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及仓储物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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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工业、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容量控制指标 表 3
代码 13 14 15 16 17 18
行业分类 名称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容积率
≥1.2 ≥1.2 ≥1.3 ≥1.1 ≥1.3 ≥1.5
绿地率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论 证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地块控制指标:
1)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城市旧区改建项目; 2)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 建设项目; 3)含有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商业、办公等超高层公共建筑群 的建设项目。
·3·
住宅、商业、办公、旅馆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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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行业分类 名称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木材加工和木、竹、滕、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电造气业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制修理业 通用厂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本指标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广西南宁市中新路2号,邮编:53002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主编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
主要起草人:唐芳陈富宁杨惠楠甘廷炎黄玉莉
参与起草人:石成云雷征秦歆华梁艳玲姚静林
杨韵鋆许可徐航建邓强阳柳凤
熊仁元叶宗达丘跃胡清海文振钊
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15年修订)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广西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十、本控制指标中各地区的土地等别参照国土资源部最新公布的土地等别执行,工业行业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十一、本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土资源部新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冲突的,依从国土资源部规定。
(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18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15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110万元/公顷。
综合类产业园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95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75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65万元/公顷。
本指标包括五种类型用地指标,分别为工业、教育、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卫生、物流。其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产出强度、地均税收七项指标;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生均学校用地总面积四项指标;加油站、加气站和油库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单位容量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两项指标;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指标包括每床用地面积、每人用地面积两项指标;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有效仓储用地面积比例、内部物流通道及停车场用地比例、配套设施用地比例、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物流强度七项指标。

中国工业仓储用地发展现状及工业用地发展展望

中国工业仓储用地发展现状及工业用地发展展望

中国工业仓储用地发展现状及工业用地发展展望一、仓储用地分类工业仓储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但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类。

不能简单理解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仓储用地还可以分为一般性的仓储用地和物流发展用地。

在城市规划中,仓储用地是城市用地组成部分之一,它与城市其他功能部分,如工业、对外交通、城市道路、生活居住等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是保障城市良性运转的物质条件之一。

众多的仓储企业逐渐加大现代化改造的步伐。

包括两方面:其一,加大对仓库的硬件投入。

这包括库房建设和改造、购置新型货架、托盘、数码自动识别系统和分拣、加工、包装等新型物流设备,大幅度提升现有仓储自动化水平和物流运作效率,增加物流服务功能。

其二,加大对仓库的软件投入,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

实现仓储管理、商品销售、开单结算、配送运输、信息查询、客户管理、货物跟踪查询等功能,为客户提供更为方便、可靠、快捷的物流服务。

(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种具体用地所规定的用途。

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二、工业仓储用地发展现状分析1、工业仓储用地成交、出让及未成交情况分析2018年中国工业仓储用地成交宗数、出让宗数及未成交宗数分别为32246宗、40104宗、6082宗;2019年中国工业仓储用地成交宗数、出让宗数及未成交宗数分别为31583宗、44030宗、6049宗。

《2021-2027年中国工业用地行业发展现状调查及投资策略研究报告》显示:2014-2019年,中国工业仓储用地成交及出让地面均价均呈增长趋势,2018年中国工业仓储用地成交地面均价287元/平方米,工业仓储用地出让地面均价277元/平方米;2019年中国工业仓储用地成交地面均价302元/平方米,工业仓储用地出让地面均价299元/平方米。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七、产业园区外工业项目参照本控制标准执行,不得低于本控制标准的要求。
八、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精心规划设计、合理布局,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九、工业项目竣工验收时及投产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本控制指标中各地区的土地等别参照国土资源部最新公布的土地等别执行,工业行业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十一、本控制指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土资源部新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冲突的,依从国土资源部规定。
外向型经济类产业园区(包括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入园项目地均税收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75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65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60万元/公顷。
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必须满足上述标准,否则不予供地。工业项目工业产出强度及地均税收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整改意见,报当地工信、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三)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六、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园项目产出强度要求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国家级不低于6300万元/公顷,自治区级不低于5600万元/公顷,其他级别不低于4300万元/公顷。
二、为了达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目的,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安排进入各类产业园区。
三、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3•【字号】宜政秘〔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宜政秘〔2017〕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3日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建设用地第3章开发强度第4章建筑间距第5章建筑退让第6章绿地控制第7章环境景观第8章综合交通第9章特别控制第10章单元控制第11章配套设施第12章附则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录D:附图第1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临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4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0.1 为加强和规范市辖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临沂市市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1.0.3 国土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的原则,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2 建设用地2.1 基本要求2.1.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2.1.2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引导重点区域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

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上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要求。

2.1.3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三类仓储用地用地控制指标

三类仓储用地用地控制指标

三类仓储用地用地控制指标以三类仓储用地用地控制指标为标题,写一篇文章。

一、一般仓储用地用地控制指标一般仓储用地是指用于存放一般商品、物品或货物的仓库用地。

为了保障一般仓储用地的正常运作和安全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用地控制指标。

1. 用地面积控制:一般仓储用地的面积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规划,确保仓库的容量能够满足存储需求。

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特点,可以制定一定的用地面积标准,以确保仓储用地的合理利用。

2. 建筑高度控制:一般仓储用地的建筑高度需要根据货物的储存方式和堆放要求进行规定。

一般来说,仓库的高度应足够满足货物的堆放和搬运需求,同时考虑到消防安全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3. 建筑密度控制:为了保障仓储用地的正常运作和安全管理,需要对建筑密度进行控制。

建筑密度的控制可以通过规定仓库的建筑占地比例,以及设置相应的间距要求等方式来实现。

二、危险品仓储用地用地控制指标危险品仓储用地是指用于存放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仓库用地。

由于危险品的特殊性,需要制定更为严格的用地控制指标,以确保安全运营。

1. 安全距离控制:危险品仓储用地应与居民区、工业区、交通要道等敏感区域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止危险品泄漏或爆炸事故对周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2. 防火设施控制:危险品仓储用地应配备完善的防火设施,包括消防器材、消防通道、报警系统等,以确保及时发现和控制火灾风险。

3. 管理人员要求:危险品仓储用地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管理要求,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三、冷链仓储用地用地控制指标冷链仓储用地是指用于存放冷藏、冷冻商品的仓库用地。

为了保障冷链仓储用地的正常运作和货物的质量安全,需要制定相应的用地控制指标。

1. 温度控制:冷链仓储用地应根据不同货物的特性和保存要求,确定相应的温度控制标准。

在仓库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合理设置温控设备和监测系统,确保仓库内的温度符合要求。

物流园规划的仓储用地构成比例及其用地基本单元研究

物流园规划的仓储用地构成比例及其用地基本单元研究

物流园规划的仓储用地构成比例及其用地基本单元研究张锷;郑寅;张波【摘要】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basic research based on the typical sample analysis in the logistics park planning on the aspect of warehouse land use proportion and the site basic unit, in order to provide data to support the current logistics park planning to adapt to the trends in the global logistics development, and also to provide a reasonable planning for the futur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in the logistics park development.% 在对典型样本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于物流园规划中的仓储用地构成比例与仓储用地基本单元做基础性的研究,以求对当下物流园规划提供数据支持,以适应全球物流发展的趋势,为物流园的开发建设和今后运营的可操作性起到科学保障的作用。

【期刊名称】《上海城市规划》【年(卷),期】2013(000)001【总页数】5页(P111-115)【关键词】物流园;仓储用地构成比例;仓储用地基本单元【作者】张锷;郑寅;张波【作者单位】上海雅思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土地发展控股公司;上海雅思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海雅思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81普洛斯物流园地球村已不仅是个理念而是一个现实。

中国经济已融入了全球化的供应链之中,既是最大的生产基地,也是最大的消费基地,而这其中供应链的保障支持服务就是物流。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津规资详发〔2022〕113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6号),助力社会经济发展,现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8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2〕6号),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新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规划用地性质。

适用于园区内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含三类工业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不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以下简称物流仓储用地)和为制造业服务的工程咨询、技术服务等其他商务用地(以下简称其他商务用地)。

本细则中所指园区,是指经国务院、市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具有专门管理机构的开发区、高新区,经市政府批复的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工业园、都市产业园,以及市政府批复的新设园区。

(二)产业类别。

适用于产业类别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并符合我市工业布局规划等相关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产业。

二、支持政策(一)用地性质合理转换园区内产业类别为非房地产开发经营类的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和其他商务用地,按以下要求开展转换的,视为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不再履行控规修改程序。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南府发〔2014〕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工业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动产业招商,促进全市工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发展,现就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本意见所适用的标准厂房是指在我市工业园区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设计、集中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经营。

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型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二、项目立项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立项,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按允许类项目备案。

三、建设要求(一)开发业主。

原则上应为市属产业投资公司、各县(城区)和园区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或招商引资引进的各类企业。

(二)建设规模。

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15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控制指标。

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要求。

高新区、经开区、广西—东盟经开区和城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县域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

建筑密度应大于30%,绿地率不超过20%。

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层数不得低于3层或高度不低于12米。

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建造综合物流及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津规资名城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津规资名城发〔2024〕53号各区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存量资源盘活,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3月31日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存量资源盘活,推动产业焕新和城市更新,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经调查认定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低效用地以及市级盘活存量协调机制认定的存量资源可享受本支持政策。

新供应土地不在适用范围。

(二)实施方式和主体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开发、联合、入股以及转让、置换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利用。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依法委托产权单位或指定的权利人作为实施主体。

由原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授权的运营主体,或由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平台公司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或运营权后,也可作为实施主体。

二、加强规划统筹(三)鼓励现状用地混合利用现状用地混合利用是指单宗土地上有两种及以上土地用途混合,以地上建筑面积最大的土地用途确定主导用地性质,且主导用地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

工业及仓储物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及仓储物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及仓储物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及仓储物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用地总量控制:根据当地规划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工业及仓储物流用地总量控制指标,包括总面积和总容积率等。

2. 用地结构控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确定工业及仓储物流用地结构控制指标,包括不同产业类型的用地比例和布局。

3. 建筑高度控制:根据当地城市规划和建筑安全要求,确定工业及仓储物流建筑高度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等。

4. 绿化率控制:根据当地环保要求和城市美观度要求,确定工业及仓储物流用地绿化率控制指标,包括绿化覆盖率和绿化带宽度等。

5. 道路交通控制:根据当地交通规划和道路安全要求,确定工业及仓储物流用地道路交通控制指标,包括道路宽度、交通流量和交通设施等。

以上是工业及仓储物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主要方面,不同地区和不同项目的具体控制指标可能会有所不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新政办〔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土地资源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24年3月22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5日新乡市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探索新型工业用地新路径,更好推动科创资源集群共享,更好实现产城融合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借鉴先进地市经验,结合新乡实际,现就新型工业用地(M0)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增设新型工业用地(一)定义新型工业用地(M0)是指符合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主要用于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工业用地。

新型工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不得用于住宅、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

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行政办公、产品展示、配套宿舍、小型商业等办公生活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

(二)类型新型工业用地(M0)按供地方式可分为两种:1.新增M0用地,即由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或由政府收储后重新供应的新型工业用地。

2.工改M0用地,即由存量工业用地自主实施转型的新型工业用地。

其他类型存量建设用地,确有转型需求的,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可参照工业用地转型要求执行。

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9年最终稿)

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9年最终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 目的和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动态修订 (1)第二章用地与开发强度 (2)2.1 用地分类标准 (2)2.2 用地性质与兼容性 (2)2.3 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 (3)2.4 规划条件 (3)2.5 建设用地开发强度 (4)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8)3.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配建标准 (8)3.2 停车设施配建 (13)第四章建筑控制与城市设计 (15)4.1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内容及要求 (15)4.2 容积率的计算 (15)4.3 建筑间距控制 (16)4.4 建筑退让控制 (17)4.5 建筑高度控制 (18)4.6 建筑面宽控制 (19)4.7 建筑层高控制 (19)4.8 建筑构造要求 (21)4.9 建筑设计要求 (21)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 (24)5.1 市政公用设施总体要求 (24)5.2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用地 (24)5.3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 (24)5.4 管线工程 (24)5.5 综合管廊 (25)5.6 海绵城市 (25)5.7 排水防涝 (26)5.8 通信工程 (27)5.9 石油与天然气管道 (27)第六章交通工程 (28)6.1 道路交通工程 (28)6.2 城市道路交叉口 (28)6.3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30)6.4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30)6.5 人行道宽度 (31)6.6 无障碍设施 (31)6.7 非机动车交通 (31)6.8 城市公共交通 (32)第七章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 (33)7.1 生态保护红线 (33)7.2 蓝线控制带建设要求 (33)7.3 绿线控制带建设要求 (33)7.4 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 (33)第八章附则 (35)8.1 解释权 (35)8.2 施行时间 (35)8.3 术语解释 (35)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乡规划技术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工业及仓储物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及仓储物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及仓储物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促进工业及仓储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指标。

一、适用范围本指标适用于工业及仓储物流用地的规划、建设、管理。

二、用地类型及指标要求1. 工业用地(1) 一般工业用地①工业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0%。

②绿地率不得低于20%。

③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0米。

④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2)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①高新技术产业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50%。

②绿地率不得低于25%。

③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60米。

④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2. 仓储物流用地(1) 一般仓储物流用地①仓储物流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50%。

②绿地率不得低于15%。

③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20米。

④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2) 物流园区用地①物流园区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0%。

②绿地率不得低于20%。

③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0米。

④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三、用地管理1. 用地权属必须明确。

2. 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

3. 用地必须符合环保、安全和防灾要求。

4. 用地必须遵守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规定。

5. 用地必须建立档案,做好监管和管理工作。

四、附则本指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指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与已经发布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以本指标为准。

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合理范围

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合理范围
2018 年 6 月 第 6 期 总第 543 期
水运工程 Port & Waterway Engineering
Jun������ 2018 No������ 6 Serial No������ 543
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合理范围
朱冯源ꎬ 李文欢
( 中交物流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ꎬ 上海 200032)
容积率是西方国家在 20 世纪初推行城市土地 区划管理制度所采用的一项重要指标ꎮ 作为典型 的区划控制技术ꎬ 因其以地块内建筑规模控制代 替了早期的单纯建筑高度和体量控制ꎬ 为建筑设 计提供了灵活性ꎬ 并以无量纲比值表达ꎬ 具有清 晰、 简明、 利于管理控制的优点ꎬ 使这一指标得 到广泛认可和采用ꎮ 容积率的计算核心是建筑面 积的计算ꎬ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参照 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和地方相关部门的 技术规定ꎮ
urban development and to shape the urban spatial structure. The logistics warehouse is quite special while our country has not yet formed a unified and perfect control standard. In the preparation of control detailed planning the FAR of logistics warehouse is often not scientific.By reviewing standards and rules issued by national and local the main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floor ̄area ratio of logistics warehouse are analyzed and a method to determine the reasonable range of floor ̄arearatio for logistics warehouses is put forward. Based on theoretical calculation suggestions for different types of logistics projects are given.

工业用地用作仓储物流项目之合法性分析丨大成·实践指南

工业用地用作仓储物流项目之合法性分析丨大成·实践指南

⼯业⽤地⽤作仓储物流项⽬之合法性分析⼁⼤成·实践指南近年来,电商⾏业的蓬勃发展拉动了对物流仓储⽤地的需求,但由于物流仓储⽤地存在税收贡献低、就业岗位少、物流运输车辆对周边环境有不利影响等弊端,致使地⽅政府对物流仓储⽤地的出让态度消极,从⽽最终导致物流仓储⽤地供不应求,甚⾄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利⽤⼯业⽤地建设仓储物流项⽬的现象。

本⽂将从法律⾓度对⼯业⽤地⽤作仓储物流项⽬之合法性进⾏分析,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案例某仓储物流开发商拟收购某科技型产业园项⽬,并将改/重建为仓储物流项⽬,该项⽬的《⼟地出让合同》、《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程施⼯许可证》以及《房地产权证》中均载明⼟地⽤途为“⼯业”,并⽆任何“仓库”、“仓储”、“配送中⼼”或其它类似字样。

那么,在未经有关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能否将⼯业⽤地直接⽤于建设仓储物流项⽬?擅⾃变更⼟地⽤途存在怎样的法律风险?实践中是否有相应的解决之道?⼟地⽤途的分类⾸先,根据《⼟地利⽤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的规定,⼯业⽤地和仓储⽤地在⼆级类⼟地中被划分为两个相互平⾏的类别,仓储⽤地两个⼆级类。

即⼀级类06⼯矿仓储⽤地中包含了0601⼯业⽤地和0604仓储⽤地两个⼆级类其次,根据《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城市建设⽤地包括:居住⽤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物流仓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地、公共设施⽤地及绿地与⼴场⽤地8⼤类,由此可以⼯业⽤地、物流仓储⽤地⽤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地、⼯业⽤地看出,⼯业⽤地与物流仓储⽤地属于两个独⽴的⼟地类别,⽆任何交集。

再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资源部官⽅⽹站于2012年3⽉2⽇对相关问题的回复意见:仓储⽤地、⼯业⽤地属于不同⽤途,⼯业⽤地不可⽤于仓储。

由此可见,⼯业⽤地与仓储⽤地分属不同的⼟地类别,且为并列关系,两者互不包含。

⼯业⽤地⽤作仓储物流项⽬的实践操作实践中,能够获得物流仓储⽤地的开发商⾮常少,⼤部分都是将⼯业⽤地⽤作建设仓储物流项⽬,但在具体操作上⼀般会有两种不同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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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及仓储物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容积率:0.5--1.0 之内绿地率:20%以内建筑密度:35%以上建筑高度:24 米以下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指标解释: 1、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 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2、绿地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绿地率=总绿化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100%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4、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占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密度=建筑物占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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