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试行)(20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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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改造政策解读和工作步骤流程整理_图文

深圳市城市更新改造政策解读和工作步骤流程整理_图文
2.3 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
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2.3 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
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2.3 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 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
其中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单独制定年度计划 相关资金来源等内容;
Part 3 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饰、装修许可文件
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3.2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功能改变后补缴地价怎样计算?
——改变功能后的原有建筑面积地价+增加建筑面积地价.
原有建筑面积 部分补缴地价
销售额
改变后土地使用权剩余 期限的公告基准地价
销售额
原土地用途剩余期限 的公告基准地价销Βιβλιοθήκη 额增加建筑面积 部分补缴地价
改变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的 市场评估地价标准
——由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经费来源多元化.
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涉及改善基础设施、公 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
申报 区政府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经费 来源
市政府
区政府
权利人
其他相关人
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3.2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进行功能改变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满足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付清地价款; 4、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

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政策介绍

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政策介绍
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政策介绍
1
产业升级改造策略
2
产业升级改造模式
3
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4
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
2
一、产业升级改造策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 鼓励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支持旧工业区实施综合整治和功能改变等混合类城市更新,推进 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高效益产业和高素质人才集聚,建设生产、生活、生态和谐发展 的现代化产业园区。对于涉及旧工业区局部加改建、部分功能调整等改造的,在规划、土 地和财税等方面给予支持。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城市更新办法》,坚持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 三种更新模式并举,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旧工业区(含旧仓储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 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城市功能,保障民生福利,提升环境 品质,为打造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更新规划申报
7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二)放宽准入条件
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占比
建筑物建成时间要求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不低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60%
原则上不少于15年
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不低于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50% 原则上不少于10年
8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三)鼓励适当提高开发强度 旧工业区在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方式提高开发强度:
局部拆建
9
三、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四)地价优惠
增加完善辅助公用 设施
进行综合整治、加建扩建的,新建的建筑面积属于城市基础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 的,免收地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6•【字号】深府办[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深府办〔2008〕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实施并加强后续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是化解我市“四个难以为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城市功能的重要举措。

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涉及土地政策、资金扶持、市场操作等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在全市范围内选取若干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工业区进行升级试点,有利于探索积累经验,制定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在全市铺开推进。

试点项目的成功与否对于全面开展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工作力度,保证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

工业区升级改造应坚持以符合城市规划为原则,以符合土地产权政策为核心,以带动产业升级为目标;必须坚持“工改工”的原则,改造后的工业园区以自用为主,严格控制出租,不得转让;应按生态工业园区关于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二、天安数码城厂房公寓区、福田燃机电厂、金地工业区、水贝国际珠宝交易广场、特力吉盟黄金首饰产业园区、马家龙工业区、永新工业区、福永第一工业区、黄阁坑工业区、太平洋工业区、茶光工业区(扣除政府储备用地部分)等11个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总用地规模约88公顷)列入试点项目予以推进。

三、各区人民政府应尽快就试点项目用地和建筑物权属情况征求市国土主管部门意见;根据试点项目实际,结合全市工业布局规划,组织编制试点项目产业规划和升级改造专项规划,分别报市贸工局和市规划局审批。

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引导旧工业区向创新驱动、功能完善、空间优质、集约高效的高质量产业空间转型,防止工业用地房地产化、避免产业空心化,保障实体经济持续稳健发展,同时加大公共设施、公共空间落实,打造成为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的重要支撑和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的重要平台,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圳市加快推进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业区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我区旧工业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更新方向为普通工业用地(M1)或新型产业用地(M0)的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条区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区更新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投资推广署等产业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区产业部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项目准入与报审第四条鼓励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以利于引导产业片区统筹更新、推进重点片区产业升级、落实公共利益:(一)有利于落实福田区重点片区城市更新统筹规划的项目;(二)有利于推进福田区重点产业片区转型升级,按照“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相关规划及管理规定,落实合作区建设的产业类项目。

(三)为落实政府近期急需建设的学校、医院、轨道交通、次干道以上道路、河道整治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项目;(四)移交独立占地的医疗、教育、养老、交通等重大公共设施建设的项目。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产业发展方向应符合《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等产业布局要求,产业准入应符合《福田区现代产业集聚发展导向目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申报主体应先编制产业规划并报区产业部门审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3月11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深圳城市更新综合整治专题研究

深圳城市更新综合整治专题研究
• 部分建筑物未满15年但满足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更新年限要 求,建筑面积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
• 且该部分建筑物集中成片,所在区域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 的条件
• 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按照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要求进行申报,并在更新单元 计划公示中一并公示初步划定的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用地范围。更 新单元计划批准后,计划申报主体同步编制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的 更新单元规划一并报审。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办理拆除重建与综 合整治范围的土地分宗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深圳城市更新改造模式——综合整治
目录
1 2
基本概念 申报流程
政策指引文件
政策文件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试行)》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
置办法(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建筑物建成时间要求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不低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60%
原则上不少于15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
旧住宅区,原则 上不少于20年
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不低于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50%
原则上不少于10年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综合整治
项目类型
可实施模式 不增加生产经营性
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类型还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可申请列入综 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1. 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城市规划; 2. 地上建筑物建成时间不少于10年; 3. 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设定标准的

深圳(关于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

深圳(关于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

印发关于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宝府〔2007〕67号)印发关于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关于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构建“平安、和谐、繁荣宝安”,走“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城市”发展之路,逐步推进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和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城市配套、改善城市环境,增强我区产业竞争力,依据《深圳市工业布局总体规划》及《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改造范围和改造方式(一)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区政府鼓励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区实施升级改造:1.不符合工业布局规划和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工业区;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区;3.建筑容积率偏低、土地利用率低的工业区;4.内部规划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完善、建筑质量差的工业区。

(二)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分为综合整治、重建和政府征收三种改造方式。

其中,综合整治是指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工业区环境美化和功能完善项目;重建是指局部或整体拆除工业区内原有建筑并重新建设的项目;政府征收方式是指在旧工业区业主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政府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对旧工业区项目实行征收,完成征收后项目用地再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进行开发建设的改造方式。

二、改造原则和要求(一)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遵循规律、稳步推进,优化产业、促进发展”的原则,整治与重建相结合,完善功能配套,提高土地使用价值。

(二)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共同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改造单位的积极性,依法保障建设单位、业主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业区与周边社区和谐发展。

大湾区拿地策略及工改系列(二)深圳市工业用地、工改项目操作指引

大湾区拿地策略及工改系列(二)深圳市工业用地、工改项目操作指引

大湾区拿地策略及工改系列(二):深圳市工业用地/工改项目操作指引一、工业用地/工改项目投资趋势及风险评价(一)投资趋势及风险评价2018年8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了《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自此之后,深圳工业用地项目及工改项目的投资价值急剧缩水。

一方面,工业用地及工改项目已没有足够的往商业和公寓业态争取抑或“变通”的空间;另一方面,项目建成后的去化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压力,因此当前的工业用地及工改项目更多地处在深度调整期。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金融机构及市场均对工业用地及工改项目报以稍微悲观的态度,但产业地产仍受主流市场的大力推崇,该投资方向亦有可能成为地产转型方向的重要选择。

(二)核心法规梳理1.“1+6” 文件2013年1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深府【2013】1号)(1)2013年1月7日《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1号)(2)2013年1月7日《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2号)备注:深圳市政府于2016年1月9日正式出台《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2号)同时废止。

(3)2013年1月7日《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3号);备注:2013年12月6日深圳市规土委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规土〔2013〕721号);2014年3月11日发布《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收缴方案》(深规土〔2014〕120号);2014年8月8日发布《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规土〔2014〕428号)。

(4)2013年1月7日《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5)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深规土【2013】12号)(6)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关于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深规土【2013】22号)2.2016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有效期2年,具体至2018年10月20日);备注:市规土委已于2018年9月26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知》3.2017年5月12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深规土规【2017】1号)4.2018年8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4号)二、工业用地分类及建筑用途、功能要求(一)工业用地分类2004年版“深标”(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7年对“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进行了修订)“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二)建筑用途及功能要求2004年版“深标”(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7年对“第4章密度分区与容积率”进行了修订)2.2.2.2:三、工业用地项目与工改项目差异分析(一)净地招拍挂类(含已批未建类)工业用地项目1.分割转让问题:原则上整体转让并限制分割转让法规参考:《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暂行措施》第(十六)条涉及的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城市更新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更新计划”、“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实施监管以及用地管理。

《暂行措施》第(十五)条涉及的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更新计划第三条更新计划的申报主体参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除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第四条的规定提交更新计划申报材料外,申报更新计划还需提交建筑物现状功能一览表及拟改造模式的分区图。

更新计划申报范围应包含完整宗地。

第五条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更新计划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自收到更新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管理局及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自收到更新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通过的,形成更新计划草案,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区政府网站上进行10日的公示,汇总、处理公示意见后提交市规划国土委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六条更新计划经批准后,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深规土〔2013〕295号)向管理局申请核查、汇总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信息。

未批先建的建筑物须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测绘查丈报告。

涉及用地处置的,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013〕294号)办理。

《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规定》(征求意见

《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规定》(征求意见

《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及重点工作部署,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加快推进老旧工业区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我委经过充分调研,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等有关规定,在原《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试行)》(深规土[2015]515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试行)》)修订基础上,起草形成《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规定》)。

一、起草背景2015年,住建部及广东省提出关于城市双修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以集约节约内涵式发展为核心推动空间政策创新,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运作机制,全面开展城市更新,实施城市“双修”工作。

《暂行措施》提出“提倡有机更新,鼓励旧工业区转型升级”、“鼓励旧工业区综合整治”。

《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要求规划期内力争完成100个旧工业区复合式更新和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项目。

以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对象的综合整治成为践行城市双修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老旧工业区有机更新的有效途径。

经过前一阶段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的政策探索与试点实践,我市已初步构建了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制度体系。

然而,试点实施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显现出存在一定政策空白、操作流程不完善、行政审批周期长、市场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在强区放权新形势下,为加快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破除政策障碍,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我市城市更新配套政策体系,更好地指导与规范各区城市更新工作,我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本《操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创新思路(一)衔接相关政策,打通关键环节,破解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理难题。

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对接《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等关于违法建筑的处理规定,打通关键环节,梳理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理过程中消防、质检、规划确认与行政处罚的审批流程,优化、精简待完善手续建筑物处理程序,破解政策难点。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深府办[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九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产业第一”,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对象本工作方案涉及的改造对象为市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鼓励实施升级改造的4类工业区,即不符合工业布局规划和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工业区,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区,建筑容积率偏低、土地利用率低的工业区,内部规划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完善、建筑质量差的工业区。

据调查,在全市914个工业区中有680多个旧工业区,其中原村办工业区占旧工业区总数的87%,且布局分散、零乱、无序,大多数容积率低、规模偏小、厂房建筑质量较差、功能不配套、开发强度低。

二、改造原则和方法根据《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进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意见》(深府办〔2008〕35号),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遵循规律、稳步推进,优化产业、促进发展”的方针,按照“功能协调、空间临近、产业关联、分类管理”原则,综合考虑园区区位、产业基础、用地潜力、节能环保、业主意愿等因素,全面调查、具体分析、科学定位、分类处理,各区政府及光明新区管委会与市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运作,采用自行改造与收购改造相结合、整治与重建相结合、改造后自用与有条件租售相结合的方式,针对不同情况制订不同的改造方案,力求整合工业区布局,完善工业区功能配套,提高工业土地使用价值,加快推进我市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确保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深圳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政策汇编

深圳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政策汇编

深圳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政策汇编一、本文概述1、深圳市经济发展与工业区现状深圳市作为中国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一直以来都在全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随着中国政府实施新一轮改革开放政策,深圳市以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和政策支持,成为了国内外投资和企业发展的重要区域。

特别是在工业领域,深圳市的制造业和加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以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汽车制造、石油化工、新能源等为主导的多元化产业格局。

然而,与此深圳市的工业区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许多工业区的土地利用效率低下,产业结构单一,环境污染严重。

此外,一些工业区的设施老化、配套不完善,也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工业区升级改造政策,旨在提升工业区的产业结构和环境质量,推动工业区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汇编了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有关工业区升级改造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政策背景、政策目标、政策措施等,旨在为关注深圳市经济发展的读者提供参考。

我们也希望通过分析和解读这些政策,为深圳市工业区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

2、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必要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深圳市工业区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为了推动工业区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产业附加值,改善生态环境,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工业区升级改造政策,以提高工业区的综合竞争力和适应市场需求。

首先,深圳市工业区的规模和形态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发展需求。

在过去几十年中,深圳市工业区的发展主要集中在扩大面积和增加厂房上,这种粗放的发展模式已经导致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产业结构单一、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

因此,对工业区进行升级改造是深圳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其次,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识,人们对环境的关注日益加强。

深圳市工业区的环保水平较低,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改善工业区的生态环境,政府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环境友好型产品,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2007年3月30日深府〔2007〕75号)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推进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和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增强我市产业竞争力,现就工业区升级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造范围和改造方式(一)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市政府鼓励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区实施升级改造:1.不符合工业布局规划和现代工业发展要求的工业区;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区;3.建筑容积率偏低、土地利用率低的工业区;4.内部规划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完善、建筑质量差的工业区。

(二)工业区升级改造分为综合整治和重建两种改造方式。

其中,综合整治是指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工业区环境美化和功能完善项目;重建是指局部或整体拆除工业区内原有建筑并重新建设的项目。

二、改造原则和要求(一)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遵循规律、稳步推进,优化产业、促进发展”的原则,整治与重建相结合,完善功能配套,提高土地使用价值。

(二)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共同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改造单位的积极性,依法保障建设单位、业主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业区与周边社区和谐发展。

(三)与产业布局规划调整和产业集群发展相结合。

特区内工业园区定位以研发、创意设计型都市产业和先进制造业营运总部基地为主;特区外工业区依托我市优势产业和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按产业链分工协作、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配套完善的特色工业园区。

龙岗区工业区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实施方案

龙岗区工业区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实施方案

龙岗区工业区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以及《关于推进工业区改造升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区综合整治升级改造,结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2014〕8号)及《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试行)》(深规土〔2015〕515号),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转变思路,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区的目标,加快实施“高端引领、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工业区综合整治,从空间、形态上消除工业区安全、消防等隐患,筑牢工业区安全生产基础,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打造各种特色产业园区和专业产业园区,加快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改造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产业引领、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分类实施,守住底线、消除隐患、严控违建”的原则,推动工业区实施合理、可操作、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建设良好的园区软硬件环境,吸引高端优质企业入驻,实现龙岗产业高端集聚化发展;利用改造好的园区统筹建设低成本的“众创空间”,吸引一大批小微创新企业和个人创业者落户龙岗,打通“创客—创业者—创新企业—规模企业”的全程服务通道,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三、目标任务在全区范围内推动10个以上工业区实施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力争每个街道推动1个以上社区股份公司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启动一批,示范一批,升级一批,逐步在全区铺开。

根据各综合整治项目实际情况,打造一批“众创空间”,统筹布局一批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和孵化器,将其打造成面向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综合服务的“创业服务站”,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四、改造方式综合整治改造方式分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类两种,具体增加的面积、规模,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2014〕8号)规定为准:(一)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其改造方式包含以下方式中的一种或两种:1、增设辅助性公用设施。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深工信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37号),规范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组织实施,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6月13日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37号),切实增强企业设计创新能力,促进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规范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府办规〔2016〕149号)等规定,修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知名工业设计奖五大扶持方向。

第三条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资助、直接奖励等。

第四条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以提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为主攻方向,完善工业设计创新支撑体系,推动深圳工业设计高端化、品牌化和国际化发展,实现工业设计与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等领域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支持对象、方向、方式、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序号决策事项名称组织承办部门决策时间计划1编制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市发展改革委6—12月2编制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市科技创新委6—12月3制定深圳市环境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作方案(2015年—2017年)市人居环境委6—12月4制定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方案市科技创新委6—12月5制定自贸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实施方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委会6—12月6制定前海合作区2015年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市前海管理局6—12月7制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租售办法市住房建设局6—12月8调整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6—12月9调整自来水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6—12月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序号决策听证事项名称组织承办部门1调整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2调整自来水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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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5年09月0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4〕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暂行措施》第(十六)条涉及的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
升级改造项目城市更新计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更新计划”、“更新单
元规划”)制定、实施监管以及用地管理。

《暂行措施》第(十五)条涉及的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更新计划
第三条更新计划的申报主体参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除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第四条的规定
提交更新计划申报材料外,申报更新计划还需提交建筑物现状功能一览表及拟改造模式的分区图。

更新计划申报范围应包含完整宗地。

第五条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更新计划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
职能部门自收到更新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管理局及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自收到更新计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通过的,形成更新计划草案,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区政府网站上进行10日的公示,汇总、处理公示意见后提交市规划国土委审批。

审批通
过后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六条更新计划经批准后,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
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深规土〔2013〕295号)向管理局申
请核查、汇总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信息。

未批先建的建筑物须由深圳
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测绘查丈报告。

涉及用地处置的,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深规土〔2013〕294号)办理。

第三章更新单元规划
第七条更新计划经批准后,计划申报主体应委托具有城市规划乙级及以上资
质的设计机构编制更新单元规划。

第八条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包括更新单元规划方案、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
复函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更新单元内涉及拟保留未批先建建筑物的,还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涉及在原有建筑结构主
体上进行加建的,应提供建筑质量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管理局自受理规划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的内
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申报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意见。

管理局自收到规划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通过的,形
成规划草案,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及市规划国土委网站上进行30
日的公示,汇总公示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

更新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
容的,由管理局批准。

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由管理局将规划草案、公示意见及处理建议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建环委”)审批。

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管理局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市规划国土委网站上公告,并将相关内容函告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同时函复
申报主体。

第十条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符合处置条件的历史用地按照《暂行措施》
第(三)条的规定进行用地处置。

具体处置程序参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及其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改造范围内未批先建的建筑物中已取得消防、质检意见的,由管理局根据已批更新单元规划出具规划确认文件。

上述未批先建建筑物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前按规定完成违法行为的处罚、补缴地价手续。

第四章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更新单元范围内应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实施主体:
(一)更新单元范围内仅有单一权利主体的,该权利主体即为实施主体。

(二)更新单元范围内有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委托方式确认一个单一权利主体作为实施主体。

(三)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委托方式确认一个单一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参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实施主体进行认定,并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第十三条实施监管协议应明确实施主体、各权利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
利和义务、新建建筑面积的分配、实施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

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内容应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五章用地审批
第十四条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权属清晰,不涉及历史用地处置或不涉及单一
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的,由实施主体向管理局申请直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涉及历史用地的部分,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向管理局申请历史用地处置,管理局审查后按用地审批有关规定报市规划国
土委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继受单位向管理局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涉及单一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的,由实施主体向管理局申请用地审批,管理局审查后按用地审批有关规定报市规划国土委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实施主体向管理局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管理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应具体落实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列入首批旧工业区升级改造类计划项目试点(深规土会议纪要〔2014〕66号)的,由管理局审批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完成后将规划成果向建环委
备案。

第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市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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