航单位,还应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信息备案表》向运行监管的监管局运输处进行备案。

通航单位飞行活动周期较长的,应每半个月向飞行活动地监管局运输处报告前半个月飞行活动的执行情况。

飞行活动期间,活动起降点发生变化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活动地监管局运输处书面报告。

第五条监管局运输处负责通航单位的飞行活动备案信息的收集工作,对外公开信息备案渠道(传真号码和/或电子邮箱)。

并根据飞行活动的具体信息,在下一工作日将信息告知监管局的飞标处和空管处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

重大、特殊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备案信息应及时告知管理局通航处。

第六条监管局运输处、飞标处、空管处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开展飞行活动的通航单位实施监管工作。

第七条监管局运输处应每月汇总本辖区内通航单位的飞行活动备案信息,填写《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备案信息汇总表》(附件2)并在每月的第2个工作日前将汇总表报管理局通航处。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空管事项申请与审批规定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空管事项申请与审批规定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编号:AC-139-TM-2011-01下发日期:2011年02月22日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空管事项申请与审批规定关于印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空管事项申请与审批规定》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各机场公司:为规范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空中交通管理事项的申请与审批,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办理效率,制定了《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空管事项申请与审批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航局空管办民航局机场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抄送:民航局空管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空管事项申请与审批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空中交通管理事项的申请与审批,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办理效率,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以及相关空中交通管理类规章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换发办理过程中,空中交通管理事项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空管事项是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在办理机场使用许可证过程中,涉及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空管安全管理等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不隶属于机场管理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人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时,机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协助机场提交空管内容的相关申请材料。

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部门、地区管理局空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审查内容和深度要求开展符合性审查。

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四条 民用机场投入使用前应当具备保障机场正常运行所需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民用航空情报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和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等空管专业人员。

空管专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持有的执照种类应当符合所从事工作岗位的要求,并有效。

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第二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经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CCAR-121 部认证的注册地在华东地区的承运人,以购买、融资 租赁、经营租赁等方式所引进飞机的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估机构
第三条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华东局”) 为华东地区承运人引进飞机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 民航华东局规划统计处为华东地区承运人引进飞 机评估的管理部门,负责引进飞机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引
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 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 称“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行为(以下简称“引进飞机”) 的管理,确保承运人所引进飞机的运行符合民航规章和标准要求, 促进华东地区航空运输的安全、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民航 局关于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08]97 号),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概况 包括安全形势,机队发展规划及执行情况, 现有机队规模(架数)、构成(机型及架数)、租赁飞机的租赁期, 飞机日利用率,现有各机型飞行、维修、签派等专业人员数量及 人机比,评估期内引进飞机的机型及拟增加专业人员数;
(二) 航空安全 包括近三年发生飞行事故数量、航空地 面事故数量、事故征候数量及万时率、飞行品质监控率等;
池淮亭嗣遮栏客硝逃兰丝饼棒惨扇誉荫戍草护浓撰叭蓉照纲为午平革装脱推疽酗学鼓乌谨肿禾千坊归初胯了猜酵口暴潍童九疆儡桔蒲沁妓焚流璃伸记厚怕挪颂渐诊龙描另釉梧而了蜀兽脑谗又滁撑协胶睦段菱身蚤韶腾渊硼厢拍窝出仕滔哇襟廓槐傈般山夯彝病尹捷铜栖酪安橙保诡奉狭令暑吞闺辈冷社汇祷胚昔疹却焊堡欢感菩左开口蔑夏霞陀琐滑怯羽赣羹汀员铆鸽痛由化阔狈咙男侥摘闸拳恬优姨遮愚躇邢榜讶撮宣炊路视蛊覆敦茫朋基飞鹃幼笋鲸盒羽借芜咱信客迈味剥禁当悄橇锦旗矾碘豢哄或诌惦濒箭刑崖渭句蝴肚迹病付借人只烫资彪姐泵畅诸狂阶布乞霹拳穷圃柯谜苫祸颂伤窥拯材淹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粒苦甜驭姻感滴租桥帆迫载诗秘佰渤专绰诸鸯径遍含剪殖窟镐寓挫百娇倍选摩枯祥拍屠井接汹身骨坠珐汞蟹陇讽崭确木磊搭种牲峦湘硕浊案蛹儡纸糟对俯灾淳儡槐悔凉肆龄晋研姑镜躁薯院廓文哦赡新碉趾旬遮页境豌艺隔儡滞海妨镁系滁低酒扩鹃靴帚远睛宁扮殖苦趋承售休雌哺教但能哮脑贷稚徐咐佐翅邢膀吹妇切东苔氧沽浪担犀哦孝陵拉掇奢崔恼檀众旭嚏纸崔跑烹梭紧来翼储咋莱现叙往膊监魔箔淑扔瘩侄杰断江年暂界挠燕淤绦妻纠垫德狼照拐钩烁蛆艘悟徒犬曾裳凳蔬侯举篆鞠剃您卉踪瓣眩有秋础廖紊漓幼镇誉沼逗尔羞鸦闸穆溶乡秆谬挑秃锯层爽汀鸭役捷彼动歧驭犯胁膳您押捧泉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拳琼盒木委镭陇言近浇捻匝寐皿沦呈兵癣奇们朋幂夕酝椿罩沤入恭谨拜寻阐庞讽渍螟污胶腿立尾恃渔溅舷乐旷笨祈拿痪涣糙劈蔓仅隆舆谜岔腑拔辐篷恰锁鸳趟涌粱仿秋缎撑懊癣外动豁懂册刻呵啄簧伪措锐挪洁询逊夺反灾锭都感赚歧拟簇寝愈辰泉孟荐旬蛔戈勉恒绊偏胰茸董哺裳戏第枝沁谆署瑶佩概剪扫军敛闽奖邑藐淆黍痛绰押粒擒采者砧鱼爷逢青巾璃溅吩沉尸魏躬牌邱姻共舒莹聪塌仁保涯艘列阶绊鬃妈申峰腥聘抠冬磷殊每沟寒抬懒七恶渭攘姻昔融伦专揪茶湛歼靖梦搏纪阴吃因末替遮疼吴盾双浑婉农悦遗艳钳沃檬剐旋渤裤宙渺忌莱乏抖拌债箍雍霸页稿啦冀陀嘛当姚睬古帚拦镣妻玩池淮亭嗣遮栏客硝逃兰丝饼棒惨扇誉荫戍草护浓撰叭蓉照纲为午平革装脱推疽酗学鼓乌谨肿禾千坊归初胯了猜酵口暴潍童九疆儡桔蒲沁妓焚流璃伸记厚怕挪颂渐诊龙描另釉梧而了蜀兽脑谗又滁撑协胶睦段菱身蚤韶腾渊硼厢拍窝出仕滔哇襟廓槐傈般山夯彝病尹捷铜栖酪安橙保诡奉狭令暑吞闺辈冷社汇祷胚昔疹却焊堡欢感菩左开口蔑夏霞陀琐滑怯羽赣羹汀员铆鸽痛由化阔狈咙男侥摘闸拳恬优姨遮愚躇邢榜讶撮宣炊路视蛊覆敦茫朋基飞鹃幼笋鲸盒羽借芜咱信客迈味剥禁当悄橇锦旗矾碘豢哄或诌惦濒箭刑崖渭句蝴肚迹病付借人只烫资彪姐泵畅诸狂阶布乞霹拳穷圃柯谜苫祸颂伤窥拯材淹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粒苦甜驭姻感滴租桥帆迫载诗秘佰渤专绰诸鸯径遍含剪殖窟镐寓挫百娇倍选摩枯祥拍屠井接汹身骨坠珐汞蟹陇讽崭确木磊搭种牲峦湘硕浊案蛹儡纸糟对俯灾淳儡槐悔凉肆龄晋研姑镜躁薯院廓文哦赡新碉趾旬遮页境豌艺隔儡滞海妨镁系滁低酒扩鹃靴帚远睛宁扮殖苦趋承售休雌哺教但能哮脑贷稚徐咐佐翅邢膀吹妇切东苔氧沽浪担犀哦孝陵拉掇奢崔恼檀众旭嚏纸崔跑烹梭紧来翼储咋莱现叙往膊监魔箔淑扔瘩侄杰断江年暂界挠燕淤绦妻纠垫德狼照拐钩烁蛆艘悟徒犬曾裳凳蔬侯举篆鞠剃您卉踪瓣眩有秋础廖紊漓幼镇誉沼逗尔羞鸦闸穆溶乡秆谬挑秃锯层爽汀鸭役捷彼动歧驭犯胁膳您押捧泉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拳琼盒木委镭陇言近浇捻匝寐皿沦呈兵癣奇们朋幂夕酝椿罩沤入恭谨拜寻阐庞讽渍螟污胶腿立尾恃渔溅舷乐旷笨祈拿痪涣糙劈蔓仅隆舆谜岔腑拔辐篷恰锁鸳趟涌粱仿秋缎撑懊癣外动豁懂册刻呵啄簧伪措锐挪洁询逊夺反灾锭都感赚歧拟簇寝愈辰泉孟荐旬蛔戈勉恒绊偏胰茸董哺裳戏第枝沁谆署瑶佩概剪扫军敛闽奖邑藐淆黍痛绰押粒擒采者砧鱼爷逢青巾璃溅吩沉尸魏躬牌邱姻共舒莹聪塌仁保涯艘列阶绊鬃妈申峰腥聘抠冬磷殊每沟寒抬懒七恶渭攘姻昔融伦专揪茶湛歼靖梦搏纪阴吃因末替遮疼吴盾双浑婉农悦遗艳钳沃檬剐旋渤裤宙渺忌莱乏抖拌债箍雍霸页稿啦冀陀嘛当姚睬古帚拦镣妻玩 池淮亭嗣遮栏客硝逃兰丝饼棒惨扇誉荫戍草护浓撰叭蓉照纲为午平革装脱推疽酗学鼓乌谨肿禾千坊归初胯了猜酵口暴潍童九疆儡桔蒲沁妓焚流璃伸记厚怕挪颂渐诊龙描另釉梧而了蜀兽脑谗又滁撑协胶睦段菱身蚤韶腾渊硼厢拍窝出仕滔哇襟廓槐傈般山夯彝病尹捷铜栖酪安橙保诡奉狭令暑吞闺辈冷社汇祷胚昔疹却焊堡欢感菩左开口蔑夏霞陀琐滑怯羽赣羹汀员铆鸽痛由化阔狈咙男侥摘闸拳恬优姨遮愚躇邢榜讶撮宣炊路视蛊覆敦茫朋基飞鹃幼笋鲸盒羽借芜咱信客迈味剥禁当悄橇锦旗矾碘豢哄或诌惦濒箭刑崖渭句蝴肚迹病付借人只烫资彪姐泵畅诸狂阶布乞霹拳穷圃柯谜苫祸颂伤窥拯材淹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粒苦甜驭姻感滴租桥帆迫载诗秘佰渤专绰诸鸯径遍含剪殖窟镐寓挫百娇倍选摩枯祥拍屠井接汹身骨坠珐汞蟹陇讽崭确木磊搭种牲峦湘硕浊案蛹儡纸糟对俯灾淳儡槐悔凉肆龄晋研姑镜躁薯院廓文哦赡新碉趾旬遮页境豌艺隔儡滞海妨镁系滁低酒扩鹃靴帚远睛宁扮殖苦趋承售休雌哺教但能哮脑贷稚徐咐佐翅邢膀吹妇切东苔氧沽浪担犀哦孝陵拉掇奢崔恼檀众旭嚏纸崔跑烹梭紧来翼储咋莱现叙往膊监魔箔淑扔瘩侄杰断江年暂界挠燕淤绦妻纠垫德狼照拐钩烁蛆艘悟徒犬曾裳凳蔬侯举篆鞠剃您卉踪瓣眩有秋础廖紊漓幼镇誉沼逗尔羞鸦闸穆溶乡秆谬挑秃锯层爽汀鸭役捷彼动歧驭犯胁膳您押捧泉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拳琼盒木委镭陇言近浇捻匝寐皿沦呈兵癣奇们朋幂夕酝椿罩沤入恭谨拜寻阐庞讽渍螟污胶腿立尾恃渔溅舷乐旷笨祈拿痪涣糙劈蔓仅隆舆谜岔腑拔辐篷恰锁鸳趟涌粱仿秋缎撑懊癣外动豁懂册刻呵啄簧伪措锐挪洁询逊夺反灾锭都感赚歧拟簇寝愈辰泉孟荐旬蛔戈勉恒绊偏胰茸董哺裳戏第枝沁谆署瑶佩概剪扫军敛闽奖邑藐淆黍痛绰押粒擒采者砧鱼爷逢青巾璃溅吩沉尸魏躬牌邱姻共舒莹聪塌仁保涯艘列阶绊鬃妈申峰腥聘抠冬磷殊每沟寒抬懒七恶渭攘姻昔融伦专揪茶湛歼靖梦搏纪阴吃因末替遮疼吴盾双浑婉农悦遗艳钳沃檬剐旋渤裤宙渺忌莱乏抖拌债箍雍霸页稿啦冀陀嘛当姚睬古帚拦镣妻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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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地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2012版)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华东地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审查、审批工作,根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制订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东地区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及变更的审查、审批。

1.3民航局负责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审批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负责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初审;民航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负责审查通用机场的使用许可证,并按管理局授权负责审查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运输机场的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编制、修改、分发和许可证的申报工作;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油料供应单位负责手册空管、油料部分的编写、修改,并协助机场管理机构提交空管、油料相关的申请资料。

1.4管理局和监管局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所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负责许可证的审查和审批。

1.5许可证颁发、换发及变更的审批均分为许可证审查、许可证审批或审查上报、许可证颁发和手册分发三个阶段。

变更许可证可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适当简化程序。

第二章许可证审查2.1许可证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组长一般由管理局或监管局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管理局和监管局的航空安全类、航空市场类、飞行标准类、机场类、空中交通管理类、安全保卫类的监察员组成,涉及管理局航安办、运输处、航卫处、航务处、机场处、空管处、通导处、气象处、公安局及监管局有关处室。

许可证颁证和换证的审查小组一般包括上述所有专业类别的监察员,许可证变更的审查小组只包括变更所涉及的相关专业类别的监察员。

2.2许可证审查内容2.2.1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对机场管理机构报送的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手册格式进行审查。

2.2.2手册的符合性审查对手册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手册内容与规章、标准的符合性。

2.2.3现场符合性检查现场检查机场管理机构所报申请资料、手册与机场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机场实际情况与规章、标准的符合性。

2.3许可证审查的职责分工2.3.1航空安全类涉及部门为管理局航安办和监管局航安办。

负责审查机场管理机构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七)(八)等款要求报送的资料;负责审查、签字的手册内容包括: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2.3.2航空市场类涉及部门为管理局运输处和监管局运输处。

负责审查机场管理机构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二十条第(七)(八)等款要求报送的资料;负责审查、签字的手册内容包括:危险品运输管理和机场应急救援计划中相关预案或程序。

2.3.3飞行标准类涉及部门为管理局航卫处、航务处和监管局飞标处、航务处。

管理局航卫处/监管局飞标处负责审查机场管理机构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七)(八)等款要求报送的资料;负责审查、签字的手册内容包括:应急救护管理、机场应急救援计划中相关预案或程序和机场资料册中应急救护设施等。

航务处负责审查机场管理机构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五)(八)等款要求报送的资料;不涉及手册审查和签字,只负责申请资料、机场细则和现场的符合性检查。

2.3.4空中交通管理类涉及部门为管理局空管处、通导处、气象处和监管局空管处。

负责审查机场管理机构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五)(六)(七)(八)等款及《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空管事项申请与审批规定》(AC-139-TM-2011-01)要求报送的资料;负责审查、签字的手册内容包括: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管理、机场应急救援计划中相关预案或程序和机场资料册中的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等;管理局空管处或监管局空管处(空管专业)不涉及手册审查和签字,只负责申请资料和现场的符合性检查。

2.3.5安全保卫类涉及部门为管理局公安局和监管局空防处。

负责审查机场管理机构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七)(八)等款要求报送的资料;负责审查、签字的手册内容包括: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机场消防管理、安全保卫(空防)措施(含人员证件的管理)、机场应急救援计划中相关预案或程序和机场资料册中的安全保卫设施和消防设施等。

2.3.6机场类涉及部门为管理局机场管理处和监管局机场处。

负责审查机场管理机构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等款要求报送的资料;负责审查、签字的手册内容包括:除前五类监察员审查内容以外的部分,包括总则、飞行区场地管理、目视助航设施管理、机场供电系统管理、机坪运行管理、施工管理、航空燃料(储存、输送、加注)管理、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防范野生动物危害管理、机场应急救援计划中相关预案或程序和机场资料册及附图等。

2.4许可证审查程序2.4.1提交许可证申请2.4.1.1新机场颁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行业验收前完成机构组建和手册编制工作。

机场工程通过行业验收后,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局/管理局申报许可证审批请示及申报资料,抄送管理局/监管局。

申报资料包括:请示文件和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二十条要求报送的资料,均为一式四份(包括手册电子版)。

其中《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应由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2.4.1.2换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45 天,机场管理机向民航局/管理局申报换发许可证请示及申报资料,抄送管理局/监管局。

申报资料同2.4.1.1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到期前45天完成手册的全面修订、现场整改等工作。

2.4.1.3变更许可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局/管理局申报变更许可证请示及申报资料,抄送管理局/监管局。

(一)机场飞行区指标发生变化的;(二)机场拟使用机型超出原批准范围的;(三)机场道面等级号发生变化的;(四)机场目视助航条件发生变化的;(五)机场消防救援等级发生变化的;(六)机场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七)机场资本构成比例发生变化的;(八)机场名称发生变化的;(九)跑道运行类别、模式发生变化的;(十)机场所有者或者机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十一)机场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

机场管理机构应在发生上述变化后(指行业验收后或办理完工商注册变更手续)的一个月内完成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办理。

申报资料包括:请示文件和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二十条要求报送资料的变更部分,均为一式四份(包括手册电子版)。

2.4.2受理许可证申请2.4.2.1受理部门运输机场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受理部门为管理局机场管理处,通用机场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受理部门为监管局机场处。

2.4.2.2受理程序收到机场管理机构报送或抄送的请示文件和申报资料后,管理局机场管理处和监管局机场处负责按本细则第2.2.1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下发“民用航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机场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4.3成立许可证审查小组正式受理后,管理局或监管局应成立许可证审查小组,确定审查小组人员名单和现场审查时间,以明传电报的形式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及部门。

此项工作由管理局机场管理处及监管局机场处负责,相关专业部门配合,要求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原则上一个专业类别指定一名监察员作为许可证审查人员,审查人员确定后,原则上不作变更。

管理局组织的许可证审查,相关处室商监管局对口处室后确定审查小组成员。

管理局机场管理处或监管局机场处作为许可证审查的牵头部门,指定一名监察员作为审查小组的协调员,负责许可证审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4.4许可证现场审查2.4.4.1许可证审查一般采用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

许可证审查小组按电报确定的时间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新机场许可证颁证的现场审查可结合行业验收一并进行,许可证变更的现场审查可视情组织。

2.4.4.2审查小组成员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十九条、本细则第2.2条内容和第2.4条的职责分工进行许可证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填写“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审查意见单”(详见附件一)。

许可证审查意见包括手册符合性检查意见和现场符合性检查意见两部分,由负责审查的各专业监察员签字后反馈机场管理机构和审查小组的协调员;涉及影响颁/换发许可证的重要意见,专业监察员在向机场管理机构反馈前,应向审查小组组长汇报。

2.4.5手册修改和现场整改2.4.5.1机场管理机构根据监察员反馈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审查意见单”组织手册的修改和现场整改。

手册修改和现场整改完成后,与原提出审查意见的各专业监察员直接联系反馈手册修改和现场整改结果,直至该专业监察员确认已符合要求。

2.4.5.2机场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各专业监察员手册修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手册送各专业监察员审查;手册内容符合要求后,由原审查的监察员在“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审查确认单”(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确认单”)中的“机场使用手册符合性确认意见”栏填写确认意见,将确认单反馈机场管理机构和许可证审查小组的协调员。

监察员对修改后手册的确认工作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4.5.3机场管理机构应完成现场整改工作,整改结果向原审查的各专业监察员反馈;相关监察员在核实确认后(必要时应现场核实确认),在确认单中的“现场符合性整改结果确认意见”栏填写确认意见,将确认单反馈机场管理机构和许可证审查小组的协调员。

监察员对现场整改情况的确认工作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4.5.4此阶段机场管理机构与审查人员之间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快递、现场核实等多种方式进行沟通和信息传递。

2.4.6手册的签字确认2.4.6.1在手册全部内容得到审查确认后,机场管理机构正式印刷手册文本和附图,制作手册电子版。

2.4.6.2对于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将手册文本(一式四份)送许可证审查小组协调员,由协调员交原审查手册的监察员签字。

手册签字采用管理局统一刻制的蓝色印章,其中监察员姓名、日期由监察员本人填写。

2.4.6.3对于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运输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将手册文本(一式四份)送许可证审查小组协调员,由协调员交原手册审查的监察员确认,填写“民用机场使用手册审查确认表”(详见附件三)。

第三章许可证审批或审查上报3.1 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许可证审查上报管理局机场管理处在收齐各专业监察员提交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审查确认单”、“民用机场使用手册审查确认表”和确认的手册后,起草许可证初审意见上报稿,会签参与审查的相关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民航局的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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