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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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修订)

2017年6月3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与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与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相关权属与管理职责。

第八条鼓励与支持水利工程采用先进技术与措施,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与检举。

第十条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节约用水、水生态文明建设与推动水利科技进步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中小型水利工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在一个县(市、区)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管理。

大型水库工程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规模与投资模式,采用设立管理单位、购买服务、确定专人等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其经费保障模式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理负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机制。

公益性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毁修复、续建配套、更新改造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受益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受益程度承担相应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经营收入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工程大修、折旧与维护管理费用,专款专用。经营收入不能满足工程运行与维修、养护支出的,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与受益区域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其她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就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依法管理、保护、维修、养护水利工程,确保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制定工程的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工程的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加强标准化管理;

(三)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以及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四)编制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与防汛抗旱预案,做好工程的蓄水保水、调度运用、防汛抗旱等工作;

(五)按照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

(六)按照规定计收并管理、使用水费、电费;

(七)做好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建设工作;

(八)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九)做好业务培训,做好水利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水利先进技术,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十)其她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与技术(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与专业知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水利工程技术(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确保质量,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经济与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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