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检察院不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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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

X检刑不诉字(XXXX)第XX号

被不起诉人李XX,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高中文化,XX市XX厂工人,现住XX市XX 厂宿舍XX栋XX单元X号。于4月8日被XX市公安局以窝藏罪拘留。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XX市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X涉嫌窝藏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4月6日晚5时许,故意杀人犯张XX逃至李XX家,以不小心将人撞伤为由向李XX借去2000元去交住院费,第二天,李XX得知张XX杀人的事后,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此事。4月8日李XX被XX市公安局以涉嫌窝藏罪将其拘留。XX市公安局以李XX涉嫌窝藏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XX的虽然借钱给张XX,有窝藏罪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无资助窝藏犯罪分子的故意,在得知真相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此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的规定,李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情节显著轻微,不认定为犯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XXX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X人民检察院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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