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12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文化局:根据原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关于请组织编制〈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等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办标〔2004〕54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编制说明《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文化部《关于请组织编制<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等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精神,按照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文化馆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现状建设统计资料,针对文化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需求等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分析研究,经反复讨论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形成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三章: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为初次编制,请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反馈意见至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以便修订时参考。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128号)全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128号)全文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12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文化局:根据原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关于请组织编制〈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等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办标〔2004〕54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008年7月8日编制说明《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文化部《关于请组织编制<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等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精神,按照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文化馆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现状建设统计资料,针对文化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需求等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分析研究,经反复讨论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形成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三章: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为初次编制,请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反馈意见至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以便修订时参考。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小型馆所在城镇或服务片区内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为单个小型馆建设用地面积。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中型馆所在城镇或服务片区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为单个中型馆建设用地面积。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大型馆所在城市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是指大型馆建设用地(包括分2处建设)的总面积。
③大型馆总藏书超过1000万册的,可按照每增加100万册藏书,增补建设用地5000㎡进行控制。
注:大型馆覆盖的4.0km服务半径内不再设置中型馆;大、中型馆覆盖的2.0km服务半径内不再设置小型馆。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分级面积指标表6.0.1
注:①较大人口规模的指标均包含较小人口规模的指标。
②在30000-50000人规模的社区中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其面积指标为10300-13600 m²(室
外)和3600-4900 m²(室内),已包含在本表的指标中。
③当室外项目设置于室内时,用地面积指标相应减少,室内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增加,反之亦然。
注:备注中所指较大规模的的场地面积指标是指按照单项用地指标中的上限取值。
文化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就《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答记者问
文化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就《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文化部•【公布日期】2008.10.20•【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文化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就《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答记者问(2008年10月20日)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周玮)为加强公共文化设施标准建设,文化部组织开展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
2008年来,《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陆续公布实施。
日前,记者就我国颁布实施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文化部财务司有关负责人。
记者:《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已经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也将从11月1日起施行,这些标准是在什么背景下编制的?具有什么目的和意义?答:这两个标准加上6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我国颁布实施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将达到3个。
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文化部陆续开始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的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标准等6项标准的编制工作。
除以上3个标准外,《文化馆建设标准》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目前已经完成初稿,《博物馆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也已经启动。
另外,文化部正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早日启动《剧场建设标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以期形成系统、完善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体系。
这些标准作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配套标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步骤,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编制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国家标准是《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
这些标准以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充分体现公共文化服务“以人为本”“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原则,为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文化建筑面积指标
文化建筑面积指标文化建筑面积指标文化建筑面积指标(一)剧场建筑面积指标剧场每座建筑面积指标(m2/座)表1甲等乙等丙等5.00~6.004.00~5.002.00~3.00剧场面积定额(使用面积)1.前厅部分表2-1项目甲等乙等丙等前厅不小于0.30m2/座不小于0.20m2/座不小于0.12m2/座休息厅不小于0.30m2/座不小于0.20m2/座不小于0.12m2/座存衣0.04~0.08m2/座0.04~0.08m2/座小卖0.1m2/座0.1m2/座0.1m2/座吸烟0.07m2/座0.07m2/座0.07m2/座厕卫间0.07~0.08m2/座0.07~0.08m2/座0.07~0.08m2/座清洁器具储藏10~15m210~15m210~15m2前厅值班室15~30m215~30m215m22.观众厅部分表2-2项目甲等乙等丙等观众厅不小于0.70m2/座不小于0.60m2/座不小于0.55m2/座3.舞台部分表2-3大型中型小型项目宽×深宽×深宽×深乐池75~80m255~60m235~40m2主歌舞(30~33)×(27~30)×(24~27)×(21~24)(18~21)(15~21)话剧(24~27)×(24~24)×(18~24)×(15~18)(15~18)(12~15)台戏曲(21~24)×(18~21)×(15~18)×(15~16)(12~15)(10~12)侧台总面积不宜小于主台面积的1/34.后台部分表2-4项目大型中型小型化歌舞300~600m2200~400m2100~200m2妆(可按2.8m2/人)(可按2.8m2/(可按2.8m2/人)室话剧戏曲100~200m2100~200m280~120m2(可按3m2/人)(可按3m2/人)(可按3m2/人或由其它房间兼用)演员歌舞100m280m250m2卫生话剧戏曲60m240m2间服歌舞、京剧装72~720m2室话剧、地方戏64~160m2道小道具室12~20m2具室大道具室25~50m2候演室30~50m2抢妆室12m2(亦可与化妆室兼用)头部造型室12~24m2(亦可与化妆室兼用)医务室16m2(亦可与其它房间兼用)其它根据具体设计需要而定(二)电影院建筑面积指标电影院面积定额(使用面积)(m2/座)表1名称使用及交通面积备注甲等乙等丙等1.宜取0.65~0.85观众厅不宜小于0.80不宜小于0.70不应小于0.602.面积算至银幕后的墙面门厅休息厅(廊)面积门厅、休息厅不宜小于0.50不宜小于0.30不宜小于0.1小卖部不小于0.04m2衣物存放处不小于0.04m2配电、通风空调设备用房0.300.200.10机等按分离式布置考虑综合计算,灵活调配大0.03~0.040.03~0.04卫生间中0.03~0.040.03~0.040.03~0.04包括前室小0.05~0.080.04~0.060.03~0.051.小型电影院包括放映,倒片,配电用房放映区(包括交通面大0.05~0.070.04~0.06积),平均取可5m2放映用房中0.06~0.090.05~0.080.04~0.072.甲等大型电影院内小0.08~0.20.07~0.180.06~0.17增设机修、专用卫生间,平均可取75m 2。
县级(县级市、副省级城市所辖区县)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模板】
服务人口<60万
同必备条件要求。
1.20
40
1.0
30
1.30
50
服务人口在60万—80万之间
1.10
40
0.90
30
1.20
50
服务人口>80万
0.90
40
0.60
30
3-3
职工人均教育培训时长(学时/人)
120
20
职工人均教育培训时长=本馆业务人员年度接受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的总学时/本馆职工总数。
2.填报2018年-2019年累计后的年平均人次。
提供培训班一览表,包括:培训辅导名称、举办时间、培训对象、学员人数、现场照片等。
1500
20
1000
10
2-7
指导的群众文艺团队数量(个)
25
30
指由本馆业务人员指导的群众业余文艺团队的数量。
提供2019年度指导的群众文艺团队一览表,包括:团队名称、艺术门类、简介、活动照片等。
6
10
指线上发布、线下参与活动或线下活动与线上点赞、直播等方式相结合,线上线下相互促进的服务项目。
提供活动项目一览表,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简介、可佐证的网址、微信公众号、APP名称或二维码等。
4
8
2
6
1-7
音视频资源时长(小时)
150
10
1.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音视频资源总时长(自建、外购或利用互联网适用资源在本馆平台发布并开展服务)。
提供相关报表、证书或文件。
90
15
72
10
3-4
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
85%
40
同必备条件。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3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包括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鹿勤詹雪红张全李湉王亮王亚青李家志王明田龚道孝王贝妮李潇技术顾问:冯守仁韩光宗李建军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 (5)第三章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 (6)第四章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与室内外环境 (9)第六章建筑设备 (11)附录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表 (12)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3)附件文化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文化馆(合群众艺术馆)的建设,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12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文化局:根据原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关于请组织编制〈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等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办标〔2004〕54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编制说明《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文化部《关于请组织编制<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等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精神,按照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文化馆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现状建设统计资料,针对文化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需求等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分析研究,经反复讨论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形成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三章: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为初次编制,请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反馈意见至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0,以便修订时参考。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一、文化馆的功能与需求文化馆是城市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展示、传播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的功能。
同时,作为公共文化设施,文化馆还承担着市民文化教育、艺术表演、文艺娱乐等多重功能。
因此,在文化馆建设用地的规划与设计中,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需求:1.展览与展示区域:为文化馆的主要功能之一,需要充足的用地空间和合理布局,以便容纳多样化的展览内容。
2.文化教育区域:为市民提供文化学习和教育的场所,包括培训教室、阅读室、多媒体学习区等。
3.艺术表演区域:为举办音乐会、戏剧演出、舞蹈表演等文艺活动提供舞台、观众席和后台服务区。
4.娱乐休闲区域:包括咖啡厅、休息区等,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5.办公区域:为文化馆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室和工作场所。
二、建设用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文化馆作为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用地的规划与设计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需要满足文化馆的功能与需求:由于文化馆具有多重功能,为了保证文化馆的正常运营和市民的权益,必须提供充足的建设用地。
2.需要符合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要求:文化馆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要求,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需要考虑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利用的合理与节约,不产生对环境和社会的不良影响。
三、建设用地的指标内容建设用地的指标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总占地面积:根据文化馆的规模和功能需求,确定所需的总占地面积。
2.建筑物占地面积:确定文化馆建筑物在用地中所占的面积。
3.绿化与景观设计:为提供良好的公共环境和生态保护,规定绿化与景观设计所需的用地比例和要求。
4.停车场设置:为方便市民前往文化馆,规定停车场的设置及停车位数量。
5.建筑高度和容积率:根据用地的大小和周边环境,规定建筑的高度和容积率,以保证建筑的合理性与美观性。
6.建筑布局和间距:规定建筑物的布局和间距,以实现文化馆各功能区域的合理布局和交通流线的畅通。
(完整版)《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
广东省文化厅粤文计财[2003]13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的通知各地级市、县级市(县)文化局:为贯彻实施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提高我省文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水平,填补我省城市规划中文化设施规划指标的空白,科学、合理地做好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文化设施的现状和发展需求,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现将该《指标》印发给你们,请在城市规划中参照《指标》,切实做好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广东省文化厅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文化规划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广州市、深圳市文化局,各地级市、县级市(县.)规划局,厅机关各外(室) 广东省文化厅办公室2003年7月21日印发(共印230份)2《广东省城市规划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目录1.总则 (1)2.术语 (4)3.一般要求 (6)4,文化设施规划建议指标 (7)附录:本指标用词说明 (10)5.条文说明 (11)1总则1.0.1为提高我省文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文化设施的综合效益,改善人民的文化生活,加强对我省城市规划的审查工作,科学、合理地做好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指标。
1.0.2本指标适合本省地级市、县(市、区)城市规划中文化设施的规划配置;县级以下乡、镇可参照本指标。
1.0.2a本指标适用范围不包括广州市、深圳市。
1.0.3本指标所称文化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展示,用于传播知识、宣传教育、文化娱乐、文化艺术培训等文化设施:1.0.3.1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群众艺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户心、城市雕塑、文化(艺术)中心(广场)等公益型文化设施;1.0.3.2影剧院、音乐厅、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书报亭等经营型文化设施;1.0.3a本指标外其他意义上的文化设施,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本指标未包括在内。
文化建筑面积指标
文化建筑面积指标文化建筑面积指标(一)剧场建筑面积指标剧场每座建筑面积指标(m2/座)表1甲等乙等丙等5.00~6.00 4.00~5.00 2.00~3.00剧场面积定额(使用面积)1.前厅部分表2-1项目甲等乙等丙等前厅不小于0.30m2/座不小于0.20m2/座不小于0.12m2/座休息厅不小于0.30m2/座不小于0.20m2/座不小于0.12m2/座存衣0.04~0.08m2/座0.04~0.08m2/座小卖0.1m2/座 0.1m2/座 0.1m2/座吸烟0.07m2/座0.07m2/座 0.07m2/座厕卫间 0.07~0.08m2/座0.07~0.08m2/座 0.07~0.08m2/座清洁器具储藏10~15m2 10~15m2 10~15m2前厅值班室 15~30m2 15~30m2 15m22.观众厅部分表2-2项目甲等乙等丙等观众厅不小于0.70m2/座不小于0.60m2/座不小于0.55m2/座3.舞台部分表2-3大型中型小型项目宽×深宽×深宽×深乐池75~80m2 55~60m2 35~40m2主歌舞(30~33)×(27~30)× (24~27)×(21~24) (18~21) (15~21)话剧(24~27)×(24~24)× (18~24)×(15~18) (15~18) (12~15)台戏曲(21~24)×(18~21)× (15~18)×(15~16) (12~15) (10~12)侧台侧台总面积不宜小于主台面积的1/34.后台部分表2-4项目大型中型小型化歌舞300~600m2 200~400m2 100~200m2妆 (可按2.8m2/人) (可按2.8m2/ (可按2.8m2/人)室话剧戏曲100~200m2 100~200m2 80~120m2(可按3m2/人) (可按3m2/人) (可按3m2/人或由其它房间兼用)演员歌舞100m2 80m2 50m2卫生话剧戏曲60m2 40m2 40m2间服歌舞、京剧装 72~720m2室话剧、地方戏64~160m2道小道具室12~20m2具室大道具室25~50m2候演室30~50m2抢妆室12m2(亦可与化妆室兼用)头部造型室12~24m2(亦可与化妆室兼用)医务室16m2(亦可与其它房间兼用)其它根据具体设计需要而定(二)电影院建筑面积指标电影院面积定额(使用面积)(m2/座)表1名称使用及交通面积备注甲等乙等丙等1.宜取0.65~0.85观众厅不宜小于0.80 不宜小于0.70 不应小于0.602.面积算至银幕后的墙面门厅休息厅(廊)面积门厅、休息厅不宜小于0.50 不宜小于0.30 不宜小于0.1 综合计算,灵活调配小卖部不小于0.04m2衣物存放处不小于0.04m2配电、通风空调设备用房0.30 0.20 0.10 机等按分离式布置考虑大0.03~0.04 0.03~0.04卫生间中0.03~0.04 0.03~0.04 0.03~0.04 包括前室小0.05~0.08 0.04~0.06 0.03~0.051.小型电影院包括放映,倒片,配电用房放映区(包括交通面大0.05~0.07 0.04~0.06 积),平均取可5m2放映用房中0.06~0.09 0.05~0.08 0.04~0.07 2.甲等大型电影院内小0.08~0.2 0.07~0.18 0.06~0.17 增设机修、专用卫生间,平均可取75m2。
1、地级市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
3
公共服务
430
31
免费开放
70
311
每周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开馆时长(小时)
56
20
低于35小时减10分。实行错时开放的,按20分计。
以本馆一周开馆的小时数为依据评分。开馆时间内必须有群众能参与的活动项目。需提供开馆时间以及执行情况的说明材料。
49
15
42
10
312
馆内常设免费服务项目(项)
10
20
20
10
15
8
10
5
123
信息化基础设施
达标
20
购置或租用服务器、存储、网络及安全、互联网接入等设备,具备支撑网站和办公自动化等业务正常运转的保障能力。存储设备:磁盘阵列可用容量不低于10TB。互联网接入:有线接入带宽达到50M;无线WIFI接入互联网。
以2014年底馆内设备配置的实际种类和数量为准。需提供包括存放位置、责任人在内的全部型号、设备一览表。
126
展览和演出设备
3
15
三类设备内容:下基层等广场文艺演出必备的灯光、音响设备;艺术展览设备;服装、道具、乐器。少一类减5分。
2
10
1
5
13
经费拨款
90
131
免费开放经费补助金额(万元)
80
30
要求提供相应的财政拨款文件、年度财务报表和决算表(132、133同)。
70
25
60
20
50
15
132
人均财政拨款金额(元)
1.10
2
0.90
3
0.90
1
服务人口>500万(最低拨款总数不得低于上档500万人口总数的下限)。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公共项目主要包括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学校、医院等。
主要标准如下。
一、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该标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于2008年4月16日发布,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共4章,包括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基本术语、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对应服务人口150万人、20万~150万人、5万~20万人,建筑面积20000m2,4500~20000m2,1200~4500m2。
针对服务人口数量的不同,规定容积率为0.8~1.2,建筑密度为25%~40%。
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该标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于2008年7月8日发布,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共3章,包括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行政管理级别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化馆、市(地、州、盟)级文化馆和县(旗、市、区)级文化馆。
按其建设规模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对应建筑面积6000m2,4000~6000m2,2000~4000m2。
针对场馆规模的大小,规定容积率为1.0~1.3,建筑密度为25%~40%。
三、体育训练基地建设用地指标该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于2011年12月28日发布,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共3章,包括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建设用地指标。
指标包括36项竞技体育项目:田径、赛艇、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举重、手球、曲棍球、柔道、摔跤、游泳、现代五项、垒球、跆拳道、网球、乒乓球、射击、射箭、铁人三项、排球、帆船。
分别给出每个单项训练馆用地面积,以及配套用房用地指标和绿化交通用地指标。
四、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该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编制,于2005年9月9日发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共6章,包括总则、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术语、基本项目及面积指标、配套设施与面积指标、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
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是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文化设施,因此其建设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需求,明确发展目标,依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功能优先、高效服务的原则,以经济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为基础,统筹规划与建设,兼顾运营与管理,量力而行、合理投资。
文化馆的建设方式有两种,独立建设或联合建设。
文化馆建设规模较小时应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特别是一些功能相同的辅助用房可以联合设置、统一管理,共享服务资源,达到节约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
文化馆在城市建设需要时也可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文化馆与青少年官、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会更有益于促进其各项活动的开展。
另外,文化馆附近500m范围内(步行不超过lOmin可以到达)建有公共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可不再设置阅览室、儿童活动室等用房或相应减少这些用房的使用面积。
根据文化馆群众活动的特性与需求,参照文化馆建筑用房项目设置,具备最基本功能用房的小型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功能用房:多功能厅兼舞蹈排练室1个(面积300㎡)、展览厅或廊(面积150㎡)、老人活动室1间(面积60㎡)、计算机与网络教室1间(面积70㎡),小教室2间(面积60㎡×2)、独立学习室2间(面积60㎡×2)、业务用房4间(面积24㎡×4)、办公室2间(面积15㎡×2)、会议兼接待室1间(面积60㎡)以及相应的辅助用房(面积lOO㎡)。
由此对应的小型馆使用面积约为1106㎡.则需建筑面积约l500㎡。
可见,功能基本健全的小型馆,建筑面积达到1500㎡时,基本可以开展文化馆各项群众活动项目、承担相应的业务研究和管理工作。
文化馆建设资金不足时,可通过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逐步完善基本功能,达到使用要求。
综上所述,本建设标准将文化馆建设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并分别划定了建筑面积控制规模。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文化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公共图书馆建设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公共图书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其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也是城市规划确定公共图书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公共图书馆的规划布局。
规模较小的县、街道、社区或村镇,公共图书馆建设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自然环境条件等特点,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纳入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结合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原馆的使用性质应保留。
第十一条用地十分紧张的城市或山地城市,公共图书馆的用地面积应适当减少。
第三章基本术语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是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传播、研究和服务等功能的公益性文化与社会教育设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文化馆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制定本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文化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依据;也是编制城乡规划确定文化馆发展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文化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文化馆的规划布局。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参照执行。
第四条文化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用地,除符合本指标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第六条文化馆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的行政建制及其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地方文化特色以及建设管理方式等特点,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七条文化馆建设,应纳入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八条文化馆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本着服务市民、方便群众活动的原则合理分布。
第九条文化馆的选址,应在城镇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满足公交便利)、环境优美、适宜开展群众活动的地区;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区等需要安静环境的建筑的影响。
第十条文化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十一条文化馆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应保留原馆公益性文化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变。
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分级分类与设置原则第十二条文化馆按其行政管理级别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化馆、市(地、州、盟)级文化馆和县(旗、市、区)级文化馆3个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置省级文化馆,市(地、州、盟)应设置市级文化馆,县(旗、市、区)应设置县级文化馆。
第十三条文化馆按其建设规模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00m2的为大型馆;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4000m2但不足6000m2的为中型馆;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m2但不足4000m2的为小型馆;第十四条文化馆的设置原则应满足表1的规定。
服务人口不足5万人的地区,不设置独立的文化馆建设用地,鼓励文化馆与其他相关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不再设置小型馆。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十五条文化馆建设用地包括文化馆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道路和停车场用地。
第十六条各类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七条文化馆停车场地包括自行车停车和机动车停车。
自行车停车应按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2个车位配置。
机动车停车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及社会停车设施,地面停车场地面积应控制在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以内。
附录基本术语1、文化馆: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公民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
文化馆的主要职能:社会宣传教育,公益文化服务,文化艺术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馆的主要任务:组织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技能培训;组织业余文艺作品创作;辅导基层文化工作骨干和社会文艺团体;指导下一级文化馆站(室)开展基层文化工作;对民族民间文化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和对外民间文化交流。
2、服务半径:是指市民到达文化馆的最远直线距离。
3、服务人口:是指相应服务范围内的规划总人口,包括城镇户籍人口(非农业人口及农业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的目的。
一、文化馆是我国特有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建国几十年来已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组织和管理体系,在我国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为了贯彻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文化事业发展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合理需求、保障文化馆建设能够合理规范地利用土地,制定本指标。
三、我国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建设文化馆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科学有效、节约集约地利用土地。
第二条本条明确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同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文化馆是直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文化服务的场所,根据国家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精神,本指标考虑了我国文化馆建设的现状基础和未来发展需求与趋势,综合了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的影响,以满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落实文化馆建设用地的需要,促进文化馆的规划、建设达到节约土地、合理布局、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本条说明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的适用范围。
本指标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文化馆的规划和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本指标所指文化馆包括群众艺术馆和文化馆。
本指标不涉及服务人口不足5万人的文化馆,不涉及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馆,不涉及街道综合文化站及乡镇文化站,这些文化馆的规划和建设可参照本指标执行,也可以与其他文化建筑联合建设。
第四、五条这两条阐明了本指标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关系。
本指标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符合国家现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在本指标执行过程中应同时注意遵守国家现行的及新修订的其他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第六条本条为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条指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文化馆设置与管理是与所在城市或区的行政管理级别相对应的。
根据研究与分析,基于文化馆群众性文化设施的属性,其发展趋势将于群众文化活动更加密切,所以建设规模也应与其服务人口相匹配。
但人口的分布并不均匀,且通常使用者所能承受的出行距离和时间是有限的,因此,文化馆的设置及布局还应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以保证使用者在适宜的出行时间内可以到达。
目前我国的文化馆建设是与所在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条件、民族及文化等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
不同地区的文化馆在功能设置,工作展开、管理方式、设施水平与建设规模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因此,本指标充分考虑多种差异的存在,提供一定的弹性空间。
各地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用地条件,特别是人民生活的需要适当调节,但必须遵守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本条阐明了文化馆应合理利用地。
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指出:“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文化馆是公益性文化设施,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物品,它与人民群众特别是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文化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镇公共文化配套设施并通过城乡规划加以落实。
文化馆建设用地应满足群众文化生活的需求,同时也应避免盲目占地和重复建设。
第八条本条阐述了文化馆的合理布局。
文化馆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服务的需求,城市中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文化馆应形成有序的公共文化设施服务网络,方便使用并减少重复建设。
第九条本条阐明了文化馆的选址原则。
针对文化馆服务对象的交通出行习惯和要求,特别是省、市、县级文化馆既是辖区文化活动的组织中心,同时又是群众文化活动的场所,因此,应设置于城市中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区;考虑到大城市及特大城市的实际交通状况,本指标提出了文化馆应位于“公交便利”的地区。
本着集约利用土地、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的原则,结合我国文化馆建设多年的实践经验,文化馆的选址宜靠近城镇公园绿地和城镇广场,,在基本功能不受影响的条件下与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等其他公益性文化设施联合建设。
第十条本条为文化馆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文化馆的建设,特别是在用地条件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应充分和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合理组织地面空间,留出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第十一条本条为文化馆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调研发现,有些城市由于用地条件有限,文化馆在进行改建、扩建时,新馆建在远离旧城中心、居住人口不多的地方,旧馆址改作他用,致使相当一段时间内新馆缺少使用者,而原馆服务范围内的市民又失去了日常活动的文化场所;有些城市甚至出现旧馆拆除、新馆未建,文化馆活动长期停滞的情况。
因此,为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不被蚕食,为了逐步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社会服务网络,本指标特别提出,确需异地新建时应不改变原馆址公益性文化设施的使用性质,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继续为市民提供文化服务;当原馆服务范围内人口发生迁移、服务人口不足时,原馆址才可以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章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分级分类与设置原则第十二条本条明确了文化馆的分级。
目前我国的文化馆是按照行政建制进行设置和分级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