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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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
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色的原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置器
材。配备医疗器材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监管场所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匹配。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3。
(二)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
四、其他
(一)对需要住院观察、治疗的在押人员,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办理。
(二)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医疗机构的设置参照本标准执行。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增配性病治疗仪器、设备。
附件:1.看守所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2.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一览表
3.看守所医疗机构基本医疗器材设备配置一览表
附件1
看守所各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卫生所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至少有2名取得医师资格后连续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关押容量为不满500人的看守所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关押容量为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诊断类
基本设备:心电图机、体重计、血压计、诊察床、诊察桌椅、蛇皮灯、听诊器、医用手电筒、体温计、叩诊锤、压舌板、指血血糖仪、尿液妊娠试验试纸、尿液分析仪。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选配:X线机、看片灯、显微镜、血检测仪、B超机。
(二)治疗类
基本设备:治疗操作台、器械柜、药品柜、医用冰箱、恒温箱、输液椅、治疗车、摆药杯、绷带、换药包、拆线包、橡胶止血带、无菌棉签及纱布、医用胶布以及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选配:缝合包、小夹板、止血钳、颈托等。
(三)抢救类
基本设备:抢救箱(每监所各备1套)、便携式氧气瓶、人工呼吸气囊、开口器、舌钳、电动吸引器、担架车。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选配:人工呼吸机、氧气装置、气管切开包、抢救车、除颤仪。
(四)防护消毒类
基本设备:紫外线消毒车、压力灭菌器、消毒喷雾器、利器盒、无菌手套、帽子、口罩、医用垃圾袋。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其他
其他设置条件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卫生所的基本标准。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预防保健科、皮肤性病科等为选设科室(根据工作职能性质,皮肤性病科、戒毒科分别为设置门诊部的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必设科室,戒毒科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6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诊断类
基本设备:心电图机、体重计、血压计、诊察床、诊察桌椅、蛇皮灯、听诊器、医用手电筒、体温计、叩诊锤、压舌板、指血血糖仪、尿液妊娠试验试纸、尿液分析仪。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增配:X线机、看片灯、显微镜、血检测仪、B超机。
(二)治疗类
基本设备:治疗操作台、器械柜、药品柜、医用冰箱、恒温箱、输液椅、治疗车、摆药杯、绷带、换药包、拆线包、橡胶止血带、无菌棉签及纱布、医用胶布、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增配:缝合包、小夹板、止血钳、颈托等。
(三)抢救类
基本设备:抢救箱(每监所各备1套)、便携式氧气瓶、人工呼吸气囊、开口器、舌钳、电动吸引器、担架车。
除前述设备外,根据需要增配:人工呼吸机、氧气装置、气管切开包、抢救车、除颤仪。
(四)防护消毒类
基本设备:紫外线消毒车、压力灭菌器、消毒喷雾器、利器盒、无菌手套、帽子、口罩、隔离衣、医用垃圾袋。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其他
其他设置条件应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综合门诊部”的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