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器成品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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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限公司
QA检验规范
批准
审核
拟制
一、目的
对公司所生产、委外加工的LCD彩色显示器成品各机型的各项参数作统一规定,为QA 检验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有LCD Monito各机种的检验判定
三、抽样水准
采用MIL-STD-105E AQL Level-Ⅱ级检验水准
四、允收水准
采用MIL-STD-105E AQL Level-Ⅱ中相应的AQL值;
严重缺点(CR):0.010 主要缺点:(MA):0.65 次要缺点(MI):1.5
五、缺点定义
严重缺点(CR):又称致命缺点,仅指有危害产品使用者或携带者的生命安全的缺点,
或达不到销售地区的安全规定或产品根本无法使用;
主要缺点(MA):仅指除严重缺点外,产品使用性能不能达到所期望的目的,或显着降低其实用性的缺点;
次要缺点(MI):仅指对产品的使用性能也许不致降低或与规格不符,但在使用和操作效果上并无影响的缺点。
六、说明
1、各工序检验作业时所使用电源:AC 100V~240V 60/50HZ;
2、本检验作业规范若有变更或追加将另行发文;
3、本检验规范若有差异,请参照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或工程联络文;
4、本检验规范需要结合《PANEL 检验标准》进行判定;
5、客户无法接受,但又无明确规格之缺点也为不良;
6、工程不稳定或材料不良产生大量不良而制定限度样品,必须限定期限,未定期限一律以
一个月为限,一个月后限度样品取消;
7、冷机测试定义:机器关机半小时以上,开机两分钟之后进行测试;热机测试定义:开机
30分钟后进行测试.
8、除特殊规定外,电气性能各检验项目均在热机状态下进行测试,测试画面为最佳显示模
式,亮度为Recall状态.
9、目测距离正面30~50cm;环境明亮、光线充足,画面测试环境亮度250~800Lux;外观测
试环境亮度>1000Lux;亮度、色温测试环境亮度:暗房<1cd/m2;环境温度:25±5℃.
七、检验项目,标准及判定
1、包装检验判定
2、外观检验判定
备注:
(1).
上述不良现象定义尺寸限度之下为轻缺陷,限度之上为重缺陷.
(2). 检视环境>1000Lux 光源下,距表面 30 ~50cm 目视 5-10 秒,以无异常判定合格.
(3). 其它不良如气纹、缩水、结合线等,以样品为限度,以不影响外观为标准. 3、结构检验判定
4、内观检验判定(每批次每一台检验)
备注:检验内观之机台组装好后须重新通电检测,合格方可包装.
5、电气规格检验判定
5.1.Display Mode显示模式设置(NOKIA测试程序检测,仅供参考)
1).水平与垂直频率误差±1KHz /Hz.
2).最佳显示模式(推荐使用):
普通屏4:3显示比例:
15″:1024*768@60Hz;17″:1280*1024@75Hz;19″:1280*1024@75Hz;
宽屏16:9/16:10显示比例:
15″:1280*800@60Hz;17″:1440*900@75Hz/1920*1200@60Hz;19″:1440*900@60Hz;
20.1、22″:1680*1050@60Hz. 23″1920*1080@60HZ
5.2.出厂设定标准:亮度、对比度、声音等模拟量按照出厂复位标准.
5.3.电气特性规格
6、安全测试
7、PANEL等级
定义:
1)亮点:在暗画面和红/绿/蓝画面看到的一直发光的单元像点,一个单元像点(红/绿/蓝点)计为一颗亮点.
2)暗点:在白画面和红/绿/蓝画面看到的一直不发光的单元像点,一个单元像点(红/绿/蓝点)计为一颗暗点.
3)亮线:在暗画面和红/绿/蓝画面看到的白色或单色的线条.
4)暗线:在白画面和红/绿/蓝画面看到的黑色的线条.
其它相关定义参见《PANEL检验标准》
7.1 A+ 级
7.2 A 级
7.3 B 级
微无感划
伤
9.5 C 级
9.6 D 级
8、Monitor 外观不良判定
8.1污点判定标准8.1.1面框
备注:1.以上“允许”不包括密集;
2.不良点指污点、污斑、微屑、小瑕疵、凸粒、气泡等;
3.必要时以样品为准.
4、空白表示不允许
8.2划伤,刮伤,碰伤判定标准
8.2.1面框面框(含高光面,UV油,喷油之面框)
备注:以上“允许”不包括密集.
8.3脱漆判定:(必要时结合样板判定)
8.4色差判定标准
面框与后壳不允许有明显色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