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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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龙华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再生建材推广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零星建筑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和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应急抢险救灾及特殊行业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源头减量、合理分类、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职能部门】龙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龙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受纳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财政、经济促进、环保水务、城市管理、前期办、城市更新、公安交警、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区财政、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建筑废弃物相关计划、规划。
各街道办事处在上述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管。
第六条【领导机构】成立龙华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由龙华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本办法第五条中的职能部门以及与统筹、协调、决策事项有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在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宣传推广】龙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
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逐步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在建设工程项目的使用比例。
各相关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
的教育及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市场主体
第八条【责任主体】龙华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拆除单位或个人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合同对责任主体负责。
第九条【项目总承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拆除、综合利用、清运等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
(一)拆除建筑物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二)经评估,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在15000吨及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明确要求的。
拆除建筑物总面积以测绘机构出具的正式测绘报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