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管理,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并对其遵守联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受纳管理,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运营及遵守联单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理厂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理厂管理办法
建筑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尤其对于深圳这样发展迅速、建筑工地众多的城市而言更是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提高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理厂的管理水平,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理厂,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分类、运输、处理等环节。
第二条:管理要求
1.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营。
2.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3.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制度,提倡资源化利用。
4.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处理技术和安全意
识。
第三条:监督检查
1.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垃圾处理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
行整改。
2.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提供真实数据和情况。
第四条: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建筑垃圾处理厂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
第五条:支持政策
为鼓励建筑垃圾处理厂遵守管理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将出台支持政策,包括补贴、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结语
通过严格的管理办法和监督制度,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理厂将能够更加规范地运营,有效地处理城市建筑垃圾,为城市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适用区域】深圳市【发布时间】2013-11-29【生效时间】2014-01-01【关键词】建筑垃圾【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管理,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并对其遵守联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深建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2月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备案和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制成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和排放备案,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内及综合利用企业派驻到辖区内采用移动处理生产设备开展综合利用活动的生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4日市政府六届二百零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0年4月2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废弃物、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装修废弃物五类。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依法实施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并组织开展评价和考核。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制定辖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落实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等监管措施,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筑废弃物排放和消纳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管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制定消纳场所(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水运中转设施除外)规划,负责对消纳场所消纳建筑废弃物、遵守联单制度等运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物拆除工程及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活动的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内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危旧房屋整治改造、违法建筑拆除等项目的建筑物(含房屋建筑、构筑物、管网、市政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建筑物)拆除工程及其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房屋等工程建筑物的拆除及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物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原则;分类管理、集中处置、无害化处置原则;谁产生、谁负责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属地监管、分工合作原则。
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龙华区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的处置、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区城市更新项目建筑物拆除工程的备案管理、施工管理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具体由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施。
区规划土地监察、环保水务、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各自领域中建筑物拆除项目的认定、协调并纳入相关行政审批和服务中实施管控,配合督促项目相关单位落实有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区发改、财政(国资)、城管、建筑工务、公安、规划国土、交警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物拆除及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深建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5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良性发展,规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加快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3月24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三章认定结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规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活动,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产品),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一定处置程序,制成的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制定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相关政策,发布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发布年度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申请指南,明确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具体要求和受理时间。
综合利用企业按照申请指南的相关要求,自愿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申请,并提交认定项目申请材料。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龙华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再生建材推广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零星建筑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和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应急抢险救灾及特殊行业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源头减量、合理分类、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职能部门】龙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龙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受纳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财政、经济促进、环保水务、城市管理、前期办、城市更新、公安交警、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区财政、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建筑废弃物相关计划、规划。
各街道办事处在上述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管。
第六条【领导机构】成立龙华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由龙华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本办法第五条中的职能部门以及与统筹、协调、决策事项有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在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宣传推广】龙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逐步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在建设工程项目的使用比例。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12]35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12〕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经环卫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受纳场或者受其委托运行单位(以下简称受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或者规范、监管协议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的要求,制定运行管理方案。
运行管理方案包括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应急制度。
应急制度包括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快速处理、场内安全事故处理、场内设施损坏快速修复等。
第四条受纳场受纳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和建筑余土等建筑废弃物。
受纳场禁止受纳工业垃圾、其他生活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一)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是解决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先进城市的重要标志,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将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有力措施,推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顺利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二、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重点领域(二)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均应当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市、区(含街道)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区(含街道)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均应当在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指定工程部位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鼓励社会投资工程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现阶段深圳市绿色再生建材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目录见附件。
(三)具备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在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物拆除工程及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活动的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内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危旧房屋整治改造、违法建筑拆除等项目的建筑物(含房屋建筑、构筑物、管网、市政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建筑物)拆除工程及其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房屋等工程建筑物的拆除及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物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原则;分类管理、集中处置、无害化处置原则;谁产生、谁负责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属地监管、分工合作原则。
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龙华区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的处置、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区城市更新项目建筑物拆除工程的备案管理、施工管理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具体由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施。
区规划土地监察、环保水务、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各自领域中建筑物拆除项目的认定、协调并纳入相关行政审批和服务中实施管控,配合督促项目相关单位落实有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区发改、财政(国资)、城管、建筑工务、公安、规划国土、交警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物拆除及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第三条【政府职责】第四条【机构职责】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
第六条【治理原则】第七条【统一收费】第八条【公众监督】第二章排放管理第九条【现场分类】第十条【主体责任】第十一条规范排放】第十二条【施工许可审批】第十三条【审批材料】第十四条【发包管理】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保洁】第十六条【监管员及视频监控】第十七条【出场规范】第十八条【海域排放】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九条【运营资格规范】第二十条【运输特许经营资格】第二十一条【车辆检测合格证明】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资格】第二十三条【核定运输路线、时间】第二十四条【电子联单管理】第二十五条【运输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跨区域运输】第二十七条【水上运输管理】第四章受纳管理第二十八条【受纳场所建设规划】第二十九条【受纳场建设管理】第三十条【受纳场工程监督要求】第三十一条【受纳管理】第三十二条【受纳场周边环境管理】第三十三条【设施占用、改变用途、关闭、闲置或拆除】第三十四条【环境监测】第五章综合利用管理第三十五条【政策优惠】第三十六条【生产要求】第三十七条【推广利用】第三十八条【拆除工程综合利用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信息平台】第四十条【部门监督及第三方监管】第四十一条【诚信评价】第四十二条【委托执法】第四十三条【清理责任】第四十四条【信息公开】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混合排放】第四十六条【乱排放】第四十七条【违反审批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现场保洁规定】第四十九条【委托运输无资格】第五十条【违反海域排放规定】第五十一条【无资格运输】第五十二条【违反准运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电子联单制度】第五十四条【违反运输行为规范等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跨区域运输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受纳场建设规定】第五十七条【未报批受纳及超范围受纳】第五十八条【违反受纳场运行规范】第五十九条【受纳场污染】第六十条【违反受纳场关闭、闲置、拆除规定】第六十一条【违反综合利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妨碍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的责任】第六十三条【公职人员违法】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四条【其他废弃物违法处置】第六十五条【罚款计算】第六十六条【施行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9.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管,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余土、余泥、余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增加】前款规定行为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家庭装修废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不纳入本办法处理范围。
第三条【机构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减排、受纳与综合利用管理,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联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及受纳场在施工过程中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查处。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专项用地政策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受纳场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申请进行审批,优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促进建筑废弃物减量排放,对政府储备建设用地、基本农田等管理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并查处。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驾驶员和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交通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依法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沿途撒漏、偷排乱倒等污染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对山地、林地、绿地及公园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建筑废弃物执法事项开展执法活动。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限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深圳市龙华区拆除建筑类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
深圳市龙华区拆除建筑类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深圳市龙华区是一个发展迅猛的地区,建筑活动频繁,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建筑废弃物管理措施,建筑废弃物排放量较大,且多数被堆放在露天场地,给环境带来一定的污染和安全隐患。
因此,深圳市龙华区应该制定一个综合利用方案,减少建筑废弃物排放量,并促进其综合利用。
首先,建立建筑废弃物监管体系是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管理的基础。
该体系应包括建筑废弃物监管部门、监测设备、废弃物监测人员等。
监管部门应该负责建筑废弃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监测设备可以实时监测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人员应该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抽样检测和监督企业的废弃物处理情况。
其次,建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政策和法规。
这些政策和法规可以鼓励企业将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同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罚款和处罚。
此外,政府还可以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三,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
建筑废弃物应该根据不同的材料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同材料的混合,方便后续的综合利用。
收集设施应该建设在各个建筑工地附近,方便施工人员进行分类投放。
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按照环保标准建设,可以采取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处理,将其转化为可再利用的资源。
第四,推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设备。
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设备,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效率。
同时,鼓励企业开展研发工作,推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第五,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重视程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建筑废弃物的分类和回收工作。
此外,政府还可以设立奖励制度,对积极参与建筑废弃物管理和综合利用的个人和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总之,深圳市龙华区应该制定一个全面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从制度、政策、技术和意识等多个方面推动建筑废弃物的减排和综合利用工作。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其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交由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市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项规划。
第五条【城管、建设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二)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三)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临时受纳场地许可证和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四)管理市属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管理特区内建筑垃圾中转场所,承担特区内回填土调剂使用职能;(五)协调组织跨区建筑垃圾管理活动或重大建筑垃圾管理活动;(六)查处违法排放、运输、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2020)《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4日市政府六届二百零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0年4月2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废弃物、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装修废弃物五类。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依法实施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并组织开展评价和考核。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制定辖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落实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等监管措施,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筑废弃物排放和消纳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管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制定消纳场所(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水运中转设施除外)规划,负责对消纳场所消纳建筑废弃物、遵守联单制度等运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会议纪要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一、会议背景为了加强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龙华区政府于2021年7月15日召开了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会议。
二、会议内容1. 介绍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管理现状及问题会议首先介绍了当前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龙华区的建筑废弃物主要以填埋和露天堆放为主要处理方式,存在环境污染、土地占用等问题。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措施,一些不法分子还存在非法倾倒等行为。
2. 提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的对策与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会议提出了以下对策与措施:(1)制定更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快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推广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4)加强监管和处罚。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3. 确定具体工作计划会议还确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1)制定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上述对策和措施,制定可操作性较高的实施方案,并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
(2)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
选取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试点,并根据试点结果进行调整完善。
(3)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公开曝光相关信息。
(4)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三、会议总结会议认为,加强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本次会议的讨论和研究,明确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计划。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将得到有效推进,为城市环境质量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龙华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再生建材推广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零星建筑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和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应急抢险救灾及特殊行业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源头减量、合理分类、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职能部门】龙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龙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受纳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财政、经济促进、环保水务、城市管理、前期办、城市更新、公安交警、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区财政、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建筑废弃物相关计划、规划。
各街道办事处在上述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管。
第六条【领导机构】成立龙华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由龙华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本办法第五条中的职能部门以及与统筹、协调、决策事项有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在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宣传推广】龙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
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逐步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在建设工程项目的使用比例。
各相关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
的教育及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市场主体
第八条【责任主体】龙华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拆除单位或个人业主。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合同对责任主体负责。
第九条【项目总承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拆除、综合利用、清运等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
(一)拆除建筑物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二)经评估,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在15000吨及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明确要求的。
拆除建筑物总面积以测绘机构出具的正式测绘报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