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缺陷

合集下载

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缺陷

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缺陷

委托管理模式旳制度缺陷(《广东省代建项目投资影响原因分析研究》节选)本章试图从工程管理理论和法律旳层面探讨委托管理模式运行过程中困扰人们旳理论和制度设计问题。

包括代建单位旳承包旳性质、委托管理模式旳奖罚机制、委托管理模式旳法律关系等。

第一节代建单位旳承包性质粤府〔2023〕12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措施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行阶段旳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旳制度”。

粤府〔2023〕12号文第八条规定:“实行代建制旳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协议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建设部建市〔2023〕200号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措施”第二条规定:“本措施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旳企业(如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由上述规定可知,代建单位从事旳是项目管理工作,不是工程总承包。

但在委托管理模式旳制度设计和实行中,存在许多违反工程项目管理基本理论和准则旳问题。

例如:(1)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基本理论和准则,项目管理方重要是受业主委托为工程提供项目管理(征询)服务,在项目实行过程中承担计划、协调、监督和控制等一系列详细旳项目管理工作,它重要是作为一种管理者为项目业主提供管理服务或征询工作,收取旳是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

因此,项目管理方不应对工程承担过大旳责任。

不过,在委托管理模式旳制度设计中规定代建单位做承包商旳事情,承担承包商旳责任,却拿着管理服务(征询)旳酬劳。

如,粤府〔2023〕12号文规定:实行代建制旳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旳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

项目总投资2亿元如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为同意工程概算总投资旳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旳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过2亿元部分按1.5%计算。

项目酒店内部自营与委托管理管理优劣之比较(改)

项目酒店内部自营与委托管理管理优劣之比较(改)

内部自营与委托管理优劣之比较项目酒店之前一直是由其内部相关部门进行经营管理,带有类似于国营企业的特点,内部事务性的条条框框较多,带有较强的官办性质,人情牌较重,对其经营方式和经营手段产生了约束作用,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

同时由于相关酒店管理部门的人员没有较为系统的专业酒店管理知识,管理方面不规范,再加上缺乏对市场的敏锐嗅觉,信息搜集不够全面,导致项目竞争力不足,基本上只能满足内部接待的需求,自给自足,投入产出率相对较低,无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最大化.而假如委托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全面的经营管理,我公司可以凭借自身酒店管理的专业性,为该项目量身定做一套完整、科学、实际操作性极强的具体管理实施方案,在保留其原有内部经营管理优势的基础上更好地向外拓展,打响酒店的知名度,从而在短时期内增加盈利机会。

具体来讲,将该项目交由我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专业性专业的事只有专业的团队去完成,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我公司恰恰是一家专门从事酒店管理的专业化公司,专门为客户提供与酒店管理相关的一系列服务,公司管理人员国际化的管理经验及强大的顾问团队,为酒店管理的专业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方面,我们可以以多年管理过程当中摸索总结出来的经验服务于项目酒店,由专业的团队负责酒店从筹建、培训到后期管理,以我们特有的标准操作方式和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为酒店的盈利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通过引入成型的酒店体系,复制成功的经营模式,避免“误入歧途"浪费人力物力的情况的出现,提升酒店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保证酒店的赢利能力。

另一方面,我们能真正从酒店业主的角度思考实际问题,而不是一味追求模式化管理。

我们努力寻求标准化管理和业主实际情况之间的平衡点,从酒店的地理位置、经营项目的配套综合情况、市场的准确定位、职工队伍的合理化重新配置、潜在客户群的拓展方向等多方面入手,专门为项目量身定做一套管理机制,让专业化的酒店管理发挥出应有作用,不断为项目酒店创造出更大的效益.二、市场信息灵敏性项目的原管理主体为内部相关部门,由于缺乏酒店管理的专业性,对相关市场信息的关注和把握是其弱势,信息滞后必将影响了酒店的盈利.而作为一家专业的酒店管理公司,我们时刻要求自己熟知本地酒店的运作模式和消费市场特点,及时调整和把控好市场的准确定位,制定出月、季、年即近期和远期的目标要求,细化实施方案,逐步组织操作,以高度灵敏的市场嗅觉来搜集相关信息,将经验与本地市场有机结合,从而为项目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委托管理项目中的企业道德风险控制

委托管理项目中的企业道德风险控制

委托管理项目中的企业道德风险控制随着企业委托管理项目的不断增加,控制企业道德风险已经成为了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委托管理方来说,不仅要对项目的绩效进行有效的评估和监督管理,还需要密切关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制定相关控制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委托管理项目中的企业道德风险控制。

一、委托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委托管理中的道德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操纵数据和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委托管理方可能会通过操纵数据和信息的方式来控制项目结果,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

2. 违反合法合规要求有些委托管理方可能会为了达到项目目标,而违反法律合规要求,例如,采用不合规的手段来获取信息、擅自泄露商业机密等。

3. 利益冲突委托管理方可能会存在和项目利益相关的冲突,例如,因为管理方与项目参与方存在利益相关,导致其在项目过程中采取不公正的行为。

二、如何控制道德风险为了避免在委托管理项目过程中出现道德风险,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控制措施来监督和管理:1. 选择合适的委托管理方在选择委托管理方的过程中,企业应该从多个方面进行评估,特别是在道德风险评估方面需要更加重视。

例如,可以查阅管理方过往的合作案例,评估其道德风险程度,进而选择合适的管理方。

2. 签订明确的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一些风险较大的问题应该予以详细说明,以避免发生纠纷。

3. 建立准确、可靠的价值标准企业应该建立准确、可靠的价值标准,对项目的执行结果进行评估。

通过建立标准,可以制定相应的监督和控制措施。

4. 意识培养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员工的道德意识培养,促使其在工作中养成诚信、公正的行为习惯。

5. 加强监督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该随时监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6. 建立投诉机制企业应该建立投诉机制,让工作人员和客户可以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加强对项目的监督。

三、落实风险控制1. 正确执行合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对管理方的责任进行明确和约束。

参考文献:国资管理中多级委托代理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国资管理中多级委托代理存在的问题

国资管理中多级委托代理存在的问题来源:时间:2005-6-13 8:17:01一、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委托代理制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之一。

无论是国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部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不过中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还有着其特殊性,正是这些特殊性客观上使得中国国有资产的管理过程中更容易产生问题。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主要内容及引发的问题。

随着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为了实现资本的增值,必须把资本委托给经验丰富的管理者进行经营,于是,委托代理关系也就随之产生了。

在现代股份制公司中,存在着众多的所有者(股东),通过选举将经济所有权委托给董事会行使,形成所有权代理;董事会又通过契约将经营权交由经营人员,形成经营权代理。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股东(或其代理者—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普遍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

实践证明,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营者可能做出违背所有者利益的事情,形成“委托-代理问题”,原因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不一致。

所有者的目标在于获取最大的资产收益,而代理人除了力求获得尽可能多的个人经济收入外,还力求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扩大自身的权力,以及实现自我价值。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的不一致,代理人完全可能以其个人目标代替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从而损害所有者利益。

二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性,股东所掌握的经营信息远少于经营者,因而委托人难以准确判断代理人是否尽最大努力去增进股东的利益。

这样,代理人就可以利用这种信息非对称性,采取机会主义的“搭便车”行为,从而损害所有者利益。

(二)中国国有企业多级委托代理关系的主要特点。

西方国家的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一般为单级委托代理模式,而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模式是由国家(政府)到企业经营者的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过程,是一种多级委托代理关系。

我国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初始委托人缺位。

从名义上讲,全体人民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初始委托人。

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作者:何洁阳唐春来源:《经营者》2014年第04期摘要: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制度存在各种问题,如股权过度集中,内部人控制、经营者的权责划分不明确等。

由于上市公司存在制度缺陷,公司运营出现问题,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

本文通过对委托代理制度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提出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制度缺陷;成因;对策一、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制度运行现状委托代理制度指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委托给经营者经营,所有权仍归出资者所有,出资人按出资额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所有者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

现代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分离的,因此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制度通常是有偿的,代理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

委托代理制度的运行给上市公司带来正效应,股东出资建立企业目标就是利益最大化,但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他们的管理能力不足,所以选出他们信任的具有高管理水平的经理人来管理公司,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二、我国上市公司委托代理制度存在问题及成因委托代理制度有它的优点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整,内部人控制及股权过度集中,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发生。

(1)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份占很大一部分,但国有股股权代表不存在,国家作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缺乏有利的监督。

这种股权结构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现象的产生。

另外,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中,总经理本身也是公司的董事长,或者虽然不是董事长,但也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起不到真正的控制监督作用。

据有关统计,在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100%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22.1%,50%以上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78.2%,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47.7%。

这样拥有大量股权的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损害其利益。

(2)股权过度集中。

根据《2012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报告》,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看,大型上市公司的股权仍集中在前5大股东的手中。

委托代理制度及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

委托代理制度及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

委托代理制度及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在现代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不亲自经营企业,而是将经营权交给支薪职业领导,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最先是由贝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3)通过实证研究提出的,后来取得鲍莫(Baumol,1959)、玛瑞斯(Marris,1964)等人的进展,但委托代理的真正进展也就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

固然,依照代理理论的观点,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并非限于此,但却是最重要的,所以本文仅研究这方面的委托代理,并以此分析国有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委托代理的产生从一般意义上说,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相应的活动。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将对他方的行为承担必然的风险而取得监督他方的权利的一方称为委托方;而代理方(受托方)则是指不必然非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一方。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者就是委托方,而经营者则是代理方。

委托代理也称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因为它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的,即委托人的授权委托。

委托代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委托代理是基于受托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

委托授权在委托代理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既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

有时,不作为专业代理机构的法人,也能够同意委托进行代理行为。

(3)委托代理一般是有偿的。

专业代理机构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自然人受委托进行代理行为也是有偿的。

委托代理制度必然会产生代理问题,代理问题是指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肯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难以观察和监督,从而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

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是:1.不肯定性。

所谓不肯定性(uncertainty),指的是如此一种情形,当引入时刻因素后事物的特征和状态不对充分地、准确地加以观察、测定和预见。

目前会计委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前会计委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前会计委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目前会计委派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责任模糊和难以监督管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加强信息披露、明确责任分工和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加强信息披露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明确责任分工可以避免责任模糊,确保每个人承担应尽责任;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漏洞。

这些对策的实施能够改善会计委派制度存在的问题,使其更加明确高效,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展望未来,随着这些对策的逐步实施,会计委派制度将不断完善,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关键词:会计委派制度、问题、完善对策、信息不对称、责任模糊、监督管理、信息披露、责任分工、监督机制、总结、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会计委派制度是指公司将财务会计工作委派给专业的会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执行。

目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会计委派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亟需加强对其进行完善和监管。

在当前的会计委派制度下,存在着一些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挑战。

由于公司与会计机构之间信息传递的不对称性,导致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受到质疑。

责任模糊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在会计委派过程中,不同的参与者往往存在着责任履行不清晰的情况,容易出现“推诿责任”的现象。

难以监督管理也是困扰着会计委派制度的一个主要问题。

企业控制着信息的披露,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容易造成信息的滞后和失实。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加强信息披露,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外界呈现财务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各方责任,避免责任模糊导致的管理混乱。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加强对会计委派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对于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增强社会对企业的信任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继续加强制度建设,不断优化和完善会计委派制度,促进我国会计行业健康发展。

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会计委派制是一种在企业中广泛使用的管理模式,由于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进行一些改进和完善。

问题一:责任不明确
在会计委派制中,由于多人共同合作,责任往往不够明确,难以追踪责任。

对策:建立明确的制度和流程,规定好每个人员的责任和职责范围,以便于责任的追究。

问题二:信息不透明
在会计委派制中,由于信息的流转渠道比较复杂,可能会出现信息不透明的问题,有时会出现误解。

对策: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让每个人员都可以及时了解整个流程的进展和情况,避免信息不透明。

问题三:管理难度大
在会计委派制中,管理难度比较大,需要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否则容易出现问题。

对策: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包括监督机制、考核机制等,做到管理有据可查。

总之,会计委派制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模式,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以实现更好的管理效果。

- 1 -。

会计委派制度的坏处(3篇)

会计委派制度的坏处(3篇)

第1篇一、影响企业内部管理1. 降低企业自主性会计委派制度要求企业将会计人员委派至上级单位,这使得企业在会计管理方面失去了一定的自主权。

企业无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会计政策,导致企业财务管理缺乏灵活性。

2. 影响企业内部沟通由于会计人员由上级单位委派,企业在内部沟通时,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这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效率降低,甚至可能引发矛盾。

3. 影响企业文化建设会计委派制度可能导致企业内部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降低。

员工可能认为企业财务管理受到上级单位的干预,从而对企业产生不满情绪。

二、影响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1. 缺乏竞争机制会计委派制度下,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稳定性较高,缺乏竞争机制。

这使得部分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下降。

2. 缺乏职业发展空间由于会计人员由上级单位委派,企业内部晋升空间有限。

这导致会计人员职业发展受限,影响其工作积极性。

3. 缺乏激励措施在会计委派制度下,企业对会计人员的激励措施相对较少。

这使得会计人员工作动力不足,难以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

三、影响会计信息质量1. 财务信息失真会计委派制度可能导致企业会计人员为了迎合上级单位的要求,故意隐瞒或夸大财务信息。

这会导致企业财务信息失真,影响企业决策。

2. 财务风险增加会计委派制度下,企业会计人员可能因缺乏对企业业务的了解,导致财务风险增加。

如企业投资项目评估不准确,可能引发财务危机。

3. 财务管理不规范由于会计人员由上级单位委派,企业财务管理可能存在不规范现象。

如会计凭证审核不严、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等,影响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四、影响企业合规经营1. 难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会计委派制度可能导致企业主体责任难以落实。

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可能存在推诿责任的现象,影响企业合规经营。

2. 影响企业信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可能导致企业信誉受损。

这不仅会影响企业融资、招投标等方面,还可能引发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危机。

3. 影响政府监管会计委派制度下,企业财务信息失真,可能导致政府监管不到位。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如何解决好国有企业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并确保委托人目标的实现,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本文结合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实际情况,在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全面的挖掘出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字:国有企业;委托代理;激励机制;约束机制1 委托代理问题的提出按照詹森和威廉·麦克林的定义,委托代理关系是指这样鲜明或隐含的契约,根据这个契约,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委托人)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反映的是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从事某种活动,委托人相应地向代理人支付某种报酬的经济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思想是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问题,以减少所有者的经营风险。

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全体人民,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管理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力,由国家委托地方政府管理,政府委托职能部门,再委托给企业经营者。

这种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关系,就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

由于在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代理人之间又涉及到多个“中间人”,每个中间人既是上级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下级代理人的委托人,而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委托人追求利润最大化,代理人则追求个人尽可能多的货币与非货币收益,国有企业这种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毫无疑问会带来一系列的委托代理问题。

2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1)所有者缺位长期以来,我国理论上和法律上都明确认定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归全体劳动人民,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产权的最终主体是全体劳动人民。

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特殊的产权关系和政企不分的现状,实际情况与理论设想和法律规范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人人是所有者,人人不负责任;个个是主人,个个对所有物漠不关心。

委托执行制度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委托执行制度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委托执行制度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江苏法制报2009.12.24 D版专题□陈黎笋委托执行制度所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节约执行成本,提升执行效率。

委托执行制度使用以来,在维护债权人权益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总的实施效果与制度设立的初衷仍相去甚远。

为此,笔者对委托执行制度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对策,以切实发挥委托执行制度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作用。

一、委托执行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当前,在委托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1、委托执行的案件执结率过低。

委托执行的案件很多得不到实际执行,执行效果较差,执行申请人变成皮球,处于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两不问”的境地,被两边推诿,导致申请执行人对委托执行缺乏信任,意见很大。

2、委托执行与赴外执行做法不一。

同样的案件,有的采取委托执行,有的采取赴外执行。

执行人员出于某种原因,为“甩包袱”减轻自身负担,或为庇护被执行人,或为敷衍当事人的催促、推卸责任、存在侥幸心理,而将一些本应由自己执行的案件委托给外地法院执行;而有的为了“关系案”“人情案”,将应委托给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采取一些变通措施,自身赴外执行,使委托执行制度流于形式。

3、受托法院执行难度较大。

委托法院给受托法院被执行人资料往往不全面,可用性差,导致受托法院执行时难以找到被执行人,同时由于申请执行人与受托法院不在同一地区,难以及时协助受托法院寻找到执行线索,导致执行难度较大。

4、受托法院易受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影响。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一些受托法院对执行事项进行推诿应付,消极执行和怠于执行。

5、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权限划分含糊。

由于相关规定对执行权权限划分不清,在执行实践中,两家法院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不一致,造成的矛盾难以协调,使案件处于执行不能、结案不能的两难境地。

6、委托执行案件管理监督不严。

对委托执行案件,委托法院依据委托执行函可报结案,而受托法院为提高结案率等原因,往往不将受托案件列入案件综合管理系统,导致此类案件无人问津。

国企委托代理存在的问题浅议论文

国企委托代理存在的问题浅议论文

国企委托代理存在的问题浅议论文论文摘要: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解决好国有企业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并确保委托人目标的实现,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已成为中国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关健点。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层次过多、所有者缺位,委托代理关系模糊、激励机制失效和约束机制弱化等导致了中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内部人控制现象、合谋以及寻租问题突出,完善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必须精简委托代理链条,明确界定政府的职权范围,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论文关键词: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激励与约束机制一、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一)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内部人控制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中,经理人员(代理人)有损所有者和债权人的行为。

西方国家中,由于股权分散化,委托代理关系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的倾向,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具有以下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首先,和其他转型国家相同,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缺乏人格化代表。

其次,中国的内部人控制由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不相统一,极大增加了所有者的代理成本。

最后,由于中国现在还缺乏经理人员市场的竞争,企业经理人员主要由上级行政部门指定和从企业内部选拔,无法保证他们的经营能力。

(二)合谋问题更加复杂公司制企业产权制度安排非常注意防范协作生产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危害。

西方具体的做法是设立专门的监督人去监督协作生产中的其他人员。

但监督人和被监督人仍有可能达成一种默契—“合谋偷懒”,造成外部不经济。

在中国复杂的多级委托代理结构中,这种合谋以两种形式出现:一种是“中层合谋”,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企业经理之间的合谋,其目的是在总利润的分割中尽量增加企业的份额。

可以说“中层合谋”是中国的一个“特例”,这使合谋问题更加复杂。

(三)寻租问题异常严重在中国的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寻租活动表现为一是争当代理人上,由于代理人职位的权利、地位、身份和许多既得利益,使得许多并无真才识学的人通过拉关系、走后门、行贿等非正当手段当上了代理人,这种寻租活动使得企业很难选拔到合格的代理人,这也是最高的代理成本;寻租活动表现二是代理人当上之后,不是通过搞好企业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讨好其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拉关系、找靠山、走后门、游说、疏通、哄骗、接近权利中心、行贿等寻租活动为企业或个人谋利。

企业委托管理缺点分析报告

企业委托管理缺点分析报告

企业委托管理缺点分析报告引言企业委托管理是现代企业中常用的管理方式之一。

它把一些特定的工作、任务或职能外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以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然而,委托管理也存在一些缺点,本报告将对这些缺点进行分析和讨论。

缺点一:信息不对称在委托管理中,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委托方可能不能获得受托方的内部信息,导致对受托方的工作难以评估和监控。

这样一来,委托方在决策中可能会缺乏必要的信息,容易受到潜在的风险或损失的影响。

缺点二:质量控制难度增加委托管理中,委托方需要依赖受托方来完成特定的任务,而无法直接控制和监督受托方的工作。

这就可能导致质量控制的难度增加。

因为委托方无法直接干预受托方的工作过程,无法确保受托方按照要求和标准履行职责。

一旦受托方出现失误或工作质量不过关,委托方将面临无法立即解决问题的困境。

缺点三:信任问题委托管理中,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建立的是合作关系,而非直接雇佣关系。

这就涉及到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

委托方需要相信受托方能够按照约定完成任务,而受托方则需要相信委托方会支付合理的报酬。

如果发生信任破裂,将会给双方带来一系列的合作障碍和风险。

缺点四:资源浪费委托管理中,委托方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受托方的服务。

这就意味着委托方需要更多的资金去购买外部资源,而不是自身内部开展对应工作。

如果委托方能够自行完成这些工作,可能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内部资源,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另外,委托方为了确保委托成功,可能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寻找和筛选合适的受托方,这也是资源浪费的一种。

缺点五:责任转移在委托管理中,一些原本应由委托方承担的责任可能被转移到受托方身上。

尽管委托方对受托方的工作进行了委托和监督,但最终责任仍然在受托方身上。

一旦受托方无法满足委托方的期望,委托方很可能会面临法律或商业上的责任风险。

结论委托管理是一种常用的管理方式,它在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其所存在的一些缺点。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优缺点及改进措施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优缺点及改进措施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优缺点及改进措施作者:马兰来源:《商业会计》2014年第03期摘要:农村财务会计实施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是会计委托代理制,不可否认的是该种制度顺应了时代的潮流,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也表现出来了一些缺点。

基于此,本文试图对改进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操作层面改进一、引言2013年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胜利闭幕,大会多次提及中国梦。

中国梦是整个民族的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

中国梦具体到每个群体、每个人都不一样。

就农民这个群体来说,中国梦就是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农民群体要想实现他们的中国梦,搞好农村财务会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就目前来讲,农村财务会计主要实行的是会计委托代理制。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是指在坚持村民(社员)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同意,与乡镇设立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记账协议,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的“五统一”服务。

该项制度是建立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以及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每月由各村的报账员把相关资料送到乡(镇)委托代理机构记账。

它是在对制度不断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上,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形成的,对之前农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了很大的改进,在运行过程中表现出了很大的优越性,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也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

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优缺点(一)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顺应了时代的发展1.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建设。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所派出的代理会计人员不同于以往的农村会计人员,他们往往具有一定的教育背景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普遍业务能力很强,职业道德水平也比较高,具备了一定的专业优势和规模优势。

这样就保证农村财务会计工作井然有序,不再像以前杂乱无章,从而经济上的开支也就能够做到清楚明了,这就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奠定了有力的经济基础。

委托运营电厂安全管理的难点与对策

委托运营电厂安全管理的难点与对策

委托运营电厂安全管理的难点与对策委托运营概述委托运营,较多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发电项目,是指新项目公司(业主)将电站运行、维护工作委托给老电厂(承包方)来完成,并向其支付一定费用的电站运营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新项目公司来说,精简了人员,节约了成本,有利于集中精力搞好新项目开发和资本运营;对于老电厂而言,增加了收入,消化了富余人员,拓展了外部发展空间。

委托运营模式是一种新、老电厂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战略联合,是发电企业在市场机制推动下,借鉴国际流行的“资源外包理论”而作出的重要管理创新。

近年来,按照“发展减人”的思路,华电集团大量新建或扩建项目采用了这种委托运营方式,仅笔者所在的宝珠寺电厂,就先后承担了四川紫兰坝电站等3个水电厂的运行维护任务,较好地消化了富余人员,增加了收入。

近期,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公司已经成立,必将在规范委托运营市场的基础上,加速委托运营模式的推广。

可以预见,将来委托运营模式会成为华电集团新建或扩建发电项目的主流运营方式之一。

因此,研究委托运营模式下电厂安全管理问题,对于我们提高新建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安全管理的难点委托运营电厂的安全管理,属于“新兴事物”,存在着不少以前从未遇到过的问题,其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思想观念方面:心理失衡,主人翁意识缺位,合同思维等的影响虽然同属一个行业,一个集团,都做着相似的工作,但老电厂和新项目公司职工收入差距比较大,常在一倍以上,老电厂职工对于这种现象感到不满,出现心理失衡,在工作配合中出现抵触情绪。

而且,这些职工虽然在业主的厂房里上班,但身份认同和心理归属都在老电厂,对于自己从事的工作,有一些“打工者”情结,主人翁意识不强,工作动力不足。

另外,双方部分人员对这种战略合作关系的认识不够深刻,比较纯粹地从合同、交易的角度来理解这种关系,没有清楚看到这种合作对双方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造成在安全管理中出现不和谐现象。

药品法人授权委托书弊端(2篇)

药品法人授权委托书弊端(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药品市场的不断发展,药品企业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越来越多地采用授权委托的方式来处理药品业务。

授权委托书作为授权委托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药品法人授权委托书存在诸多弊端,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药品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弊端1.授权委托范围模糊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药品法人授权委托书对授权委托范围描述不清,导致授权委托人超出授权范围行使职权。

这不仅损害了被授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2.授权委托期限不明确部分药品法人授权委托书未明确授权委托期限,导致授权委托人在授权期限届满后仍继续行使职权。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被授权人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利益。

3.授权委托内容不全面有些药品法人授权委托书只关注授权委托人的权利,而忽视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这种不全面的内容可能导致授权委托人忽视自身责任,从而引发企业风险。

4.授权委托程序不规范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药品法人授权委托书在签订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如未进行公告、备案等,导致授权委托书无效。

5.授权委托人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药品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可能存在素质不高、专业知识不足等问题。

这可能导致授权委托人在行使职权时,出现判断失误,损害企业利益。

6.授权委托书监管不到位目前,我国对药品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企业利用授权委托书进行违法行为,如虚假宣传、违规销售药品等。

7.授权委托书与实际业务不符部分药品法人授权委托书与实际业务需求不符,导致授权委托人无法有效行使职权,从而影响企业业务发展。

三、解决药品法人授权委托书弊端的措施1.明确授权委托范围和期限药品法人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委托范围和期限,确保授权委托人依法行使职权,避免滥用职权。

2.完善授权委托内容药品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全面规定授权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授权委托人正确行使职权,维护企业利益。

委托书危害(3篇)

委托书危害(3篇)

第1篇一、授权滥用委托书授权他人代表自己行事,但有时授权者可能对被授权人的能力、信誉和道德水平缺乏足够的了解。

这可能导致以下危害:1. 被授权人滥用职权:被授权人可能利用授权,超越权限行事,损害授权人的利益。

例如,在商业活动中,被授权人可能未经授权签订合同,导致授权人面临法律风险。

2. 被授权人违反诚信原则:被授权人在行使授权过程中,可能出于个人利益,违背授权人的意愿,损害授权人的利益。

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被授权人可能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导致授权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信息不对称委托书在授权过程中,授权者和被授权人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

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以下危害:1. 授权者无法及时了解授权事项进展:由于信息不对称,授权者可能无法及时了解被授权人行使授权的情况,导致授权事项进展缓慢或停滞。

2. 授权者权益受损:被授权人在行使授权过程中,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做出对授权者不利的决策,导致授权者权益受损。

三、责任不清委托书在授权过程中,可能存在责任不清的问题。

这种责任不清可能导致以下危害:1. 被授权人逃避责任:在授权过程中,被授权人可能因责任不清而逃避自己的责任,导致授权人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2. 授权人维权困难:由于责任不清,授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困难,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法律风险委托书在授权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委托书无效:委托书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导致授权无效。

2. 委托书被篡改:委托书可能被篡改,导致授权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损害授权人的利益。

五、道德风险委托书在授权过程中,可能存在道德风险。

这种道德风险可能导致以下危害:1. 被授权人道德沦丧:被授权人在行使授权过程中,可能因道德沦丧而损害授权人的利益。

2. 授权者道德受损:授权者在授权过程中,可能因道德问题而遭受损失。

综上所述,委托书在便利人们处理事务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一系列的危害。

为了避免这些危害,授权者在授权过程中应充分了解被授权人的能力、信誉和道德水平,明确授权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授权事项的顺利进行。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制度的缺陷与出路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制度的缺陷与出路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委托制度的缺陷与出路一、一般条件下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制度的委托关系公司制是制度的典型形式,其产权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出资者和经营治理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以出资者把握投进资产的收益权和监视权,经营者实际拥有、支配和处置企业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为权责利划分方式,以利益目标协同与差异并存而签定的契约关系为连结体,以信息不对称为出资者和经营者产生熟悉矛盾的主要根源。

在公司制条件下,委托代理关系使出资者与经营者在利益目标和风险规避上产生了分歧:出资者享有剩余收益索取权,其目标是剩余收益最大化;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其目标是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这包括个人物质收进和精神报酬、增加闲暇时间和避免风险等。

经营者很轻易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出资者利益,出现学上所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了达到目的,经营者不惜通过提供粉饰后的财务报告,虚构经营业绩,掩盖自己的劣迹和不当利益。

出于维护自己权益的要求,出资者客观上需要借助气力对经营者提供的业绩报告信息进行审计和鉴证。

在一般公司制条件下,财务报表审计委托关系主要由三方面构成:1.审计委托方。

即把握公司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出资者——由股东代表组成的股东大会或由大、小股东代表组成的董事会,通过表决的方式决定选聘审计主体,委托其代表出资者对经营者提供的报表进行审计。

2.审计受托方。

主要是师事务所,接受出资者委托,按照其规定的审计范围,对审计客体进行审计。

3.审计客体。

即被审计的对象或出资者投资的企业,实际上主要是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治理情况进行审计,以评价经营者是否履行职责或完成受托经济责任,鉴别经营者提供财务报告的真实程度。

在非国有制的公司中,由于董事会成员大部分都是大股东本人,因而,经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表决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受公司经营治理者制约的情况下,基本上能代行出资者监视的责任,如实进行审计监视。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委托关系现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国有公司)是一种具有产权关系缺陷的企业组织。

论委托执行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委托执行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委托执行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摘要沿滩法院以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为目标,结合自身委托执行工作的现状,对委托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困难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使委托执行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尽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委托执行良好的执行效果和效率。

论文关键词委托执行工作执行人合法权20XX年下半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在集中开展的一次委托执行积案的清理活动中,发现了相当一部分委托执行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一些法院对委托或者受托案件底数不清,管理混乱。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对委托执行案件的重视力度,尤其是针对委托执行制度和委托执行工作存在的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委托执行工作,完善委托执行相关制度,着手对委托执行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调研、修订,于20XX年5月3日颁布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5月16日正式实施。

从沿滩法院的实际情况来看,相对来说本院办理的委托执行案件比较少,以最近一年为例,从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本院共受理委托执行案件8件,全部为省外受托案件,其中自动履行1件,执行和解2件,终结案件3件,还有2件在执行中尚未执结,其中通过调研,发现本院委托执行存在以下问题:一、委托执行的适用率偏低在一年的时间内,沿滩法院未向其他法院进行委托,受托案件也只有8件,占立案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很低。

归其原因有三:一是根据该规定出台之前的有关委托执行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案件的委托执行需要进行繁琐的审批程序,周期较长,特别是跨省委托,需要执行法院层报所属中院、高院审批之后,再通过高院移交给受托法院所属高院,之后再通过中院移交,委托手续繁琐且转至受托法院期间较长,往往容易贻误执行的最佳时机。

虽然新的《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省去了繁琐的审批与移交程序,但是其实施的时间只有短短一年,效果还未充分显现;二是涉及到执行收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5条之规定,委托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受托法院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因此,如果执行法院将案件委托处理,将会造成执行等费用的损失,这也是委托执行适用率偏低的客观原因之一;三是委托案件执行实际得到执行的少,执行效果不理想。

委托管理风险

委托管理风险

(二)委托管理风险1。

风险原因分析背离市场原则.内部合作没有形成市场机制,对合作主体的考核、评价、竞争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评价考核结果没有得到应用,而是股份公司行政安排.客观上鼓励和无原则地扶持低劣企业,路桥公司丧失了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却仍然需要承担其管理不良的法律后果。

模糊责任边界。

股份公司强调我公司的平台职能,有意无意弱化我公司对项目的管控权,模糊总承包委托管理的责任边界,同时又对受托方不良管理行为及其后果缺乏必要的考核、问责机制,助长其不配合不服从管控,不尊重不履行协议。

管控能力不足。

路桥公司因自身决策、管控、协调能力不足,影响其在股份公司的信誉,造成股份公司的支持不能持续,影响企业良性发展.先阶段发现有检测报告出具时间较晚、报告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等原因造成工程验收滞后.总承包部因人员、制度、地理因素、协调能力不足,逐渐失去对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约束力,造成试验检测工作的失控,影响工程质量管理。

管控行为不当。

路桥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针对工程局合作的管控行为不当,不作为、过度用权甚至营私舞弊等,造成合作工程局的评价降低,导致合作不信任、不顺畅,进而影响对项目的管控.第三方检测单位没有按照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导致管控行为不当,执行力不强.总承包部要督促检测单位积极改进质量体系,保证其组织机构的健全、制度的完善。

检测单位没有健全的保廉制度,不能约束人员人事、用权问题,也造成甲、乙双方不顺畅合作。

协议执行不力。

与受托人的委托管理协议签署不及时、不严肃,包括我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执行协议条款的意识,往往以一事一议方式甚至口头否决协议规定。

委托双方签署的协议未能获得法律保护,现有协议不能根据市场变化改变检测模式、更新检测设备,造成检测单位不能提升检测能力,对本工程质量管控造成约束.协议中已明确条款,也未能获得检测单位的有力执行,对本工程造成质量隐患的风险.2。

风险后果预测一方面,在项目合作伙伴选择过程中不能自主或把关不严,选择了施工能力差、业务水平低、信用等级差的工程局或团队,增大了履约风险和合同纠纷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缺陷(《广东省代建项目投资影响因素分析研究》节选)本章试图从工程管理理论和法律的层面探讨委托管理模式运行过程中困扰人们的理论和制度设计问题。

包括代建单位的承包的性质、委托管理模式的奖罚机制、委托管理模式的法律关系等。

第一节代建单位的承包性质粤府〔2006〕12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粤府〔2006〕12号文第八条规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由上述规定可知,代建单位从事的是项目管理工作,不是工程总承包。

但在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设计和实施中,存在许多违反工程项目管理基本理论和准则的问题。

例如:(1)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基本理论和准则,项目管理方主要是受业主委托为工程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计划、协调、监督和控制等一系列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它主要是作为一个管理者为项目业主提供管理服务或咨询工作,收取的是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费。

因此,项目管理方不应对工程承担过大的责任。

但是,在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设计中要求代建单位做承包商的事情,承担承包商的责任,却拿着管理服务(咨询)的报酬。

如,粤府〔2006〕12号文规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

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

同时,粤府〔2006〕12号文还规定: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向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不低于工程估算总投资10%的履约保函。

由此可见,代建单位承担着承包商的担保责任,并且担保金额远大于酬金。

再如,粤府〔2006〕12号文规定:“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某些代建合同还规定:项目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代建单位应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保修服务协议,承担督促和组织专业工作单位维修和返工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代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代建单位除进行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及损失赔偿外,还要扣除代建服务费的%作为违约责任。

其中,连带赔偿责任与我国《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的责任相同。

上述种种规定表明,代建单位拿着管理者(咨询)的报酬,在做承包商的事情,承担承包商的责任,这条路是走不通的,是制约委托管理模式发展的瓶颈之一。

代建单位的工作是项目管理,属于咨询性工作。

在性质上,代建单位属于工程咨询单位,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就没有积极性。

(2)项目管理方与项目业主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它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见建市(2003)30号文第三条第二项)。

但在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设计中却规定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见粤府〔2006〕12号文第十四条第七项)。

这也是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准则不符的。

(3)工程是个多目标系统,因此项目管理应该是多目标控制、过程管理,也就是说对项目管理的绩效评价应该是多方面的。

但在委托管理模式的制度设计中却仅以单纯的经济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如粤府〔2006〕12号文第四十条规定:“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制度。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可按不超过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

这种过于注重总投资考核,会鼓励代建单位放弃对工程的全寿命期有历史性影响的目标的关注。

例如工程质量、耐久性、安全性、节能和低碳、健康、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第二节委托管理模式奖罚机制问题我国委托管理模式在制度设计上,从经济人假设出发,采用博弈模型分析,得出业主与代建单位之间相矛盾的利益关系和他们不同的组织行为。

强调在代建合同中应该设置一些经济措施以调动代建单位的积极性。

如:在代建合同中设定工程的投资总额,如果实际投资节约,则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代建单位奖励;反之,如果投资超支,按照一定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处罚。

这种对代建单位按照总投资额进行考核,节约奖励、超支处罚的方式符合我国多年来在工程中推行的以经济承包制为主的责任制形式。

由经济人假设和博弈论分析得出,只有当不正当获益大于正当获益或者处罚损失时,代建单位才有可能铤而走险。

因此,通过一定的奖励或者处罚措施,能够充分发挥利益杠杆的调节作用,使代建单位因为追求奖励或者畏惧处罚而放弃对不正当获益的追求。

同时,总投资额度简洁明了,直接反映了工程建设的花费情况,反映了代建单位工作成绩的大小。

而奖励和处罚条款的设置通常是基于总投资额的节省或超支,直观形象,便于业主评价,操作性强。

但是,以工程的投资总额作为指标对代建单位设置奖励和处罚规定带来的问题也是十分明显的:(1)代建单位的工作是项目管理,属于咨询性工作。

在性质上,代建单位属于工程咨询单位,不能承担大的赔偿责任,而且一般代建单位的赔偿能力也不足。

目前大部分省市将投资超支风险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代建单位,表面上看似乎是对政府有利的,但实际上最终因为超出代建单位的承受力而不能落实,失去约束意义;(2)一般代建合同签订时间较早,在合同签订时,由于工程的详细设计尚没有完成,则工程造价总额常常是不准确的。

而以工程的目标投资额作为奖励和处罚条款设置的依据是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最后导致以降低功能需求等方式来保证投资目标;(3)代建单位承担整个工程的建设管理任务,它对工程进行全寿命期和集成化管理,对工程的社会影响、运行效率、节能、运行费用、耐久性等全寿命期禀赋与它的工作有直接影响。

如果将工程造价与代建单位利益直接挂钩,则鼓励它放弃工程的全寿命期社会责任和历史责任,引发短期行为;(4)代建单位属于社会化的项目管理工作,要取得工程的成功,它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承包商,在工程中以应有的良知、理性工作,公平对待各方面利益,使工程相关者各方面满意,这是社会化项目管理的工作准则。

如果代建单位的酬金与实际总投资节约或超支额度相关,则它在工程中就有很大的且直接的利害关系,在签订工程设计、施工、采购合同中,以及在工程计量、支付工程款、处理索赔时就会不公平对待承包商,失去公正性。

这违背了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准则;(5)任何工程都是一次性的,这使得工程建设的总投资很难事先准确计算,工程实施过程中也会发生大量的变更,使工程的目标发生变化,而且项目管理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也很难衡量和评价。

这种奖励和处罚与其项目管理的绩效很难有比例关系;(6)在工程过程中有许多风险或机会收益发生,如物价上涨或下跌、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外界不可预见的干预等,这些不是代建单位能够控制和影响的,如果让代建单位承担这部分风险,会导致奖罚失去客观性;(7)在我国的许多地方代建制具体施行中,投资者对代建单位的授权都是有限制的,如它虽然组织招标,但最后选择承包商、设计单位的决定权还是投资者(政府机关、部门),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选择也在投资者。

在这种项目管理责权利不平衡的情况下,要求代建单位对投资负责是不适宜的,不好操作,也无法实行。

第三节委托管理模式的法律关系由粤府〔2006〕12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由此得知委托管理模式是一种代理行为。

1、代理的概念1.1英美法系的代理概念代理是一种受托信义关系,其中一方同意在另一方的监督下为了另一方的利益而实施一定的行为。

其特征如下:(1)代理是两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一种一个人为另一个人做某种事情而由后者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契约或合意关系;(2)代理关系既可以产生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契约,也可以产生于当事人以前建立的各种法律关系;(3)代理人在从事受托之事时代表本人(被代理人);这里的代表不是指以本人名义,而是指代理人的行为被视为本人的行为;(4)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主要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受托信义关系;(5)代理人有影响本人法律地位的权力——代理权,这种权力或来自于本人的授权或行为,或来因存在某种基础关系而法律推定或规定;(6)代理人在履行代理行为过程中,有随时服从本人指示的义务,但除非为本人的属员或雇员,代理人工作日程、方式不受本人的控制。

1.2大陆法系的代理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所为的对本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其特征如下:(1)把代理看作代理人为本人与相对人(第三人)构筑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强调代理的外部方面,即如何代本人同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至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由别的法律规范,被排斥在代理概念之外。

与此相反,英美法更强调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更多地重视代理人是否已和本人建立了代理关系,他的权限是什么。

(2)把代理权的产生与本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的建立区别开来,代理权被认为是由本人单方授权行为而产生(意定代理)或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法定代理);产生意定代理关系的委任或其他契约被看作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双务契约。

而英美法信奉“代理是委任的后果”的原则,把代理权看作是直接源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或者说本人授权和代理人接受授权的行为就在双方之间建立了代理关系。

(3)强调代理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时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受托法律行为。

大陆法国家一般只承认英美法中的显名代理,行为人尽管是受人之托、为他人办事,只要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他就是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就不能将法律结果直接转嫁给本人。

英美法只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或授权关系,如果存在,不管代理人以谁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都称代理人;至于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建立了直接请求权制度。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看出,代理作为为本人和第三人构架法律关系的基本制度在两大法系之间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其主要区别在于:大陆法系强调代理的外部方面,即如何代本人同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英美法更强调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更多地重视代理人是否已和本人建立了代理关系。

大陆法系关于代理权的产生既可以意定代理,也可以法定代理。

大陆法把代理看作一种能使他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不管行为人的代理权来自当事人的同意还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英美法只有意定代理,没有法定代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