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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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防空警报系统正常运行,提高人民防空警报效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发出警报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维护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安全可靠。

2. 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确保防空警报系统稳定运行。

3. 责任到人,分工协作,形成维护管理网络。

4. 科技创新,提高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三、维护管理职责1. 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负责设施的建设和移交;2. 防空警报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3. 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技术指导;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维护管理内容1. 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1)定期检查设施外观,确保无锈蚀、损坏等现象;(2)检查供电线路、设备接地等安全设施,确保设施安全可靠;(3)定期检查警报器、音响设备等设备,确保其正常工作;(4)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洁、保养,确保设施整洁美观。

2. 防空警报设施的定期检查:(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施外观、供电线路、设备接地、警报器、音响设备等;(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升级;(3)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防空警报设施的技术指导:(1)对使用单位进行防空警报设施操作培训,提高操作技能;(2)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解决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3)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提高防空警报设施的性能和可靠性。

五、奖惩措施1. 对在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设施损坏、安全事故或影响警报效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3月29日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发包、实施、结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由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以下统称为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统筹指挥,由险(灾)情所属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指定的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负责决定现场处置方案,确定、指挥和调度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和应急资源,协调解决抢险救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即将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治理、修复、加固等措施的工程。

主要包括:(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险修复工程;(二)防洪、排涝等水务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燃气等公共设施抢险修复工程;(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人防建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建设,提高人民防空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人防建设活动,包括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施设备维护、人防宣传教育、人防指挥通信等。

第三条人防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益;(四)因地制宜、创新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人防建设、维护人防设施、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质量可靠。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一万五千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楼、商场、医院、学校、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的要求。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手续,确保人防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防空地下室;(二)定期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保养;(三)保障防空地下室的通风、采光、消防、排水等设施完好;(四)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检查、验收等工作。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最新)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最新)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建设,规范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行为,发挥防空警报设施战时防空、平时防灾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市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警报器传输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和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属于国防战备设施,也是国家防灾减灾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实行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的方针,战时为防空袭提供通信保障,平时为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应急服务。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防空袭预案的要求及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技术性能,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建设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编制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规划应依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每5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承担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有关单位、个人按照规定负担必要的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维护费用。

财政、审计部门对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以市为单位,形成布局科学、相对统一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体系。

第三章设置与安装第十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无偿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场地、专用房、电源等。

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法定期限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一)确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

”修订说明:原办法规定的许可未设定具体条件,上位法也无专门规定,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设定相应的条件。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提出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一)项目建设规划、计划、立项证明文件;(二)地面建筑平面图、剖面图;(三)建设用地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

修建单位或个人根据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进行设计,并持下列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书;(三)防空地下室扩大初步设计文件。

”修订说明: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中改变防护等级标准和改变结构、布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变更前20日内持变更说明、变更设计文件等,向原作出审核批准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按规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与批建范围内地面建筑同时竣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检验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性能,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定于2011年9月7日在全市进行防空警报试鸣。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警报试鸣范围:在全市已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区域统一实施同步试鸣。

二、警报信号与起止时间:发放防空袭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和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3种,于北京时间2011年9月7日11时0分开始,至15分结束。

三、防空警报鸣放期间,全市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活动照常进行。

四、警报试鸣的具体工作,由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咨询电话:福田区82918752;罗湖区25666449;南山区26542423;盐田区25228828;宝安区29996635;龙岗区89594318。

市民防通信站咨询电话:83912661。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年修正)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年修正)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30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作应当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防空防灾防恐一体化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防灾救灾及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要求相协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

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依法确定的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下,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军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和防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2•【字号】深应急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应急办、各新区城建局,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现将《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2016年10月22日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日常管理、巡查及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警报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控制设备、警报通信设备、供电设备和线路、防空警报器(含电动、电声、多媒体警报器、便携式和手摇警报器)等设施。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本市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规划,负责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和管理;(二)协调警报设施设置点的管理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及时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三)按上级命令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四)组织开展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检查、评比工作。

第五条深圳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是本市警报设施技术保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承担警报通信设施技术保障工作,统筹本市警报设施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工作;(二)负责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对各区警报设施管理工作给予指导;(三)定期开展警报设施的巡查工作,建立健全警报设施数据库;(四)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五)配合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2003-08-19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97997

2003-08-19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97997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毁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
(二)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或者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的;
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指导街道(乡、镇)、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县(县级市、区)防空警报分控中心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落实责任人,具体负责警报通信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并建立警报通信设施维护保养档案。
人民防空警报器(包括固定和移动设备)应当具备有、无线均能控制,能使用交、直流两种电源供电。警报控制系统不但能控制警报器,而且能同时控制广播、电视和民用通信系统传递警报信号。
城市任何地点的警报音响声压级应当高于背景噪音5分贝以上。
第八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在建筑物顶层无偿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专用房、电源。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活动,保证警报信号发放及时、准确、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
第十八条 电信、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制订战时或平时发生突发事故传递警报信号的方案。战时优先传递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应当传递防灾警报信号和防空警报试鸣信号。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民防办[2010]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4.09【实施日期】2010.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防办〔2010〕1号)各区民防办,光明、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各相关单位:《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深圳市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内容应建人防工程的自建、易地建设、免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秘密);(四)《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七条、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方案报建阶段(自建、易地建设、免建):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设防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规划确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

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工程:(1)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超过三米(含三米)的九层以。

深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

深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

深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深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1. 介绍深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防空工程标准”)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的用于指导和规范深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规范。

防空工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 深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深圳市城市建设的密集程度越来越高,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城市面临的安全挑战也在增加。

为了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提高城市的综合安全防护能力,深圳市必须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并严格执行防空工程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 深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和要求防空工程标准主要包括人民防空基本要求、建筑物防空设计、地下空间防空设计、防空工程施工、防空设备配置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其中,人民防空基本要求是最核心和基础的部分,包括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总体要求、组织领导和管理体制、应急预案和演练等内容。

建筑物防空设计是对建筑物进行防空设施设置和规划的要求,地下空间防空设计是指地下工程在设计时应考虑的防空因素等。

防空工程施工和防空设备配置则是在具体工程实施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的。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深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的撰写者之一,我深刻理解制定这些标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城市化进程中,人民防空工程对于保障城市居民的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标准和规范,才能真正实现人民防空工程的有效建设和应用。

5. 总结和回顾深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是在国家整体战略和城市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实际执行中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相信通过这些标准的严格执行,可以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讨论深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时,首先需要了解这些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深入分析其实施的意义和需要。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杭人防〔2020〕96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人防〔2020〕96号各区、县(市)人防办,钱塘新区建设局: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杭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建(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传递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国防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第六条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人民防空警报发放的中央控制系统建设,以及重要地点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8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活动,保证警报信号发放及时、准确、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省、市、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指定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和社会共同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承担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予以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市、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防空警报通信设备的技术性能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

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抗干扰和抗毁能力强、性能稳定、质量可靠的产品。

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13•【字号】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号•【施行日期】1998.08.1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8月13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同级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共同确定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XXX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五条重要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确定,实行分等级防护。

重要经济目标,根据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防空工作机构,管理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证制度,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出资、集资、合资或利用外资等多种形式修健人民防空工程。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19•【文号】国人防〔2014〕438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公室、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管理,确保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现将《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人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市场联合治理体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指导企业加强从业能力建设,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行业自律、企业诚信和市场有序竞争,确保人防设施建设质量效能。

附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保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设备,包括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备(以下简称防化设备)(附件2)、人民防空警报设备(以下简称警报设备)(附件3)。

第三条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坚持服务战备、质量第一、市场调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授权或者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监管工作。

深圳市人防方案设计报建要求

深圳市人防方案设计报建要求

人防方案设计报建文本要求方案报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深圳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二)法人证明书,法人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有则提供)(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四)工程项目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复印件1份);(五)工程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报建文本(原件1份,附电子光盘,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章、注册结构工程师章);(六)如符合免建条件,提交免建申请文件(原件1份);(七)重大投资项目提供年度重大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八)建设单位提供的各份资料中,建设单位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项目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1份);(九)如报建项目的设计经济技术指标、层数的认定、功能、基础埋深等有变化,应重新到我防办办理报建手续,原作出的批复自动无效;重新提交的材料原则上和人防工程方案报建相同,应附先前防办有关批复文件。

人防方案设计报建文本要求:1.建筑设计方案说明;2.总平面图(应注明详细的经济技术指标、周边道路、场地标高、栋号、座号、层数等);3.场地剖面(不少于两个方向,道路与首层、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关系应清晰表示);4.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各层平面图应注明所在层建筑面积指标(计容或不计容建筑面积,规定建筑面积须单独注明);5.地面以上每栋、每座各层(指裙房、标准层、避难层、设备层、屋面层等)平面图应详细注明所在层建筑面积指标(含规定建筑面积及核增、核减建筑面积),如:本层建筑面积为……,其中规定建筑面积为……,核减建筑面积为……,核增建筑面积为……。

6.主要立面图及单体剖面图;7.基础埋深小于或局部小于3m的九层及以下多层建筑物,须提供结构专业基础平面布置图(含基础剖面大样,注明基础顶面或底面标高及±0.000绝对标高和轴线,并和建筑平面图保持一致),基础埋深大于3m的九层及以下多层建筑物无须提供结构专业基础图。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14日第1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14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提高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包括防护门类和防化类,是指专门用于人民防空工程中的防护门、阀门、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设备、滤毒与净化设备以及其他保障掩蔽人员生命、生活的产品设备。

国家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并动态管理。

第三条国家支持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在人民防空领域推广应用。

第四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人民防空行业协会发挥好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国家实行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制度。

生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企业应当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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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日常管理、巡查及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警报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控制设备、警报通信设备、供电设备和线路、防空警报器(含电动、电声、多媒体警报器、便携式和手摇警报器)等设施。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本市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规划,负责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和管理;
(二)协调警报设施设置点的管理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及时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
(三)按上级命令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四)组织开展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检查、评比工作。

第五条深圳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是本市警报设施技术保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承担警报通信设施技术保障工作,统筹本市警报设施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工作;
(二)负责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对各区警
报设施管理工作给予指导;
(三)定期开展警报设施的巡查工作,建立健全警报设施数据库;
(四)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
(五)配合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第六条各区(含新区)人防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警报设施维护和日程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防空警报网建设规划,配合做好辖区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和管理;
(二)建立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配合开展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定期开展警报设施的巡查工作,确保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四)配合开展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工作,使其熟悉和掌握警报器及终端控制设备的性能、联接关系、控制方式和操作规程等;
(五)配合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第七条警报设施所在区域的建设、无线电管理、通信、电力、新闻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下列有关工作:
(一)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划报建和建设审批管理工作中,应当根据城市警报设施主管部门的人防审批意见落实安装警报设施的相关要求;
(二)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应当予以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和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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