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制度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原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养老保险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暂行办法》(鄂劳社办〔2002〕259号)已不能适应当前经办管理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升经办能力,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第一部分业务经办管理规定一、登记(一)参保登记1、填报登记表(1)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用人单位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3)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个人填报《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个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核准登记(1)用人单位登记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等证照的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2)个人登记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证照资料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登记表以及有效证件和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登记。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鄂人社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规[2012]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现就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城乡居民参保登记问题我省城乡居民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
未落我省常住户口或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在按规定补登户口和补办身份证后,凭户口和身份证到当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下月起领取养老金;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人员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年开始缴费。
二、关于制度实施当年年满60周岁人员参保问题当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当月已满60周岁的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当月未满60周岁的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并可按规定补缴。
三、关于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等问题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村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的各项补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且不能向前补缴或一次性趸交。
四、关于老农保与城乡居保衔接问题参加老农保的人员在当地城乡居保(新农保)实施时未领取待遇的,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按国家规定的分段计息办法计算的利息)全部转入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湖北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湖北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一、背景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湖北省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难题,如覆盖面不广、待遇水平较低等。
因此,湖北省需要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权益。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建立全覆盖、公平可持续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地位。
2.原则:公平、可持续、快捷、高效。
三、制度设计1.缴费方式:采取个人和单位共同缴费的方式,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月收入的一定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2.待遇水平:依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既兼顾公平性又考虑到个体差异。
3.养老金发放方式:养老金可用于生活费、医疗费、养老机构费用等用途,个人可自主支配。
4.综合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准确、传递快捷,方便参保人查询和享受待遇。
5.多元化投资运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合理运营基金,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养老金的可持续性。
四、政策措施1.加大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力度,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
2.优化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政策,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提高城乡居民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3.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和参与度,确保制度的普及和推广。
4.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监督保险机构合规运行,防止养老保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5.加强养老服务和机构建设,完善养老照料体系,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需求。
五、实施步骤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机构和个人的权责及衔接机制。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3.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传递准确、快捷。
4.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合规运行的监管制度,防止养老保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湖北农村社保缴费标准
湖北农村社保缴费标准
湖北省农村社会保险是指农村居民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和权益,湖北省对农村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做出了相关规定。
首先,就养老保险而言,根据湖北省的规定,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加上政府补贴。
具体来说,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政府每年给予每人400元的补贴。
这样一来,农村居民就能够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次,针对医疗保险,湖北省规定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加上政府补贴。
具体来说,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政府每年给予每人480元的补贴。
通过这样的缴费标准,农村居民可以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减轻因病致贫的风险。
此外,湖北省还规定了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
农村居民每年需要缴纳20元的个人大病保险费用,政府每年给予每人80元的补贴。
这样一来,农村居民在面对大病时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保障,减轻医疗费用带来的负担。
综上所述,湖北省农村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有效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和医疗需求。
同时,政府给予的补贴也有助于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受益于这一制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1]9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13
【实施日期】2011.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9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11年9月13日
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
为规范和完善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8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全省村主职干部统一按照鄂政发〔2011〕40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湖北省养老保险制度,农民缴费标准为
按缴费基数的16%,企业缴费比例为20%,最低缴费基数为当地月最低
工资标准的90%。
湖北省农民自然人缴费标准,按照缴费基数的16%,
企业缴费比例为20%。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1、湖北省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标准:①投保人累计缴费满15年,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20年的,领取全额基
本养老金;20年以上的,每年超出缴费年限15年的部分,每月增加1%
的养老金。
②累计缴费小于15年的,但因行动不便、失能或者抚恤对象,领取20%的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小于10年的,但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
申领保险金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计算领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不等的
养老金。
2、对于寿数满70周岁的、累计已缴费10年以上的老年人士,可以
按照投保年限全额领取养老保险金;累计未缴费满10年的,可按照未缴
费完毕的年限计算领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不等的养老金。
3、有特殊
情况且事后未及时申请养老保险金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计算领取百分之
十到百分之二十不等的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但非因自身意
愿未能及时养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权益、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精神,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覆盖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基金筹集(一)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月26日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做好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科学设计,准确定位,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10.25
•【字号】鄂人社规[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鄂人社规〔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部署,厅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组织对1986年至2010年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清理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78件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7件
3、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61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鄂人社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我省实际,对《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报省社会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3月18日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为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鄂人社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33号2012年5月7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关于将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规〔2011〕5号)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人社发〔2010〕56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基金损失,促进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格认证对象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四条省、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对辖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按年度布置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对认证对象、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2022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2022湖北农村养⽼保险新政策相信⼤家⼀定都了解过有关于农村养⽼保险的新政策吧。
我国的湖北省也出台了⼀系列有关农村养⽼保险的政策,这也是许多⽼年⼈关⼼的问题,其⼦⼥也想为⾃⼰的⽗母提供最好的晚年⽣活的保障。
店铺的⼩编为⼤家整理和搜集了⼀些有关湖北省最新的农村养⽼保险新政策,⼀起来看看吧。
相关政策恩施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改⾰最新消息:退休养⽼⾦纳⼊社保。
为⼤家介绍恩施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改⾰最新消息,具体如下:从州社保局获悉,截⾄10⽉31⽇,全州1480家机关单位、规范事业单位全部完成养⽼保险上线经办,并同步实现了实收实付。
上线⼈数达8.3万⼈,3.2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员养⽼⾦纳⼊社保发放。
针对前期全州上线⼯作推进缓慢的实际,我州从强化组织领导、部门督办、经办培训三⽅⾯着⼒,聚焦⽬标、倒排⼯期、追加措施,上线经办⼯作后来居上,位居全省前列。
第七期《省机改⼯作领导⼩组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制度改⾰⼯作情况的通报》充分肯定了我州的上线经办⼯作,并将利川市、巴东县、鹤峰县的经验在全省进⾏推介。
下⼀步,我州在稳步推进已上线单位实收实付⼯作的同时,将按全省统⼀部署启动垂管单位、⽼机保单位的上线经办⼯作,确保今年12⽉底全⾯完成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改⾰任务。
相关政策解读:12333是全国统⼀的⼈⼒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益咨询服务号码,主要提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业务咨询服务。
1.参加城乡居民养⽼保险的⼈员按照什么样的标准缴纳养⽼保险费?省、州政府⽬前设置的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个⼈根据州政府设⽴的缴费档次⾃主选择,多缴多得。
提倡参保居民选择200元最低缴费档次。
2.对参保缴费⼈员政府如何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每年60元。
湖北省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国养老的压力日趋严重。
一直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的是“二元体制”,国家把养老保险重点放在城市,但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老年人口占的比例更大,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老有所养的问题变得极为突出和紧迫。
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我国从80年代中期开始对农村养老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农村养老社会保险的新途径,湖北省也从1991年起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自1999年起,全国各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探索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目前,部分地方开始新型农保试点,但全国性政策试点尚未开始。
湖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在当前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显得尤为迫切。
考虑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需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和财政实力基础,在这里我们抽取了我省县域经济发展较好的宜都市和鄂州市,对二市的社会经济发展、财政综合实力、人口状况、农民收入进行了实地的调研,并对二地的农户进行了随机抽样的走访,了解了当地农民的参保意愿和负担水平,掌握了大量的基础数据和一手资料。
在此基础,结合我省县域经济的实情深入剖析,从而提出建立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与制度模式。
一、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一)发展历程湖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1991年底开始起步,大致经过三个阶段:一是1991-1993年试点起步阶段。
1991年底,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在鄂州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拉开了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序幕。
这期间,先在鄂州市、武昌县开展试点,随后又在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23个县市区铺开。
1992年4月至7月,武汉市开展农保百日工程,三个月收保费2000余万元,为此,民政部在武汉召开了现场会,全国民政系统掀起了“学武汉,赶山东,农村养老保险再上新台阶”的热潮。
湖北省城乡养老金领取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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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可拿退体金档次表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可拿退体金档次表摘要:一、引言二、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概述1.政策背景2.缴费档次与养老金待遇三、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对应的退休金1.缴费档次2.退休金待遇四、政策优势与影响1.提高居民养老保障水平2.减轻家庭养老负担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武汉市作为湖北省的省会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对应的退休金待遇。
二、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概述1.政策背景为了保障武汉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养老保险政策。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主要分为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来源于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
2.缴费档次与养老金待遇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共有12 个,分别为: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
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
缴费档次越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也相应提高。
三、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对应的退休金1.缴费档次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
缴费档次从100 元到2000 元不等,共12 个档次。
2.退休金待遇根据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退休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累计计算。
以缴费档次100 元为例,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计约120 元左右。
而缴费档次2000 元,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计约600 元左右。
四、政策优势与影响1.提高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为参保人提供了多样化的缴费档次选择,使得更多居民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障,提高了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湖北92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
湖北92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摘要:一、湖北养老保险政策实行背景二、湖北养老保险政策实行时间三、湖北养老保险政策文件依据四、湖北养老保险政策的具体内容五、湖北养老保险政策的意义和影响正文:湖北92 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一、湖北养老保险政策实行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养老保险成为了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国政府自80 年代开始探索养老保险制度,并在90 年代逐步推广实行。
湖北省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湖北养老保险政策实行时间湖北省自1992 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政策,旨在保障全省企业职工和居民的养老问题,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湖北养老保险政策文件依据湖北省养老保险政策的文件依据主要包括:《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例》等法规文件。
这些文件明确规定了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对象、缴费基数、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内容,为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湖北养老保险政策的具体内容湖北省养老保险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1.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覆盖全省各类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
2.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3.养老金计发办法: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计算养老金。
4.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五、湖北养老保险政策的意义和影响湖北省实行养老保险政策,对于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全省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养老问题上有了法律保障,减轻了家庭养老的负担,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分析
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分析【摘要】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分析旨在探讨该省的养老保险政策对城乡居民的影响和意义。
文章首先介绍了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然后分析了该制度在湖北省的现状,以及政策内容的具体安排。
接着讨论了实施该政策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以及其效果的评估。
最后给出了建议,包括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结论部分探讨了政策实施的意义,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并对整篇文章进行了总结。
通过对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分析,旨在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发展。
【关键词】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分析、现状、政策内容、困难、挑战、评估、建议、意义、展望、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人口结构逐渐出现老龄化趋势,随之而来的是养老问题逐渐凸显。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了当下的热点议题。
湖北省作为我国人口较多的省份之一,特别关注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传统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一定的分割,城镇职工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农民实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种分割主要体现在管理和制度层面,导致了城乡居民之间的公平性差异,也阻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效益。
为了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湖北省决定实行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打破城乡划分,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均衡和公平发展。
这一举措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人们期待通过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省范围内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和共享,更好地保障所有居民的养老权益。
1.2 研究意义研究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设全面覆盖、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一、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缴费对象: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对象是所有在湖北农村居住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
缴费对象可以是自愿缴费的农村居民,也可以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
2.缴费基数: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根据农民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并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如2024年湖北省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范围为每月500元至2000元。
3.缴费比例: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根据个人和单位各缴费比例的总和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16%。
缴费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缴费方式: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可以是月缴、季缴、半年缴或者年缴,具体缴费方式由缴费人自行选择。
二、湖北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1.养老金计算: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算方法是根据参保人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及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具体计算方法受当地政策的影响,一般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2.养老金发放: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发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领取或者每月定期领取。
具体发放方式由参保人自行选择。
3.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规定,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应当与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决定。
4.养老金终止条件: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享受期限一般为终身,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养老金受领者死亡、参保人再次就业等情况下会终止养老金的发放。
综上所述,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而定。
通过正常缴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申领,农村居民可以享受到养老保险的相应福利,并确保自己的养老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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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制度-----------------------作者:-----------------------日期:更多资料请访问.(.....)鄂人社发〔201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附件: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月日主题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经办规程通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月日共印300份附件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稽核与内控、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全省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全省居民养老保险稽核与内控制度,开展稽核和内控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全省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市(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州、直管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稽核与内控工作;指导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本地区人员培训;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工作。
市州所在城区未设立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直接由市本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县(市、区)社保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与内控工作、档案管理、发放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负责按时上报基金、会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州、直管市直接经办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并负责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协办员具体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登记建立相关业务台账;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在异地无法签章或留指纹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签。
第六条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第七条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于每月18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及直接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市、州社保机构(下同)。
第八条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录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
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协办员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服务中心。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终止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复核处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备案。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第十二条县(市、区)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的人员制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已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由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通过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协办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
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县(市、区)社保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市、区)社保机构。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
核对无误后,县(市、区)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四,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市、区)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通过信息系统反馈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交《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明细表》(附表五,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资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指定金融机构收入账户。
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将《集体补助(资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于每月18日前将《集体补助(资助)表》上报县(市、区)社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