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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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日常管理、巡查及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警报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控制设备、警报通信设备、供电设备和线路、防空警报器(含电动、电声、多媒体警报器、便携式和手摇警报器)等设施。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本市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规划,负责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和管理;

(二)协调警报设施设置点的管理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及时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

(三)按上级命令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四)组织开展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检查、评比工作。

第五条深圳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是本市警报设施技术保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承担警报通信设施技术保障工作,统筹本市警报设施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工作;

(二)负责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对各区警

报设施管理工作给予指导;

(三)定期开展警报设施的巡查工作,建立健全警报设施数据库;

(四)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

(五)配合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第六条各区(含新区)人防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警报设施维护和日程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防空警报网建设规划,配合做好辖区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和管理;

(二)建立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配合开展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定期开展警报设施的巡查工作,确保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四)配合开展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工作,使其熟悉和掌握警报器及终端控制设备的性能、联接关系、控制方式和操作规程等;

(五)配合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第七条警报设施所在区域的建设、无线电管理、通信、电力、新闻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下列有关工作:

(一)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划报建和建设审批管理工作中,应当根据城市警报设施主管部门的人防审批意见落实安装警报设施的相关要求;

(二)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应当予以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和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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