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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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文化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文化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依据;也是编制城乡规划确定文化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文化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文化馆的规划布局。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用地,除符合本指标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的行政建制及其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地方文化特色以及建设管理方式等特点,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七条文化馆建设,应纳入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第八条文化馆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本着服务市民、方便群众活动的原则合理分布。

第九条文化馆的选址,应在城镇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满足公交便利)、环境优美、适宜开展群众活动的地区;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条文化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一条文化馆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保留原馆公益性文化设施的使用性质不

变。

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分级分类与设置原则

第十二条文化馆按其行政管理级别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化馆、市(地、州、盟)级文化馆和县(旗、市、区)级文化馆3个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置省级文化馆,市(地、州、盟)应设置市级文化馆,县(旗、市、区)应设置县级文化馆。

第十三条文化馆按其建设规模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00m2的为大型馆;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4000m2但不足6000m2的为中型馆;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m2但不足4000m2的为小型馆;

第十四条文化馆的设置原则应满足表1的规定。

服务人口不足5万人的地区,不设置独立的文化馆建设用地,鼓励文化馆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不再设置小型馆。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文化馆建设用地包括文化馆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道路和停车场用地。

第十六条各类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七条文化馆停车场地包括自行车停车和机动车停车。

自行车停车应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个车位配置。

机动车停车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及社会停车设施,地面停车场地面积应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内。

附录基本术语

1、文化馆: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公民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

文化馆的主要职能:社会宣传教育,公益文化服务,文化艺术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馆的主要任务:组织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技能培训;组织业余文艺作品创作;辅导基层文化工作骨干和社会文艺团体;指导下一级文化馆站(室)开展基层文化工作;对民族民间文化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和对外民间文化交流。

2、服务半径:是指市民到达文化馆的最远直线距离。

3、服务人口:是指相应服务范围内的规划总人口,包括城镇户籍人口(非农业人口及农业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的目的。

一、文化馆是我国特有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建国几十年来已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组织和管理体系,在我国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为了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文化事业发展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合理需求、保障文化馆建设能够合理规范地利用土地,制定本指标。

三、我国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建设文化馆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科学有效、节约集约地利用土地。

第二条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同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文化馆是直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文化服务的场所,根据国家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精神,本指标考虑了我国文化馆建设的现状基础和未来发展需求与趋势,综合了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的影响,以满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落实文化馆建设用地的需要,促进文化馆的规划、建设达到节约土地、合理布局、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本条说明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适用范围。

本指标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文化馆的规划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本指标所指文化馆包括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

本指标不涉及服务人口不足5万人的文化馆,不涉及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馆,不涉及街道综合文化站及乡镇文化站,这些文化馆的规划和建设可参照本指标执行,也可以与其他文化建筑联合建设。

第四、五条这两条阐明了本指标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关系。

本指标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符合国家现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在本指标执行过程中应同时注意遵守国家现行的及新修订的其他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本条为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条指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文化馆设置与管理是与所在城市或区的行政管理级别相对应的。根据研究与分析,基于文化馆群众性文化设施的属性,其发展趋势将于群众文化活动更加密切,所以建设规模也应与其服务人口相匹配。但人口的分布并不均匀,且通常使用者所能承受的出行距离和时间是有限的,因此,文化馆的设置及布局还应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以保证使用者在适宜的出行时间内可以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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