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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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晋环发[2006]309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6.08.23

【实施日期】2006.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晋环发[2006]309号)

各市环保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地局、环卫局)、公安局、交通局:

我省城市颗粒物污染严重,2005年全省11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均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部分城市超过三级标准。根据对太原市等城市颗粒物源解析的结果分析,扬尘对颗粒物的贡献率达到32%以上,有些地方接近50%,是造成空气颗粒物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蓝天碧水工程目标,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扬尘污染控制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性扬尘控制

(一)水泥、耐火、铁合金、电石、冶金等易产生粉尘行业各扬尘点必须设置收尘

罩,并配套除尘设施,杜绝生产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除尘器应采取湿式或密闭方式卸灰,减少二次扬尘。

(二)从事矿山开采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三)禁止在城市周边从事露天开采等破坏生态环境活动。

二、整治堆放物料的扬尘污染

(一)禁止在城市市区及周边新建营业性煤焦集运站,现有营业性煤焦集运站,没有经过合法审批的,立即关停;虽经合法审批但布局不合理的,2006年底前予以调整、合并,逐步减少市区周边煤焦集运站数量。

(二)新建煤炭、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堆场,必须采用筒仓、封闭堆场等全封闭方式。现有堆场2006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达到密闭堆存要求。对于确实无法达到密闭要求的露天堆放场地,必须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或设置高于料堆的围挡、挡风屏等;必要时还应同时进行喷淋,避免作业起尘和风蚀起尘。露天堆场的场坪、路面等,采取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抑尘方式。

(三)集中装卸煤炭、矿石、建筑材料、水泥白灰、生产原料等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减少露天装卸作业。需要进行露天装卸作业时,必须采取洒水或喷淋抑尘剂、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四)燃煤电厂贮灰场、选矿企业尾矿库及煤矸石、废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堆放场,必须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封场后要进行覆盖,可以在堆场表面种植植物等,通过植物生长来固定,减少风蚀起尘。

(五)供热单位煤堆、渣堆等临时性物料堆放场应采取防尘网或防尘布覆盖,在采暖期结束后1周内要将现场遗留煤、渣清理完毕。

(六)鼓励开展煤矸石、粉煤灰、矿渣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废物堆存量。

三、加强建筑、拆除和市政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

(一)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

1、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逸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闭、覆盖、洒水作业和车辆清洗作业,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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