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关于象山公园门票价格调整的公告 201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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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10-011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象山公园门票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3月19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关于象山景区价格调整情况的函》(该函附桂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象山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市价行审字【2009】6号)),函告公司其象山公园门票价格根据上述批复进行了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1、象山公园门票价格调整的依据是桂林市物价局市价行审字【2009】6号文件,该文同意象山公园门票价格由25元/人次调至40元/人次(含价格调节基金),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可从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2、2009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象山公园散客门票价格调至40元/人次,团队价格仍为25元/人次。

3、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象山公园全面执行40元/人次的新门票价格。

2002年5月28日,本公司与总公司签署了《桂林象山景区象山景点合作建设协议》,本公司2002年投资3,000万元与总公司合作建设其所属的象山景区象山景点(象山公园)。

合作期内,本公司所获公园门票收入分成以购票入园实际游客数量×3元/人次为标准计算。

根据协议,自2003年1月1日起,如遇象山公园门票提价,按照门票提价的增幅比例,本公司获得相同增幅比例的门票分成收入。

经桂林市物价局批准,象山公园门票自2004年4月1日起从15元提至25元,本公司所获公园门票收入分成自2004年4月1日起提至5元/人次。

依据《桂林象山景区象山景点合作建设协议》及象山公园本次门票价格调整的实际情况,2009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本公司对象山公园散客结算的公园门票收入分成为8元/人次,对团队结算的公园门票收入分成为5元/人次;自2010年1月1日起,本公司对象山公园门票结算的收入分成全面提至8元/人次。

公司2009年度分回的象山公园门票分成收入约为786万元,象山公园门票价格的调整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提价后象山公园客流量的变化态势难以准确预
测,目前尚难估算对公司2010年度利润的影响额。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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