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一〕属第一次违法的,按每立方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属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按每立方米7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备案排放建筑废弃物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变更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未办理变更备案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采取保洁措施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废弃物交给个人、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或者未取得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车辆检测合格证实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准许有超载、未密闭化运输、车体不洁、车轮带泥、车厢外挂泥等情况的车辆出场的,由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施工单位按每次每车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过程中造成市容环境污染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一〕属第一次违法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属第二次及以上违法的,每增加一次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前次处分标准2倍的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施工完毕48小时以内清理遗留的建筑废弃物并运至合法受纳场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给予警告;逾期仍未清理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资质或者管理档案备案凭证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或者个人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2万元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据测算,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弃土约6450万方,社会投资工程弃土约2700万方,拆建物料约770万方,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处置。
目前,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外运处置,外运年消化7800万方,占比达82.7%。
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我市受纳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程序尚不规范未来几年,我市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按1.5吨/方计算,年均产生1.49亿吨),将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600万吨)的25倍,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我市并没有将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置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范畴,设施用地难以保障。
受纳场用地规划难以落地,原规划的47座受纳场仅有13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座已填满),其他则因水源保护政策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偷排乱倒填埋等问题,大部分已不具备建设条件。
经重新梳理和挖潜,我市当前可用于受纳场建设的场地仅有8处。
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适用区域】深圳市【发布时间】2013-11-29【生效时间】2014-01-01【关键词】建筑垃圾【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管理,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并对其遵守联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深建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2月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备案和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制成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和排放备案,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内及综合利用企业派驻到辖区内采用移动处理生产设备开展综合利用活动的生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拟在出台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将《办法(送审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背景和重要意义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给城市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压力.加快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建筑废弃物部门职能调整和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一是光明新区“12.20”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许多短板和问题,市委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
在新形势下,我市急需全面修订现行法规,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建筑工地、泥头车、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等环节的闭环管理.二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原由市城管局牵头,以市容环境和泥头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现需结合主管部门特点,充实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主要内容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急需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全过程管理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三是省住建厅正在牵头起草《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与已废止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差别较大,管理模式有较大变革,措施手段也有不少创新点,《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有内容需相应调整并与其衔接。
鉴于当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形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需尽快通过立法层面解决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和执法依据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二、起草的主要依据《办法(送审稿)》系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包括初稿、送审稿(9.28)和送审稿(10。
深圳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9。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余土、余泥、余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增加】前款规定行为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家庭装修废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不纳入本办法处理范围。
第三条【机构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减排、受纳与综合利用管理,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联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及受纳场在施工过程中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查处.规划国土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专项用地政策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受纳场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申请进行审批,优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促进建筑废弃物减量排放,对政府储备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等管理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并查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驾驶员和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交通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沿途撒漏、偷排乱倒等污染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对山地、林地、绿地及公园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建筑废弃物执法事项开展执法活动.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限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深建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5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良性发展,规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3月24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三章认定结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规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活动,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产品),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一定处置程序,制成的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制定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相关政策,发布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发布年度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具体要求和受理时间。
综合利用企业按照申请指南的相关要求,自愿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申请,并提交认定项目申请材料。
深圳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即“余泥渣土”)的审批、建设、运营、监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按照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规划进行建设,专用于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受纳场专项用地政策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受纳场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申请进行审批。
涉及临时用地的,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8号)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制定受纳场规划,制定受纳场项目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开展全市受纳场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作为市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新)区政府职责】各区(新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受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对已下放各区(新区)的受纳场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等进行审批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区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区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市环保、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受纳场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审批、指导、监管和查处。
第三章规划建设第七条【规划程序】受纳场规划建设应符合专项用地政策和专项规划要求。
受纳场专项规划应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受纳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规划确定的受纳场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深圳建筑垃圾正规受纳场所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规范处理措施深圳市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现代化城市的代表之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筑废弃物处理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对于城市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种背景下,深圳市积极采取措施,建立了一系列建筑废弃物处理场所,旨在规范化建筑废弃物的收纳和处理。
垃圾收纳场所深圳市各区域均设有多个建筑废弃物收纳场所,这些场所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作业流程。
例如,建筑废弃物进场需经过称重、分类等环节,以确保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废物分类处理在深圳市的建筑废弃物处理场所,废物通常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会送往专门的回收处理厂,进行再利用;有害垃圾则进行特殊处理,以避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其他垃圾则经过无害化处理后转运至填埋场。
环境保护措施建筑废弃物处理场所在日常运营中,致力于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例如,采取覆盖、喷洒等措施,将废弃物包裹、抑制或减少废气和废水等污染物的扩散。
此外,定期进行环保设施检查、环保效果评估等工作,保障周边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建设标准为保障建筑废弃物处理场所的运营和管理符合规范,深圳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设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场地选址、设施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建筑废弃物处理场所的安全、高效运行。
未来展望深圳市在建筑废弃物处理领域的实践不仅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树立了榜样,也为其他城市提供了有益经验。
未来,深圳市将继续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建筑废弃物处理工作向更加规范化、智能化发展,为城市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作出更大贡献。
以上是关于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正规受纳场所的概述,这一规范化措施旨在为城市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深圳市将继续致力于建筑废弃物处理工作,为建设更加清洁、宜居的城市环境而持续努力。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12]35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12〕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经环卫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受纳场或者受其委托运行单位(以下简称受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或者规范、监管协议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的要求,制定运行管理方案。
运行管理方案包括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应急制度。
应急制度包括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快速处理、场内安全事故处理、场内设施损坏快速修复等。
第四条受纳场受纳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和建筑余土等建筑废弃物。
受纳场禁止受纳工业垃圾、其他生活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城市建设和发展迅速。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产生了大量的余泥渣土。
为了合理处理和利用这些废弃物,深圳市决定建设余泥渣土受纳场,并制定本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二、受纳场建设要求1. 选址要求(1)受纳场选址应遵循城市规划,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
(2)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泥渣土的运输。
(3)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和承载能力。
2. 设施要求(1)受纳场应具备必要的围护设施,确保泥渣土不外溢。
(2)受纳场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机械,用于泥渣土的装卸和堆放。
(3)受纳场应配备监测设备,对泥渣土的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3. 环境保护要求(1)受纳场周边应设置防尘措施,减少泥渣土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受纳场应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确保场地整洁,避免污染。
(3)受纳场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泥渣土中的有害物质渗入地下水。
三、受纳场运营管理要求1. 接受泥渣土要求(1)受纳场应具备接受泥渣土的资质和能力。
(2)受纳场应对接受的泥渣土进行分类和登记,确保泥渣土来源和去向可追溯。
2. 运输要求(1)泥渣土的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和环保。
(2)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3. 泥渣土处理要求(1)受纳场应对接受的泥渣土进行处理,包括分拣、破碎、固化等。
(2)处理后的泥渣土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 监测要求(1)受纳场应定期进行泥渣土质量和环境影响的监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2)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要求公开。
5. 安全管理要求(1)受纳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2)受纳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1)受纳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
(2)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受纳场进行检查和评估。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立运营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立运营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效劳效率和水平,促进平安生产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立运营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我市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缺乏据测算,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弃土约6450万方,社会投资工程弃土约2700万方,拆建物料约770万方,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处置。
目前,我市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缺乏,主要依靠外运处置,外运年消化7800万方,占比达82.7%。
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根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我市受纳场的规划、建立、运营程序尚不规未来几年,我市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按1.5吨/方计算,年均产生1.49亿吨〕,将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600万吨〕的25倍,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立可持续开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我市并没有将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置设施纳入市政根底设施或公共效劳根底设施畴,设施用地难以保障。
受纳场用地规划难以落地,原规划的47座受纳场仅有13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座已填满〕,其他则因水源保护政策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偷排乱倒填埋等问题,大局部已不具备建立条件。
经重新梳理和挖潜,我市当前可用于受纳场建立的场地仅有8处。
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立局通知将受纳场建立运营工程纳入建立工程管理畴。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第三条【政府职责】第四条【机构职责】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治理原则】第七条【统一收费】第八条【公众监督】第二章排放管理第九条【现场分类】第十条【主体责任】第十一条规范排放】第十二条【施工许可审批】第十三条【审批材料】第十四条【发包管理】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保洁】第十六条【监管员及视频监控】第十七条【出场规范】第十八条【海域排放】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九条【运营资格规范】第二十条【运输特许经营资格】第二十一条【车辆检测合格证明】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资格】第二十三条【核定运输路线、时间】第二十四条【电子联单管理】第二十五条【运输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跨区域运输】第二十七条【水上运输管理】第四章受纳管理第二十八条【受纳场所建设规划】第二十九条【受纳场建设管理】第三十条【受纳场工程监督要求】第三十一条【受纳管理】第三十二条【受纳场周边环境管理】第三十三条【设施占用、改变用途、关闭、闲置或拆除】第三十四条【环境监测】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第三十五条【政策优惠】第三十六条【生产要求】第三十七条【推广利用】第三十八条【拆除工程综合利用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信息平台】第四十条【部门监督及第三方监管】第四十一条【诚信评价】第四十二条【委托执法】第四十三条【清理责任】第四十四条【信息公开】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混合排放】第四十六条【乱排放】第四十七条【违反审批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现场保洁规定】第四十九条【委托运输无资格】第五十条【违反海域排放规定】第五十一条【无资格运输】第五十二条【违反准运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电子联单制度】第五十四条【违反运输行为规范等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跨区域运输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受纳场建设规定】第五十七条【未报批受纳及超范围受纳】第五十八条【违反受纳场运行规范】第五十九条【受纳场污染】第六十条【违反受纳场关闭、闲置、拆除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综合利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妨碍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的责任】第六十三条【公职人员违法】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四条【其他废弃物违法处置】第六十五条【罚款计算】第六十六条【施行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版)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废弃物、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装修废弃物五类。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依法实施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并组织开展评价和考核。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制定辖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落实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等监管措施,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筑废弃物排放和消纳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管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制定消纳场所(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水运中转设施除外)规划,负责对消纳场所消纳建筑废弃物、遵守联单制度等运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监管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和交通工程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的行为进行监管。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其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市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
第五条【城管、建设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二)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临时受纳场地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四)管理市属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管理特区内建筑垃圾中转场所,承担特区内回填土调剂使用职能;(五)协调组织跨区建筑垃圾管理活动或重大建筑垃圾管理活动;(六)查处违法排放、运输、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深圳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
深圳建造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一、背景介绍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和经济特区,经济发展迅速,建造业也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随着建造业的快速发展,建造废弃物的处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深圳市计划建设一个专门的建造废弃物受纳场,以便有效管理和处理建造废弃物。
二、建设目标1. 建设一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建造废弃物受纳场,以确保建造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2. 提供一个高效便捷的建造废弃物处理服务,以满足建造业的需求。
3. 促进建造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降低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三、建设内容1. 场地选址:根据市政府规划部门的要求,选择一个适合建设建造废弃物受纳场的场地,考虑到交通便捷性、环境条件和周边居民的影响等因素。
2. 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建造废弃物受纳场的各项设施,包括场地围墙、入口检查站、称重设备、分拣区、储存区、处理设备等。
3. 环境保护措施:在建设过程中,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噪音、粉尘和废气的控制,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运营管理:建设完成后,进行建造废弃物受纳场的运营管理,包括收费管理、储存和处理建造废弃物、定期巡检和维护等。
四、建设进度和时间安排1. 场地选址:估计在X年X月完成场地选址工作。
2. 设施建设:估计在X年X月开始设施建设工作,估计耗时X个月。
3. 环境保护措施:估计在设施建设过程中同时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施工,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与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4. 运营管理:估计在设施建设完成后X个月开始建造废弃物受纳场的运营管理工作。
五、预期效益1. 解决建造废弃物处理难题,提高建造废弃物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2. 促进建造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3. 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4. 改善周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六、风险与挑战1. 场地选址难点:由于深圳市土地资源紧张,场地选址可能面临难点。
2. 环境保护压力:建造废弃物处理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压力,需要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9.03.31【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5.31【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减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提高建筑废弃物的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条建筑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市、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清运、受纳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发改、贸工、财政、国土房产、规划、环保、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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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据测算,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弃土约6450万方,社会投资工程弃土约2700万方,拆建物料约770万方,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处置。
目前,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外运处置,外运年消化7800万方,占比达82.7%。
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我市受纳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程序尚不规范未来几年,我市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按1.5吨/方计算,年均产生1.49亿吨),将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600万吨)的25倍,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我市并没有将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置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范畴,设施用地难以保障。
受纳场用地规划难以落地,原规划的47座受纳场仅有13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座已填满),其他则因水源保护政策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偷排乱倒填埋等问题,大部分已不具备建设条件。
经重新梳理和挖潜,我市当前可用于受纳场建设的场地仅有8处。
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但一方面由于用地政策、环评程序等诸多因素影响,受纳场的建设审批程序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阻碍;另一方面由于将受纳场的堆填作业视为运营,相关设计、验收程序无法按建设工程方式进行管理。
(三)我市受纳场的建设运营管理缺乏具体指导要求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做为非传统意义上的建设工程种类,缺乏相应的具体指导要求。
2016年9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广东省标准《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DBJ/T 15-118-2016),对受纳场的建设运营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但该标准只是技术层面的地方标准,对于受纳场项目的规划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及运营管理要求尚需要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二、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送审稿)》《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DBJ/T 15-118-2016)三、总体框架《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从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规划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等方面对我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做了全面的规定,并约定了相关机构部门职责。
第一章是总则,说明了《办法》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是机构职责,明确了市规划国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各(新)区政府的职责及分工。
第三章是规划建设,明确了受纳场的规划、建设及封场移交程序。
第四章是质量安全,规定了受纳场建设运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要求。
第五章是运营管理,对受纳场运营相关的收费、计量、抽查、监控、应急等活动做了具体要求。
第六章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对受纳场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扬尘治理、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措施做了具体要求。
第七章是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有效期。
四、关于《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亟需加强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
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但一方面由于用地政策、环评程序等诸多因素影响,受纳场的建设审批程序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政策阻碍;另一方面由于将受纳场的堆填作业视为运营,相关设计、验收程序无法按建设工程方式进行管理。
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作为非传统意义上的建设工程种类,缺乏相应的具体指导要求,对于受纳场项目的规划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及运营管理要求尚需要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因此,有必要出台关于受纳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什么是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是指按照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规划建设,专用于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生态修复、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基本农田和集体用地改造,报废水库、报废鱼塘、报废石场和废弃河道治理等需要临时纳土的场所,建筑废弃物处置中转场所,围填海项目纳土场所,水运中转港口设施及工程回填纳土不属于“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范畴。
(三)如何进行受纳场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受纳场的专项用地政策,按照市政基础设施性质,结合规划期内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产生地点等情况,同步规划具有相应处置能力的受纳场、综合利用厂等建筑废弃物处置设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国土、城管、环境保护、水务、交通等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规划。
(四)如何进行受纳场环评审批在规划层面,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要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专项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在规划报批前,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在具体项目层面,根据2017年9月市规划国土委与市住房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7〕525号),建筑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用地单位向临时用地审批部门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时,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意见。
虽然建筑废弃物受纳场项目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但根据光明“12·20”相关事故调查报告,受纳场主要功能是受纳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属于市政基础设施中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和用地、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审批许可。
《办法》考虑在规划层面,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受纳场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进行审查,对规划建设的受纳场环保相关问题进行统一把关;在具体项目层面,由建设单位依据规划环评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组织编制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报告,并严格按环境影响咨询报告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五)市属、区属受纳场如何区分市属、区属受纳场按受纳场所在行政区域进行区分。
各(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受纳场为各(新)区区属受纳场;受纳场用地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新)区行政区域的,为市属受纳场。
(六)受纳场如何办理用地手续《办法》与2017年9月市规划国土委与市住房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7〕525号)保持基本一致,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受纳场的,原则上按照一般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审批监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建设受纳场的,按《办法》第十一条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部分区反馈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与办理临时用地合同互为前置条件的情况,经与市城管局(市林业局)沟通,涉及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持规划土地核查意见及能明确林地使用范围的用地方案图等材料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用地规划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图《办法》制定前,我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管理是将正式纳土前的挡土坝、永久性排水沟、办公区及生活区临时建筑等施工视为建设部分,而将纳土过程中的填埋作业、临时排水、收费及交通、安保组织视为运营部分。
这种区分将纳土过程中的填埋作业、临时排水等施工行为视为运营行为,其勘察、设计、监理、验收等环节均存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办法》将受纳场项目分为建设部分及运营部分,建设部分包括受纳场正式受纳前的建设施工、受纳过程中的堆填作业及扬尘控制、排水措施施工等、封场过程中的复绿等受纳场项目全部建设施工,运营部分包括受纳场在受纳过程中的运输车辆及建筑废弃物进场检查与登记、计量收费、交通组织、安保巡查、应急响应等。
受纳场项目建设部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建设活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受纳场项目建设部分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市政一级总承包资质,受纳场项目运营单位应具有园区物业管理、施工组织管理等经验。
(八)为何将受纳场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经《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宣告废止,无法继续以核发《受纳证》方式执行受纳场建设监管。
实际上,该监管方式仅为事前监管,缺乏对受纳场实施规划、建设及运营的后续跟踪管理,且未建立配套安全生产及日常监管制度。
而“12·20”相关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受纳场主要功能是受纳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属于市政基础设施中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和用地、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审批许可。
本办法将受纳场规划、建设纳入工程监管,明确提出新建受纳场应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照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实施并应符合相关建设运营技术规范,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风险跟踪、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我市受纳场安全有序建设运营。
受纳场项目的建设部分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制度。
(九)受纳场纳土如何收费《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用的缴纳方式及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的受纳场应当按规定收取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并足额上缴财政。
其他类型的受纳场,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以促进减排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于各受纳场的地形地貌、既有外部道路、排水渠道、受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纳库容、周边工地数量及距离等情况均不一样,具体的受纳场项目其受纳一立方米建筑废弃物所需的成本也各不相同,因此无法统一定价。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受纳场,其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的收取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定价,定价原则为:收取的总费用满足受纳场项目建设及运营的成本(含土地使用成本),并有一定的盈利(具体的盈利比例由各项目建设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