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文件号】环发[2001]56号【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1年04月27日【实施日期】2001年04月27日【正文】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城市建设、建管、市政、环卫、园林、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施工扬尘和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三、防治建筑、拆迁和市政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过程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市区施工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档。

施工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

施工过程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市区道路施工应推行合理工期并采取逐段施工方式。

(三)市区拆迁后工地应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依法收回土地,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或铺装。

四、加强对市区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控制。

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五、采取措施防治堆放物的扬尘污染。

在市区堆放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生活垃圾要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密闭贮存,无害化处理。

六、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积极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

(一)加强城市大环境绿化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减少自然沙尘对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

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环发〔20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委(建设厅):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城市建设、建管、市政、环卫、园林、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施工扬尘和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三、防治建筑、拆迁和市政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过程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市区施工应严格控制并逐步实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档。

施工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

施工过程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市区道路施工应推行合理工期并采取逐段施工方式。

(三)市区拆迁后工地应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依法收回土地,并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或铺装。

四、加强对市区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控制。

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实行密闭运输,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

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五、采取措施防治堆放物的扬尘污染。

在市区堆放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生活垃圾要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密闭贮存,无害化处理。

六、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积极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

(一)加强城市大环境绿化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减少自然沙尘对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扩大市区绿化和铺装地面面积,减少裸露地面面积。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1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1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0日晋城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根据山西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国家、省下达的任务。

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

县(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按照省定目标确定,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不超过45微克/立方米。

城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按照晋城市市区目标执行。

二、重点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持续深化治污减排,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突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和重点时段管控,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1.科学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

2018年4月底前,发改部门要结合《山西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出台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和分年度行动计划,全面统筹推进市区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4•【字号】并政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14〕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现将《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4日太原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建部门负责本部门市政工程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建设文明工地管理,城中村拆迁工地扬尘污染监管。

市城乡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市政工程和国有土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国有土地拆迁工地扬尘污染监管。

市园林部门负责本部门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其他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监管。

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出土、渣土运输和渣土堆场扬尘污染管控、治理,道路清扫保洁。

市环境保护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重点污染源扬尘污染管控、治理,加强工业堆场扬尘防治,督促市区内水泥粉磨站、焦煤发运站、大型储煤场和大型工业固废处置场所完善挡风抑尘和喷淋等扬尘防治设施;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及时防控扬尘污染行为。

市住建部门和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织对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进行综合整治。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晋政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6日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山西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为统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治旧与控新、节能与减排、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思路,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加快建设美丽山西。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11个设区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三、重点任务(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到2015 年底,淘汰建成区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同时要做好热源替代工作,确保原有集中供热面积不减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晋政办发[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5日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省直有关部门重点任务分解》、《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在重污染天气下,强制执行污染减排措施,加强人体健康防护,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连片设区的市大面积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吕政办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二月一日吕梁市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实施方案为优化吕梁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宜居品味,全面推进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着力构建生态新吕梁,按照市委二届六次全会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提升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综合整治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个发展”,积极推进“三三战略”,全面启动生态环境整治系统工程,以完成“十一五”环保规划、主要污染物减排、蓝天碧水工程建设任务为目标,以治理城市悬浮颗粒物为主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成投运、工业企业环保设施保运行提效率三项工作为重点,着力抓好城区环境综合整治、主要流域水环境治理、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五件大事,努力实现环境监管水平和环境质量的“双提升。

”二、重点区域1、县(市、区)城区及城乡结合部2、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3、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沿线4、主要河流河道及沿岸5、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三、工作目标(一)全面完成“十一五”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指标。

(二)全面完成蓝天碧水工程建设和市“十一五”环保规划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重点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水土流失治理率等指标任务。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并环发[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并环发[2009]128号)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建筑工地环境管理,实施排污收费,已迫在眉睫。

现下发《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收费工作方案》,请各参加单位及人员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坚定信心,认真做好此次工作。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收费工作方案随着我市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

对施工工地扬尘实施排污收费,利用经济杠杆作用,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为做好施工工地收费的前期工作,特提出如下方案:一、时间安排时间:2009年9月1日-2009年12月1日二、组织机构成立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收费工作领导组及工作组。

领导组组长:陈继光、梁丽明成员:刘福、梁建中、许德茂、孔向明、李锦、戈新文、孙占良、王安才工作组组长:许德茂副组长:武元原、施艾伟、谢宇琪成员:安海明、温彦平、车东、李滨、王爱军、王翔,相关单位(处室)负责人工作组下设综合组:组长:谢宇琪成员:局相关处室人员监测组:组长:李滨成员:姚清晨白晓亮市环科院、分局监测站人员宣传组:组长:温彦平成员:宣教中心、局系统各有关单位人员技术组:组长:车东副组长:王爱军成员:王翔、义学全、吴敏、袁英、宁继革三、工作内容(一)制定工作方案1、制定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系数测算收费工作方案。

(监察支队 2009年8月27日-2009年9月1日)(已完成)2、制定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系数测算工作的监测方案。

(监测中心站2009年8月27日-2009年9月5日)3、制定太原市施工工地扬尘系数测算工作的宣传方案。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晋环发〔2014〕156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晋环发〔2014〕156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晋环发〔2014〕156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能,服务我省经济发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等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决定进一步将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予以下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相应的环境管理权限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 2 号令)对建设项目的分类类别,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厅决定将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及环境管理权限予以下放和调整。

(一)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和相应的环境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市、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集中供热、集中供水工程;2、日处理5万m3及以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3、总投资5亿以下化工项目(除电石、焦炭外);4、总投资5亿以下医药项目;5、煤矿、铁矿、有色金属矿等矿产资源洗选项目;6、年产10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站项目(不含100万吨/年);7、不涉及铁路的煤炭储存、集运项目;8、乳制品加工项目;9、总投资5亿元以下轻工类项目(除制浆造纸外);10、总投资5亿元以下装备制造项目;11、余压、余热利用项目(含发电)、光伏发电项目;12、煤矿抽放、风排瓦斯气发电项目;13、工业污染源脱硫、脱硝项目;14、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以外的引水工程项目;15、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城市地下水开采项目。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晋建质字[2013]251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3〕25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山西建工集团: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省厅制定了《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1月8日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最大限度减小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3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04-253-2007),大力开展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做到施工文明化、工地围挡化、进出道路硬化、物料篷盖化、场地洒水降尘化、出入车辆清洗化。

二、阶段目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04-253-2007)文明施工有关要求,达到以下目标:(一)2013年,特级、一级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达到“优良”,二级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达到“合格”。

山西小回沟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小回沟煤业有限公司
(1)评价内容。
①针对已开工建设的地面工程、巷道工程建设情况、环评批复执行情况、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进行回顾性调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②对小回沟矿井重新报批项目配套的选煤厂、瓦斯电站、地方政府实施的“清徐县白石沟灌溉提水工程”(本项目生产补充用水取水)等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分析评价配套和依托工程规模可行性,环保设施可依托性等,论证小回沟矿井重新报批项目的可依托性;
表1与《煤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对比表
清单内容
本项目变化情况
备注
规模
1、设计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生产能力3.0Mt/a,不变
2、井(矿)田采煤面积增加10%及以上
矿区面积33.5877km2,不变
3、增加开采煤层
开采03、2、5、6、8和9号煤共6层煤,不变
地点
4、新增主(副)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各类场地(包括排矸场、外排土场),或各类场地位置变化
③对小回沟矿井可能会对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等带来的环境污染影响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预测和评价,同时结合项目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论证小回沟矿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2)评价时段
根据本次小回沟矿井变更设计资料,小回沟矿井服务年限63.3a>5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采选工程》(HJ 619-2011),本次环评工作评价时段分建设期和运行期两个时段。
(6)结合小回沟矿井井田内耕地面积较少、林草地较多、植被覆盖率较高等特点,重点关注井下开采地表沉陷和地下水位下降对评价范围内农田、林地、草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影响和地下水(特别是晋祠泉域)的影响;
(7)关注井工开采对采区地下水疏排、工业场地废污水、滑坡治理场地排洪隧道设置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影响。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铝土矿开采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铝土矿开采环评报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孝义铝矿相王矿区60万吨/年铝土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国环评证乙字第1335号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评价任务的由来与完成情况 (1)1.2编制依据 (2)1.3评价工作原则 (6)1.4评价等级 (8)1.5评价范围 (9)1.6评价标准 (10)1.7评价重点 (12)1.8评价时段 (12)1.9环境敏感因素及保护目标分析 (12)第二章评价区域自然与社会环境概况 (16)2.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 (16)2.2自然物理(质)环境概况 (18)2.3自然生物(态)环境概况 (23)2.4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25)2.5环境质量现状 (27)2.6环境功能区划 (28)第三章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29)3.1原有工程概况 (29)3.2整合项目概况 (37)3.3工程生产工艺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公用工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6拟采取的以新带老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改扩建前后污染物变化情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晋环发[2006]309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晋环发[2006]309号)各市环保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局、环卫局)、公安局、交通局:我省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2005年全省11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均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部分城市超过三级标准。

根据对太原市等城市颗粒物源解析的结果分析,扬尘对颗粒物的贡献率达到32%以上,有些地方接近50%,是造成空气颗粒物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蓝天碧水工程目标,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扬尘污染控制通知如下:一、加强生产性扬尘控制(一)水泥、耐火、铁合金、电石、冶金等易产生粉尘行业各扬尘点必须设置收尘罩,并配套除尘设施,杜绝生产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除尘器应采取湿式或密闭方式卸灰,减少二次扬尘。

(二)从事矿山开采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三)禁止在城市周边从事露天开采等破坏生态环境活动。

二、整治堆放物料的扬尘污染(一)禁止在城市市区及周边新建营业性煤焦集运站,现有营业性煤焦集运站,没有经过合法审批的,立即关停;虽经合法审批但布局不合理的,2006年底前予以调整、合并,逐步减少市区周边煤焦集运站数量。

(二)新建煤炭、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堆场,必须采用筒仓、封闭堆场等全封闭方式。

现有堆场2006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达到密闭堆存要求。

对于确实无法达到密闭要求的露天堆放场地,必须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或设置高于料堆的围挡、挡风屏等;必要时还应同时进行喷淋,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

露天堆场的场坪、路面等,采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抑尘方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晋政办发〔2023〕61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新修订的《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50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8日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指导市县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山西省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分项预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指挥体系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省指挥部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使用的通知-晋环办发〔2015〕1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使用的通知-晋环办发〔2015〕1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使用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使用的通知晋环办发〔2015〕1号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市环境保护局:目前,我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已基本建成,各试点单位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要使用移动执法系统进行执法。

为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移动执法系统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环境监察移动执法设备应进行固定资产登记,明确专门部门维护,实行统一管理。

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终端配发给环境监察机构在编在岗、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范围配发。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离岗位的,应将设备及时交回。

移动执法— 2 —设备为环境监察执法专用设备,任何人员不得将移动执法设备用于执法以外的用途。

环境监察移动执法设备的保管及使用人要定期检查设备,遇到故障应及时报告,由单位确定的设备维护、管理部门统一送修,禁止私自对设备进行拆装、更换。

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终端丢失,必须及时办理挂失,采取措施防止数据泄露。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软件系统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反馈。

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中的执法资料应当定期打包,永久保存,不得随意删除。

二、切实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是规范环境监察依法行政,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和环境执法效率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系统使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进行环境执法时,必须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执法出勤前要对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终端设备电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并环发[2006]165号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并环发[2006]165号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并环发[2006]165号)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市综合整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动员会”精神和《太原市综合整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物料堆放的扬尘控制。

煤堆、料堆及锅炉房煤场必须采取封闭或绿网覆盖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二、做好厂内及厂界道路清扫保洁。

各企业要增加厂内及厂界道路洒水抑尘次数,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全封闭,最大限度地控制厂内扬尘污染。

三、做好无组织排放扬尘控制。

要求集中装卸煤炭、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必须在封闭或半封闭环境中进行;对暂时未封闭的,必须于2006年11月15日前采取洒水或喷淋抑尘剂等抑尘措施。

四、做好重点产尘点(见附表)的扬尘控制。

对未建成挡风墙的贮灰场、尾矿库、煤矸石、废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堆放场,必须于2006年11月15日前完成绿网覆盖或喷洒抑尘剂等临时性防尘、抑尘措施。

五、禁止在厂内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发现一处,查处一起。

六、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要结合辖区具体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建立有效监督检查机制,做好管辖区域内企业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七、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予以严肃处理。

市环保局将组织对各单位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环发[2002]16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环发[2002]16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环发[2002]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按期达到目标要求。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附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规定,现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

一、重点城市在对2000年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划定一批“十五”期间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共计113个(名单附后)。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规定,将43个城市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二)通过对全国有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338个城市综合经济能力及环境污染现状的分析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同意2005年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承诺,重点选择经济特区城市、《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要求2005年达标的地级城市、目前大气环境质量超标但有望在2005年达标的城市和一些急需加强保护的文化、旅游城市,合计70个城市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二、防治目标在拟划定的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中,目前有39个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已经达到国家环境大气质量标准,有74个城市尚未达到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1•【字号】晋政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持续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解决好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对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和人民群众期盼,制定了《山西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1日山西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一、空气质量改善的迫切性环境空气质量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活质量,同时还会对社会生产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治理大气污染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抓手,有利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有利于发展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生活质量的改善,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支撑作用。

国家高度重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颁布了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域实施了一系列新举措。

近年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环境空气质量全面好转,但是同时也应看到,11个设区的城市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污染依然突出,O3和PM2.5等二次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灰霾天气逐渐增多,复合污染问题已逐渐成为首要问题,在新的空气质量标准下,大部分设区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将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县级城市达标率也将显著下降。

短期内我省以煤为基的发展方式仍然难以转变,污染物排放仍将处于较高水平,同时经济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带来的污染控制压力也将持续增加。

受PM2.5、O3新增指标及NO2和PM10等原有指标加严的影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全面达标面临严峻考验。

环境保护、扬尘控制专项方案

环境保护、扬尘控制专项方案

环境保护、扬尘控制专项方案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为工程名称,位于具体地点。

工程总建筑面积为具体面积,包括具体建筑类型和用途。

工程施工周期预计为施工周期,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因此,制定有效的环境保护和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至关重要。

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4、当地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扬尘控制的相关规定三、扬尘控制目标1、施工现场扬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提高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空气质量。

四、扬尘控制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扬尘控制领导小组组长:组长姓名副组长:副组长姓名成员:成员姓名2、职责分工(1)组长职责全面负责扬尘控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制定扬尘控制目标和计划,定期组织召开扬尘控制工作会议,检查和评估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2)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开展扬尘控制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扬尘控制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开展扬尘控制培训和宣传工作,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成员职责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和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道路硬化、洒水降尘、物料堆放覆盖、车辆冲洗等工作,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记录和资料整理,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扬尘控制工作情况。

五、扬尘控制措施1、施工现场封闭管理(1)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围挡高度,围挡材质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2)在围挡上设置扬尘控制宣传标语和警示标识,提高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环保意识。

2、道路硬化(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等进行硬化处理,硬化路面厚度不小于硬化厚度,强度满足施工车辆通行要求。

(2)定期对硬化路面进行清扫和洒水降尘,保持路面清洁、湿润,减少扬尘产生。

山西省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山西省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山西省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监督管理措施。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我省各类煤场,主要包括煤矿、洗(选)煤厂、燃煤火电、集中供热、焦化、煤化工、煤炭堆煤场(储煤场、售煤场)、煤炭集运站(装车站)等重点行业、领域煤炭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 013] 37号)由新型多功能高分子聚合物组合而成,具有良好的成膜特性,可以有效固定尘埃并在物料表面形成防护膜,减少扬尘逸散,防治扬尘污染。

4选址原则4.1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范围内建设各类煤场。

4.2在城镇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城镇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居民聚集区、旅游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l公里以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各类煤场。

4.3在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运专线、高速公路、旅游线路两侧1公里可视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各类煤场。

5污染控制技术要求5.1总体要求5.1.1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煤场应实施密闭;未密闭的煤场应限期实施密闭改造。

5.1.2其他区域的煤场应按照不同行业特点采取密闭储存或严密围挡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5.1.3煤场应设置洗车平台,运输车辆驶离煤场前应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

煤场防尘喷淋洒水、洗车等应优先使用中水,并实现闭路循环。

5.2煤矿、洗(选)煤厂5.2.1煤炭储存5.2.1.1储煤场应建设筒仓或其它密闭形式,现有的露天储煤场应限期改造。

对于因地形、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煤炭最大堆放高度2米的防风抑尘网等严密围挡措施,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2.1.2煤泥临时堆放场应采取防渗、防尘、防止雨水冲刷等措施,渗滤液应收集、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晋环发[2006]30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6.08.23
【实施日期】2006.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晋环发[2006]309号)
各市环保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局、环卫局)、公安局、交通局:
我省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2005年全省11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均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部分城市超过三级标准。

根据对太原市等城市颗粒物源解析的结果分析,扬尘对颗粒物的贡献率达到32%以上,有些地方接近50%,是造成空气颗粒物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蓝天碧水工程目标,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扬尘污染控制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性扬尘控制
(一)水泥、耐火、铁合金、电石、冶金等易产生粉尘行业各扬尘点必须设置收尘
罩,并配套除尘设施,杜绝生产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除尘器应采取湿式或密闭方式卸灰,减少二次扬尘。

(二)从事矿山开采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三)禁止在城市周边从事露天开采等破坏生态环境活动。

二、整治堆放物料的扬尘污染
(一)禁止在城市市区及周边新建营业性煤焦集运站,现有营业性煤焦集运站,没有经过合法审批的,立即关停;虽经合法审批但布局不合理的,2006年底前予以调整、合并,逐步减少市区周边煤焦集运站数量。

(二)新建煤炭、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堆场,必须采用筒仓、封闭堆场等全封闭方式。

现有堆场2006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达到密闭堆存要求。

对于确实无法达到密闭要求的露天堆放场地,必须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或设置高于料堆的围挡、挡风屏等;必要时还应同时进行喷淋,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

露天堆场的场坪、路面等,采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抑尘方式。

(三)集中装卸煤炭、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减少露天装卸作业。

需要进行露天装卸作业时,必须采取洒水或喷淋抑尘剂、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四)燃煤电厂贮灰场、选矿企业尾矿库及煤矸石、废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堆放场,必须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封场后要进行覆盖,可以在堆场表面种植植物等,通过植物生长来固定,减少风蚀起尘。

(五)供热单位煤堆、渣堆等临时性物料堆放场应采取防尘网或防尘布覆盖,在采暖期结束后1周内要将现场遗留煤、渣清理完毕。

(六)鼓励开展煤矸石、粉煤灰、矿渣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废物堆存量。

三、加强建筑、拆除和市政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
(一)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
1、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逸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闭、覆盖、洒水作业和车辆清洗作业,并记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