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流程管理办法模版

合集下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项目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项目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项目管理工作,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发展和风险控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组织规则和公司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严谨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推进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主要内容第三条项目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资管项目立项;2.资管项目审核;3.资管项目的运作及后续管理。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条成立资产管理业务项目立项委员会,委员会由公司分管资管业务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部门经理、项目经理、风险控制专员、研发部相关行业研究员五人组成,公司分管资管业务副总经理任主任,主任拥有一票否决权;第五条项目经理填写《立项申请表》(附件一),由部门负责人初审后签字确认;第六条项目经理将《立项申请表》及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财务报表等报送风险控制部门,由风险控制部门出具风险控制意见书;第七条项目经理负责召集项目立项会,并提交《立项申请表》、风险控制意见书及项目资料至资产管理部项目立项委员会审核,立项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签署立项决议后(附件二),由资产管理部进行项目编号、存档,立项完成。

第八条委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会议,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召开现场会议的,立项决议可以采用传签形式。

第四章项目审核第九条项目审核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总经理为委员会主任,拥有一票否决权;第十条项目经理撰写项目《审核申请表》(附件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财务数据、产品结构设计、交易模式、风险来源与防范措施、对项目的风险评级等,项目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将《审核申请表》及项目相关资料包括报送风险控制部门,由风险控制部门出具风险控制审核意见书;第十二条项目经理负责召集项目审核委员会,并将《审核申请表》、风险控制审核意见书及必要的项目资料提交至资产管理部项目审核委员会,经审核委员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并签署审核决议后(附件四),项目通过。

股份公司投资项目审批与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投资项目审批与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审批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项目审批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项目是指企业运用资产收益、自有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融资取得的经营资产,新建、扩建、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房地产开发以及资产运作等项目。

具体包括:(一)企业在境内、境外新设(含独资、合资、合作等)的投资项目。

(二)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对企业外部投资(含同一出资主体下的不同企业法人之间投资)的项目,或企业对已投资项目进行追加投资。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设备更新(不含用于满足简单再生产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经营范围必须以不超出投资主体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为限,按照公司发展规划制定的方向进行投资。

第五条为了确保项目投资的收益,投资项目年收益率一般平均不低于10%。

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和审批内容第六条公司负责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七条公司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由公司经营部主办,经营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投资方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查,并负责指导、监督整个投资项目审批过程的合规性;组织专家对项目技术可行性和建设进度计划的审核。

财务部:负责项目所需资金安排、财务风险的审核,对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

行政部:负责配备项目所需人员及培训计划的审查,投资项目涉及员工分流安置的,其员工安置方案由行政部负责审核。

第八条公司审批投资项目主要关注的问题:(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政策法规。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

(三)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

(四)投资项目是否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竞争能力。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范本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范本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在证券投资领域,为了规范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投资目标投资目标是在综合考虑风险收益特征的基础上,追求稳定增值,实现长期持有价值。

三、投资范围1.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范本所涵盖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权等。

2. 在投资范围内,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评估,合理配置资产和风险。

四、投资决策1. 投资决策应当根据市场状况、企业经营状况、政策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进行科学决策。

2. 投资决策应当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风险管理要求,遵循合规投资原则。

五、投资研究1. 投资研究应当针对目标市场、行业和企业,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提供准确的投资决策依据。

2. 投资研究结果应当严格遵守内部信息管理规定,防止内幕交易和传播机密信息。

六、风险控制1. 投资管理应当制定风险控制策略,根据市场风险和投资组合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 风险控制措施涵盖投资组合风险、系统风险、市场风险等,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七、信息披露1.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关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信息。

2. 投资者权益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投资者进行公告或通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八、投票权行使1.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作为投资者的职责,行使所持有证券的投票权。

2. 投票决策应当以保护投资者长期利益为出发点,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股东权益保护。

九、合规监管1.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行业监管和自律管理。

2. 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内部控制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确保合规运营。

十、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2. 具体投资管理办法范本的执行细则由投资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结语本文所述的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范本旨在规范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投资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息披露,做到风险控制和合规运营。

股份公司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投资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是指公司本部以及公司各级全资、控股、代管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公司各级全资、控股、代管或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全过程管理,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活动按照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项目后评价)的项目周期,形成投资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企业以谋取投资回报为目的,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和权益,获得相应收益权、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一)固定资产投资。

包括基本建设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购置不动产和生产性设备等。

(二)股权投资。

包括出资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子企业,对各级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等。

(三)金融投资。

包括以获取财务性投资收益为目的的一年期以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贷款、保险产品投资、理财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四)其他类型投资。

包括“以租代投”(一次性支付3年及以上租金,或合同总租金金额超过500万,或单次租金支付200万元以上的)、“约定回购”以及投资土地使用权、探(采)矿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因公司统筹资源配置、压缩管理层级等发生的股权变更及收购行为,以及因改善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整体资金平衡、降低资产负债率融资等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债转股、股权回购、资产专项支持计划(如ABS、ABN)等需要刚性兑付的类投资行为,在各环节中发生的如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等事项均不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应按“一事一议”原则报送公司相关部门审议后,按公司相关流程上报决策机构审批,待获批后执行。

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xx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银行(下称“投行”)业务立项管理,提高项目质量、防范风险、合理利用资源,根据《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立项管理是指对投行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收益性等方面作基本判断,并据此确定是否正式开展项目运作的过程。

第三条涉及融资的投行业务须经过立项,未经立项不得进行报批、推荐投资等项目运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须立项的项目通过立项前,不得签订相关财务顾问协议,必要时经有权人批准后可对外签订保密协议、合作意向书或框架性协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行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委员会(下称“立项会”)是省行投行业务立项管理决策机构,主要职能包括:审议投行业务立项管理相关制度、立项标准等提案;审议拟立项投行项目;审议拟跟踪投行项目。

立项会委员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委员:省行分管副行长副主任委员:投行中心总经理投行中心副总经理委员:投行中心资深经理投行中心高级经理投行中心总经理助理投行中心业务管理部负责人授信审批部法人三科科长风险管理部(法律)审查科长资产管理部项目投资科科长第六条投行中心业务管理部(下称“投行管理部门”)履行立项会秘书处职能,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立项管理制度,定期拟订并受权发布立项标准,负责协调立项管理工作,对审议项目组织进行初审,安排立项会务,形成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七条投行中心业务一部、二部、三部、四部、五部等营销部门(以下统称“投行营销部门”)负责项目营销、收集项目基本情况并提起立项申请。

第三章立项流程第八条(项目接触)投行营销部门在项目营销过程中,第一时间将收集到的项目信息录入投行项目营销管理系统(下称“投行项目系统”),原则上要求在立项申请提交前完成录入。

第九条(立项申请)对于二级分行推荐项目,二级分行向投行中心报送业务推荐函后,投行营销部门可提交立项申请。

对于投行营销部门直接营销的项目,由投行营销部门直接提交立项申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持续跟踪管理办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持续跟踪管理办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持续跟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拟申报项目、在审项目和待发行项目的质量控制,明确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持续跟踪的职责和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拟申报项目,是指已通过公司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或股票挂牌推荐内核委员会会议审核但尚未正式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上报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

在审项目,是指已正式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上报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但尚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

待发行项目,是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但尚未完成证券上市或挂牌或者尚未完成并购重组方案实施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

第三条持续跟踪,是指项目组对证券发行人、(申请)挂牌企业或并购重组当事人在拟申报项目自通过内核审核至正式上报前的特定阶段、在审项目自正式上报至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前的特定阶段以及待发行项目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至完成证券上市或挂牌或者尚未完成并购重组方案实施的特定阶段是否发生重大事项进行持续关注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持续尽职调查或专项核查的过程。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影响证券发行人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挂牌企业的股票挂牌或者影响并购重组当事人实施并购重组活动以及可能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投资银行事业部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为拟申报项目、在审项目和待发行项目(以下统称“持续跟踪项目”)委派的项目组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持续跟踪工作。

质控综合部应为每个持续跟踪项目委派持续跟踪专员,负责督促项目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持续跟踪工作。

投行项目管理流程

投行项目管理流程

投行项目管理流程一、项目启动阶段项目启动阶段是整个项目管理过程的第一步,它包括项目目标的确定、项目范围的定义、项目团队的组建等。

在这个阶段,项目经理需要与客户进行沟通,明确客户的需求和项目目标。

同时,项目经理还需要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资源需求和风险因素。

二、项目规划阶段项目规划阶段是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阶段之一、在这个阶段,项目经理需要确定项目的详细计划,包括项目的时间计划、预算计划、资源计划等。

项目经理还需要与项目团队成员进行沟通,明确每个人的责任和任务,并制定相应的沟通计划和风险管理计划。

三、项目执行阶段项目执行阶段是整个项目管理过程的核心阶段。

在这个阶段,项目经理需要按照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的执行和进度的控制。

项目经理需要与项目团队成员进行协调,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同时,项目经理还需要与客户进行沟通,及时反馈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项目控制阶段项目控制阶段是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包括对项目进展的监控和评估。

在这个阶段,项目经理需要与项目团队成员进行沟通,了解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

同时,项目经理还需要与客户进行沟通,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

五、项目收尾阶段项目收尾阶段是整个项目管理过程的最后一步,它包括项目的验收和交付。

在这个阶段,项目经理需要与客户进行交付,并与客户进行最终验收。

同时,项目经理还需要与项目团队成员进行项目总结和评估,总结项目的经验教训,并进行知识的分享。

综上所述,投行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启动阶段、项目规划阶段、项目执行阶段、项目控制阶段和项目收尾阶段。

在整个管理过程中,项目经理需与客户和项目团队成员进行沟通,明确项目目标和计划,并监控项目进展,及时解决问题和风险。

只有通过科学的项目管理流程,才能确保项目高效、顺利地完成,并达到客户的期望。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公司投行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司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尽职调查分为初步尽职调查和全面尽职调查。

初步尽职调查是指公司投行业务部门为申请项目立项在承揽业务过程中为判断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简称“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的基本调查。

全面尽职调查是指项目经公司立项后,对发行人进行全面了解,充分熟悉其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其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其发行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而进行的调查。

初步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为负责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或部门指定人员。

全面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为负责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第三条业务部门应合理配备项目组成员。

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完成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条项目组应当合理计划尽职调查工作,使尽职调查得到有效执行。

尽职调查过程遇到重大问题的,保荐代表人应当向业务部门汇报,解决方案应当经业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组负责落实。

第五条项目组应当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并取得充分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应当在此基础上,如实记录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第六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是判断投行项目可行性的基本依据,也是考察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的书面证明。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七条尽职调查工作应当留痕。

项目组应当对各类形式的尽职调查工作予以留痕,形成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以书面方式予以保存(特殊方式下可采用电子方式保存)。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模版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模版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收益,防范投资风险,坚持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股份公司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质量效益型世界一流综合性建设集团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股份公司所属全资成员企业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是指股份公司及成员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开展的用投入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等方式,获取经济效益的行为,其方式主要包括:(一)新建、改扩建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投资。

(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

(三)产权和股权投资及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资(包括国内外出资、收购、合资、合作、兼并、BOT、BOOT、TOT、PPP、BT 等)。

主要涵盖能源、水务、房地产开发、轨道交通、基础设施、设备制造、矿产资源和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第四条股份公司投资活动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股份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股份公司对成员企业的战略定位、符合稳中求好、好中求进、顺势勇为的原则,有利于股份公司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集团产业链纵向一体化协同发展、有利于规模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的增强。

(三)符合股份公司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

(四)符合决策科学化、行为程序化、管理制度化、运营规范化的准则,防范投资风险。

(五)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投资项目的管控事项包括:投资项目前期论证、立项申报、评审、决策、建设、投产运营、项目后评价、退出及考核。

第六条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和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上市企业的所有投资项目的资料申报、文件流转、信息公开等均应按照上市公司相关保密要求和信息披露制度办理。

第二章投资准入与限制第八条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层级原则控制在三级以内,不得投资形成四级企业(不含施工承包类企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行业务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立项制度,有效监控项目风险,依据有关监管机关及公司的关于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行项目实行立项制度:1、需要以公司名义向监管机构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或备案资料文件的;2、需要在各类法定信息平台披露有关资料文件的;3、需要履行保荐义务或延续督导义务的;4、内核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履行立项程序的。

除在项目承揽阶段需出具的保密协议、合作协议及财务咨询顾问协议等资料文件外,对尚未立项的项目,投行管理总部不受理该项目的业务资料文件。

投行业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财务咨询顾问协议须在协议中注明该项目经公司立项、内核通过后上报中国证监会。

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立项程序,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条投行业务部门在履行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承做价值且符合公司立项标准的项目,部门立项通过后可向公司申请立项。

第一次公开发行并上*项目必须在辅导前申请立项;再融资项目应当在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以后申请立项;其他项目由业务部门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在适当的时间申请立项。

第四条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公司投行项目立项标准。

第五条公司鼓励投行业务部门选择和培育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作为项目资源。

第六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下设投行立项小组,负责投行项目立项的评估工作。

投行立项小组建员由投资银行委员会聘任,由5-15人组建。

投行管理总部负责项目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标准第七条在基本符合监管机关发行条件的基础上,投行项目立项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人生产经营(包括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人在所属行业中具备明显或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如拟在创业板上*,发行人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3、发行人财务状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延续经营能力;4、发行人历史沿革不存在重大障碍;5、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运作较为良好;6、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或瑕疵。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行业务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立项制度,有效控制项目风险,根据监管机关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行项目实行立项制度:1、需要以公司名义向监管机构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或备案文件的;2、需要在各类法定信息平台披露相关文件的;3、需要履行保荐义务或持续督导义务的;4、内核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履行立项程序的。

除在项目承揽阶段需出具的保密协议、合作协议及财务顾问协议等文件外,对尚未立项的项目,投行管理总部不受理该项目的业务文件。

投行业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须在协议中注明该项目经公司立项、内核通过后上报中国证监会。

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立项程序,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条投行业务部门在完成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承做价值且符合公司立项标准的项目,部门立项通过后可向公司申请立项。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必须在辅导前申请立项;再融资项目应当在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首次董事会召开以后申请立项;其他项目由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在适当的时间申请立项。

第四条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公司投行项目立项标准。

第五条公司鼓励投行业务部门选择和培育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作为项目资源。

第六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下设投行立项小组,负责投行项目立项的评审工作。

投行立项小组成员由投资银行委员会聘任,由5-15人组成。

投行管理总部负责项目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标准第七条在基本符合监管机关发行条件的基础上,投行项目立项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人生产经营(包括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人在所属行业中具有明显或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如拟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3、发行人财务状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4、发行人历史沿革不存在重大障碍;5、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运作较为良好;6、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或瑕疵。

证 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证 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合理分工,协调发展,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业务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及决策程序,理顺管理总部与业务部门关系,强化指标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增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主要包括股票的发行与承销,上市公司增发与配股,上市辅导与推荐,债券发行,兼并与收购,财务顾问等项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投资银行总部及管理部(以下简称“总部”),总部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统筹安排、宏观调控、业务协调和绩效考核。

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必须在总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公司设立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具体承揽承做项目。

第六条投资银行实行“总部统一协调,业务部独立运作”的模式。

业务部是独立的业务部门,年初对公司签订收入、费用、利润任务书,年终由总部协助公司进行核算与考核。

第二章投资银行总部及管理部第七条总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2人。

第八条总部及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业务的统一协调;2、负责各业务部、分部的设立与考核;3、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进度控制、项目正式报送材料的审核;4、负责项目内核工作;5、负责业务培训、收集政策信息;6、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及公司内部协调;7、负责文件收发、档案管理、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8、负责财务核算、指标考核,员工审核、考核、晋级;9、负责聘请主承销法律顾问,严格控制项目风险;10、负责业务创新;11、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总部应根据精减高效的原则进行人员配置,编制5—10人。

第十条总部原则上不得从事具体业务,其承揽的项目交由业务部承做。

第三章业务部第十一条设立业务部应满足以下条件:1、有至少1家以上正式签署协议的新股、配股或增发主承销项目;2、有3家以上新股辅导项目(含创业版);3、有至少1家配股或增发主承销商的潜在项目;4、预计实现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5、有切实可行的设立方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费用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费用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费用管理办法模版
一、总则
为规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费用管理,保持公司项目费用的有效控制,提升投资银行业务的经营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

三、项目费用管理原则
1、经济适用原则。

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费用支出。

2、预算管理原则。

科学预算,合理控制,严格执行预算。

3、合理支出原则。

根据项目性质与需求,对费用的支出进行合理安排。

4、充分授权原则。

根据人员职责与权限,充分授权,确保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适度弹性原则。

尽量保证支出与成本的适应性、灵活性和弹性。

四、项目费用的分类与管理方法
项目费用的分类及管理方法如下:
1. 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与该项目的具体实施有直接的联系,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工程布局费、建筑材料、文具及文件复印等。

直接费用应该在申请报销前征得主管领导及会计人员的审批,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2. 非直接费用
非直接费用是指并非直接用于某项工程实施,但是对工程实施起着支持和辅助作用,如广告宣传、策划设计等。

非直接费用应该在申请报销前征得主管领导及会计人员的审批。

3. 间接费用
1 / 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投资银行业务中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审核的股权融资类业务立项工作的管理,规范项目立项行为,保障承接和实施的项目质量,防范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债券融资业务及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类业务适用公司发布的其它规定。

第二条项目立项是在公司与客户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后必须履行的程序。

第三条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制度、指引等。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四条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工作由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管理。

第五条根据项目类型、所处的阶段及公司承担风险程度的不同,项目立项分为财务顾问立项、IPO立项、再融资立项、证券分销立项、其他项目立项等。

第六条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下设立项小组,小组成员库由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人员及其他适合担任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的人员构成。

每次项目申请立项,由质量控制部从小组成员库抽选5人组成立项小组进行评审,立项通过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立项小组成员同意。

第七条质量控制部负责对已立项项目运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业务部门发现项目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质量控制部报备。

对出现重大变化、影响运作或可能给公司带来风险的项目,质量控制部有权提出重新进行项目立项或中止项目运作的建议。

第八条立项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内幕信息保密和信息隔离制度,保证按照须知原则,将内幕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得获知敏感信息。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明确项目立项的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立项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从源头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立项,是指投资银行事业部对市场开发人员经过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提出的项目承接申请进行会议评审或审核的过程。

第三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股票挂牌与定向发行推荐业务、证券主承销业务与存在实质性包销风险的副主承销和证券分销业务以及并购重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由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立项评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评审立项类业务项目的立项包括预立项和正式立项两个阶段。

不存在实质性包销风险的副主承销及证券分销业务和其他财务顾问业务,可直接申请正式立项而无须履行预立项程序。

第四条投资银行事业部设立由5-15名委员组成的立项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立项评审的审核工作。

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为立项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部门、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分公司及其他部门从事《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的项目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第六条市场开发人员应利用有效渠道积极获取投资银行业务信息,在对业务信息进行有效甄别的基础上确定拟重点开发的目标公司并与其就业务合作事宜进行初步沟通。

第七条市场开发人员应组织业务部门从业人员对拟重点开发的目标公司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尽可能了解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组织架构、业务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业务需求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业务经营风险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市场开发人员应根据初步尽职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围绕下列事项开展项目立项前的风险评估:(一)项目承接是否会影响公司对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遵循;(二)公司是否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人力资源和专业胜任能力;(三)目标公司的内部治理、生产经营、财务会计等是否符合公司的业务承接标准;(四)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的法律、财务和业务经营风险;(五)预期的项目收入是否可以弥补项目支出。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模版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盈利能力,科学合理地建立起投行业务的投入产出配比机制,增强项目筛选的计划性和前瞻性,使投资银行项目与业务人员、财务投入形成动态匹配,减少无效项目的成本占用,特制定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在投行项目承揽和承做中遵照执行。

第二条项目立项标准,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和公司内部设置的基本门槛。

在依照本标准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要求进行审核时,不应满足于形式上的达标,而应进行实质与审核动态的分析,并应尽可能高于基本标准,以保证我公司项目的较高质量水平。

第三条公司成立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小组(以下简称“立项小组”),对投资银行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核。

立项小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文件进行审核。

第四条立项小组的办事机构为公司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控部”)。

质控部负责安排立项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记录立项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立项标准第五条基本立项标准:(一)项目服务对象(客户)确定且其身份明确;(二)项目客户需要的服务内容确定;(三)项目客户委托我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意向明确。

第六条公司依据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战略规划另行制定各类项目立项具体标准,公司各业务部门在承揽投资银行项目时,应按照上述项目立项选择标准进行甄别取舍,不符合立项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上述选择标准是项目立项的最低条件,不代表项目必须立项和必然立项。

第七条为保证公司与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应收取合理的服务报酬,收费应参照市场行情,结合专业服务工作内容、是否承担包销风险、募集资金额等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IPO项目承销保荐费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或募集资金额的4%,其他保荐项目收费不得低于人民币800万元或募集资金额的2%,企业债主承销项目收费不得低于600万元或募集资金额的1%,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收费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项目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投行业务流程化管理,提高投行项目质量,防范投行业务风险,建立健全投行业务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行项目,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项目、再融资项目(含:公募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可分离债、公司债、可交换债等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融资类型)。

财务顾问项目,除公司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外,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其他投行项目,须遵循具体法规规定、结合相关业务特点,参照本办法开展项目流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投行项目流程(以下简称“规定流程”),涵盖了一个完整的IPO项目所实施的全部工作,包括“项目承揽”、“项目立项”、“改制辅导”、“尽职调查”、“内核”、“反馈意见处理”、“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等主要环节。

其他融资项目,可在规定流程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减个别环节,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持续督导”为所有融资项目的必须环节。

第四条本办法为投行业务流程的框架性文件,涉及具体环节的
操作方法、业务规范、留痕记录、档案管理等要求须遵循公司的其他具体规定。

第二章项目承揽与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的承揽工作由投行业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公司其他部门负责实施。

项目承揽工作完成后,须填写《项目承揽表》,列明各自所负担的承揽工作量。

《项目承揽表》由参与承揽人员签字,并由负责承做的投行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立项申请报告》的必备附件向投行管理总部提交,以作为日后承揽奖分配与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项目承揽完成后,业务部门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初步尽职调查,调查项目的关键问题和重大风险因素。

第七条初步尽职调查完成后,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内部的集体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准予部门内部立项。

第八条业务部门内部立项的项目,如申请公司立项,必须综合考虑保荐代表人的安排,并须向投行管理总部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初步尽职调查报告。

业务部门负责人须在立项申请报告、初步尽职调查报告中签署部门意见并签字确认。

立项申请报告、初步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参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立项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

第九条投行管理总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立项审核意见,由业务部门书面回复。

第十条公司投行管理委员会投行立项小组(以下简称“投行立项小组”)召开会议、决定该项目是否立项。

第十一条未经公司立项的项目,投行管理总部不予办理项目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但在项目承揽阶段须出具的保密协议及合作协议除外。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投行项目公司立项后,业务部门应当及时组建项目组,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签署保荐协议或/和承销协议的,业务部门应在申请公司签署协议的同时,提交承销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以下简称应对方案),经资本市场部审核后,由投行管理总部于协议签署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监管机关报送。

第十四条IPO项目涉及改制的,项目组须进行周密计划,充分考虑发行人的股东背景、历史沿革与财务状况,缜密设计和制定可行的改制方案,并充分关注改制对IPO项目实施及其前景的影响。

改制方案中的重大问题须经业务部门内部集体讨论通过后向发行人建议实施。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及项目组应当按照监管机关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辅导工作。

辅导工作小组成员组成须遵循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辅导工作小组必须至少包含2名保荐代表人。

第十六条项目组在项目承做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

保荐代表人在项目承做中,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完成工作日志。

针对项目承做中的重大风险问题或重要的需要专业判断的关键问题,业务部门应组织集体讨论。

第十七条项目组在进一步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难以解决、或认为该项目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按照公司相关程序报经公司批准后,可以终止该项目。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及项目组应按照保荐协议的约定,根据对方委托,协调其他中介机构,遵循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编制全套申报材料。

第四章项目内核
第十九条项目组在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和全套材料制作后,业务部门应进行集体讨论、以决定是否提交公司内核。

业务部门决定向公司申请项目内核的,应当向质量控制部提交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