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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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规定
• 1、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规定: •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 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 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 5)银监会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贷款管理
• 6)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 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 件。(案例) 关系人是指:A、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 B、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7)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 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 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 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四、商业银行的设立
• • • • 1、不是采取注册制(形式审查),而是采取核准制(实质审查)。 2、设立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各种银行的具体数目)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 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任 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10亿元以上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须有经济、金融本科以上学历,从 事金融工作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 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15年以上; 具有金融、经济硕士专业以上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各种12年 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的,具有高级职称;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原则
• 一、业务:1、负债业务。吸收存款、发行金融 (资本)债券、借款(含同业拆借、向央行借款、向 国外货币市场借款)、应付款等。 2、资产业务。包括发放贷款、进行投资(证券投 资、现金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买卖外汇、 票据贴现等。 • 3、中间业务(不动用资产而产生的业务)包括办 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以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3、贴现业务
1) 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以折扣方式预收利息购入未到期的商 业票据,向票据持有人提供短期的资金融通。 2)贴现票据的限制:商业汇票 3)贴现银行的限制:商业汇票和贴现银行除另有规定外, 必须是贴现申请人的开户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 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 不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4)贴息计算: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 法律规定贴现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 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贴现利率按有 关规定执行。

• •
第四节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
• 一、接管的条件、目的及其法律后果。 1、接管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 危机,严重影响到存款人利益。 2、接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恢复其正常的经营能力。 3、接管的法律后果:接管行为是一种行政行 为,其实质是终止被接管人(商业银行)的经营 管理权,被接管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因接管 而丧失,因此,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 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 1998年9月11日,农行白银营业部签发了两张5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均为白银有色金属公 司(收款人均为重庆市有色金属总公司,汇票到期 日均为1999年3月11日,其它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 全。农行白银营业部在汇票上加盖钢印予以承兑。 重庆有色公司取得上述两张汇票后背书转让给创 意公司。(为有色公司期货部组建而成,一套人 马两套班子),创意公司于1998年9月10日与二轻 公司签订购销镀锌板1761T合同,将上述汇票又背 书转让给了二轻公司。同年9月15日,二轻公司向 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申请贴现。工行两路口分理处 经审查两张汇票以及二轻公司提供的贴现申请书、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后, 于同月17日为二轻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支付了 贴现款,并由此取得了汇票。
2.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规定
•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 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 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 业投资。 • 我国现阶段是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 管理,即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主要指信 托公司、证券公司、房地产公司)业务不 能交叉。
票据贴现
• 5)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 织。(法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非开户银行 贴现与向开户银行贴现具有同等效力。但持票 人与贴现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 6)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 品交易关系; • 7)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 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形式审查,案例)
三、商业银行终止
• 1.商业银行的终止事由:解散、被撤销和被宣 告破产。 2、商业银行终止的程序及债权债务清算。按不同 的终止事由有不同的程序: (1) 解散的,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 后方可解散。银监会监督清算。 (2) 被撤销的,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 (3) 破产的,经银监会同意后,由人民法院组织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 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关系人案例
• 案例一:香港某证券公司为国内一国有商业银行的子 公司,该国有商业银行行长兼任该证券公司法定代表 人。现该证券公司的上海分公司欲向该国有商业银行 申请免担保的隔夜资金拆借授信。在审查授信时有业 务人员提出疑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禁止商业 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给予免担保的授信是否 与该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案例二:某银行发行免担保的信用卡(贷记卡), 该银行内部职工欲申请办理。有人认为,向内部员工 发放免担保的信用卡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二、商业银行法的施行范围
• 1、《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是《商业 银行法》的特别法,应优先适用 。 (2001年) • 2、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 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 有关规定。(93) • 3、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 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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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商业银行组织法
• 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二、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 三、分支机构(核准制):总分行制, 分支机 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按行政区划设置,在总 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民事责任由总行 承担。 •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 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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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条件
•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经济犯罪): • A、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 • B、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 • 设立程序:申请,批准,登记,公告。
五、变更
• 商业银行变更包括登记事项变更及主体变更 (合并、分立)。变更须批准。 •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 4、调整业务范围; •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 • 6、修改章程; •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 更事项。
二、基本原则
• 1、经营原则: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 和流动性 •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原则。 •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 4、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 5、公平竞争原则。 •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 (一)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管理规定 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 2.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违反拆借规定利率如何定) •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 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 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 3.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 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 4.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商业银行法
•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 1、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 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2、性质:是企业;是金融企业;是特殊的金融企业(其 业务更综合,功能更齐全 ); • 3、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存款和贷款) 2)支付中介职能 (节省了资金流通费用) • 3)信用创造职能 (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 • 4)金融服务职能 :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以及代交公共费 用、代发工资、代理融资和保管箱等
二、按管的程序及实质
• 1、作出接管决定:银监会必须公告作出。包 括:被接管人名称、按管理由、接管组织、按 管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 2、按管的实施及实质: • 实施: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而非自接 管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 • 实质:是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的移 转,是对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工作的改组和再造, 而不是商业银行对外债权债务关系的移转。
(三) 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 • 1.银行结算业务的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 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2.存贷款利率的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 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 放贷款。 3.银行账户管理: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 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营业时间的规定:应当公告 5.业务手续费的规定:办理业务,提供服务,规定收取 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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