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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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第二个中国“文化遗产日”组织开放徐汇区若干历史建筑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徐府发[2007]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5.31
【实施日期】2007.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第二个中国“文化遗产日”组织开放徐汇区若干历史建筑的通知
(徐府发〔2007〕11号)
各历史建筑开放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定于6月9日第二个中国“文化遗产日”举行“走近老房子”主题活动,届时将组织20处历史建筑免费向公众开放。

本次活动旨在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1•【字号】沪府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沪府发[2004]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保持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作如下通知:一、不断提高认识,增强保护意识近代以来,上海一直是我国中西方文化交汇的重要窗口。

上海不仅是中国近代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中国近代工业、近代文化的发祥地。

上海丰厚的历史文化是近代中国历史文化的缩影,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

素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的上海近代建筑,加上现存的上海古代建筑,都是上海城市发展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

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是我国珍贵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上海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鲜明特点。

保护和利用好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是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进入新世纪,上海的城市建设必须走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必须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必须更加注重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既要追求特征鲜明的时代气息,更要注重体现深厚历史文化的底蕴。

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按照“全面规划、整体保护、积极利用、依法严管”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最科学的保护制度,进一步凸显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2006-05-22 11:53:07总则1. 规划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 (以下简称“本风貌区” )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城市更新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

本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为本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下一层面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的编制。

本规划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2. 主要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年(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年(3)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 年(4)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 年(5) 、《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3 年3. 地位和作用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 规划范围本风貌区规划范围根据2003 年批准的《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划示》确定,为黄浦行政区的人民路—中华路以内区域,总用地面积为199.72 公顷。

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 风貌特征本风貌区是上海中心城内整体性最好、规模最大的一处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色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留存有上海700 多年城市发展的历史痕迹,蕴藏着各个城市发展时期丰富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历史遗存,集中体现了清末民初以后上海的传统城市生活文化。

风貌区边界明确、形态独特,区内街道交错密布、巷弄蜿延曲折、街巷景观多变、建筑类型众多,为典型的自然发展形成的城市格局。

上海市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8草案)

上海市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8草案)

利用。 历史建筑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具体办法,通过政策引
导、资金扶助等方式,促进各类保护对象的活化利用。 第十条 任何人都有保护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
的行为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举报,还可以通过 市民热线来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 查处理。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 的保护意识。 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 意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展览宣传或者志 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居住类的历史建筑,其所在地的街镇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群众 性保护组织,共同参与相关保护管理工作。区房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保护组织 的活动予以指导和支持。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保留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三十年以上,尚未公布为优秀历史建筑,具有一定 建成历史,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对整体历史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 和意义的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 市历保办应当统筹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等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普查, 形成保护对象的初步名单。 建筑的产权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土地管理部 门或者市房屋管理部门推荐保护对象。 第十四条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 路和风貌保护河道的初步名单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 十天,并征求市房屋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 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予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以下统称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协调解决本市、各区所辖范围内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维护和修缮优秀历史建筑,并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优秀历史建筑实施的网格化管理。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关于严格控制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地下室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严格控制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地下室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严格控制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地下室规划管
理的若干意见
2007-2-28
沪规法〔2006〕1255号
各区、县规划局:
为了严格实施“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针对目前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出现新建、扩建地下室的问题,就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此类建设,规范审批行为,现提出以下规划管理意见:
一、凡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名单的建筑底部,以及已建公园地下,不得新建、扩建地下室。

二、严格控制利用建筑的庭院新建、扩建地下室,确因建造
建筑附属设施需要新建、扩建地下室的,地下室的离界退让和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控制要求。

三、经市规划局同意以拆除重建方式改造的建筑,确因建造建筑附属设施需要,可以结合地面建筑设置地下室,但应符合地下室离界退让要求,且地下室范围一般不得超过地上建筑的占地范围。

四、确因建造建筑附属设施需要设置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处理好与周边建筑、设施、绿化等相邻关系,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并应事先进行设计方案可行性论证,提供经施工管理部门论证的安全有效的施工技术方案,经房地、绿化等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五、本意见所称的“建筑附属设施”是指,为该建筑提供排水、给水、电气、通讯、信息、燃气、采暖、通风、空调、停车、储藏等配套服务的设施。

六、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府发[2005]1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3.29【实施日期】2005.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1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经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的纲要》(沪府发〔2003〕75号文),徐汇区共有两处历史文化风貌区,即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和龙华历史文化风貌区。

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是上海保存最完整的、规模最大的以花园住宅为主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龙华历史文化风貌区是以烈士陵园和寺庙为特色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具有重要地位。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沪府发〔2004〕31号文),按照市委、市府关于“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地局,由房地局、规划局、文化局、国资办、城管大队、天平街道、湖南街道和龙华街道派员组成,具体落实保护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工作。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50号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50号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7〕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3日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城市有机更新,更好地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强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现就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护保留为原则、拆除为例外”的总体工作要求,遵循“规划引领、严格保护,区域统筹、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按照整体保护的理念,积极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一)完善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由市领导及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建筑以及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其他保护保留对象的保护工作。

传承历史文脉 创新活化利用——关于修订《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若干建议

传承历史文脉  创新活化利用——关于修订《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若干建议

上海人大2018年第11期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重点工作部署,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专门成立课题组,会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修订开展专项调研。

课题组前后历时五个月,分别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情况介绍,并穿街走巷、进村入户,深入数十个历史风貌保护建筑一线,详细了解各区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实现保留保护与开发利用并举的实践。

一、实施保护条例的基本成效保护条例实施十五年,已成为上海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保护的法律依据,对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保护法治意识加强通过对保护条例的学习宣传,市民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的概念、价值及其保护问题日益关注,正在形成一支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力量,构建起一种由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和文化遗产的所有者、使用者、开发者等“权益相关者”组成的交流机制。

(二)保护保留成效明显以保护条例为依据,市政府先后批复了44片历史文化风貌区,其中中心城区有12片,郊区有32片,总面积范围达41平方公里;同时还公布了5批、1058处优秀历史建筑名单,还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嘉定城厢镇和南翔镇、青浦朱家角镇、松江城厢镇等四个历史文化名镇明确了保护措施。

这些文化遗产对象不但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保护身份,而且得到了较好的延续和保存,还促进了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民生改善与经济发展。

(三)保护利用有序深入本市在保护条例的实施过程中,不断深化细化保护措施,不断加大保护力度。

2017年,市政府在确定“点、线、面”相结合保护红线基础上,又提出了将保护对象拓展到风貌道路、风貌街坊和风貌河道等特殊类型对象的保护目标上。

各区镇街道和社会各方面也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历史风貌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凸显等方面开展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

二、现行保护条例的缺失需要弥补应该看到,保护条例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相关条款1.对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建成30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1)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2)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4)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2.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1)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2)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3)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4)不得新建工业企业。

现在妨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3.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可以分为四类:(1)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2)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它部分允许改变;(3)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4)建筑的主立面不得改变,其它部分允许改变。

塞纳河左岸塞纳河由东向西成几字形穿越巴黎,“左岸”(Rivedroite),最早只是一个地理概念,指的是塞纳河左岸圣日耳曼大街、蒙巴纳斯大街和圣米歇尔大街等区域。

300多年来这里聚集了各种书店、出版社、小剧场、美术馆、博物馆,以及咖啡馆、啤酒馆等,成为文化人士重要的聚会场所。

“左岸”因此成为一笔文化遗产、一种象征、一个符号、一个时髦的代名词。

SOHO(纽约苏荷区)SOHO是指纽约苏荷区,全名是SouthofHoustonStreet,是纽约乃至美国现代艺术的代名词。

30多年前,SOHO是纽约一个无人居住的旧仓库,一些贫穷的艺术家看中它租金低廉,纷纷入驻开办工作室,随后有画廊、商店、酒吧进入,逐渐成为美国具有个性的、前卫的艺术场所。

M50莫干山路创意园M50莫干山路创意园位于中国民族工业的发源地之一——普陀区苏州河南岸莫干山路50号,拥有自上世纪30年代至90年代各个历史时期的工业建筑41000平方米,是目前苏州河畔保留最为完整的民族纺织工业建筑群,是上海最早的创意产业集聚区之一,也是目前上海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创意产业园区之一。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是上海市政府于2024年12月31日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上海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共分为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和目标;第二章规定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界定和保护措施;第三章规定了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第四章规定了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第五章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定了附则,包括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修复、改造和移动等问题的规定。

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护上海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和传承上海独特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价值,提升上海的城市形象和文化软实力。

同时,通过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可以促进城市旅游业的发展,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好的历史文化体验。

该条例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历史文化风貌区进行划定和保护,确保其建筑格局、风貌特征和历史文化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对优秀历史建筑实施保护和修缮,保留其原有的建筑风貌和历史特色;加强对历史建筑的监管和管理,禁止违规改建、拆除和损坏历史建筑;加强历史建筑的维修和修缮工作,确保其安全和稳定。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组织和协调。

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保护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停产和恢复原状等处理方式。

总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上海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可以提升上海的城市文化品质和历史文化传承能力,同时促进了城市旅游业的发展。

这对于提升上海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2006-05-22 11:53:07总则1.规划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以下简称“本风貌区”)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城市更新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本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为本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下一层面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的编制。

本规划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2.主要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年(5)、《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3年3.地位和作用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规划范围本风貌区规划范围根据2003年批准的《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划示》确定,为黄浦行政区的人民路—中华路以内区域,总用地面积为199.72公顷。

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风貌特征本风貌区是上海中心城内整体性最好、规模最大的一处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色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留存有上海700多年城市发展的历史痕迹,蕴藏着各个城市发展时期丰富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历史遗存,集中体现了清末民初以后上海的传统城市生活文化。

风貌区边界明确、形态独特,区内街道交错密布、巷弄蜿延曲折、街巷景观多变、建筑类型众多,为典型的自然发展形成的城市格局。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文档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文档

2020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上海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素有“世界建筑博览会”的美誉。

历史文化风貌区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

下文是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上海优秀历史建筑 保护类别

上海优秀历史建筑 保护类别

上海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类别上海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类别上海是一座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城市,拥有许多令人瞩目的历史建筑。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珍贵的建筑遗产,上海市对其进行了分类保护。

本文将介绍上海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类别及相关情况。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上海市拥有众多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

这些建筑包括上海老城厢内的豫园、十六铺老街、南翔古镇等,以及外滩历史建筑群、上海博物馆、天主教堂等地标性建筑。

这些建筑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是上海历史发展的见证,享有特殊保护地位。

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上海还有许多建筑被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分三类:一类是普查登记类,即经过文物普查并核定登记的建筑;二类是独立文物普查单位,是未列入登记的文物,但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三类是不可移动文物,主要指具有独立完整功能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更广,规模更大,数量也更多。

三、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上海市还建立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对名录内的建筑予以保护。

这些建筑虽未达到全国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准,但仍具备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根据建筑的特点和保存状况,这些建筑被划分为不同的保护级别,包括独特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

独特保护是指那些具有显著历史价值、建筑风格独特的建筑;重点保护是指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建筑风格独特以及维修水平较高的建筑;一般保护是指那些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以及较好的保存状况的建筑。

四、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为了保护上海独特的历史风貌,上海市还设立了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

这些保护区内的建筑都具有较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包括外滩、豫园、董家渡老街等地。

在保护区内,建筑的外立面、结构、风貌等都受到严格的保护和规范。

五、传统村落保护上海市还注重对传统村落的保护。

传统村落是上海古代农村社会的缩影,具有重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上海人大2019年第10期“明确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

”9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对原条例进行局部修改,体现了当前历史风貌保护的实际需要。

扩大保护范围2003年1月起,《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开始实施,由于条例制定较早,当前的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着保护要求不断转变、严格有效的保护措施需求强烈、历史风貌保护与活化利用有待协调等现实问题,亟需通过修改条例来解决,以更好地适应保护新形势和新需求。

本次修改决定及时总结上海历史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将原条例实施至今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为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提供法律支撑,将“从严保护”和“活化利用”作为修法的主要价值导向。

修改决定将法规名称修改为《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并明确历史风貌区是历史文化风貌区、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的统称。

修改以后,本市历史风貌保护包括了历史风貌区的“区域保护”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单体建筑保护”两个部分。

同时,新增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的认定条件,相关保护规划的效力和具体内容等规定,并将“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作为可以认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情形之一。

强化政府责任本次立法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和“留改拆并举,以保护保留为主”的工作要求,注重城市功能完善与品质提升。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对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明确要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委员会,进一步加大对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

完善保护措施为适应“留改拆并举,以保护保留为主”的工作要求,修改后的条例新增了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确定程序。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_条例_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_条例_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素有“世界建筑博览会”的美誉。

历史文化风貌区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

下文是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传承历史文脉创新活化利用——关于修订《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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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第二课题研究小组
【期刊名称】《上海人大月刊》
【年(卷),期】2018(0)11
【摘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重点工作部署,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专门成立课题组,会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修订开展专项调研.课题组前后历时五个月,分别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情况介绍,并穿街走巷、进村入户,深入数十个历史风貌保护建筑一线,详细了解各区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实现保留保护与开发利用并举的实践.【总页数】2页(P48-49)
【作者】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第二课题研究小组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法规为你保驾护航——介绍《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J], 蔡宝瑞
2.关于修订《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议案(第44号) [J], ;
3.关于提请修订《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0号) [J], ;
4.新时期上海历史风貌保护地方立法初探\r——《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修订导向研究 [J], 陈鹏
5.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2019年9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J], 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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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闵行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批复-沪府[2013]7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闵行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批复-沪府[2013]7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闵行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批复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闵行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批复(沪府〔2013〕79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闵行区政府:沪规土资详〔2013〕533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闵行区七宝古镇、浦江召楼老街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风貌区保护规划”),具体批复如下:一、风貌区保护规划范围为《上海市郊区及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文本)》中确定的闵行区七宝古镇、浦江召楼老街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用地范围,同时包括因规划编制完整性要求确定的扩大范围。

二、风貌区保护规划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通过实施该规划,促进风貌区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和更新协调发展。

三、对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要遵循整体性、原真性、可持续发展和分类保护的原则。

(一)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各风貌区的建筑为六类,即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乙等)、其他建筑和应当拆除建筑。

要分类制订相应的保护与更新的规划控制规定,并对其他建筑按照保留引导、整治引导、拆除引导三种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引导。

(二)风貌区保护规划划定了各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间距、容量、色彩、道路交通、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各项规划控制规定,以及规划控制图则所确定的分地块控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切实加强规划控制。

(三)按照风貌区保护规划所明确的有关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及河道的规划控制要求,加强规划范围内的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河道及沿线历史风貌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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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素有“世界建筑博览会”的美誉。

历史文化风貌区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

下文是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

市和区、县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是:(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八条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

第九条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二)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第十条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推荐历史文化风貌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并征求市文物管理部门、建筑所有人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前,应当将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一条经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经批准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

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

第三章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第十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三)该地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六条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第十七条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其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

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第二十条经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

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四章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二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经征求有关专家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分为以下四类:(一)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二)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三)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四)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每处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

普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对建筑的普查。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

经批准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的外部设施还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根据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确需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应当将方案报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征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的所有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提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方案,报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涉及规划管理的,应当征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严重影响的,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优秀历史建筑,因保护需要恢复、调整或者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确需承租人搬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补偿安置承租人;补偿安置应当高于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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