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应当依法实施,注重科学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便利高效。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程序化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立项程序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立项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决策会议、核准程序等。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立项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立项程序应当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立项程序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影响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第三章工程设计程序管理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设计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设计程序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的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设计程序应当注重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设计程序应当明确设计文件的审查和验收程序。
第四章施工和监理程序管理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程序包括施工准备、进场设施、施工组织等。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监理程序包括监理组织、监理计划、监理报告等。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施工和监理程序应当注重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施工和监理程序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
第五章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管理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会议、竣工报告等。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程序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手续和程序。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程序应当明确验收标准和验收标志。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程序应当监督执法,保证验收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章法律附件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表2.决策会议记录3.核准程序表格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指国家颁布的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4•【字号】川办发[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3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主要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国管水利(提灌)工程。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及原则(一)改革目标。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在3到5年内建立起“权责明晰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符合我省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包括: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改革原则。
正确处理国管、集体管理与民营水利工程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工程运行管理中的责、权、利关系,正确处理大、中、小、微型水利工程之间的关系。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田灌溉、排水、防洪、供水、地方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第七条水利工程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九条水利工程的水行政管理按照工程规模或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大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型水利工程由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由其指定的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修正)【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发布部门】水利部【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以我给的标题写原创文档,最低1200字,要求以Markdown文本格式输出,不要带图片和AI、人工智能、Markdown、GPT等关键词,标题为: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一、前言水利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四川省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 二、修订内容###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明确了管理水利工程的法律依据。
### 2. 水利工程的分类对水利工程进行分类管理,包括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水利枢纽工程等,明确了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责任。
### 3. 工程建设审批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前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强了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 4. 工程运行管理明确了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巡视检查、维护保养、灾害防范等内容,以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 5. 资金管理规定了水利工程资金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来源、使用、监督等,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防止资金浪费和挪用。
### 6. 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要求,加强了管理人员的能力建设。
## 三、成果与展望经过修订,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更加完善和科学,为水利工程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和管理基础。
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够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为四川省的水利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是关于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的相关内容,希望这些措施能够有效推动四川省水利工程事业的发展。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都江堰灌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道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及其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第三条在都江堰灌区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以及涉及水利工程的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国家给予补助的原则。
第五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都江堰水利工程主管机关。
其设立的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渠道枢纽、干渠、分干渠及各支渠分水枢纽等水利工程的管理。
其中府河干渠的洞子口钢架桥至学生大桥、二江寺至黄龙溪段委托成都市管理。
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跨县支渠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支渠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
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解读(2017)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解读(2017)一、立法背景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1998年8月30日经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条例实施19年,原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与改革开放现实不符,与国家有关现行法律不相一致,不适合水利工程管理需要,一些新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发挥立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修订《条例》很有必要。
2017年6月3日,《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主要精神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对原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对现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新增了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内容。
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管理权限和责任,明确了具体保护措施,强化了经费保障,规定了工程验收主体和划界年限。
《条例》的修订旨在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条例》核心内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共八章六十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建设管理、安全管理、用水管理、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水利工程管理,从立法目的,部门职责、经费保障、规划设计、管理保护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总则第一至十条,阐明了制定《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工程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职责等。
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相关权属和管理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doc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 年12 月18 日水利部令第30 号发布2014 年8 月19 日水利部令第 4 6 号第一次修改2016 年8 月1 日水利部令第48 号第二次修改2017 年12 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管理行为,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保养、更新和改造等各个环节,适用于国家、地方和各类单位的水利工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操作,并能够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下主动进行管理与服务。
(二)预防为主:水利工程管理应重视预防措施,避免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坚决杜绝管理漏洞和人为失误。
(三)科学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管理方案,经过科学的方法与手段进行管理。
(四)分工协作:水利工程管理应实施清晰、分工明确的机制,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日常管理工作有序有度。
(五)公开透明:水利工程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工程建设的有关信息和数据,有利于各类利益相关方了解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工程管理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规程和标准;(三)制定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审批和验收;(四)组织实施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检验和验收,并监督工程竣工后的保养、维修和改造;(五)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提高工程的利用效益;(六)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七)开展水利工程管理研究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的组织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一)中央和地方应当设立水利工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别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各级水利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和服务。
(三)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与专业能力。
(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有关标准完成工作任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修正)现行有效水利部水利部令第49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生效日期:2017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人验收第三章政府验收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第二节专项验收第三节阶段验收第四节竣工验收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川财投〔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1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水务局: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水利厅结合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水利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安排的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第四条支持范围(一)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分配方式(一)大中型水利工程。
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省级投资支持原则及资金筹措方案》(川办函〔2011〕243号)规定实行项目定额补助方式。
1、大型水利工程。
根据国家投资情况和项目资金筹措情况,省级原则上按项目非经营性投资的10%—15%包干支持。
2、中型水利工程。
中央资金支持达到50%的,省级原则上按非经营性投资的20%包干支持;中央资金支持未达到50%,地方难以足额筹措建设资金的项目,省级可适当提高非经营性投资的支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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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修订)2017年6月3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与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与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相关权属与管理职责。
第八条鼓励与支持水利工程采用先进技术与措施,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与检举。
第十条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节约用水、水生态文明建设与推动水利科技进步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十一条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中小型水利工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在一个县(市、区)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管理。
大型水库工程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规模与投资模式,采用设立管理单位、购买服务、确定专人等方式进行管理。
具体管理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其经费保障模式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理负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机制。
公益性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毁修复、续建配套、更新改造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受益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受益程度承担相应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经营收入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工程大修、折旧与维护管理费用,专款专用。
经营收入不能满足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支出的,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与受益区域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其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就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依法管理、保护、维修、养护水利工程,确保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制定工程的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工程的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加强标准化管理;(三)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以及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四)编制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与防汛抗旱预案,做好工程的蓄水保水、调度运用、防汛抗旱等工作;(五)按照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六)按照规定计收并管理、使用水费、电费;(七)做好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建设工作;(八)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九)做好业务培训,做好水利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水利先进技术,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十)其她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与技术(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与专业知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水利工程技术(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确保质量,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经济与生态效益。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与相关规定将水利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其她审批事项的按照国家与省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明确建后管理、安全保障、节约用水、水生态建设以及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与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以民办公助方式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按照国家与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信用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管理使用。
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二十二条已经停建的水利工程需要续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组织续建;水利工程的升级、降等、停建、报废按照国家与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与其她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与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她损失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后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
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与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类型、规模,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一)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集雨区为保护范围;(二)大型水库主坝的下游坡脚与坝肩外二百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三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与坝肩外一百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二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与坝肩外五十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一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均按照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三)渠道按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米至八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五米至十米为保护范围;(四)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以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侧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与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
护堤地宽度应当从堤脚计起,背水侧护堤地宽度一级堤防为二十至三十米,二、三级堤防为十至二十米,四、五级堤防为五至十米;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宽度应当自背水侧紧临护堤地边界线计起,背水侧保护范围宽度一级堤防为二百至三百米,二、三级堤防为一百至二百米,四、五级堤防为五十至一百米;(五)水闸管理范围:大(1)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宽度五百至一千米,水闸两侧宽度一百至二百米;大(2)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五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五十至一百米;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宽度一百至三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小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宽度五十至一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堤防上的水闸,管理范围应当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
特别重要的水闸工程经过设计论证,可以适当扩大其管理范围。
水闸涉及通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划定水闸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六)其她水利工程设施与渠系水工建筑物应当根据管理与保护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第二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三)建设影响工程运行与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她设施;(四)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五)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与省标准的污水;(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八)炸鱼、毒鱼、电鱼;(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与线路;(十)其她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